•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三之六》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 元照作品集

    大門第四,約境明量,戒不可分,隨人立四。

    第四,數量標中,戒不可分,境量同故,隨人立四、五、八、十具。

    初就在家士女五戒所獲多少。

    如多論云:五戒相者,于一切眾生,可殺不可殺,乃至可欺不可欺;一切眾生,下至阿鼻,上至非想,傍及三千大千世界,乃至如來有命之類,皆得四戒。以三因緣,得十二戒。并以形期,三千界內,一切酒上,咽咽三戒。以初受時,一切是酒,皆不飲故。縱使入般酒盡,戒常成就,而不失也。

    五戒正明中。初明情境。不可殺、不可欺者,或約境強,如佛、圣人等;或是境弱,如蠕動微物,不可淫、妄等;或不可親,如諸天、余洲、余趣等。乃至者,須云可盜、不可盜,可淫、不可淫。阿鼻、非想,約豎論;傍及大千,據橫說。小教境量,齊此而已。四戒,即前四支,依情境發。三因緣者,單歷三毒。并下,次非情境。咽咽三戒,兼前共發。十五戒上,別列兩境。縱下,總示。境滅戒存,如前句義。入般對情,酒盡即非情。

    問:先受戒時,于一切女三境下邪,后取此女,犯戒以不?答:不犯。以于女上受非邪行,今自己妻依禮非邪。

    初問疑,謂受時非妻,后娶成犯故。三境即三道。答中,本期離邪,無所違故。

    問:殺盜隨境,各唯一戒,云何于淫,遂分三境?答:隨境行淫,皆有染故。

    次問難上淫境,獨異余戒,答文可解。

    若爾,死有四處,亦應一身立四殺戒?答:不可也。隨殺一處,諸根并死;可以隨淫一境,余境同壞。故四死同一戒,一淫分三品。

    難中,以殺難淫,應開四境四處,即咽、腦、心、腰,皆可致命。答中,初句判非;隨下,辨異;故下,結示。

    問:七支俱命業,何以偏制四?答:略指重者,非謂不無。故善生云:優婆塞五戒、八戒、十戒,無無義語、兩舌、惡口,是事不然。我今受持凈口業故,俱得七分。智論亦爾。佛法貴實,故以不妄為先。自余通攝,不在言及。

    三、問。五中,口業但列妄語,故有是問。答中,初略示。故下,引證。善生中,初斥非。十戒上合有沙彌字,無義語言不合義,即綺語也。我下,顯理。若但禁妄,通余三種,口業非凈。故智論以重攝輕,故知通制。

    今以義推,貪等諸毒,間雜不定,三單三雙,一合為七。用歷過境,約文為五,對境為七,就業非情,為八為十。且以七毒,就文歷之,隨一一境,得三十五戒。遍生有四,非情有一,如是類推。

    義推中。初離七毒。三單可解。三雙者:一、貪瞋,二、貪癡,三、瞋癡。一合,即三毒并起。用下,歷戒。初列位。約文五者,據列相文。對境七者,五中開淫,三境就業。非情七支外,加酒為八,開淫則為十。(昔云因明八戒、十戒者,謬矣。)且下,正歷。合數可見。

    二、明八戒有情同,四、非情得,五、以七毒歷緣一一境上六十三戒。

    八戒中,有情同四,同上五中前四支也;非情五者,八戒實九,合數如文,準前對境為十一,就業非情則十二、十四。

    三、明十戒,眾生同上,非情得六,則有十也。以毒通歷,可以準知。此律文中,同僧七支,學是有愿,皆吉羅故。

    十戒中,初示數,即上九中更加捉寶歷之,共為七十;對境十二;就業非情,則十三、十五。此下,辨犯。此律文者,簡異多宗,即大小持犍度。

    四、明大戒。如多論云:一一眾生身口七支,若不受戒,皆因起惡。由受戒約,同翻為善。三種善根,歷于七支,成二十一。余則例知。

    大戒示量有情中,初文,初敘遍發所以;三下,歷示戒數;余例知者,七支外諸篇聚制也。

    若以互起,則列七門。淫境士女,隨分二三。女人身九,六十三戒。男子身八,五十六戒。

    次科,初示心毒;淫下,開境對歷,男女數異。

    自余非情,地水火風,虛空草木,凡圣教理,隨有一境,起過塵沙。今反從善,成塵沙戒,則無量矣。

    非情中。初示境量。凡圣理教,謂凡圣所說者,并非情攝。隨下,歷數。隨一一境,七毒歷之。境尚無量,以毒歷戒數,則叵知矣。

    如善生云:眾生無量,大海無邊,虛空無際,草木無數;戒善同爾,亦無分齊。

    引證中,善生五量,括盡諸境、眾生、有情,余四無情大地,摘在后科。

    故多論云:于非眾生,亦得無量戒善功德。如十方世界所有大地,下至金輪,傷如微塵,皆得其罪。一一塵處,今翻戒善,復無量也。如壞一草,萌芽葉華,一一得罪,反罪成福,又無量也。故善生云:大地無邊,戒亦如是。

    多論有二:初舉地塵,土輪至金輪,皆屬地大故;如下,次明草木,仍引善生覆證前段。

    問:約情七支,攝戒盡不?

    問:攝戒中約情,謂有情也。

    答:盡通收故,如打、搏等,落殺戒中。

    攝盡中,且約四根本統收諸戒,罄無不盡,何況七支?文中且舉殺戒種類所歸,余三皆然。

    又解:不盡何得相攝?一、輕重不同,二、能防體別。殺、打二戒,因果條別。故善生云:除十葉外,更有業戒,謂善惡法。故知不盡。

    攝不盡中,初科。初立義。輕重即所防過,能防謂對治行。如殺犯重,打但得提,所防既殊,能防亦別。方便、果本,彼此不同,既非相攝,故知不盡。故下,引例。十業前七,即是七支。彼經十外,更有業戒,例今七支,不攝明矣。善惡法,法即是業。

    若爾,善惡何以但十?答:且列根本,重故先解,自余支條,略不盡矣。

    次科難意,謂既有余善惡法,何但列十者,答中可解。

    就十業中,互為四句:一、善而非戒,十中后三,但制意地,非所持故;二、戒而非善,謂惡律儀;三、俱是者,十中前七,隨分修行名善,要期普周名戒;四、俱非者,身、口、無記也。

    料簡中,初文初句。后三意業,小教不制,故非所持。三中,前七對治是善,要誓是戒。

    就余三戒十中,前四俱善戒也,后六善而非戒,如上四分善生經說,四人所受通七支也。

    次科,初依多宗。余三即五、八、十,前四并通戒善,后六三戒不制,故云非戒。如下,次示今宗。四人即婆塞、凈行、沙彌、大僧,所對四戒,通制七支。

    若據菩薩十善俱戒,如下四分心念故犯,亦同相也。

    三中。初對菩薩戒。由制單意,故通后三,俱是戒攝。如下,次對本律。言如下者,即諸犍度。律制發心作、心念作并吉,又一切時中常爾一心,違皆結犯。此宗制教,義同菩薩,但瞥爾重緣以分大小耳。

    第三、隨相,分文為三:初、四重者,止持行相;二、授四依,作持行相;三、汝已受下,總結前二,勸以學方。

    就初止持前緣中,由不即說羯磨通昧,謂犯非過,須前即示,恐進無緣,故略明四重圣行根源;余所未知,律制修學,如十誦中乃至十三殘法。

    第三,戒相,止持中,初文。初敘不說之損。羯磨詞中,但標受具,故云通昧。須下,次明即說之益。恐進無緣,謂后受成障。本宗四重,由是行根;十誦兩篇,蓋取戒分。

    四重初篇,如戒本疏,今略消文。

    次分釋中,初科,上二句指廣,今下,標分。

    就分為二:初標舉總相,后隨四問結之。就前善男子聽者,誡其身心也。且舉三號說四重者,明人尊教切,不得輕陵隨也。犯非沙門釋子者,簡絕門人不在我族也。尼受相中云族姓女,大同此也。

    總相中。初科四節。耳聽心思,故誡身心。三號:一、如來,二、至真,三、等正覺。簡絕門人,對非沙門。不在我族,對非釋子,以稱釋子同佛族故。引尼說相,預點后文,同此釋故。

    沙門者,舊翻為桑門,音之互也。涅槃云沙門那者,是本音也。或云乏道、貧道以譯之,皆謙虛自收,不伐德也。今譯為息惡者,取其意也。元拔俗來入非家者,決誓斷惡,息本習也。

