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艮上.坤下程傳 《剝序卦》:“賁者飾也,致飾然后亨則盡矣,故受之以剝。”夫物至于文飾,亨之極也。極則必反,故《賁》終則《剝》也。卦五陰而一陽,陰始自下生,漸長至于盛極,群陰消剝于陽,故為《剝》也。以二體言之,山附于地,山高起地上,而反附著于地,頹剝之象也。
剝,不利有攸往。
本義 “剝”,落也。五陰在下而方生,一陽在上而將盡,陰盛長而陽消落,九月之卦也。陰盛陽衰,小人壯而君子病。又內坤外良,有順時而止之象。故占得之者,不可以有所往也。
程傳 “剝”者,群陰長盛,消剝于陽之時,眾小人剝喪于君子,故君子不利有所往。唯當巽言晦跡,隨時消息,以免小人之害也。
初六,剝床以足,蔑貞兇。
本義 剝自下起,滅正則“兇”,故其占如此。“蔑”,滅也。
程傳 陰之剝陽,自下而上。以床為象者,取身之所處也。自下而剝,漸至于身也。
“剝床以足”,剝床之足也。剝始自下,故為剝足。陰自下進,漸消滅于貞正,“兇”之道也。“蔑”,無也,謂消亡于正道也。陰剝陽,柔變剛,是邪侵正,小人消君子,其“兇”可知。
集說 俞氏琰曰:陰之消陽,自下而進。初在下,故為剝床而先以床足滅于下之象。
當此不利有攸往之時,唯宜順時而止耳。“貞兇”,戒占者固執而不知變則兇也。
案 俞氏之說,是以蔑字屬上句讀,蓋自《象傳》“滅下”看出。亦可備一說。
六二,剝床以辨,蔑貞兇。
本義 “辨”,床干也,進而上矣。
程傳 “辨”,分隔上下者,床之干也。陰漸進而上,剝至于辨,愈滅于正也,“兇”益甚矣。
集說 俞氏琰曰:既滅初之足于下,又滅二之辨于中,則進而上矣。得此占者,若猶固執而不知變,則其“兇”必也。
六三,剝之,無咎。
程傳 眾陰剝陽之時,而三獨居剛應剛,與上下之陰異矣。志從于正,在剝之時為無咎者也。三之為可謂善矣,不言吉何也?曰:方群陰剝陽,眾小人害君子,三雖從正,其勢孤弱,所應在無位之地,于斯時也,難乎免矣,安得吉也?其義為無咎耳。言其“無咎”,所以勸也。
集說 荀氏爽曰:眾皆剝陽,三獨應上,無剝害意,是以“無咎”。
王氏弼曰:與上為應,群陰剝陽,我獨協焉,雖處于剝,可以“無咎”。
胡氏炳文曰:《剝》之三,即《復》之四。《復》六四不許以吉,《剝》六三許以“無咎”,何也?曰:《復》,君子之事,明道不計功,不以吉許之可也。《剝》,小人之事,小人中獨知有君子,不以“無咎”許之,無以開其補過之門也。
案 王氏、程子,皆以剝之“無咎”連讀,言此乃剝時之無咎者也,玩《本義》,似以剝之為剝去其黨。
六四,剝床以膚,兇。
本義 陰禍切身,故不復言蔑貞,而直言“兇”也。
程傳 始剝于床足,漸至于“膚”。“膚”,身之外也。將滅其身矣,其“兇”可知。
陰長已盛,陽剝已甚,貞道以消,故更不言蔑貞,直言“兇”也。
六五,貫魚,以宮人寵,無不利。
本義 “魚”,陰物。“宮人”,陰之美而受制于陽者也。五為眾陰之長,當率其類,受制于陽,故有此象。而占者如是,則“無不利”也。
程傳 剝及君位,剝之極也,其兇可知,故更不言剝,而別設義以開小人遷善之門。
五,群陰之主也。“魚”,陰物,故以為象。五能使群陰順序,如貫魚然,反獲寵愛于在上之陽,如宮人,則無所不利也。“宮人”,宮中之人。妻妾,侍使也。以陰言,且取獲寵愛之義。以一陽在上,眾陰有順從之道,故發此義。
