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問答》睡虎地秦墓竹簡 佚名作品集

    “害盜別徼而盜,駕(加)罪之。”可(何)謂“駕(加)罪”?五人盜,臧(贓)一殲以上,斬左止,有(又)黥以為城旦;不盈五人,盜過六百六十錢,黥劓以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錢,黥為城旦;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錢,(遷)之。求盜比此。

    求盜盜,當刑為城旦,問罪當駕(加)如害盜不當?當。

    甲謀遣乙盜,一日,乙且往盜,未到,得,皆贖黥。

    人臣甲謀遣人唐朝乙盜主牛,買(賣),把錢偕邦亡,出徼,得,論各可(何)(也)?當城旦黥之,各畀主。

    甲盜牛,盜牛時高六尺,系一歲,復丈,高六尺七寸,問甲可(何)論?當完城旦。

    或盜采人桑葉,臧(贓)不盈一錢,可(何)論?貲(徭)三旬。

    司寇盜百一十錢,先自告,可(何)論?當耐為隸臣,或曰貲二甲。

    甲盜,臧(贓)直千錢,乙智(知)其盜,受分臧(贓)不盈一錢,問乙可(何)論?同論。

    甲盜不盈一錢,行乙室,乙弗覺,問乙論可(何)(也)?毋論。其見智(知)之而弗捕,當貲一盾。

    甲盜錢以買絲,寄乙,乙受,弗智(知)盜,乙論可(何)(也)?毋論。

    甲乙雅不相智(知),甲往盜丙,才到,乙亦往盜丙,與甲言,即各盜,其臧(贓)直各四百,已去而偕得。其前謀,當并臧(贓)論;不謀,各坐臧(贓)。

    工盜以出,臧(贓)不盈一錢,其曹人當治(笞)不當?不當治(笞)。

    夫盜千錢,妻所匿三百,可(何)以論妻?妻智(知)夫盜而匿之,當以三百論為盜;不智(知),為收。

    夫盜三百錢,告妻,妻與共飲食之,可(何)以論妻?非前謀(也),當為收;其前謀,同罪。夫盜二百錢,妻所匿百一十,何以論妻?妻智(知)夫盜,以百一十為盜;綽智(知),為守臧(贓)。

    削(宵)盜,臧(贓)直百一十,其妻、子智(知),與食肉,當同罪。

    削(宵)盜,臧(贓)直百五十,告甲,甲與其妻、子智(知),共食肉,甲妻、子與甲同罪。

    “父盜子,子不為盜。”今叚(假)父盜叚(假)子,可(何)論?當為盜。

    律曰:“與盜同法。”有(又)曰:“與國罪。”此二物其同居、典、伍當坐之。云“與同罪”,云“反其罪”者,弗當坐。人奴妾盜其主之父母,為盜主,且不為?同居室為盜主,不同居不為盜主。

    “盜及者(諸)它罪,同居所當坐。”可(何)謂“同居”?戶為“同居”,坐隸,隸不坐戶(也)。

    “盜盜人,買(賣)所盜,以買它物,皆畁其主。“今盜盜甲衣,買(賣),以買而衣而得,當以衣及布畁不當?當以布及其它所買畁甲,衣不當。

    “分祠未(闋),盜其具,當貲以下耐為隸臣。”今或益〈盜〉一腎,益〈盜〉一腎臧(臟)不盈一錢,可(何)論?祠固用心腎及它支(肢)物,皆各為一具,一具之臧(藏)不盈一錢,盜之當耐。或直廿錢,而柀盜之,不盡一具,及盜不直(置)者,以律論。

