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與下一篇選文,皮爾士生前未發表過。兩篇文章展開了相關的論題,而且值得共同研究。這一篇,雖然未像下一篇那樣得到充分的展開,但由于先寫出(于1885年),因此先刊于此。但是如果讀者不能確信理解了第一、第二和第三這三個范疇的話,那么最好在閱讀這篇論文前先讀一下下一篇選文的第一節。這里,皮爾士解釋了其邏輯學與符號類型學之間的范疇關系。然后他根據“意識”,或心理現象解釋邏輯和符號學,接著根據認識論解釋心理現象,并根據神經病理學解釋認識論,以此論證其一元論。神經病理學的討論此處從略,因為下篇選文里皮爾士更清楚、更詳細地探究了這一問題。
資料來源:手稿901。
康德,現代思想之王,正是他首先注意到三分法(trichotomies)或三重區分在邏輯分析中的頻繁出現。確實如此;盡管長期以來,我一直努力試圖說服自己,這不過是幻想,然而種種事實卻不容許排除這一現象。舉任一普通三段論為例:
所有人都會死,
伊利亞是人;
因此,伊利亞會死。
這里有三個命題,即,兩個前提和一個結論;還有三個詞項,人、會死和伊利亞。假如我們將其中一個前提與結論換質,兩個命題都否定,我們就由此得到所謂三段論的間接格;比如
所有人都會死,
但伊利亞卻不會死;
因此,伊利亞不是人。
伊利亞不會死,
但伊利亞是人;
因此,某些人不會死。
這樣,就有了普通三段論的三個格。的確,還有其他推理形式,并不歸于這里所舉的任一項下;但那并不抹殺我們此處有三分這一事實。其實,如果我們就其自身來考察某些邏輯學家所謂第四格的三段論,就會發現這第四格,像普通三段論的三個格一樣,也有相互聯系的三類。有一種完全不同的設想三段論幾個格之間關系的方式;即借助于命題的換位。然而從那種觀點看,同樣的分類保持不變。德·摩根曾經添加了為數眾多的新的三段論的式,那些式在這種分類中找不到位置。用那些式進行推論有點怪異,而且引入了兩難推理原理。然而,若就其自身來看這些兩難推理的話,它們也以嚴格相似的方式分為三類。再者,我已經證明科學的概率與近似推理,必須根據完全同樣的原則分類,要么是演繹、歸納,要么是假說。邏輯學中其它三分的例子有現實、可能與必然三類命題;三種形式,名稱、命題與推論;一個問題的肯定、否定與不定答案。一個非常重要的三元如下:業已發現有三類符號在所有推理中都是必不可少的;第一類是圖標式(diagrammatic)符號或者圖像,這類符號顯示出與話語主體相似或類同;第二類是標指,這種符號像一個指示代詞或關系代詞那樣,強迫注意所意謂的特殊對象而無需描述之;第三類符號是普通名詞或摹狀詞,這類符號借這個名詞與所指特點之間的觀念聯想或習慣聯系而指示其對象。但是尤有一種三元關系,對說明其它一切三元關系之本性極其重要。就是說,我們發現有必要在邏輯中認出三種特點,三種事實。第一,有可述說單個對象的獨特的特點,如當我們說某一事物是白的、大的,如此等等時那樣。第二,有與成對對象有關的二元的特點;這些特點蘊含于一切關系詞如“愛人”、“類似”、“對方”等等里邊。第三,有均可化簡為三元特點但不能化簡為二元特點的多元特點。因此,我們不可能通過分別描述A和B來表達A是B的恩人這一事實;我們必須引進一個關系詞。不僅僅在英語里,而且在可以發明的每一種語言里,都必須如此。甚至對于像A比B高這樣一個事實,這也是真的。假如我們說,“A是高的,但B是矮的,”連詞(conjugation)“但”就有一種關聯的效力,而假如我們省略這個詞的話,這兩個句子的單純并列還是一種關系性或二元式的意指。然而,我們必須認出兩種關系的特點,其一是那種可能蘊涵于這樣一種簡單并列關系中的特點,與其二,那種,如A之有恩于B這樣不可能蘊涵于這種并列關系中的特點。數學家們說,兩條直線構成一條退化的二次曲線(degenerate conic)。借用這種表達法,我們可以說,對A和B這兩個事實的單純并置,構成一種退化的關系。在這個例子里,心靈看到這兩個事實有相互關系。猶如古代邏輯學家們所說,關系可分為實在關系或理性關系。現在讓我們來考察三元特點,比如說,A把C給B。[1]這并不單單只是一個二元關系特點的堆積。說A放棄了C,而B得到了C,這還不夠。必須綜合這兩個事實,使其成為單獨的事實;我們必須表達出C之被A放棄就是為B所得這一事實。另一方面,假如我們取一個四元事實,那就易于表達為兩個三元事實的復合體。因此,假設A為交換D而把B給了C。那么,假如我們用“交易”一詞來概括在交換中,放棄一物不單單是為了錢,而且也是,像在易物貿易中那樣,為了交換任一物品的話,那么,我們就可以這樣表達所討論問題中的事實:“A與C做一筆交易E,而這筆交易E是為了交換D而賣出B。”這里我們之所以能表達出兩個事實綜合為一個事實,是因為三元特點包含著綜合概念。分析包含著跟綜合同樣的關系;因此我們可以用這種方式來解釋這個事實,即所有多元事實都可以化簡為三元事實。一條分岔的路是三元事實的類比,因為它將三個端點引入相互關系中。二元事實則像一條不分岔的路;它僅聯系兩個端點。如今,無岔口的路的任何組合也不可能有多于兩個的終點;但是任何地方也不會有多于三道岔口之節點的道路,卻可以將任何數目的終點連接起來。請看下面這一幅圖,這里我將端點畫為自反路上的終點,以免引進任何超出路自身的東西。這樣,道路網絡的三個本質要素就是:有一個終點的道路,路線對接以及叉形分布;而與此類似,事實的三個基本范疇是,有關一個對象的事實,有關兩個對象的事實(關系),有關數個對象的事實(綜合事實)。