    別釋初文。初示梵言。二皆訛略,涅槃為正。或下,明翻譯。謂貧乏道德,故云謙虛等。收謂收斂。自稱所能,謂之伐德。若準涅槃,釋義則別。彼云:沙門名乏,那名道。斷一切乏(愚失法利,故加貧乏),斷一切道(修八正道,斷諸邪道)。以是義故,名沙門那。上依古翻。今下,次引今譯。元拔俗者,謂離父母之家;入非家者,即造空寂之道。

    釋子者,如阿含中及律八喻,四河入海,無復余名,四姓出家,同稱釋種。如律復召云釋迦子者是也。上單召之,故云釋也。中梵如此,唐言譯之為能仁也。以四子被斥于雪山南,人民歸之,奄成大國。父后得聞,便曰吾子仁育,故有多能,因從姓也。廣如僧祐釋氏譜十卷明之。所言子者,男子之通稱,即有孳育之緣,謂紹先圣之后也。余者何由說盡且削也。

    釋子中,初明同族。律八喻,即海八德。佛告阿難:海有八未曾有:一、大海漸漸深,二、潮不過限,三、不宿死尸,四、百川來會無復異稱,五、萬流悉歸而無增減,六、出生眾寶,七、大身眾生居住,八、同一咸味。八中,第四、正符今意。下四河等,即阿含文中梵香山無熱惱池,四方流出以為四河:一、恒伽,二、辛頭,三、婆叉,四、私陀。四姓:一、剎帝利,二、婆羅門,三、毗舍,四、首陀。復召是具舉,單召即語略。中下,翻名。初翻釋字。仍引本緣,如來宗祖得姓之始。昔懿摩王有四子:一名面光,二名象食,三名路指,四名莊嚴。少有所犯,父擯出國,到雪山邊,住直林中(即雪山南),歸者如市,郁為強國。父王遙嘆:我子釋迦,本翻仁能,順此方言,故回倒耳。今直示華語,故云吾子等。僧祐律師出梁朝,即祖師先身,撰釋迦譜凡十卷,今見藏中。所下,次解子字。孳育緣者,佛口生故。紹先圣后者,嗣法王位故。孳音茲,生息也。紹即繼嗣。余下,指廣,具如譜中。

    就列相中。

    淫戒分三:初、列相示;二、汝是中盡形壽不得作明誡約;三、答言能對僧立誓也。

    前又分二:

    初、汝一切不得淫作不凈行者,總舉重輕,俱不應也。以摩觸、粗語、漏失等相,是淫事也,故通誡之也。

    淫戒總舉中,既云一切不淫,則根條種類,無不誡也;文舉僧殘,而云等相,等取余篇。

    二、若比丘下,依重說示。以前總舉治含收棄,棄是本防,故正列也。就分為三,謂法、喻、合。淫是障道之源,頭是納塵之要,去頭無所受用,喪本圣道便失故也。如解脫道論解之。

    次依重中。初敘起。前總舉者,躡上科也。治含收棄。殘下諸篇,犯懺可收。初篇四重,犯則永棄。恐濫余輕,故須別列。就下,正釋。初分文。經中,初至非釋子法也。爾時下,喻也。比丘下,合也。淫下,通釋。初句釋法,次句釋喻。納塵要者,通六塵故,四塵唯局。觸通身分,法有冥緣。去下二句釋合。下指論解。彼曰:云何頭為戒義?答:如人無頭,一切諸根不復取塵,是時名犯。如是比丘以戒為頭,若頭斷已,失諸善法,于此佛法謂之為死。又標宗引婆沙云:戒名為頭,能見苦諦諸色,乃至知色陰等法。如資持委釋。

    二、盜戒,分文同前;若比丘下,重加誡。

    盜戒標中云:分文同前,大分為三:一、列相,二、誡約,三、立誓。初中又二。初總舉重輕。下至草葉,上至過五,即知通含。若比丘下,別示重戒。此又分三:法、喻、合也(余之二戒,并同此分)。疏中唯點別示一科,望前總舉,故曰重加。

    文列破斫燒薶壞色者,如條部中,為除疑懷,謂非盜損,故前呈示,至時引解,不勞煩文。

    釋相中,破、斫等文,說相本無,出律條部,引后加前,故示列意。下令引解,如鈔釋相及戒本疏,雖非盜取,破壞成功,計直結犯。

    盜譬多羅樹者,中國有之,其皮可書,即經葉是。云貝多者,但妄謂耳。有人以松以櫚,皆非本物。所以譬者,盜奪他財,則法身無嗣,如樹拔心,則根干枯朽也。

    釋喻中。初正名體。皮如絹素,彼用為經。貝多是名訛,松櫚即體別。所下,次釋喻意,合法可知。

    三殺戒中,例分同前。

    下至蟻子,取極細也。蟲難具識,而蟻偏多,曾見黃細,狀如微砂,據目見者為量耳。如大集中,大如微塵十六分之一,不在教也。文云非藥者,非是可活之藥也。若厭禱者,厭謂符祝抑伏,禱謂憑托鬼神。

    殺戒釋中三。初釋蟻子。舉偏多者,人易識故。曾見等者,示教制之量,肉眼見故。大集極細,天眼可見,則非教制。文下,釋非藥,謂毒藥也。若下,釋厭禱。符祝,謂書符咒祝。憑托鬼神,謂假他興害,喻舉針缺,可比棄物也。

    四、妄語中,分亦同初。

    不得戲笑者,掉慢欺人也。雖是非重,能為后習。非真實者,不證得也。非己有者,說他所證也。得解脫者,八解脫也。定謂四禪。空者,無色也。天神來供,有何故重?以濫圣德,感異供故。

    妄語。釋相中。初釋總舉戲笑。律中,小妄犯提,戲笑犯吉。鈔云:以非言說之軌儀。非下,釋重相。說他所證,假他表己,以誑于人。八解脫者:一、內有色相外觀色(謂修不凈觀,觀白骨存身內骨人,故云內有色。又不壞外色,故云外觀色。此位在初禪);二、內無色相外觀色(謂入二禪故,壞滅內骨人,故無色。猶觀外不凈相,故外觀色);三、凈身作證,凈謂緣凈(除外不凈相,但于定中練清凈色,故名緣凈。以無著心受三禪樂,故名身作證);四、虛空處(或前三背舍,一心緣無邊虛空而入定,即觀此定依陰、界、入,故有虛誑不實,心生厭背而不愛著);五、識處(謂舍虛空處,一心緣識入定。余如上說);六、無所有處(謂舍二處,一心緣無所有入定。余同上);七、非有想非無想(謂舍無所有處,緣非有非無處入定。余同上);八、滅愛受想(背滅受想諸心心數法,以患厭散亂心入定,證涅槃故)。此八通名背舍。智論云:背是凈潔五欲,舍是著心,故名背舍。若發真無漏慧,斷三界結業盡,即名八解脫也。四禪、四空,雖通凡法,圣道所由,故成大妄。天供濫圣,義亦同之。

    譬如大石者,實言全行,虛說難反,如箭離弦,不可追之。石分二分,義相似也。

    釋:喻中虛說難反,謂一發于口,悔不可復,箭離弦者,喻有同也。

    有人說相,依文謹誦,如前羯磨;今解不爾,須識機變,不定依言,隨義述盡,令前解也。

    斥古中,初科。初示執文。如前羯磨,謂同白四,不可增損。今下,次顯今意。廣略隨宜,開解為本。

    有人行事,十人登壇,隨人說相,一一誡語。今解羯磨加法,隨緣至三,示相誨約,任時前后,不專局也。縱不說相,可返失戒,但乖法耳。

    次科。初敘非。十人登壇,謂受戒者。隨人說者,謂隨竟別說。趣舉十人,余多亦爾。理雖無害,事成煩重。今下,顯正。羯磨加被,尚開三人,說相誡約,義無專局,意令受竟都集說之。然說相誡約,非正受緣,不說無害,止是違教,故云縱不等。