集說 張子曰:陰陽之際,近必相比。六五能上附于陽,反制群陰,不使進逼,方得處剝之善。下無剝之之憂,上得陽功之庇,故曰“無不利”。
熊氏良輔曰:卦本為陰剝陽而陽兇,爻則以剝陽而見兇,故五則以順上為“無不利”,三則以應上為“無咎”,而上則有“碩果”得“輿”之象焉。
張氏振淵曰:《遯》陰長而猶微,可制也,則告陽以制陰之道,曰“畜臣妾”;剝陰長已極不可制矣,則教陰以從陽之道,曰“以宮人寵”。
上九,碩果不食,君子得輿,小人剝廬。
本義 一陽在上,《剝》未盡而能復生。君子在上,則為眾陰所載;小人居之,則剝極于上,自失所覆,而無復“碩果”“得輿”之象矣。取象既明,而君子小人,其占不同,圣人之情,益可見矣。
集說 程子曰:息訓為生者,蓋息則生矣,中無間斷。“碩果不食”,則便為復也。
楊氏文煥曰:“貫魚”者,眾陰在下之象也。“碩果”者,一陽在上之象也。
胡氏炳文曰:乾為木果,眾陽皆變,而上獨存,有“碩果不食”象。果中有仁,天地生生之心存焉。“碩果”專以象言,“得輿”“剝廬”,兼占而言。床,上之藉下以安者也,廬,下之藉上以安者也。始而“剝床”,欲上失所安,今而“剝廬”,自失所安矣。
自古小人欲害君子,亦豈小人之利哉?蔡氏清曰:《易》固為君子謀,然其為君子謀者,亦所以為小人謀也,觀“小人剝廬”之辭可見。蓋道理自是如此,天地間豈可一日無善類哉?不然,人之類滅矣。可見圣人非姑為是抑彼以伸此也。
喬氏中和曰:“碩果不食”,核也。仁也,生生之根也。自古無不朽之株,有相傳之果,此剝之所以復也。
復.坤上.震下程傳 《復序卦》:“物不可以終盡,剝窮上反下,故受之以復。”物無剝盡之理,故《剝》極則《復》來,陰極則陽生。陽剝極于上而復生于下,窮上而反下也,《復》所以次《剝》也。為卦一陽生于五陰之下,陰極而陽復也。歲十月,陰盛既極,冬至則一陽復生于地中,故為《復》也。陽,君子之道。陽消極而復反,君子之道消極而復長也,故為反善之義。
復亨,出入無疾,朋來無咎,反復其道,七日來復,利有攸往。
程傳 “復亨”,既復則亨也。陽氣復生于下,漸亨盛而生育萬物。君子之道既復,則漸以亨通,澤于天下,故復則有亨盛之理也。“出入無疾”,“出入”謂生長,復生于內,人也;長進于外。出也。先云出,語順耳。陽生非自外也,來于內,故謂之人。物之始生,其氣至微,故多屯艱。陽之始生,其氣至微,故多摧折。春陽之發,為陰寒所折,觀草木于朝幕,則可見矣。“出入無疾”,謂微陽生長,無害之者也。既無害之,而其類漸進而來,則將亨盛,故無咎也;所謂咎,在氣則為差忒,在君子則為抑塞,不得盡其理。陽之當復,雖使有疾之,固不能止其復也,但為阻礙耳。而卦之才,有無疾之義,乃復道之善也。一陽始生至微,固未能勝群陰,而發生萬物,必待諸陽之來,然后能成生物之功,而無差忒,以朋來而無咎也。三陽子丑寅之氣,生成萬物,眾陽之功也。
若君子之道,既消而復,豈能便勝于小人?必待其朋類漸盛,則能協力以勝之也。“反復其道”,謂消長之遭,反復迭至。陽之消,至七日而來復;《姤》陽之始消也,七變而成《復》,故云“七日”,謂七更也。《臨》云“八月有兇”,謂陽長至于陰長,歷八月也。
陽進則陰退,君子道長,則小人道消,故“利有攸往”也。
集說 房氏喬曰:“出入無疾”害之者,喜陽氣之復;朋來無罪咎之者。欲眾陽漸進之意。
邵子曰:《復》次《剝》,明治生于亂乎!《夬》次《姤》,明亂生于治乎!時哉時哉!
