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會議員應該受選民對他的指示約束嗎?他應該是表達選民意見的機關呢,還是表達他自己意見的機關呢?應該是選民派往議會的使節呢,還是他們的專職代表,即不僅有權代替他們行動,而且有權代他們判斷該做的事情呢?有關代議制政府中立法者職責的這兩種學說都各有其支持者,而且每一種學說都是某些代議制政府所承認的學說。在荷蘭聯邦,國會議員是單純的代表;這學說被貫徹到這樣的程度,即當選民訓諭中所未規定的重要問題產生時,他們必須把它交回到他們的選民,恰和外交使節對派遣他的政府所做的一樣。在我國和具有代議政體的其他多數國家,法律和習慣承認議會議員可以按照他認為正當的意見投票,不管他的意見和選民的意見有何不同。但是存在著一種不十分確定的相反的看法,這種看法對許多人,甚至議會議員,有相當大的實際作用,往往使他們感到——這和他們希望出名或者關心再次當選無關——在良心上有義務在選民具有確定意見的問題上使自己的行為表達選民的意見而不是表達他們自己的意見。抽象地從實定法和任何特定民族的歷史傳統來看,關于代表職責的這些看法究竟哪一個是對的呢?
不同于我們迄今所討論的問題,這不是個憲法上的立法問題,而是可以更恰當地稱之為憲法上的道德問題——代議制政府的倫理學問題。它和制度的關系不大,而是和選民在完成任務上所應當帶有的精神氣質有關,就選民的道德義務來說和應占主要地位的想法有關,因為,不管代表制是什么,只要選民愿意,就可以把它轉變為單純的代表團。只要選民有不投票和隨意投票的自由,就不能防止他們的投票不建立在他們認為適于附加的某種條件之上。他們通過拒絕選舉那些不保證遵從他們的意見,或甚至在表決未預見到的任何重要問題以前不同他們商量的人,就能把他們的代表降為單純的傳聲筒,或者當他不愿以那種資格行動時在道義上不得不放棄他的議員席位。既然他們有權這樣做,憲法的學說就應當假定他們想這樣做;因為立憲政府的原則本身就假定保有政治權力的人將濫用權力來促進他自己的特定目的。不是因為事情總是這樣,而是因為這就是事物的自然傾向,防止這種傾向是自由制度的特殊效用。因此,不管我們可能認為選民將他們的議員變為代表是怎樣錯誤,或怎樣愚蠢,選舉特權的這種濫用既然是自然的而不是不會發生的,就應該按照好象它肯定會發生那樣采取預防措施。我們可以希望選民不這樣行使選舉權;但是代議制政府必須組織得即使他們那樣做,也不讓他們做出任何團體都不應當做的事情——為他們自己利益的階級立法。
如果有人說這個問題只是一個政治道德問題,那也并不減少它的重要性。有關憲政道德的問題,其實際重要性并不亞于有關憲法本身的問題。某些政府的存在本身,以及使其他政府能持久存在的一切,都有賴于對憲政道德原則的實際遵守。某些當局所信守的傳統觀念,限制著它們行使其權力。在不平衡的政府——純粹君主制、純粹貴族制、純粹民主制——這樣一些準則是防止政府在其特有的傾向方面趨于極端的唯一障礙。在不完全平衡的政府,雖在對最強大力量的沖動設置憲法上的界限方面作了某些努力,但這種力量強大到至少能暫時不受懲罰地越過這種界限,只有靠得到輿論公認和支持的憲政道德的原則,才多少保持住對憲法中設立的制約和限制的尊重。在保持平衡的政府中,最高權力是分散的,每個掌握權力的部門在唯一可能的方式上——即用其他權力部門能用于攻擊的同樣強大的武器武裝起來進行防御——不被其他權力部門篡奪權力。這樣的政府只有在所有各方除了受到他方同樣極端行為的挑釁外都自行克制不行使極端的權力,才能繼續維持下去;在這種情形下,我們可以說,只有靠對憲政道德原則的尊重,憲法才真正能保持其存在。保證的問題不是和代議制政府的存在有重大關系的一件事情,但對代議制政府的有益作用說來是頗為重要的。法律不能為選民規定他們應根據什么原則來進行選擇;但是選民認為他們應當根據什么原則來指導他們的選擇,則在實際上是有很大不同的。整個重大問題歸結到一點,就是:他們是否應該把議員遵守選民為他規定的某些意見作為一項條件。