    上四,止持作為犯矣。

    結中,止對惡緣,制不許作,故作成犯;止、作相翻,持犯見矣。

    次明作持,前義后釋。

    義分五門:一、列數釋名,諸依自異;二、約眾行;三、制意;四、依次第;五、明開遮。

    作持義說中,初科諸依自異,即下三種四依不同。

    初門列數可知。

    次科初文,列數如文,故云可知。

    所言依者,四為他仗,故咸言依也。

    釋名中,但示依名,別相如后。

    或就人分,如涅槃說:有人出世,具煩惱性等是也。然是非難識,魔或能作,故又須立法四依也。故經中說:依法不依人,乃至不依不了義經。故涅槃云:佛說波旬說,云何分別知?故以教分畜八不凈,自手作食,如是得者,非佛所說。廣文如彼。今所分別,當行四依,一切出家無不崇之以為本也。

    辨異中,初明人四依。引經示者,彼具云:有人出世,具煩惱性,少欲知足,乃至正定、正慧、無戲論等。不妨未斷煩惱為初依(即內凡人,由未斷惑,故具煩惱),須斯二果為二依,那含為三依,羅漢為四依。斯皆大權,示聲聞像,出世弘法,為物所依。然下,次明法四依。是非難辨者,謂恐滅后魔說亂真,故立四法,令驗邪正。經中亦即涅槃,文舉后二:初云依義不依語,二、依智不依識。下引經文以明立意。波旬,即惡魔通號。以教分者,教即是法。畜不凈手作食,佛并制斷。反言得者,即是魔說。今時比丘談禪講教,輕侮戒律,自尊所學,作惡無恥,壞亂正法,積畜不凈,恣淫怒癡,口腹累之,未異鄙俗。當知此輩即是魔鬼,化作比丘,引無量人入阿鼻獄。般若、楞嚴眾經明說,今正是時。邪師滿世,凡為學者,得不擇歟?上是泛列。今下,次示今文。一切之言,通收一化,皆須崇奉。

    二、約眾行兩法,用攝諸依者,如來說法,大分為二。

    一行法依,即四依八正是也。凡欲懷道,身心所履,必有所憑,故立四八生行之范。然則身口所待,必假緣須,心神迷倒,義當將導。故出道所因,良有以也。

    第二行法中,初示相,凡下顯意。身心所憑,身憑四依,心憑八正。范即是法,然下別配。初二句四依配身,次二句八正配心。導引也下二句,結上兩法相藉之意。

    二、眾法依。謂說戒、羯磨,理必同遵,方成匡化;遠通末代,眾別齊益,是正法也。

    眾法中,說戒局半月常行,羯磨通一切僧事,二種攝僧,通號眾法。理下四句,即示四益:一、攝眾和同,二、糾正佛法,三、維持久住,四、被物無遺。

    三、立四意者,依法雖四,位分為二,謂內外兩資,以明知足。

    初、就外資立二依者。有待之形,假資方立。無衣障形,四大交損,何能修道?是以前明糞衣知足,以障形苦,修道假處,故須第二樹下安坐。

    第三門,正明外資中,初總舉;有下,別釋。初明糞衣交俱也;修下,次明樹下。

    上雖外形支立,然有饑虛,無由進業,故約內資明乞食法。若身康健,前三足充,必病在身,懷苦妨道,故次第四明服陳藥。

    內資中,初敘乞食;若下,次明腐藥,陳謂陳舊。

    是以涅槃具顯治本,故彼文云:出家之人有四種病,由是不得四所門果,為有衣欲乃至為有欲,有四良藥能療是病,謂糞掃衣、乞食、樹下坐,身心寂靜,治有惡欲,故名四圣行也。

    引證涅槃中引文。前出四病。四沙門即四圣道。文舉衣有二欲,乃至中略食欲、住處欲。欲即貪欲,滯著為病。有下,次示四藥,即是四依。第四與律不同。有惡欲,謂執世相為實,貪利追求等,故云惡欲。即以身心寂靜治之,一切圣人由茲得道,故云圣種。

    雜心大同,依前四欲,轉云愛取,謂因衣生愛,乞食臥具生愛,因有無生愛者,愛斷滅故,除上及此,余名有愛,隨次對治,立四圣種。

    雜心。初句示同。依下,正引。初示病。轉即改轉,愛、取即欲,語少異耳。乞食是藥,那列病中?必應乞好而制乞粗,或可乞合作已,論文寫誤。第四,論云因有無有生愛(有無愛謂執斷空,有有愛謂執世相),即斷、常兩見。愛斷滅者,著邪空也。除上即衣、食處,及此即斷滅。此四之外,諸所有法,皆名有愛。隨下,示藥。亦以寂靜治第四病。

    問:涅槃雜心,何不立藥?答:乞食攝故,又不常須,故不別立。

    初問中。上引經論不立腐藥,與律全異,故問決之。答有二釋,并雜心文。初釋,彼云依乞食攝藥故。又下,次釋,彼云又不一切時故,藥不別立(有病則用,不當須故)。

    問:為知足立種,為少欲耶?答:雜心云:知足現在境起,故立圣種;少欲未來處起,故知現在不取一錢難,未來舍輪王易也。即涅槃云:于未得財不生貪,故云知足也。

    次問:少欲、知足二法差別,今此四依為何而立?答中,初正答。知足現境起,對有不貪故;少欲未來起,對無不求故。論云:知足立圣種,非少欲故。故下,比校二行難易。今依難立,則知行勝。引涅槃證未得財,即現在境,但未入手,故云未得。

    所言體者,就前境論,四塵也;依毗曇,八微也;就內心論,無貪善根性;約眷屬論,善五陰性也。

    出體中。初標。就下,釋,有二。初約境。色塵該四境,香味收食藥。觸塵有通別,通并觸對,別但收衣樹。毗曇有部雜心,俱舍并明八微。謂四塵各起于極微,故有四微。四塵之粗,假四微所成,故通名八微。就下,次約心者,心即是行。雜心云:圣種何等性?答:無貪善根性(即三善根)。約眷屬論,善五陰性(無貪善根是行,陰是主,余四陰共成此行,故云眷屬也)。

    四、明次第。

    衣則無時不須,資身最要,理先明之。既得覆形,內惱須濟,故次乞食。身雖得立,威儀須托,故第三明樹下坐。無病三足,病起不救,則無治能,故立腐藥為第四也。

    第四,正釋中,躡前起后,次第相由,尋文易見。

    此就受用行之次第,一人具四,不同頭陀,機教列相,多人方具也。如離坐為五,不可分身,則可知也。

    對簡中。初指前。不下,簡異。恐謂同彼十二頭陀,故特點之。機教列相,謂因機設教。離坐為五。鈔云:于處立五:一、蘭若,二、塳間,三、樹下,四、露坐,五、隨坐。此明多人各行之行,豈可一身而分五處?(離衣為二:糞衣、三衣。離食為四:乞食、一摶、一坐,不作余食。威儀有一,謂常坐也。不通并行,例亦如上。)

    五、明開遮者。

    良由大圣識達根性,稱機授藥,報力增上,制前四法,即有資身,長道獲益。中下力劣,事假眾緣,若不開聽著施衣等,則有退道,寧堪涉苦?若唯制者,報劣絕分;若唯開者,上行慢求。由有開遮,三人通備,皆能會正,故曰圣種。

    第五門,正法中,初科。初敘圣意。報下,次明開遮。遮即是制。初敘四制,專被上根。中下,次明四開,即攝中下二根。且舉施衣,余三類說。若下,三、明二教相成,不可闕一。備合作被,會正即證果。

    是知圣說具四種義:一、慈心益物,二、稱機設藥,三、善達開遮。非但開于中、下服諸好衣,亦開上士有病及無糞衣聽受施服。由本通道,故有斯開。故雜心云:若僧和合,令超升、離生、得果、漏盡、坐禪、學問、思惟業生。余之三依,例此可比。四者,佛說乞食等四,能生道緣;正語等八,能生道因。稱法而談,無謬濫過。

    次科,初總舉。一下,別列。初是本誓,二即鑒機,三能達教。一開已后,通被三根。仍引雜心,顯示開聽,必須存道。僧和無諍,容可進道。得果對超升,漏盡對離生。上舉施衣,余三有開,意不殊此。四即彰益。四依資道,故得名緣;八正修心,故云道因。

    調達效佛,乃說五法,唯制不開,謂納衣、乞食、樹下、不食酥鹽等也。一則不具四義,如上反說。二則顛倒說法,令墮邪見,謂語業八為道緣,乞食等五說為道因,逾于八正。廣說相似,惑亂正依,致令愚叢猶學此道,即調達部也。