    可(何)謂“祠未”?置豆俎鬼前未徹乃為“未”。未置及不直(置)者不為“具”,必已置乃為“具”。

    可(何)謂“盜埱”?王室祠,薶其具,是謂“”。

    士五(伍)甲盜一羊,羊頸有索,索直一錢,問可(何)論?甲意所盜羊(也),而索系羊,甲即牽羊去,議不為過羊。

    “抉鑰(鑰),贖黥。”可(何)謂“抉鑰(鑰)”?抉鑰(鑰)者已抉啟之乃為抉,且未啟亦為抉?抉之弗能啟即去,一日而得,論皆可(何)(也)?抉之且欲有盜,弗能啟即去,若未啟而得,當贖黥。抉之非欲盜(也),已啟乃為抉,未啟當貲二甲。

    “府中公金錢私貸用之,與盜同法。”可(何)謂“府中”?唯縣少內為“府中”,其它不為。

    士五(伍)甲盜,以得直臧(贓),臧(贓)直過六百六十,吏弗直,其獄鞫乃直臧(贓),臧(贓)直百一十,以論耐,問甲及吏可(何)論?甲當黥為城旦;吏為失刑罪,或端為,或不直。

    士五(伍)甲盜,以得時直臧(贓),臧(贓)直百一十,吏弗直,獄鞫乃直臧(贓),臧(贓)直過六百六十,黥甲為城旦,問甲及吏可(何)論?甲當耐為隸臣,吏為失刑罪。甲有罪,吏智(知)而端重若輕之,論可(何)(也)?為不直。

    或以赦前盜千錢,赦后盡用之而得,論可(何)(也)?毋論。

    告人盜百一十,問盜百,告可(何)論?當貲二甲。盜百,即端盜駕(加)十錢,問告者可(何)論?當貲一盾。貲一盾應律,雖然,廷行事以不審論,貲二甲。

    告人盜千錢,問盜六百七十,告者可(何)論?毋論。

    誣人盜千錢,問盜六百七十,誣者可(何)論?毋論。

    甲告乙盜直囗囗,問乙盜卅,甲誣駕(加)乙五十,其卅不審,問甲當論不論?廷行事貲二甲。

    甲告乙盜牛若賊傷人,今乙不盜牛,不傷人,問甲可(何)論?端為,為誣人;不端,為告不審。

    甲告乙盜牛,今乙賊傷人,非盜牛(也),問甲當論不當?不當論,亦不當購;或曰為告不審。

    甲盜羊,乙智(知),即端告曰甲盜牛,問乙為誣人,且為告不審?當為告盜駕(加)臧(贓)。

    甲盜羊,乙智(知)盜羊,而不智(知)其羊數,即告吏曰盜三羊,問乙可(何)論?為告盜駕(加)臧(贓)。

    甲告乙盜羊,今乙盜羊,問可(何)論?為告不審。貲盾不直,可(何)論?貲盾。

    當貲盾,沒錢五千而失之,可(何)論?當誶。告人曰邦亡,告不審,未出徼闌亡,告不審,論可(何)(也)?為告黥城旦不審。

    誣人盜直廿,未斷,有(又)有它盜,直百,乃后覺,當并臧(贓)以論,且行真罪、有(又)以誣人論?當貲二甲一盾。

    上造甲盜一羊,獄未斷,誣人曰盜一豬,論可(何)(也)?當完城旦。

    “譽適(敵)以恐眾心者,翏(戮)。”“翏(戮)”者可(何)如?生翏(戮),翏(戮)之已乃斬之之謂(也)。

    “廣眾心,聲聞左右者,賞。”將軍材以錢若金賞,毋(無)恒數。

    “有投書,勿發,見輒燔之;能捕者購臣妾二人,系投書者鞫審讞之。”所謂者,見書而投者不得,燔書,勿發;投者得,書不燔,鞫審讞之之謂(也)。

    “僑(矯)丞令”可(何)(也)?為有秩偽寫其印為大嗇夫。

    盜封嗇夫可(何)論?廷行事以偽寫印。

    “發偽書,弗智(知),貲二甲。”今咸陽發偽傳,弗智(知),即復封傳它縣,它縣亦傳其縣次,到關而得,今當獨咸陽坐以貲,且它縣當盡貲?咸陽及它縣發弗智(知)者當皆貲。