未有《剝》而不《復》,未有《夬》而不《姤》者。
鄭氏剛中曰:七者陽數,日者yang物,故于陽長言七日。八者陰數,月者陰物,《臨》剛長以陰為戒,故曰“八月”。
《朱子語類》云:七日只取七義,猶“八月有兇”,只取八義。
胡氏炳文曰:“反復其道”,統言陰陽往來,其理如此。“七日來復”,專言一陽往來,其數如此。
林氏希元曰:天下事非一人所能獨辦,君子有為于天下,必與其類同心共濟,故《復》重“朋來”,而《泰》重“匯征”。
張氏振淵曰:“反復其道”,猶云“反復”計其程道也。此二句,正見天運自有定期,君子不可不善承之耳。
初九,不遠復,無祗悔,元吉。
本義 一陽復生于下,《復》之主也,“祗”,抵也。又居事初,失之未遠,能復于善,不抵于悔,大善而占之道也,故其象占如此。
集說 楊氏時曰:初九陽始生而未形,動之微也。“吉兇悔吝,生乎動者也”,未形而復,其復不遠矣,故不至于悔而“元吉”。
俞氏琰曰:初居震動之始,方動即復,是不遠而復,復之最先者也,故不至于悔而“元吉”。
六二,休復,吉。
本義 柔順中正,近于初九,而能下之,復之休美,言之道也。
程傳 二雖陰爻,處中正而切比于初,志從于陽,能下仁也,復之休美者也。復者,復于禮也。復禮則為仁,初陽復,復于仁也。二比而下之,所以美而吉也。
集說 《朱子語類》云:學莫便于近乎仁,既得仁者而親之,資其善以自益,則力不勞而學美矣,故曰“休復,吉”。
六三,頻復,厲無咎。
本義 以陰居陽,不中不正,又處動極,復而不固,屢失屢復之象,屢失故危,復則“無咎”,故其占又如此。
程傳 三以陰躁處動之極,復之頻數,而不能固者也。復貴安固,頻復頻失,不安于復也。復善而屢失,危之道也。圣人開遷善之道,與其復而危其屢失,故云“厲無咎”。
不可以頻失而戒其復也。頻失則為危,屢復何咎?過在失而不在復也。
集說 郭氏忠孝曰:唯君子能久于其道,其余則日月至焉而已。是以子夏之徒,出見紛華盛麗而悅,入聞夫子之道而樂,與夫回之為人,拳拳服膺而弗失之者,固有間矣。
趙氏汝楳曰:三為震動之極,故曰“頻”。“厲”,危也,即人心唯危之危。
六四,中行獨復。
本義 四處群陰之中,而獨與初應,為與眾俱行,而獨能從善之象。當此之時,陽氣甚微,未足以有為,故不言吉。然理所當然,吉兇非所論也。董子曰:仁人者,正其義不謀其利,明其道不計其功,于《剝》之六二及此爻見之。
程傳 此爻之義,最宜詳玩,四行群陰之中,而獨能復,自處于正,下應于陽剛,其志可謂善矣。不言吉兇者,蓋四以柔居群陰之間,初方甚微,不足以相援,無可濟之理,故圣人但稱其能獨復,而不欲言其獨從道而必兇也。曰,然則不言無咎,何也?曰:以陰居陰,柔弱之甚,雖有從陽之志,終不克濟,非無咎也。
繆氏昌期曰:“中”,即“中以自考”中字。“獨”,即《中庸》慎獨之獨。四能以中而行,而于獨知之中,憬然自覺,所謂復以自知也。蓋《復》之所以為《復》,全在初爻,猶人之初念也。五陰皆復此而已,唯四在陰中有所專向,故發此義。
六五,敦復,無悔。
本義 以中順居尊,而當復之時,“敦復”之象,”無悔”之道也。
程傳 六五以中順之德處君位,能敦篤于復善者也,故“無悔”。雖本善,戒亦在其中矣。陽復方微之時,以柔居尊,下復無助,未能致亨吉也,能“無悔”而已。
集說 項氏安世曰:《臨》以上六為“敦臨”,《艮》以上九為“敦艮”,皆取積厚之極。《復》于五即言“敦復”者,《復》之上爻,迷而不復,故《復》至五而極也。卦中復者五爻,初最在先,故為“不遠”;五最在后,故為“敦”。