本文的讀者一定很清楚,在這件事情上,本文所表明的一般原則將導致什么樣的結論。我們從一開始就確認,并且一直記住政府的兩大條件的同等重要性,就是:對于人們即政治權力應當并經常聲言為其利益服務的人們的責任,并與此相關聯,為了履行政府職能在最大程度上獲得高超智力的好處,必須經過長期的深思熟慮和對該特殊業務的實際鍛煉的訓練。如果這第二個目的是值得達到的,它就值得付出必要的代價。高超的智力和深邃的研究如果不是有時引導一個人達到不同于缺乏研究的普通智力所作出的結論,它們就無用處了;如果目的是要選出在任何智識方面高于普通選民的代表,就應期待代表有時在意見上和選民的多數有所不同,而且他的意見往往是正確的。由此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如果選民堅持以絕對符合他們的意見作為代表保持其席位的條件,他們這樣做是不明智的。
講到這里為止,這個原則是明顯的;但是在原則的適用上則存在有真正的困難。我們將開始來敘述這種困難的充分含義。如果選民應當選擇比他們自己更有教養的人充當代表這一點是重要的話,這個較有智慧的人應當對選民負責就是同樣必要的了。換句話說,選民是對他履行委托的方式的裁判者。然而除了按照他們自己意見這個標準外,他們又應該怎樣裁判呢?除了按照這同一標準外他們應該怎樣甚至在最初選擇他呢?按照單純的才氣——炫耀才能的本領去選擇是不行的。普通人所能據以預先判斷一個人的單純能力的那些檢驗標準是極不完全的。這種檢驗標準幾乎只是有關表達的藝術,而很少是或完全不是有關所表達的事物的價值。不能從前者推論出后者;如果選民須把他們自己的意見擱在一邊,那他們還有什么可用以判斷治國能力的標準呢?即使他們能有把握確定最有能力的人,他們也不應當讓他代替他們作判斷而完全不考慮他們自己的意見。最有能力的候選人也許是一個保守黨員,而選民是自由黨員;或者候選人是個自由黨員而他們也許是保守黨員。當前的政治問題也許是個教會問題,候選人也許是個高教會派或信奉唯理派教義的人,而他們也許是不信奉國教的或低教會派;反過來也是一樣。在這些情況下,他的能力也許只不過是使他能在他們真心相信是錯誤的道路上走得更遠或行動得更有效。選民由于自己的真誠信念也許不得不認為更重要的是使他們的代表在這些點上遵守他們認為是責任所在的事情,而不是應當由一個高于一般能力的人作代表。他們還可能不僅必須考慮到怎樣才能由最有能力的人作代表,而且須考慮到怎樣才能在議會中有人代表他們的特定的道德立場和內心信仰。每一種為多數人所共有的思想方法都應當在議會中得到反映。既然假定憲法對其他的和互相沖突的思想方法應同樣有人代表作了相應的規定,那么為他們自己的思想方法取得適當的代表就可能是選民在特定場合必須留意的最重要的事情了。在有些情況下,代表束縛住自己的手腳,以便能忠實于選民的利益,或者不如說忠實于選民所認為的公共利益,可能也是必要的。在保證選民能隨意選擇誠實而公正的候選人的政治制度下,這會是不必要的;但是在現行制度下,由于選舉費用和社會的一般情況,選民幾乎總是不得不從地位和他們極不相同,階級利益也不相同的人們中選擇他們的代表,在這種情形下,誰敢肯定說他們應當聽任代表去自由決斷呢?我們怎能責怪一個只能在兩三個富人中選擇一個代表的貧苦階級的選民要求他所投票贊成的代表對他認為是試圖擺脫了富人的階級利益的那些措施提供保證呢?而且經常發生的情況是,選舉團體的某些成員不得不接受他們自己一方的多數所選擇的代表。盡管他們自己選擇的候選人沒有被選上的可能,但他們的選票也許對多數為他們選擇的那個候選人的成功是必要的;因而他們對那個候選人今后的行為發揮他們的一份影響的唯一辦法,也許就是要他保證遵守某些條件才給他以支持。
以上兩方面的考慮是彼此緊密地交織在一起的。選民應該選擇比他們自己更有智慧的人作他們的代表,并且應該同意按照那個較高智慧來統治自己,這是很重要的;而另一方面,在他們對誰具有這種智慧,以及對假定具有這種智慧的人用他的行為證實這種假定到如何程度作出判斷時,又不可能不多半要考慮到和他們自己的意見(當他們有意見時)是否一致。為選民規定任何絕對的義務規則看來是很不實際的;結果將是根據有關尊重智力上的優越性這一重要條件方面的選民團體的一般思想狀態來決定,而不是根據任何嚴格規定或權威性的政治道德原則來決定。對卓越智慧的價值感覺敏銳的人們和民族,只要這種智慧存在,就可能認出來,不是根據和他們想的完全一樣,而是根據其它的跡象,即使在意見上有很大不同也在所不計。而且當他們認出它時,他們將不惜任何代價地極希望得到它,因而不會動輒把他們自己的意見當作一項法律強加給他們尊之為比他們更有智慧的人們。但另一方面,存在著一種不尊敬任何人的品性;有這種品性的人認為任何人的意見也不會比他自己的好多少,或者和象他自己那樣的一百個或一千個人的意見差不多一樣好。當一個地方的選民具有這種性格時,他們將不選擇任何不是或至少不表白是和他們自己的思想感情一模一樣的人,并且只有當他在行動中反映那些思想感情時才繼續選他。