    廷行事吏為沮偽,貲盾以上,行其論,有(又)廢之。

    廷行事有罪當(遷),已斷已令,未行而死若亡,其所包當詣場所。

    嗇夫不以官為事,以奸為事,論可(何)(也)?當(遷)。(遷)者妻當包不包?不當包。

    當(遷),其妻先自告,當包。

    將上不仁邑里者而縱之,可(何)論?當系作如其所縱,以須其得;有爵,作官府。

    “盜徙封,贖耐。”可(何)如為“封”?“封”即田千佰。頃半(畔)“封”(也),且非是?而盜徙之,贖耐,可(何)重也?是,不重。

    “內(納)奸,贖耐。”今內(納)人,人未得蝕奸而得,可(何)論?除。

    求盜追捕人,罪人格殺求盜,問殺人者為賊殺,且斗殺?斗殺人,廷行事為賊。

    甲謀遣乙盜殺人,受分十錢,問乙高未盈六尺,甲可(何)論?當磔。

    甲殺人,不覺,今甲病死已葬,人乃后告甲,甲殺人審,問甲當論及收不當?告不聽。

    “擅殺子,黥為城旦舂。其子新生而有怪物其身及不全而殺之,勿罪。”今生子,子身全(也),毋(無)怪物,直以多子故,不欲其生,即弗舉而殺之,可(何)論?為殺子。

    士五(伍)甲毋(無)子,其弟子以為后,與同居,而擅殺之,當棄市。

    “擅殺、刑、髡其后子,讞之。”可(何)謂“后子”?官其男為爵后,及臣邦君長所置為后大(太)子,皆為“后子”。

    人奴擅殺子,城旦黥之,畀主。

    人奴妾治(笞)子,子以(枯)死,黥顏頯,畀主。本與斗,交傷,皆論不(也)?交論。

    臣強與主奸,可(何)論?比毆主。斗折脊項骨,可(何)論?比折支(肢)。

    “臣妾牧(謀)殺主。”可(何)謂牧(謀)?欲賊殺主,未殺而得,為牧(謀)。

    或自殺,其室人弗言吏,即薶之,問死者有妻、子當收,弗言而葬,當貲一甲。

    “毆大父母,黥為城旦舂。”今毆高大父母,可(何)論?比大父母。

    妻悍,夫毆治之,決其耳,若折支(肢)脂、膚體,問夫可(何)論?當耐。

    律曰:“斗決人耳,耐。”今決耳故不穿,所決非珥所入(也),可(何)論?律所謂,非必珥所入乃為決,決裂男若女耳,皆當耐。

    或與人斗,縛恧說拔其須麋(眉),論可(何)(也)?當為城旦。

    拔人發,大可(何)如為“提”?智(知)以上為“提”。

    或斗,嚙斷人鼻若耳若指若唇,論各可(何)(也)?議皆當耐。

    士五(伍)甲斗,拔劍伐,斬人發結,可(何)論?池完為城旦。

    鈹、戟、矛有室者,拔以斗,未有傷(也),論比劍。

    斗以箴(針)、鉥、錐,若箴(針)、鉥、錐傷人,各可(何)論?斗,當貲二甲;賊,當黥為城旦。喻

    或與人斗,決人唇,論可(何)(也)?比疻痏。

    或斗,嚙人頯若顏,其大方一寸,深半寸,可(何)論?比疻痏。