蔡氏淵曰:“敦”,厚也。《坤》象復主初陽,五雖與初無系,而處位得中,能自厚于復者也,可以“無悔”。
李氏簡曰:初九陽剛,君于之道也。相應相比者復之易,二與四是也;遠而非應者復之難,六五所以稱“敦復”。“敦復”者,厚之至也。不與初應,本當有悔,以其能復,是以“無悔”。
胡氏炳文曰:“不遠復”者,善心之萌。“敦復”者,善行之固。故初九”無祗悔”,“敦復”則可“無悔”矣。“不遠復”,入德之事也。“敦復”,其成德之事與。
上六,迷復,兇。有災眚,用行師,終有大敗,以其國君兇,至于十年不克征。
本義 以陰柔居復終,終迷不復之象,兇之道也,故其占如此。“以”猶及也。
程傳 以陰柔居復之終,終迷不復者也。迷而不復,其“兇”可知。有“災眚”,“災”,天災,自外來;“眚”,己過,由自作。既迷不復善,在己則動皆過失,災禍亦自外而至,蓋所招也。迷道不復,無施而可,用以“行師”,則“終有大敗”;以之為國,則君之兇也。十年者,數之終。至于十年不克征,謂終不能行。既迷于道,何時而可行也?集說 徐氏幾曰:上六位高而無下仁之美,剛遠而無遷善之機,厚極而有難開之蔽,柔終而無改過之勇,是昏迷而不知復者也。
楊氏啟新曰:心為天君。“以其國君”,言喪失其本心也。
何氏楷曰:《坤》奉先迷,今居其極,則迷之甚矣。言“迷復”,即昏迷而不知所復之謂。“行師”以下,皆假象,以喻一心不能馭眾動,徇物必至喪天君也。
總論 胡氏炳文曰:“迷復”與“不遠復”相反,初不遠而復,迷則遠而不復。“敦復”與“頻復”相反,敦無轉易,頻則屢易。“獨復”與,“休復”相似,休則比初,獨則應初也。“十年不克征”,亦“七日來復”之反。
妄.乾上.震下程傳 《無妄序卦》:“復則不妄矣,故受之以無妄”。復者,反于道也。既復于道,則合正理而無妄,故《復》之后,受之以《無妄》也。為卦乾上震下,震,動也,動以天為無妄,動以人欲則妄矣,《無妄》之義大矣哉!
無妄,元亨,利貞,其匪正有眚,不利有攸往。
本義 無妄,實理自然之謂,《史記》作“無望”,謂無所期望而有得焉者,其義亦通,為卦自《訟》而變,九自二來而居于初,又為震主,動而不妄者也,故為《無妄》。
又二體震動能乾健,九五剛中而應六二,故其占大亨,而利于正。若其不正,則有青而不利有所往也。
程傳 無妄者,至誠也。至誠者,天之道也。天之化有萬物,生生不窮,各正其性命,乃無妄也。人能合無妄之道,則所謂“與天地合其德”也。《無妄》有大亨之理,君子行無妄之道,則可以致大亨矣。《無妄》,天之道也,卦言人由無妄之道也。“利貞”法無妄之道,利在貞正,失貞正則妄也。雖無邪心,茍不合正理,則妄也,乃邪心也。
故有匪正,則為過眚。既已無妄,不宜有往,往則妄也。
集說 《朱子語類》云:《無妄》一卦,雖云禍福之來也無常,然自家所守者,不可不利于正,不可以彼之無常,而吾之所守亦為之無常也,故曰“無妄,元亨利貞,其匪正有眚”。
問:雖無邪心,茍不合正理,則妄也。既無邪,何以不合正?曰:有人自是其心全無邪,而卻不合于正理。如賢者過之,其心豈曾有邪?卻不合正理,佛氏亦豈有邪心者?邱氏富國曰:唯其無妄,所以無望也。若其處心未免于妄,則尤道以致福,而妄欲徼,福非所謂無望之福;有過以召災,而妄欲免災,非所謂無望之災。此皆未免容心于禍福間,非所謂無妄也。若真實無妄之人,則純乎正理,禍福一付之天,而無茍得幸免之心也。
胡氏炳文曰:朱子解《中庸》誠字,以為真實無妄之謂;此解《無妄》,則以為實理自然之謂。自然二字,已兼無所期望之意矣。