這樣一來,一切企求政治榮譽的人,如柏拉圖在《高爾吉亞》中所說的,將努力按照民眾的樣式去做,越象越好。不能否認,完全的民主政治傾向于把選民的思想感情塑造成這種樣子。民主政治對尊敬的精神是不利的。它打破對單純社會地位的尊敬應該算是它的影響的好的方面而不是壞的方面;雖則這樣一來它關閉了社會中培養尊敬精神的主要學校 (僅就人類關系而言)。此外,民主政治在其本質上極力堅持的是一切人有權被看作是平等的那些事情,而不是一個人有權得到比別人更多考慮的那些事情,甚至對個人優越性的尊重也似乎是不夠標準的。正是由于這個原故,除其他理由外,我認為國家的制度把受過較多教育的人們的意見看作比受教育較少的人們的意見有較大的分量就是很重要的。因而我將仍然堅決主張給予經過鑒定證明的較高程度的教育以復數選票,即使只是為把這種論調提交公眾輿情,而不問有無任何直接的政治后果也罷。
當選舉團體確實恰當地意識到人和人之間在價值上存在著極大差別的時候,他們將會從種種跡象判別出對他們的目的說來具有最大價值的人們。實際的公共服務自然是主要跡象:擔任重要職位,并在任職中做了重要工作,這些工作的結果證明了這種智慧;創議了一些方案,從其效果來看是經過明智的擬定的;作了一些預言經后來的事件證明往往是正確的,很少或從未證明是不正確的;提出過意見,采納以后產生好的結果,不采納就產生了壞的結果。在這些智慧的跡象中無疑存在很大部分的不確定性;但是我們尋求的是可由具有通常辨別力的人運用的跡象。他們將最好不過分依靠任何一種跡象,除非經其他跡象所證實;并且在他們估價任何實際努力的成功或優點時會重視熟悉問題的公正人士的一般意見。我所說的這些檢驗方法只適用于經過考驗的人,其中包括雖未經實際考驗但在理論上受過考驗的人,他們在公開演說或出版物中討論過公共事務,證明他們對公共事務作過認真的研究。這些人,以其單純政治思想家的地位,可能顯示出相當有資格得到和在實際政治家的地位上受過考驗的人同樣的信任。當有必要挑選完全未經考驗的人時,最好的標準是他在知道他的人們當中以其才能聞名,以及已經受到尊敬的人們對他的信任和推薦。靠著這樣一些檢驗標準,足夠重視并熱心尋求智識能力的選民,一般地是能得到超出常人水平的人的,他往往能得到信任并按照他自己的不受拘束的判斷以進行公共事務;對他來說,要求他按照在知識上不如他的人的命令放棄他自己的判斷,將會是一種侮辱。如果真正找不到這樣的人,那么選民的確有理由采取其他預防辦法;因為不能指望他們把自己的特定意見放在一邊,除非為了讓比他們有更多知識的人可以為他們服務。的確,甚至在那時他們最好記住,當代表一旦被選出后,如果他是獻身于他的職務的,就應有更多機會糾正原來的錯誤判斷,而不由他的多數選民事先決定他應該怎么做。這種考慮一般說來當能使選民不致要求代表作出不改變他的意見,或者如果改變就辭職的保證(除非是這種情況,即選民由于必要而不得不選擇一個他們并不充分信任其公正無私的人)。但是當一個不出名的人在未經某個大權威的明確保證的情況下第一次被選出當代表時,就不能指望選民不把和他自己的意見一致作為首要的條件。只要他不把后來用坦率說明的理由改變那些經誠實聲明過的意見看作是一種斷然撤回信任的理由就夠了。
甚至在假定代表具有久經考驗的才能和公認的卓越品質時也不應把選民的個人意見完全撇開不管。尊重智力上的優越不須達到自我否定即否認任何個人意見的程度。但是當分歧不是涉及到政治原則的時候,不論選民在他自己的意見上是怎樣堅定,他應當考慮到一個有能力的人和他意見不同,至少有很大可能他自己是錯了,即使不然,為了得到有能力的人在他自己不適于作判斷的許多事情上為他服務這種不可估量的好處,也值得在非絕對根本性問題上放棄他自己的意見。在這種情況下,他常常用來調和這兩種愿望的辦法是,勸使有能力的人在分歧之點上犧牲他自己意見。但是,對有能力的人說來,致力于這種妥協乃是對他的特殊職責的背叛,是放棄智力的優越所負有的特殊責任,其中最為神圣的就是不在輿論叫囂反對的情況下放棄正當的主張,不使那些最需要用來服務的他的意見得不到服務的機會。一個有良心和公認有才能的人應該堅持按照他根據自己的判斷認為是最好的那樣去行動的充分自由,而不應該同意按照任何其他條件服務。但是選民有權知道他打算怎樣做,在所有關系到他的公職的事情上他打算用什么意見指導他的行動。如果有些意見是他們所不能接受的,他就要使他們確信他仍然值得當他們的代表。