    邪法中,初敘立法。調達,具云提婆達多,此云天熱。生時諸天心熱惱故,立邪三寶,破佛正法。五法,即法寶也。酥鹽,以酥脂煮鹽,彼為珍味故。而言等者,等取魚肉。一下,次顯過。不具四義:一、無慈心;二、不識機;三、不曉教;四、無利益。二、顛倒說法,以因為緣。以緣為因,即用五法以貶八正也。逾,過也。相似者,五中,前三名相似語,后二為妄語。愚叢猶學,至今西竺尚有遺風。

    故雜心中,若言五法是,八正非者,則地神唱生,乃至三千世界盡佛化境,禪誦不行。余如戒本疏說。

    次科,初明破正已成,人所信故。則下,次明法輪不轉。禪誦即觀法。鼻柰耶云:諸佛常法,食時僧破,至暮還復,中間人天無悟道者。故云不行。余下,指略,即破僧戒,宜自尋之。

    就文為二:初緣,后相。

    緣中,初先與依,由厭本習,故開后授。據此依理,本存道業,庸疏未委,故前誨約;恐后退沒,知初戒故,不徒然也。

    二、就文釋緣中,注文兩段:初先與依,釋初制緣;由下二句,釋后授緣。由厭本習,欲令外道不反道故。據下,示制意。依理,謂立四依之理道。庸疏,即鈍機。退后知初,追本不舍故。

    二、就體相中,初標舉宗本;比丘依糞掃衣下,方列四相。

    所以止作二持,并前標如來三號者,略示非邪,大圣親誡,故同舉之,令重教依行,必無怠縱故也。

    次體相標舉中。初文微意,兼通前后。略下,總釋。示非邪者,外道、調達皆立依法故;無怠縱者,不輕犯故。

    文云:依此得出家者,離有為也;受具戒者,登無愿也;成比丘法,同圣儀也。

    次科,三有之中,皆有為法,超拔有為,故名出家。言無愿者,無所求故。同圣儀者,三乘皆爾故。

    前明四重有作,則失圣源;今說四依隨因,有順道業也。

    三中,止、持、制、作,作故障圣;作、持、制、止,作故順道隨因。因,猶依也。

    就位初中分二:初至能持,是根本制也;若得長利下,必不堪前,故開限分也。

    釋相,糞衣中,初科。根本制者,正被上根故;開限分者,中、下二根,力分所及故。

    前制分四。

    本制別釋中,初科,初略示。

    依糞掃衣者,舉名顯示也。依律中列十種,并世所同棄,如糞掃喻耳。故俗所賤者,道所貴也。此據常人,故有言耳。故論語云:君子不恥惡衣惡食。若恥,則未可與議也。劉子云:食足充虛接氣,衣足蓋形御寒。斯言是也。至如冠章甫,衣縫掖,嘉肴溢目,芳音盈耳,一時之榮,故不足尚也。書云:高位厚味,俱不可久。是以君子存謙光之道,忍人不忍,謂憎愛也;割人不割,即情欲也;行人不行,即仁義也。欲尚爾,況懷道乎?知是繁文,末俗多昧故也。

    依律下,委釋為三。初、示名體。律十種者:一、牛嚼,二、鼠嚙,三、火燒,四、月水,五、產婦,六、神廟,七、冢間,八、求愿,九、往還,十、王職(此十西土所棄,故拾取以為衣)。俗賤道貴,示相反也。此下,次、議其名。常人,謂淺識者。若卓拔君子,豈以衣為糞掃耶?故下,三、引況。初論語未可與議,言此庸人,不足語道。劉子,即劉晝也(有云劉??、劉歆,并非),著書二卷,五十五篇。窮悴無由自達,乃負其書,候沈約于車前獻之。約覽而異之,遂呼登車定交。時人號此書為劉子。今引防欲篇,彼云明者刳情以遣累,約欲以守貞,方接食足等語。斯言是者,美其有理也。至下,敘厭榮。冠衣二字去呼。章甫,殷時冠也。縫掖,大袖衣也。家語孔子對哀公曰:丘少居魯,衣縫掖之衣;長居宋,冠章甫之冠。嘉肴,謂品饌。非谷而食曰肴。芳音,謂歌樂之聲。高位是貴,厚味是富,未詳何書。俱不可久,勢有退也。是以下,明向道。易謙卦云:人道惡盈而好謙。謙尊而光,卑而不可逾,君子之終也。忍人等者,謂眾人所不能者,我則勉力為之。文出凈住子。本唯三句,疏加配釋,助顯其文。以俗況道,俗淺道深,理必過之,況不及乎?況相反乎?知下,三、結意。

    二、依此得出家下,明受具行本,懷此為初,不可忘也。

    二中,受體是立行之本,四依為發眾行之初。

    三、是中盡形下,約報重問。

    四、立誓唱言何得后犯也。

    三問四答,對文易解。

    問:受體乃在白四,如何方問能者?答:計實如問,但機鈍須示不贊。不知上機善達教旨,不勞示相,如善來三語也。鈍濁有生,更須明示,如不顯然。文中但云受戒,知戒何境?故前止四境,后行四相,分明曉喻。后猶輕陵,何況不語?又不作誓,知誰不犯?故不徒設也。

    問中,先受后問,義似倒故。答中,初通敘二機須否。贊即是助。鈍下,次別明鈍機須意。有生謂著有眾生,羯磨言通,非列不顯。若此猶犯,況不爾邪?

    就衣開中,云長利者,對本制外,余皆長也。檀越施衣者,不問道俗,持來凈施,故任納也。割壞衣者,前通俗服,此專道相,故二列也。

    開中,初云長利,即總舉檀越;施等,即別相納受也。

    就二食中,初制,后開,并同前解。

    二、乞食總分中,初制,后開。大分二段,制中亦四:一、舉名,二、示行本,三、問,四、誓。并同上分,后二亦爾。

    若僧差者,即僧次請也。為解脫故,出家受戒,得往訃也。反此,不合名盜。下次若送食者,至寺設也。月八日、十五日食者,謂黑、白二月俱有三日,文少十四日,尼律具三,此惡日也。故須供齋,如前八戒說之。月初日食,彼國重之,至其異設,多陳坊寺。如此方俗,正月元日、三月三日至九月九日,亦須知也。若僧常食,隨有少多,準年為量也。若請食者,召往俗家,即別請也。

    牒釋六段。初釋僧差。唯簡求脫,出五分文。由不為脫,乖于僧理,往則成盜。準知僧次不可妄受。次釋送食。尋常營辦,送入僧寺。三、釋齋日。黑白各三,故名六齋。文少十四,定是文脫。尼律具者,如后所引。鬼神得勢,啖人精氣,故云惡日。若依智論,即四王等下降之日。四、釋初日。彼國重者,此土亦然。仍引方俗三時為比。正月元日,天下同之。余二必應京兆所尚。東南雖用,而不修營,但為燕會耳。五、釋僧常。即常住食。六、釋別請。小教所通,大乘永閉。

    隨相乃多,凈心為本,兼分染者,則不許訃。故佛藏持世,不除我者,則不聽受一杯之水,一納之衣,各識分量也。不爾,熱鐵鍱身,镕銅灌口,豈虛言也。

    結誥中,隨相多者,示不盡也。凈心語通,且示三種:一、離邪求;二、離貪嗜;三、離養身。為成道業,即前五分。為解脫者,有一于是,即為分染,況俱有耶?下引經證。不求脫者,不堪信施,各識分量,誡令自照。若不知分,冒受人施,必招苦報,故云不爾等。學者覽此,不可讀過,反觀自心,還為何事坐受人施?茍非求脫,秪今自衣已是?鍱,秪今缽食已是镕銅,即因之果,形影不差。矧復無知,作惡毀戒,豈不險乎?

    樹下開中,言別房者,即大小二房,乞處分作是也。或是七眾為招提僧,于坊寺中別置房宇,有來入住,別有供養。故律云幾房有福饒是也。幾房無福饒,即僧常住也。尖頭屋者,西國多平頭重屋,或至四五重者,如此方北界緣邊諸州希有。尖者,如文所列,即中高四廈也。故律云:王大殿并開受用。或是叉手小庵,椽頭拄地者。小房者,起不礙頭,坐趣容膝,前障水雨也。石室者,巖岫山居,兩房一戶,隨相而列,可以事驗也。

    三、樹下坐。本制可解,但釋開文為五:初、釋別房。大小二房,即過量、不過量。招提,梵語,此云別房。施,謂施主造房,待遇來僧而自供給。有福饒者,謂僧受用,以福饒益彼檀越故;無福饒者,即常住處,非別所供。二、釋尖屋。緣邊,鄰蕃胡等處。希,少也。中高四廈,今時所謂獨角亭也。引律王殿,相或似之,謂王施僧,故開受用。叉手,謂椽尾相交,攢于中也。三、釋小房。示橫豎量,據理甚窄;且舉極小,須可容身,未必然也。四、釋右室。五、釋兩房共戶。隨相列者,非止此也。

    四、腐爛藥者,世所同棄,而實可收,即大小便也。有本說云:陳棄藥者,謂世間煮殘查滓可棄者,取重煮之,得療便止,何須問本?