    斗為人毆(也),毋(無)疻痏,毆者顧折齒,可(何)論?各以其律論之。

    “邦客與主人斗,以兵刃,投(殳)梃、拳指傷人,敯以布。”可(何)謂“敯”, 敯布入公,如貲布,入赍錢如律。

    “以梃賊傷人。”可(何)謂“梃”?木可以伐者為“梃”。

    小畜生入人室,室人以投(殳)梃伐殺之,所殺直二百五十錢,可(何)論?當貲二甲。

    論獄何謂“不直”?可(何)謂“縱囚”?罪當重而端輕之,當輕而端重之,是謂“不直”。當論而端弗論,及其獄,端令不致論出之,是謂“縱囚”。

    贖罪不直,史不與嗇夫和,問史可(何)論?當貲一盾。

    “辭者辭廷。”今郡守為廷不為?為(也)。“辭者不先辭官長、嗇夫。”可(何)謂“官長”?可(何)“嗇夫”?命都官曰“長”,縣曰“嗇夫”。

    “伍人相告,且辟罪,不審,以所辟罪罪之。”有(又)曰:“不能定罪人,而告它人,為告不審。”今甲曰伍人乙賊殺人,即執乙,問不殺人,甲言不審,當以告不審論,且以所辟?以所辟論當(也)。

    賊入甲室,賊傷甲,甲號寇,其四鄰、典、老皆出不存,不聞號寇,問當論不當?審不存,不當論;典、老雖不存,當論。

    可(何)謂“四鄰”?“四鄰”即伍人謂(也)。

    可(何)謂“州告”?“州告”者,告罪人,其所告且不審,有(又)以它事告之。勿聽,而論其不審。

    有賊殺傷人沖術,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野,當貲二甲。

    免老告人以為不孝,謁殺,當三環(原)之不?不當環(原),亟執勿失。

    “公室告。”何(也)?“非公室告”可(何)(也)?賊殺傷、盜它人為“公室”;子盜父母,父母擅殺、刑、髡子及奴妾,不為“公室告”。

    “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聽。”可(何)謂“非公室告”?主擅殺、刑、髡其子、臣妾,是謂“非公室告”,勿聽。而行告,告者罪。告者罪已行,它人有(又)襲其告之,亦不當聽。

    “家人之論,父時家罪(也),父死而甫告之,勿聽。”可(何)謂“家罪”?“家罪”者,父殺傷人及奴妾,父死而千之,勿治。

    葆子以上,未獄而死若已葬,而甫告之,亦不當聽治,勿收,皆如家罪。可(何)謂“家罪”?父子同居,殺傷父臣妾、畜產及盜之,父已死,或告,勿聽,是胃(謂)“家罪”。有收當耐未斷,以當刑隸臣罪誣告人,是謂“當刑隸臣”。“葆子囗囗未斷而誣告人,其罪當刑城旦,耐以為鬼薪鋈足。”籍葆子之謂(也)。

    “葆子獄未斷而誣告人,其罪當刑為隸臣,勿刑,行其耐,有(又)系城旦六歲。”可(何)謂“當刑為隸臣”?“葆子囗囗未斷而誣告人,其罪當刑城旦,耐以為鬼薪鋈足。”籍葆子之謂(也)。有收當耐未斷,以當刑隸臣誣告人,是謂當刑隸臣。