如果他們是明智的話,他們將為了他的一般價值而不去計較他和他們的意見之間許多巨大分歧。然而有些分歧他們是不能忽視的。凡是對他的國家裨益于自由人的那種治理感到很關心的人,都具有對國家事務的某些象他的鮮血一樣珍貴的信念。他強烈地相信這些信念是真理,認為它們十分重要,因而不可能作任何妥協,或把它們擺在次于任何人的意見的地位,不管這個人比他地位高多少。當這樣的信念存在于一個民族或民族的相當大部分中的時候,它們靠著本身的單純存在,而不僅僅是由于它們可能建立在真理之上,就足夠發揮影響。一個民族不能在違反他們主要的權利觀念的情況下得到很好的治理,即使這些觀念在某些點上也許是錯誤的。如果對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應有的關系作出正確的評價,就不會要求選民同意由一個打算在違反他們的根本信念的情況下統治他們的人來作他們的代表。如果他們利用他在其他方面提供有益服務的能力是在他同他們之間的重大分歧之點不大可能被提出討論的時候,他們就有理由在包含這些分歧之點的問題開始產生,而且在這問題上就他們認為正確的意見來說,還沒有形成肯定的多數足使該特定個人的不同意見變成不足取的時候起就將他免職。例如(我提到人名來說明我的意思,而不是對哪個人有所褒貶)被認為是科布登先生 (1) 和布賴特先生關于抵抗外國侵略的意見在克里米亞戰爭(Crimean war)期間就可能被忽略掉,當時存在著與之相反的壓倒一切的民族感情,并且在和中國的爭吵(盡管其本身是更可懷疑的問題)中這種意見還可能理所當然地導致選民對他們的排斥,當時他們對這問題的看法是否就不占優勢還是個有爭論的問題。
作為以上所述的一般結論,我們可以肯定說:除非由于不利的社會情況或不完善的制度,選民的選擇范圍被縮小到不得不選擇一個假定是受敵視他們的利益的偏見所影響的人,就不應該要求作實際的保證;他們有權充分了解候選人的政治見解和感情,并且不僅有權而且往往有責任拒絕一個在作為他們政治信仰的基礎的少數信條上和他們意見分歧的人;他們越是欣賞候選人智力上的優越,他們就越是應當容忍候選人在他們的根本信條以外的不論多少事情上表達不同于他們的意見和采取相應的行動;他們應當努力不懈地尋求具有才干能被委托以充分權力照他自己的判斷行事的代表;他們應該把盡一切努力將具有這種品質的人送進議會看作是他們對同胞所負的責任;由這樣的人作代表較之由聲言在許多問題上和他們意見一致的人作代表對他們來說是有著大得多的意義的,因為他的才能所帶來的好處是確實可靠的,而在分歧之點上假定他是錯的而他們是對的則是很可懷疑的事情。
我是在這樣一個假定下討論了這個問題的:選舉制度在一切以實體制度為依據的問題上符合以上各章所述的原則。即使在這個假設下,認為代表是使節的學說在我看來也是錯誤的,其實際運用是有害的,盡管在那種情況下危害會被局限在一定的范圍以內。但是,如果我努力用來衛護代議制原則的保證得不到憲法的承認,如果對少數的代表權不作規定,也不容許按照選民的教育程度在選票數量上有任何差別,在那種情況下讓代表有自由裁量權的原則其重要性就不管怎樣強調也不為過,因為那樣一來將是在普遍選舉制下讓多數的意見以外的任何意見能在議會表達出來的唯一機會了。在那虛假地稱為民主實則是起實際作用的階級進行獨占統治的制度下,所有其他的人既無代表也得不到表達意見的機會,逃避最狹隘的階級立法和最危險的政治無知的唯一可能將存在于這樣一種傾向之中,即:無教養的人可能必須選擇有教養的人當代表并尊重他們的意見。也許可以合理地指望有這樣做的某種意愿,但一切取決于把這種意愿培養到最高度。但是,如果實際起作用的階級在一旦取得政治上的無限權力之后,自愿地同意以這樣或那樣的方式對他們自己的見解和意志加以相當大的限制的話,他們將證明自己比在專權的腐敗影響下出現過的,或者我們可以冒昧地說,可能出現的任何握有絕對權力的階級都更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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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理查德·科布登(Richard Cobden, 1804-1865),英國政治家和經濟學家。——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