    四腐藥制中,有二釋。初釋中,小便治勞,大便解熱,名黃龍湯。有下,即次釋。則通眾藥,人所不用,故云陳棄,即腐爛異名。謂但將治疾,勿究所來,故云何須問本。

    就開五藥,酥、蜜分二,油不分者,可解釋耳。

    開中,酥分生、熟,蜜有蜂、石,油獨不分,可解釋者,酥雖體一,生、熟味殊;油縱生、熟,體味不異,故無可分。

    三、就總結,分文為二:初、至前去來,明即坐誨約;二、弟子當日三時下,明后起隨行。

    三、結勸學。方權分中,即坐謂受已未散,誨謂教誨,約即誡約。

    就初又二:初、至當問和上、阇梨,當相委示;二、當令受具者在前而去,深防制也。

    即坐分文中當相,當字去呼,深防制者,受者在前,十師隨后,恐有乖儀,預作防準。

    前又分六:初、汝已受具下,至眾僧滿,牒受緣成足,勸以護持,無得謂虧,不重受體而忽犯也。二、汝當善受教法下,明自行化他三昧之業。三、和上下,明奉法奉行,義須隨順。云如法者,簡非法教,不行無過。四、應學問下,前明自行化他,初入修福,今已將久,當修智分,故福智二輪與天地而同德。五、汝始發心下,勸奉前教,因果盡然,感果必至也。六、余所未知者,顯法由人通,要假師授,方資成也。

    次釋初段,總分中。初但示總意,文如后釋。二中,受教即是營福,先須自行,然后化他。三昧業者,即習禪定,并屬福業。三昧亦云三摩提、三摩缽底,或翻為定,或翻等持。三中,如法謂合法律,非法反之。四中,躡前第二以顯此文。二輪、兩儀,喻其必具。五中,因果盡然,通論一切。驗今奉教,必不虛因。文云唐捐,猶言虛棄。六中,資若訓助,即屬二師;或訓取者,即屬弟子。

    就初段中,汝已受戒者,總明受體也。白四如法者,結成教法也。得處所者,在作法界內,非自然也。和尚如法者,明根本師入戒緣也。阿阇梨者,即受、時二師,非下所問也。眾僧具足滿者,結成支證,不謬受也。并為人、法、僧界四緣周具,形終奉持,不慮妄受,總結付之,幸依行也。

    別釋中,初科,牒釋六句。初是受人,即含體相資緣,事如法也;二、法;三、處;和尚已下三段,并是僧收支證,支猶共也。并下,總結四緣,人即是事。

    至時隨機,可唯此盡立法以為語端,未必謹誦也。

    后結示中,上二句教增損,下二句示前文。

    二、弟子日;三、時下,明師資相攝法。略舉其致,余廣如鈔。

    后起隨行明二師中,初科略舉其致,即示注文;指如鈔者,即師資篇。

    就分為二:初本師和尚,明相攝法;后請依止下,顯事緣有障,更須師他。

    次科事緣有障,即命終、休道、遠去等。

    所以受后即明二師者,以創奉大法但有愿心,至于萬行亙周前境,有緣乖法罪即自科,不以無知謂免咎責,唯除便利余并須問,故于此明恐怠慢也。

    三中,徴釋以申教意。初敘受體,至下,次明隨行互遍也。律制唯除次小便利,一切并須白師。

    二、請依止中,緣明離違,遂造非法,教須別請,用補和尚故也。

    次請依止釋緣中,離收命終休道,違即決意出界,或可二字并該三緣。

    所以五夏有知,聽離依止者,據教相也。律中五分成立,乃免從他者,據行體也。各有其致,不矛盾也。

    釋法中,初科。律有兩文,乍似言乖,故約教行以分;依知趣合,故不矛盾。五分,即戒、定、慧、解脫、解脫知見,五法成身,故名為分。

    具德中,言知犯者,作過緣成也;知不犯者,識治能也;知輕者,下四聚也;知重者,上二篇也;委識名種,知練相壯,無纖亂也。

    簡德,初科。簡解中,犯等四種,并見律文,非學不了,故制委識。犯、不犯通該篇聚,輕、重局分上下,名、種、相三,如懺篇分別。

    重十歲者,俗年壯室,志干成立,隨所處斷,善離羅網。

    簡年中以二十受戒,今滿十歲,即是三十,故曰壯室。禮云:三十壯有室。志干成立,謂有節也。處斷離過,言其方能也。

    無德不依者,依在欽重,誠由行解,累負人情,義無歸向,故雖專獨,非罪緣也。

    無德中,初敘可依;累下,示不可依。若作,若作上聲,則數為非義;若作去呼,則自不清白,并負弟子依賴之情。專獨非罪,謂無師時,許不依止故。

    二、就尼受,分文為二,即標受也。

    就初標緣,釋名如文。摩是天音,此云為母。重尼稱者,以愛道為尼之先,即佛之母,故預同類相從為摩,如此世中皇姨、皇舅之類也。

    第二,尼法釋標中。初科如文。即指善見佛呼愛道人,遂法之預廁也(注中魔字寫誤)。如下,舉例。皇即訓大,父母之族,尊故稱之。

    文列儀式不便者,以男女染污,生議之先,依位列之,便屢接形,故割三眾,次沙彌后。

    次科,即智論文。依位列者,謂依五眾次第,則男女相間,似于匹對,招世譏嫌,故云便屢接形。屢,猶近也;接形,謂男女交參。

    引愛道經者,以稟質輕懦,情智近局,若不制依,喜隨飄蕩。故八敬之始,并得戒之緣,準法敬之,法還千載,深知機矣。

    三中,初敘報劣。若下,次顯須依。飄蕩,即放逸無拘。故下,三、彰益。八敬始者,最初愛道,因之發戒,法還千載。善見云:若度女人,正法減半,佛令傳敬。若能受行,還復千載。深知機者,美佛權巧也。

    就后受中,依眾分三。

    釋受標中,言依眾者,尼三眾。

    初授下眾法,同上不出。

    列釋,初科,下眾沙彌尼受法,同前僧中,故略不出。

    二、就六法:初、式叉者,學也;摩那者,法女也。標法分二:

    六法標中,梵云式叉摩那,此翻學法女。

    就標緣中,具列兩相。初、凈心者。以女人志弱,愚教者多,隨緣造過,特由學淺,故特圣制增位勸學。男子不爾,多堪苦緣,雖為難阻,不即陵壞,故僧位中不曲制也。二、凈身者。由曾出適,言歸事人,后喪從道,懷胎受戒,誕育懷挾,譏過由生,故限二年,可知染凈。是知學法為凈心本,文列盡形者是也;約制有期為凈胎本,文列二歲者是也。兩設其致,各有源矣。

    釋標中三。初標舉。初下,次別釋。初釋凈心。前敘尼有。增位謂別立一眾,勸學即重加六法。男下,次明僧無。反尼可見。二、釋凈身。適即訓往,歸猶嫁也。后喪從道,謂夫亡而出家者。誕育謂生子。懷挾即抱持。是下,三、結顯。初結凈心,引后說相。既通盡形,證知修學。約下,次結凈身,引后結法。既局二歲,顯是驗胎。各有源者,即上二本。

    就法分三:

    釋法總分三者:一、緣,二、法,三、相,下文但釋緣相耳。

    初乞緣中,文列十歲曾歸者,女人謂嫁也;十八童女者,處室未歸也。有斯兩緣,同學二歲。

    制緣中,初科。初示緣異。處室謂室女,未歸即未嫁。有下,次顯學同(注中嫁字合作歸,如疏所牒,可驗寫誤矣)。

    此學法女,無戒體也。但受別教,位過沙彌,如上已解。恐忘,故重言之。以人不解,謂分三眾,有三戒體,實同而異,但增學也。何以明耶?依六法行,無過聽受;分有所犯,更從始學。或不學法,或學不滿,或缺不行,并名非法。為佛所訶,義無輒受。