    “葆子獄未斷而誣告人,其罪當刑鬼薪,勿刑,行其耐,有(又)系城旦六歲。”可(何)謂“當刑為鬼薪”?當耐為鬼薪未斷,以當刑隸臣及完城旦誣蔑告人,是謂“當刑鬼薪”。

    可(何)“贖鬼薪鋈足”?可(何)謂“贖宮”?臣邦真戎君長,爵當上造以上,有罪當贖者,其為群盜,令贖鬼薪鋈足;其有府(腐)罪,贖宮。其它罪比群盜者亦如此。

    以乞鞫及為人乞鞫者,獄已斷乃聽,且未斷猶聽(也)?獄斷乃聽之,失鋈足,論可(何)(也)?如失刑罪。

    “隸臣將城旦,亡之,完不城旦,收其外妻、子。子小未可別,令從母為收。”可(何)謂“從母為收”?人固買(賣),子小不可別,弗買(賣)子母謂(也)。

    當耐司寇而耐隸臣誣人,可(何)論?當耐為隸臣。當耐為侯(候)罪誣人,可(何)論?當耐不司寇。

    當耐為隸臣,以司寇誣人,可(何)論?當耐為隸臣,有(又)系城旦六歲。

    完城旦,以黥城旦誣人,可(何)論?當黥。甲賊傷人,吏論以為斗傷人,吏當論不當?當誶。

    當黥城旦而以完城旦誣人,可(何)論?當黥劓。

    “癘者有罪,定殺(渟)。”“定(渟)殺”可(何)如?生定殺水中之謂(也)。或曰生埋,生埋之異事(也)。

    甲有完城旦罪,未斷,今甲癘,問甲可(何)以論?當(遷)所定(渟)殺。

    城旦、鬼薪癘,可(何)論?當(遷)癘(遷)所。

    捕貲罪,即端以劍及兵刃刺殺之,可(何)論?殺之,完為城旦;傷之,耐為隸臣。

    “將司人而亡,能自捕及親所智(知)為捕,除毋(無)罪;已刑者處隱官。”可(何)罪得“處隱官”?群盜嫠為庶人,將盜戒(械)囚刑罪以上,亡,以故論,斬左止為城旦,后自捕所亡,是謂“處隱官”。它罪比群盜者皆如此。

    大夫甲鬼薪,鬼薪亡,問甲可(何)論?當從事官府,須亡者得。今甲從事,有(又)去亡,一月得,可(何)論?當貲一盾,復從事。從事有(又)亡,卒歲得,可(何)論?當耐。