胡氏居仁曰:無妄,誠也。誠,天理之實也。圣人只是循其實理之自然,無一豪私意造為。故出乎實理無妄之外,則為過眚。循此實理無妄而行之,則吉無不利。不幸而災疾之來,亦守此無妄之實理,而不足憂。卦辭爻辭皆此意。
初九,無妄,往吉。
本義 以剛在內,誠之主也。如是而往,其“吉”可知。故其象占如此。
集說 蘭氏廷端曰:初則當行,終則當止,行止適當則無妄,不妄則“吉”。《無妄》之初,當行者也,故“往”則有“吉”。《無妄》之終,當止者也,故行則有眚。
胡氏炳文曰:《彖》曰:“剛自外來而為主于內”,《本義》于此曰:以剛在內,誠之主也。主字最有力。蓋妄者,誠之反也,誠之主如此,妄自然無矣。如此而往,其吉固宜。
何氏揩曰:此爻足蔽《無妄》全卦。震陽初動,誠一未分,是之謂《無妄》。以此而往,動與天舍,何不吉之有?六二,不耕獲,不苗畬,則利有攸往。
本義 柔順中正,因時順理,而無私意期望之心,故有“不耕獲,不菑畬”之象。
言其無所為于前,無所冀于后也。占者如是,則利有所往也。
程傳 凡理之所然者,非妄也。人所欲為者,乃妄也。故以”耕獲、菑畬”譬之。
六二居中得正,又應五之中正,居動體而柔順,為動能順乎中正,乃《無妄》者也,故極言無妄之義。“耕”’農之始;”獲”,其成終也。田一歲曰“菑”,三歲曰“畬”。不耕而獲,不菑而畬,謂不首造其事,因其事理所當然也。首造其事,則是人心所作為,乃妄也。國事之當然,則是順理應物,非妄也,獲與畬是也。蓋耕則必有獲,菑則必有畬,是事理之固然,非心意之所造作也。如是則為無妄,不妄則所往利而無害也。或曰:圣人制作以利天下者,皆造端也,豈非妄乎?曰:圣人隨時制作,合乎風氣之宜,未嘗先時而開之也。若不待時,則一圣人足以盡為矣,豈待累圣繼作也?時乃事之端,圣人隨時而為也。
集說 《朱于語類》:問:《程傳》爻辭恐未明白。竊謂無不耕而獲、不菑而畬之理,只是不于耕而計獲之利,如程子所解《象傳》,移之以解爻辭則可。曰:《易傳》爻象之辭,雖若相反,而意實相近,特辭有未足耳。爻辭言當循理,《象傳》言不計利。
陳氏埴曰:伊川大意,只謂不為獲而耕,不為畬而菑,凡有所為而為者,皆計利之私心,即妄也。但經文中不如此下語,故《易傳》中頗費言語。始謂不耕而獲,不菑而畬,謂不首造其事,則似以耕菑為私意;中謂耕則必有獲,菑則必有畬,非心造意作,則以耕獲菑畬為非私意。終謂既耕則必有獲,既菑則必成畬。非必以獲畬之富而為,則又似以獲畬為私意。三說不免自相抵捂,所以《本義》但據經文直說,謂無耕獲菑畬之私心。
胡氏炳文曰:“耕獲”者,種而斂之也。“菑畬”者,墾而熟之也。一歲之農,始于耕,終于獲。三歲之田,始于菑,終于畬。“不耕獲,不菑畬”,諸家以為不耕而獲,不菑而畬,唯《本義》以為始終無所作為之象,而必曰因時順理者,理本自然無所作為,自始至終,絕無計功謀利之心,故其占曰“利有牧往”。
何氏楷曰:人之有妄,在于期望。“不耕獲”者,不方耕而即望有其獲也。“不菑畬”者,不方菑而即望成其畬也。學者之除妄心而必有事焉,當如此矣,故曰“則利有攸往”。
言必如此而后利也。
案 何氏說與《傳》義頗異,質諸夫子先事后得、先難后獲之訓,則于理尤長。且《象傳》以未富釋之,正謂其無望獲之心,未必以耕為可廢也。
六三,無妄之災,或系之牛,行人之得,邑人之災。
本義 卦之六爻,皆《無妄》者也。六三處不得正,故遇其占者,無故而有災,如行人牽牛以去,而居者反遭詰捕之擾也。