    次科。初以義判。體同沙彌,無別戒體,指上解者,文見二下之首。以下,斥非。實同謂體一,而異即增學。何下,推所以,即明六法。增法檢行,為受方便,義非發體。初敘如法。或不下,明非法。或不學者,謂都不受。學不滿者,此雖曾受,年限未充。缺不行者,受已有犯,不復從始。如尼律中,并因起非,佛訶制戒,故云為佛訶也。

    今行事者多信意言,不遵制意,故有年末授學法,正朝進具,或具二年,中多缺犯,應更與戒;忽而不行,或少或多,雜亂難說。

    三、辨行事斥世中,初文。初通斥,故下,別列。年末受學,正朝進具,即以兩日以當二歲,應作四句:一、年缺行具(如上二日,并下或少,而無所犯);二、行缺年具(如具二年,中間缺犯,并下或多,謂過二歲);三、年行俱缺(上三句并非法);四、年行俱具(唯此句得受)。忽不行者,謂慢教也。

    亦有一師,當白四法都盧成就,謂沙彌尼、六法、本法及大戒也,相共召之,名?樸戒。不知何出?此復何論?

    次科。尼中四法,一白四受,故云都盧。此即方俗之語,猶言一并也。?音混(木未破曰?,謂圓?也),樸音樸(木素曰樸,謂匠未成器也)。彼謂但一法受,?成樸質,不須更分漸次多端也。不下,正斥。上句斥無所據,下句明無可取。

    今立正法,當順律文,務取優長,百代無古。

    顯今中,初科:一、須合教;二、須理長,優即勝也;三、可垂世。百代無古,久而愈新,誠由有考,故至無窮。

    六法女中,若全不受,若受有缺,或年不滿,諸同一科;還如不受,不合進戒,闕尼一位,何有沙彌徑尼受具也?

    次科簡非正明中,初列非。受有缺者,即缺行也。諸下,總判。無沙彌尼受具之理,故例判不成。

    若爾,沙彌不受,得受戒者?答:不同也。一、無文開尼,受已得具;二、男氣剛正,有秉持故;三、為女弱不能持戒,故生一位以為行本,今無本行,何得后受;四者、男無可試身胎,故不限于時月,女則反前,故須具學。

    釋妨。問中,沙彌不受十戒,直得具足,但僧得小罪,那與式叉不同?答中,初合總合。一下,別示,有四:初、即反顯沙彌,有文開故;二、顯男位,開則有益;三、明沙彌蹤闕五十,能以具戒即為行本,尼則不然,故加此位;四、則易見。準知頓受唯許僧中,不開尼眾。問:不受五十,直受六法,得不?答:式叉以十戒為體,若容直受,則無所依,故不可也。

    今約上文,十歲、十八,二女受學,年滿受具者,義須推之。如十八式叉,年初即受,明年十九,后年二十,正滿兩周,得戒定也。如是正月二日,乃至臘月晦日,皆得受具,可獨在于正月元日也。不妨最小式叉,臘月盡日受學法者,猶是十八年內,沙彌尼受法得一日也。至明日歲初,為年十九,一周學之,后年二十,與受大戒,判言為得,不違教相,驗胎身凈,豈與前減同日而言哉?

    今義中,初通標;如下,別舉。初明年月俱滿;如是下,次明年滿日月不滿。最小之者,實行一年一日,以臘月盡日即當一年。不違教者,年數滿故,可驗身胎以經年故。豈下,異古前減,即上所斥。然今雖減,與古全乖。不同日而言者,言與彼異也。

    彼不行者,及至受時,僧問滿不,尼徒無愧,唱言:滿凈自誑不了,用受何為?況面奉佛,口行虛詐,何遽此急,恐失圣耶?然彼圣果非虛言之所得矣,誡之哉!

    三中。初敘謬。以僧中正受,先須問尼六法滿凈。滿謂年具,凈即行具。自下,正斥。初斥誑自。不了,謂不曉了。況下,次斥欺佛。何下,斥忽遽。以不行六法,欲速受具,故妄語障道,判非得圣。今時皆爾,五十六法一并而受,便受具戒,必無得理。無戒滿洲,正當今矣。

    就乞法緣,五儀具也。兩膝著地,此長跪也,謂足指及膝拄地。律中,為身懦弱,互跪倒地,佛令立儀,與僧異也。今時腿地,猶勝大坐佛前也。

    乞法中,初科。初總點五儀。兩下,別釋長跪。仍引本緣,明與僧異。腿,吐猥反,謂以股臥地也。據非跪儀,且勝大坐。

    正行之前,須請和尚,以乞法中俱銜作故。

    次科文中,不請和尚而乞中牒之,故令先請準僧詞句。

    文列大姊僧聽者,以對異僧,必還從僧,亦無失也。兄姊皆先長之美號,得意在斯文乎?

    三中,初明簡異。必下,次示義通。必還從僧,謂牒大德,意在稱美,今云大姊,深得本意。

    文中著見處立者,恐成賊住,準相,如上受具,長跪合掌,遙祈亦得。

    四中,初示制意;準下,示儀式祈求也。

    三、召來眾中示名相者,以遠雖得法,不知何戒,故列相顯不與得罪,如律結之。

    說相中,初科。由是遙被,故須示相;不說違制,故律結罪。

    就相分三:初、標舉總示;二、不得犯不凈行,顯示輕重;三、佛言下,分簡位別,行通有無。

    初總舉中,顯人尊法勝,何得不重也。

    次科總示中,舉佛三號,欲示人尊,以彰法勝。

    就六相中,不分自別。

    初相中分二:不得犯不凈行至釋種女,明戒正體也;舉本重勸,非正學體也。

    次顯輕重。初相釋戒。正明中,淫、盜等四,即本十戒,故云正體;望前已制,故云重勸。

    問:此學戒沙彌尼,知何重舉耶?答:非謂不知前言重舉誡勵增學也。如今師授,曉夕勖訓,重述前言,何處更別有法也?

    問中,欲顯列相重舉之意。答中,十戒已說,故曰前言;今復述之,故云重舉。誡勵增學,謂舉前根本,勸后學法也。下引師訓,例通重述。勖亦誡也。

    二、若與染污男相觸者,正是學宗,心須凈曉,中必行缺,應從重受,故列形終,可不然乎?

    次學法中,正學宗者,即今所受正戒摩觸。須凈曉者,凈謂奉持無犯,曉即明達教相。

    乃至眾中故作妄語,戒學別論,相天分也;五、非時食;六、飲酒者,此無可對,直舉學本,盡形行之。

    釋余相中,初例余三重。由下,三中,并前舉重戒,后明學法,故云戒學別論。相天分者,謂同天地,高下易見。五下,次別釋后二。但有學法,故無可對。

    三、就緣分別中。

    大尼所奉戒應學者,增本位故,學相亦同。

    三、簡行同法中,初文增本位者,過沙彌尼也。

    若爾,沙彌亦通萬境,應名學士也?答:學有漸頓,制有緩急。士則隨境能防,雖犯無重加法;女則易為緣壞,增位尊彼沙彌。犯則隨缺便補,如大僧行高德遠,以所防多故。余四漸疏,故位隨降,可通照矣。

    問中,式叉同尼,故得名學;沙彌同僧,例亦應爾。答中,初二句通示,士下,別答。初明沙彌不名所以。由望大戒則為緩,望不增位故為頓,則學頓而制緩也。若準他文,亦名小學,但非本號,故沒不彰。女下,次明式叉得名之意,則學漸而制急也。仍舉五眾所防多少,以顯沙彌、式叉二位優劣,得名不同。

    除自手取食、授食與他者,有人解為二緣,今則不然。余行并同大尼,唯開不受授尼,不同尼從人受,方與尼有此異耳。若論不受惡觸,何得不無?戒下四眾,罪不虛列,理自從人,方可進耳。

    次釋異中。初出古解。為二緣者,彼謂除自手取,即開自不受而食也;授食與他,開為他作能授人也。今下,次示今解。初約一緣釋通文相。不受授尼,對簡大尼受已可授,準鈔亦據無人方開。若下,次斥古謬說不受食戒。下列四眾,可驗同制,義無輒捉。