    饋遺亡鬼薪于外,一以上,論可(何)(也)?毋論。

    “捕亡,亡人操錢,捕得取錢。”所捕耐罪以上得取。

    把其叚(假)以亡,得及自出,當為盜不當?自出,以亡論,其得,坐臧(贓)為盜;盜罪輕于亡,以亡論。

    隸臣妾系城旦舂,去亡,已奔,未論而自出,當治(笞)五十,備系日。

    罷癃守官府,亡而得,得比公癃不得?得比焉。

    甲告乙賊傷人,問乙賊殺人,非傷(也),甲當購,購幾可(何)?當購二兩。

    捕亡完城旦,購幾可(何)?當購二兩。

    夫、妻、子五人共盜,皆當刑城旦,今中〈申〉盡捕告之,問甲當購幾可(何)?人購二兩。

    夫、妻、子十人共盜,當刑城旦,亡,今甲捕得其八人,問甲當購幾可(何)?當購人二兩。

    甲捕乙,告盜書丞印以亡,問亡二日,它如甲,已論耐乙,問甲當購不當?不當。

    有秩吏捕闌亡者,以畀乙,令詣,約分,色,問吏及乙論可(何)(也)?當貲各二甲,勿購。

    “盜出朱(珠)玉邦關及買(賣)于客者,上朱(珠)玉內史,內史材鼠(予)購。”可(何)以購之?其耐罪以上,購如捕它罪人;貲罪,不購。

    或捕告人奴妾盜百一十錢,問主購之且公購?色購之之。

    可(何)如為“犯令”、“法(廢)令”?律所謂者,令曰勿為,而為之,是謂“犯令”;令曰為之,弗為,是謂“法(廢)令”(也)。廷行事皆以“犯令”論。

    法(廢)令、犯令,免、徙不?之。

    郡縣除佐,事它郡縣而不視其事者,可(何)論?以小犯令論。

    任人為丞,丞已免,后為令,今初任者有罪,令當免不當?不當免。

    亡久書、符券、公璽、衡贏(累),已坐以論,后自得所亡,論當除不當?不當。

    甲徙居,徙數謁吏,吏環,弗為更籍,今甲有時、貲罪,問吏可(何)論?耐以上,當貲二甲。

    “百姓有責,勿敢擅強質,擅強質及和質者,皆貲二甲。”廷行事強質人者論,鼠(予)者不論;和受質者,鼠(予)者囗論。

    實官戶關不致,容指若抉,廷行事貲一甲。

    實官戶扇不致,禾稼能出,廷行事貲一甲。

    空倉中有薦,薦下有稼一石以上,廷行事貲一甲,令史監者一盾。

    倉鼠穴幾可(何)而當論及誶?廷行事鼠穴三以上貲一盾,二以下誶 ,鼷穴三當一鼠穴。

    有稟叔(菽)、麥,當出未出,即出禾以當叔(菽)、麥,叔(菽)、麥賈賤禾貴,其論可(何)(也)?當貲一甲。會赦未論,有(又)亡,嫠期已盡六月而得,當耐。

    吏有故當止食,弗止,盡稟出之,論可(何)(也)?當坐所贏出為盜。

    吏從事于官府,當坐伍人不當?不當。

    大夫寡,當伍及人不當?不當。

    部佐匿者(諸)民田,者(諸)民弗智(知),當論不當?部佐為匿田,且可(何)為?已租者(諸)民,弗言,為匿田;未租,不論為匿田。

    甲小未盈六尺,有馬一匹自牧之,今馬為人敗,食人稼一石,問當論不當?不當論及賞(償)稼。

    “舍公官(館),旞火燔其舍,雖有公器,勿責。”今舍公官(館),旞火燔其叚(假)乘車馬,當負不當出?當出之。

    旞火延燔里門,當貲一盾;其邑邦門,貲一甲。

    “擅興奇祠,貲二甲。”可(何)如為“奇”?王室所當祠固有矣,擅有鬼立(位)(也),為“奇”,它不為。

    “毋敢履錦履。”“履錦履”之狀可(何)如?律所謂者,以絲雜織履,履有文,乃為“錦履”,以錦縵履不為,然而行事比焉。

    “不會,治(笞);未盈卒歲得,以將陽有(又)行治(笞)。”今士五(伍)甲不會,治(笞)五十;未卒歲而得,治(笞)當駕(加)不當?當。

    可(何)謂“逋事”及“乏(徭)”?律所謂者,當(徭),吏、典已令之,即亡弗會,為“逋事”;已閱及敦(屯)車食若行到(徭)所乃亡,皆為“乏(徭)”。

    可(何)謂“匿戶”及“敖童弗傅”?匿戶弗(徭)、使,弗令出戶賦之謂(也)。

    女子甲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當論不當?已官,當論;未官,不當論。

    女子甲去夫亡,男子乙亦闌亡,相夫妻,甲弗告請(情),居二歲,生子,乃告請(情),乙即弗棄,而得,論可(何)(也)?當黥城旦舂。

    甲取人亡妻以為妻,不智(知)亡,有子焉,今得,問安置其子?當畀。或入公,入公異是。