程傳 三以陰柔而不中正,是為妄者也。又志應于上,欲也,亦妄也。在無妄之道,為災害也。人之妄動,由有欲也。妄動而得,亦必有失。雖使得其所利,其動而妄,失已大矣,況復兇悔隨之乎?知者見妄之得,則知其失必與稱也。故圣人因六三有妄之象,而發明其理云“無妄之災,或系之牛,行人之得,邑人之災”。言如三之為妄,乃無妄之災害也。設如有得,其失隨至,如“或系之牛”。“或”,謂設或也,或系得牛,行人得之以為有得,邑人失牛,乃是災也。借使邑人系得馬,則行人失馬,乃是災也。言有得則有失,不足以為得也。“行人”“邑人”,但言有得則有失,非以為彼己也。妄得之福,災亦隨之:妄得之得,失亦稱之,固不足以為得也。人能知此,則不為妄動矣。
集說 關氏朗曰:《無妄》而災者,災也。有妄而災,則其所也,非災之也。運數適然,非己妄致,乃無妄之災。
《朱子語類》云;此卦六爻皆是無妄,但六三地頭不正,故有“無妄之災”,言無故而有災也。如行人牽牛以去,而居人反遭詰捕之擾,此正《無妄》之災之象。
胡氏炳文曰:匪正有眚,人自為之也。《無妄》之災,天實為之也。六爻皆《無妄》,三之時,則《無妄》而有災者也。《雜卦》曰:“無妄,災也”,其此之謂與?九四,可貞,無咎。
本義 陽剛乾體,下無應與,可固守而“無咎”,不可以有為之占也。
程傳 四剛陽而居乾體,復無應與,無妄者也。剛而無私,豈有妄乎?可貞固守此,自“無咎”也。九居陰得為正乎?曰:以陽居乾體,若復處剛,則為過矣,過則妄也。
居四,無尚剛之志也。“可貞”與“利貞”不同,“可貞”,謂其所處可貞固守之;“利貞”,謂利于貞也。
集說 胡氏炳文曰:“貞”,正而固也。曰“利貞”,則訓正字,而兼固字之義,曰“不可貞”,則專訓固字,而無正字之義。九四陽剛健體,下無應與,可貞正守之,而其占不可有為也。
何氏楷曰:四剛陽而居乾體,本自《無妄》者也。“可貞”固守此,則“無咎”。初 九五,無妄之疾,勿藥有喜。
本義 乾剛中正,以居尊位,而下應亦中正,無妄之也。如是而有疾,勿藥而自愈矣。故其象占如此。
程傳 九以中正當尊位,下復以中正順應之,可謂無妄之至者也,其道無以加矣,“疾”,為之病者也。以九五之無妄,如其有疾,勿以藥治,則有喜也。人之有疾,則以藥石攻去其邪以養其正。若氣體平和,本無疾病,而攻治之,則反害其正矣。故勿藥則有喜也。有喜,謂疾自亡也。無妄之所謂疾者,謂若治之而不治,率之而不從,化之而不革,以妄而為無妄之疾。舜之有苗,周公之管蔡,孔子之叔孫武叔是也。既已無妄,而有疾之者,則當自如。無妄之疾,不足患也。若遂自攻治,乃是渝其無妄而遷于妄也。
五既處無妄之極,故唯戒在動,動則妄矣。
案 勿者,禁止之辭。言無妄矣,而偶有疾,則亦順其自然而氣自復,勿復用藥以生他候。如人有無妄之災,則亦順其自然而事自平,勿復用智以生他咎也。凡《易》中言勿者皆同義。此爻之疾,與六三之災同。然此曰“有喜”者,剛中正而居尊位,德位固不同也。
上九,無妄,行有眚,無攸利。
本義 上九非有妄也,但以其窮極而不可行耳,故其象占如此。
程傳 上九居卦之終,無妄之極者也。極而復行,過于理也。過于理則妄也。故上九而行,則有過眚而無所利矣。
集說 龔氏煥曰:無妄者,實理自然之謂。循是理則吉,拂是理則兇。初“往吉”,二“利有攸往”,循是理而動者也;四“可貞無咎”,守是理而不動者也;三有“災”,五有“疾”,不幸而遇無故非意之事,君子亦聽之而已,守是禮而不為動者也。或動或靜,唯理是循,所以為無妄,上九居《無妄》之極,不可有行,若不循理而動,則反為妄矣,其有眚而不利也宜哉!