    此二,學法女,具學三法。下文列三品,相極曉然。以今通誦,不識戒學,故為分之,無所解也。

    三法中,初科,初指文顯;以下,次示分意。無所解者,言易見也。

    然古師相傳,受六法者,加五條衣,以對下眾著縵衣故。

    辨服飾中,初文。然既位過小眾,服飾宜殊,雖是古傳,于義可取。

    近人行事,是沙彌者,例著五條,至于六法,還同本服。是則律崩法壞,漸訛替也。為師為匠,俱行諂附,密誘沙彌,不覺滅法。以多論文,沙彌二衣:一、當安陀會,擬常務也;二、當郁多羅僧,擬入眾也。若是正衣,不應云當。故以位分上下,衣服標異也。律無明斷,故有斯漸。

    斥濫中,初科。初敘訛。沙彌著五條,則僭于上;式叉同本服,則屈于下。是下,正斥。諂附謂私于己徒,密誘謂容其僭濫。下引多論,證知非法。當字,去呼代也。故下,結上相傳。律下,究訛所以。故有斯漸,謂漸訛也。

    復有一師,沙彌所服,全同具戒,以制三衣,本為寒耳,大僧蒙給,可簡下眾,故齊給三。

    次科,初敘非大小同服,本制為寒,義無簡小。

    今解不然。緣起制僧,下眾非制,必隨時服,教所不禁。若是未具,已受三衣,不應大戒更示三號。缽亦如此。體是下位,供奉為務,僧器受用,自足形有。縱有依持,法終未具,理必衣缽。大受時須如文所列。至于出家,十戒非制,故不問也,即三衣缽也。

    次今解中。初敘僧具緣起。制僧,即衣犍度為比丘制。隨時,謂隨寒熱單重換易。若下,次明小眾不許。初以理難破。以受具問難,先示衣缽,必先加受,豈得后示?可驗前無。缽亦例同,但可依持,未可即用,準用僧器。縱下,示乖法。理下,示正儀。大受時須,謂受大戒方制具故。如文列者,即羯磨詞中牒衣缽故。至下,取反例。十戒不問,顯非合具,即三衣缽者,轉釋十戒所不問事。

    三、明授大戒法。就文分二:

    初標緣中,列諸受相,略為四種,廣列為七,八敬、善來、破結羯磨也。前三如上已釋,后一離分為四,相如上顯。然此羯磨,后代所行,須知緣法。

    三、大尼標緣中,初科。諸受,前三局一,羯磨開合,故略四廣七。前三后四并指前者,即總義中,上即指略。然下,敘起。羯磨之言,通含四受。

    遣信受者,法預尼也。價直半國,梵行難故開;今時所量非類,故閉也。

    遣信中。初示本緣起法。預即尼名。價直半國,言有美貌也。今下,明后不開。所量非類,謂設有姿態,必不能及。

    十歲曾歸者,由經奉給,有持戒,能加學十二,進受大戒。此則互說不同。

    曾歸中,初文敘本開意,蓋取有能互說不同,即如下引。

    如多論云:十二得戒者,夫家役使,堪忍苦緣,加厭本事故。僧祇云:先嫁任苦,加有黠慧,故開成受。

    次科多論、僧祇,并據十二,皆取堪任,同今四分黠慧,即猒本事。

    母論中,十歲嫁者,度出家已,二歲學沙彌尼戒,又二歲與式叉戒,滿具已后,得與大戒,計此年十四是也。

    母論又加二歲,部計不同。

    承有論云:女年十歲曾嫁歸者,與十二歲學六法,滿已與受戒也。曾憶見文近忘,不知何部有彌沙塞師從中國來,亦云年二十二當與受具。

    傳聞中。初敘所聞。嫁歸語重,疑是寫剩。曾見后忘,示同眾人故。有下,取人為證。彌沙塞,即五分部師。詳彼部意,由曾出嫁,沾染塵緣,加十二歲學法磨煉,或其然也。

    既有斯異,明須詳審,然從多文年十二得至時觀量堪持戒否。

    三中,初結前;然下,示所取;至下,誡觀機。

    三十八童女,如常行之。

    十八童女,如文所明。

    四、邊方義立僧尼各五,自宋已前,史籍不載,及后楊輦還依中國,如前明也。

    義立中。佛教,后漢時來。曹魏之時,立僧受法,尼唯一眾邊受。至宋元嘉十年,僧伽?摩至于楊都,求集西尼,立二眾受,故云還依中國,自此為始。則知爾前史籍不載。輦謂天子都處,指如前者,見總義中。

    就正受中,又分為二:初、明本法,二、就僧受法。

    正受標分中,先尼中受,故云本法;為后僧中正受方便,亦由報弱,故立階漸。

    就初尼中,前具諸緣,如僧無異;后加正本,大同僧中。異者,重解,余可知也。

    本法中,初文。前緣即謂師等八法,后加即白四正受,同不兩繁,異須重解。

    前畜眾中,尼為師傳,加僧二歲者,顯志弱累年為德也。女人多態,樂畜徒侶,猶本習也。如律上下,為畜弟子制二十余戒,年年度人,不能教授,多違犯,故隨度制畜眾法,命尼眾量之也。

    牒釋中,初科。初釋加歲與僧不同。累猶多也。女下,次明制乞反其女習。仍引律文以彰敬意,即尼戒本單提篇中上下文也。今略列名:一、度妊身婦;二、度乳兒婦;三、度年未滿二十女;四、十八女不與二歲學法,即與受具;五、與學戒不滿;六、學戒滿,不與受;七、小年曾嫁,不滿十二;八、小年學滿,不白眾,輒與受;九、知彼不白,而輒與受;十、多度弟子,不教二歲學法,不以二法攝取(即年年度人也);十一、不二歲隨和尚;十二、尼僧不聽,而授人戒;十三、自未滿十二歲為和尚;十四、年滿十二,眾僧不聽,自授人戒(即不乞畜眾也);十五、尼僧不聽,而謗僧有愛等;十六、父母、夫主不聽,輒與受;十七、度憂愁嗔恚女;十八、勸式叉舍學法,與受戒;十九、從式叉求衣,與受戒;二十、不滿一歲授人戒;二十一、與本法已,經宿方往僧中受(下對時中,即引此文)。

    就乞法中云阿姨者,以重和上同愛道故,是佛母妹同號姨母也。

    次科阿安葛反,即尊上之言,同佛姨母,名重可知。注中二事,即法、食也。

    后就正受,緣須五義:一、對時,二、約眾,三、明界,四、立法,五、料簡。

    初中,律制即日往僧中,若經宿者,得罪。

    正受義門,對時中,初科,文如前引,得罪即犯提。

    問:失本法不?答:不失也。法由舍故,隔日非解。

    問中,上云得罪,不言法失不失。答中,初句直判,下二句示意解亦舍也。

    若爾,更新本法,即用故受?答:文不明出,亦任取之。雖故法在,而是佛制,義有涉疑,舍受如法,如諸疑相,皆佛所聽故也。

    轉難中。法既不失,為重受本法,為不須耶?答中。初約兩通答。謂再受、不受,二皆得也。雖下,次約重受答。以違制教,得否不決,故云涉疑。言舍受如法,謂對首作法,舍前本法,重新更受。下舉疑,例如律治。故伽藍不知凈地所在,又先結大界,后結戒場,又大界結不如法,標相漠落,并令解已重結是也。

    二、約眾數者。

    有人行事,作本法已,將三兩尼送至僧中,與受大戒,便立義云:尼在僧中,全不秉法,何勞眾往?界亦不須。縱文列二十眾者,前后列之,非一時也。

    第二,引古中,文出三過:一、不知此法,二、眾同秉,二、不知同秉各依法界,三、妄通律文。律有二十眾比丘尼,彼謂本法、正受,共為二十,故云前后列也。

    今量不然。尼之依僧,受隨一也。尼有犯殘,皆二部僧中具明行法,或八人、四十人同秉羯磨。法是僧執,所為在尼,評問和忍,義通兩眾,何容至受,遂分彼此?故律文中二部僧具足滿者,就大僧中明之,豈同前也?況復五分正文十尼將往,四分亦云彼尼僧應將詣大僧中,并不可減略也。

    今解中,初句直破。尼下,申理。初明須眾及界,舉隨例受。隨即悔殘,如戒本中明列人數,故不可異。前與半月,僧尼各四,即八人也。后正出罪,僧尼各滿二十,故四十人。問:和通兩眾者,即顯同秉,義須結界。故下,次通律文。豈同前者,正破古解,同前本法而言二十也。況下,引證甚明,足彰前謬。