    “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妻媵臣妾、衣器當收不當?不當收。

    妻有罪以收,妻媵臣妾、衣器當收,且畀夫?畀夫。

    同母異父相與奸,可(何)論,棄市。

    甲、乙交與女子丙奸,甲、乙以其故相刺傷,丙弗智(知),丙論可(何)(也)?毋論。

    女子為隸臣妻,有子焉,今隸臣死,女子北其子,以為非隸臣子(也),問女子論可(何)(也)?或黥顏頯為隸妾,或曰完,完之當(也)。

    以其乘車載女子,可(何)論?貲二甲。以乘馬駕私車而乘之,毋論。

    “臣邦人不安其主長而欲去夏者,勿許。”可(何)謂“夏”?欲去秦屬是謂“夏”。

    “真臣邦君公有罪,致耐罪以上,令贖。”可(何)謂“真”?臣邦父產子及產它邦而是謂“真”。可(何)謂“夏子”?臣邦父、秦母謂(也)。

    “者(諸)侯客來者,以火炎其衡厄(軛)。”炎之可(何)?當者(諸)侯不治騷馬,蟲皆而衡厄(軛)鞅(韅)轅(靷),是以炎之。可(何)謂“亡券而害”?亡校券右為害。

    “使者(諸)侯、外臣邦,其邦徒及偽吏不來,弗坐。”可(何)謂“邦徒”、“偽使”?徒、吏與偕使而弗為私舍人,是謂“郁徒”。

    邦亡來通錢過萬,已復,后來盜而得,可(何)以論之?以通錢。

    智(知)人通錢而為臧(藏),其主已取錢,人后告臧(藏)者,臧(藏)者論不論?不論論。

    甲誣乙通一錢黥城旦罪,問甲同居、典、老當論不當?不當。

    “客未布吏而與賈,貲一甲。”可(何)謂“布吏”?詣符傳于吏是謂“布吏”。

    內公錄母(無)爵者當贖刑,得比公士贖耐不得?得比焉。

    越里中之與它里界者,垣為“完(院)”不為?巷相直為“院”;宇相直不為“院”。

    可(何)謂“宮均人”?宮中主循者(也)。

    可(何)謂“宮更人”?宮隸有刑,是謂“宮更人”。

    可(何)謂“宮狡士”、“外狡士”?皆主王犬者(也)。

    可(何)謂“甸人”?“甸人”守孝公、獻公冢者(也)。

    可(何)謂“宦者顯大夫”?宦及智(知)于王,及六百石吏以上,皆為“顯大夫”。

    可(何)謂“爨人”?古主爨灶(也)。

    可(何)謂“集人”?古主取薪者(也)。

    可(何)謂“耐卜隸”、“耐史隸”?卜、史當耐者皆耐以為卜、史隸。后更其律如它。

    可(何)謂“人貉”?謂“人貉”者,其子入養主之謂也。不入養主,當收;雖不養主而入量(糧)者,不收,畀其主。

    可(何)謂“署人”、“更人”?藉牢有六署,囚道一署旞者命曰“署人”,其它皆為“更人”;或曰守囚即“更人”(也),原者“署人”(也)。

    可(何)謂“竇署”?“竇署”即去(也),且非是?是,其論可(何)(也)?即去署(也)。

    可(何)謂“率敖”?“率敖”當里典謂(也)。

    可(何)謂“逵卒”?有大(徭)而曹鬬相趣,謂謂“逵卒”。

    可(何)謂“旅人”?寄及客,是謂“旅人”。

    可(何)謂“室人”?可(何)謂“同居”?“同居”,獨戶母之謂(也)。“室人”者,一室盡當坐罪人之謂(也)。

    可(何)謂“瓊”?“瓊”者,玉檢(也)。節(即)亡玉若貿易之,視檢智(知)小大以論及赍負之。

    可(何)謂“玉”?“玉”,者(諸)候(侯)客節(即)來使入秦,當以玉問王之謂(也)。

    可(何)謂“匧(篋)面”? “匧(篋)面”者,藉秦人使,它邦耐吏、行旞與偕者,命客吏曰“匧”,行旞曰“面”。

    可(何)謂“臧(贓)人”?“臧(贓)人”者,甲把其衣錢匿臧(贓)乙室,即告亡,欲令乙為盜之,而實弗盜之謂(也)。

    “貸人贏律及介(丐)人。”可(何)謂“介(丐)人”?不當貸,貸之,是謂“介(丐)人。

    “氣(餼)人贏律及介(丐)人。”可(何)謂“介(丐)人”?不當氣(餼)而誤氣(餼)之,是謂“介(丐)人”。

    可(何)如為“大痍”?“大痍”者,支(肢)或未斷,及將長令二人扶出之,為大痍。

    可(何)如為“大誤”?人戶、馬牛及者(諸)貨材(財)直過六百六十錢為“大誤”,其它為小。

    可(何)謂“羊(軀)”?“羊(軀)”,草實可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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