我們業已看到兩個單獨事實的簡單共存就構成一種退化的二元事實;而類似的,在多元事實那里,有兩階退化,因為多元事實要么在于最高為二元的各種事實的簡單綜合,要么在于各種單獨事實的簡單的綜合。這就解釋了為何應該有三類符號;因為有符號,所指事物,產生于心靈中的認知這么一種三元關系。符號與所指事物間可以僅有一種理性關系;在這種情形下,這個符號就是圖像。也可以有一個直接的物理關聯;在這種情形下,這個符號就是標指。還可以是這樣一種關系,這種關系在于心靈將符號與其對象聯系起來這一事實;在這種情形下,這個符號是名字。[2]現在來考察邏輯詞項、命題與推理之間的差異。詞項只是一種普通摹狀詞,而因為圖像與標指均不具一般性,因此,詞項必然是名字;僅此而已。命題同樣是普通摹狀詞,但是與詞項的差別在于,它聲稱與事實有真實關系,聲稱為事實所決定;因此,命題只能由名字與標指的合取構成。推理,同樣,含有普通摹狀詞而且聲稱真實地表現著事實;但是其作用尚不止于此,推理宣稱,其兩個前提里提供了對事實的這樣一種表象,通過深思這兩個前提,就可以學到有關這一事物的某些新東西;只有通過呈現這個事實的類比或圖像才能做到這一點;由此我們就明白了為何這三種符號都為推理所必需。
通過這種綜合,整個邏輯有機體便都可以在心理上從第一、第二、第三,或者更精確點說,從一、對方、中介這三個概念引出。
但是如果真如我們所見,這三個概念成為由推理所聯系起來的一切概念的構成要素的話,那么當推理起步時,這三個概念必然實際上存在于心中。起碼,在這種意義上說,這三個概念必然是天賦觀念;因而必然能夠在心理學上得到解釋;——意識中必然存在三種機能對應于這三個邏輯范疇。如今,我們知道,內省心理學家早已告訴我們,心靈有三種根本機能:苦樂感、意志與欲求,認知。那么,讓我們看看,假如我們無法改變這個命題因而一點不少地忠實于種種內省意識現象——甚至有可能更為忠實的話,——那么,可以將其置入這樣一種形式,其中這個命題將用作對我們從邏輯研究中所得到的新事實的心理學解釋,這種解釋必然潛藏于某處。
日常學說遭到種種反對,而反對觀點的視角與描繪日常學說的視角同樣。第一,欲求無疑含有完全與意志等量的快樂因素。希冀(wishing)并非決意(willing);它是決意的一種思辨的變種,混合了一種思辨性的、先行而至的快樂感。欲求因而應從第二種機能的定義中劃掉,只給它留下意志。但是無欲求的意志(volition)就不是志愿的(voluntary)了;它只是一種活動。因此,一切活動,不管志愿與否,都應該歸入第二種機能。這樣,注意就是一種活動,時而志愿時而非志愿。第二,快樂與痛苦只能在判斷中才能被認為如此;二者都是被歸屬于感覺的一般謂詞而非真實的感覺。但是純粹被動的感覺,既不活動又不判斷,具有一切性質,但自身又不認識這些性質,因為它既不作分析也不作比較——這是所有意識的一種因素,對于這種因素,應該給予一個明確的稱號。第三,心理生活的每一現象都或多或少像認知一樣。每一種情感,每一次激情的迸發,每一番意志磨練,都好像認知。但是相似的意識的諸變式(modifications)也有某種共同因素。因此,認知,既然不具有任何明確性,因而就不能被認為是一種根本機能。然而,假如我們問,認知中是否有一種既非感情、感覺,也非活動的因素,那么我們又確實發現某種東西:求知、技藝、回憶-與-推理、綜合的機能。第四,再次看一下活動,我們注意到我們具有這種機能的唯一意識就是抵抗的感覺。我們意識到主動出擊或遭受打擊,意識到遭遇一個事實。但是活動是內在的還是外在的,這一點我們只能通過次生的符號而非通過認識事實的原始機能得知。
那么,看來,意識的真實范疇是:第一,感覺,可以一個時間瞬間囊括的意識,被動的性質意識,無需認識或分析;第二,介入意識場中的意識,對于外在事實、對于它物的抵抗感;第三,將時間結合在一起的綜合意識,求知感,思維。
假如我們承認這些范疇就是根本上基礎的意識形式,那么它們就提供了對性質、關系與綜合或中介這三個邏輯概念的心理學解釋。性質概念,雖然自身絕對簡單,然而從其關系中來看,就顯得充滿變化,每當感覺或單獨的意識凸顯時就會出現。關系概念來自二元意識或者作用與反作用的感覺。中介概念則從多元意識或求知感中萌生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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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文為A gives B to C,但與下文解釋不一致,據下文解釋改譯。——譯者
[2]Name,皮爾士通常稱第三類符號為記號(symbol),偶爾有其他稱呼,這里是一種,有時還稱為類型(type)。——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