    三、明界者。

    有人不立,由法在僧。

    第三釋中,初科,彼謂尼不秉法,故不須界。

    今解須界,以法是兩眾所持,既行僧事,義無自然;雖是僧作,尼開重結,諸律所聽,明有事故,如五百問重結之;不相叉者,恐出僧外,非成同法。

    次科,初立理。雖下,引證。諸律聽者,即是善見及下五百問,彼云僧尼重結得不得相,叉謂界相須等,準非同法,雖叉無害。

    四、立法儀式

    然行事者紛紜意言:謹依五分,彼十比丘尼將本法者至大僧中,在前相對,與受戒也。

    第四,詣僧法中,初通斥;謹下,示儀;五分明文,反前臆度。

    今時行者,僧尼單列,各面相對,本法在中。然據外相,不無議涉,縱容取中,義亦通成。當僧在上位,前后叢坐,尼眾在下,還聚一處,使尼教師引本法者從僧次禮,然后在僧戒師前,如文乞等。

    次科,初出異。然下,立法。僧尼相對,尊卑抗敵,故生譏毀。然于禮乞對受,事有不便,縱容取中,是今裁度。中,猶當也。二眾同行,上下叢坐:一、位有倫序,二、行事順便。

    五、料簡中。

    問:本法尼已聞白四,得聞余法不?答:已聞應開,但是未具。至于僧中所有加結,不預僧例。若得在者,用僧何為?要由僧作,方成尼具,故知異也。正作結界,須自然外,后加白法,一一召入。

    第五,初問中。余法謂尼結界,本法尼得同聞否?答中。初、明不合。已聞應開,是縱未具,不預即奪。僧中加結,謂往僧寺,尼結界時。若下,二、簡異。謂若許在眾同法,則即是大尼,何勞僧受耶?正下,三、示制度。謂結界時,令本法尼出六十三步外等。

    若爾,未預僧法,全是無戒,在內何妨?今解:此尼不同下眾,全未得法,故須消息中間人也。故律中明名本法者,為比丘尼相濫具戒,然未預僧法,何名具也?

    次難中。既無具戒,義同小眾,體不足數,何妨在界?今下,釋通。初定名。消息,猶言詳度也。中間人者,非大小所攝故。故下,示義。初明非小。名字去,呼。然下,次顯非大。

    如僧史說求那?摩傳中,尼戒大僧中生,假令不作本法,直從僧受亦成,但犯罪耳。律無正斷,而是所通,以事證知。故知僧中大須立法,方發彼戒。若不能結界,二眾不滿,中容非別,眾用界分。若不約之,雖來無用,受定難克。寧可本法不成,事通得不?必若僧法有缺,定判虛行一世,又須誡哉!

    引勸中。初引傳文。即宋元嘉中,師子國八尼來問?摩曰:宋地未經有尼,何得二眾受戒?今引?摩答詞。律無正斷,謂無不作本法不得之文。以下,準誡。初敘緣成。若下,次顯非法。中容非別,謂設二眾滿,須看不足別眾兩相。眾用界分等者,出須界所以,謂若無界限,不知和別,則無僧用克獲也。寧下,三、結斷得否。無體妄持,故曰虛行。

    就文分三,緣、法、相也。

    初緣有四。

    一、明請師。雖律非制,當時必須,若不告情,何由妄作?此即義有文無也,義理加之。

    牒釋緣中請師,律文不出,義準僧中加之,義有文無,顯知是略。

    二、教乞戒。應尼教師如法教之。情必懦者,如十誦云:因式叉尼語不正故,余人便笑,開余人代乞者得戒。

    二中,初釋自乞;情下,次許代乞。懦謂懦弱。

    三、戒師和白法,如文可知。

    三中,文云大戒,望小為言。

    四、正明問難。遮中,如前顯父母夫主,先問有無,有問聽不,無不須問。奴婢罪名,士女同諱,僧是知法,義須轉勢也。二、根下,病非女,五也。世俗所諱,僧尼同恥,不問亦得。故僧祇中,僧問遮法,除女隱處也。以彼此懷慚,失弘誘相耳。

    四中,初科。初通指。父下,略釋。初釋父母聽否。次釋奴婢。俗禮以有罪者為奴婢,故云罪名。轉勢裁問,如前已明。三、釋非女。五相難分:二根,一也;道合,二也;道小,三也;常漏便利,四也;涕唾常出,五也。世下,教轉問。仍引僧祇,證知多恥。

    問:學戒及清凈相,文列為二:如能長引,一時俱答亦得;乃至遮難,長誦長答,前后交亂,但應十三;及諸遮者,義并通也。今時鈍弱,隨問不解,何能引答?不妨鸚鵡逐語而聲,終未解意,還同不語,如是例之。

    次科,初點文。云列二者,先問學戒,謂受六法;后問清凈,謂中間無犯。如下,示總答。例余遮難,并別牒而問。通用一答,但取相解,無非成法;若不解者,雖復別答,反例不成,故云今時等。引答,謂長問而總答也。

    授戒相中,前列八重,中列四依,后明結付。

    釋相總分中,初八重四依,各有標自;從汝已受戒下,即結付也。

    初止持中,大如僧中,但闕喻耳。

    釋八重總指中,言闕喻者,據文,前別列八重,后總舉四喻,四分文闕,故引五分足之。

    就殺戒中,墮人胎者,謂初七日后,凝滑精段,隨落皆重,由識托之,失所依故。

    殺戒中,初科,初示分齊;初七日后者,舉其最始;由下,示犯意。

    厭禱如前。

    次科,厭魅也。禱,俗呼為到,非。

    言咒咀者,咒謂言辭誓約,不得違越;咀謂結鄙惡言,私罵令受。由彼過業,與妄相應,遂令衰弱,漸就瘦死也。

    三中,初科。初釋文。由下,示意。過業,謂過去結業,與今會遇故。或有中者。

    多為咒字,音周,又誤也。加文音粥,周六反。之咀字,誤也。此乃音敘,即咀嚼之咀也。字須為詛,阻慮反。知無益,談居世須耳,恐俗輕也。

    次科,初咒音周,又字聲俱誤。如文字須從示聲,宜音粥。檢今字書,咒字正是咒詛,祝通咒、粥二音,謂祭祀祝贊,應是后改。疏:依古韻,詛字從言,有從口者,字音俱別為遮。文字學者,專攻名相,無補于道,故云無益談也。復慮不學,空然無知而自足者,故云居世須耳。

    就后重,初分六:初、不得相觸乃至畜生,輕重合論,俱不應也,此深防之言;二、若尼染心以下,方顯重位識限相也;三、此尼非女者,顯己越滅圣心也;四、是中盡形者,約報持也;五、能持不者,舉相以示;六、答能者,自誓從約,義無后犯。余三例爾。應須引緣解文,恐繁故也。廣如注尼戒本中。

    后四重中,但釋摩觸節文為六,余三例之。初中,非人犯蘭,畜生得吉,故云乃至。輕猶不得,況作大重?故曰深防。三中,越即是違,滅即毀滅。越滅圣心,則非其族也。六中,約即制也。余下,指例。應下,示略。廣下,指廣。注尼戒本,其文已亡。

    總顯四喻,其相如前,但后四重,還前種類。

    釋:喻中八重而列四喻,以后四重種類攝故:觸,八淫類;覆,隨妄類。

    有人讀文,不識后四名作何戒。文中具顯犯摩觸故,犯八事故,覆重故,隨舉故,神思高浮,不著字讀。何猶曉也。

    示名中,初敘迷名;文下,列示;神下,結責。高浮謂恃俊輕易,故讀文不細。

    說四依中,樹下依者,非蘭若中,尼輕易陵,不行此教,何妨余樹得受頭陀也?如五分說四依,無樹下坐,改云依粗弊臥具也。四分文同,義非蘭若,以多難故。

    四依中,初科。尼不許獨居蘭若,故樹下依必在聚落。如下,引異。彼律第三僧尼不同,粗弊去,著靡也。

    如僧祇中,尼受具已,為說八重、十九殘法、三十舍墮,乃至隨順法也。

    次科。僧祇制三篇,前二戒分提是威儀之首,僧殘多四分二戒,乃至隨順者即四重,后各有勸持文,尋之可見。

    記三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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