何氏楷曰:彖所謂“匪正有眚,不利有攸往”者。
總論 胡氏炳文曰:六爻皆無妄也,特初九得位而為震動之主,時之方來,故“無妄往吉”。上九失位而居乾體之極,時已去矣,故其行雖無妄,“有眚無攸利”。是故善學《易》者在識時,初曰“吉”,二日“利”,時也;三曰“災”,五日“疾”,上曰“眚”,非有妄以致之也,亦時也;初與二皆可“往”,時當動而動也;四“可貞”,五“勿藥”,上行“有眚”,時當靜而靜也。
大畜.艮上 程傳 《大畜序卦》:“有無妄然后可畜,故受之以大畜。 ”《無妄》則為有實,故可畜聚,《大畜》所以次《無妄》也。為卦艮上乾下,天而在于山中,所畜至大之象。
畜為畜止,又為畜聚。止則聚矣。取天在山中之象,則為蘊畜。取艮之止乾,則為畜止。
止而后有積,故止為畜義。
大畜,利貞,不家食吉,利涉大川。
本義 “大”,陽也。以艮畜乾,又畜之大者也。又以內乾剛健,外艮篤實輝光,是以能日新其德。而為畜之大也。以卦變言,此卦自《需》而來,九自五而上,以卦體言,六五尊而尚之。以卦德言,又能止健,皆非大正不能,故其占為“利貞”,而“不家食吉”也。又六五下應于乾,為應乎天,故其占又為“利涉大川”也。“不家食”,謂食祿于朝,不食于家也。
程傳 莫大于天,而在山中,艮在上而止乾于下,皆蘊畜至大之象也。在人為學術道德充積于內,乃所畜之大也。凡所畜聚皆是。專言其大者,人之蘊畜,宜得正道,故云“利貞”。若夫異端偏學,所聚至多,而不正者固有矣。既道德充積于內,宜在上位,以享天祿,施為于天下,則不獨于一身之吉,天下之吉也。若窮處而自食于家,道之否也,故“不家食”則“吉”。所畜既大,宜施之于時,濟天下之艱險,乃大畜之用也,故“利涉大川”。此只據大畜之義而言,《彖》更以卦之才德而言,諸爻則唯有止畜之義。
蓋《易》體道隨宜,取明且近者。
集說 《朱子語類》云:某作《本義》,欲將文王卦辭,只大綱依文王本義略說,至其所以然之故,卻于孔子《彖傳》中發之。且如“大畜,利貞,不家食吉,利涉大川”,只是占得《大畜》者,為“利貞不家食”而“吉”,“利”于“涉大川”。至于剛上尚賢等處,乃孔子發明,各有所主。爻象亦然。如此則不失文王本意,又可見孔子之意,但今未暇整頓耳。
胡氏炳文曰:“不家食”,是賢者不畜于家而畜于朝。“涉大川”,又似有畜極而通之意。要之兩利字,一吉字,占辭自分為三,不必泥而一之也。
初九,有厲,利已。
本義 乾之三陽,為艮所止,故內外之卦各取其義。初九為六四所止,故其占往則有危,而利于止也。
程傳 《大畜》,艮止畜乾也。故乾三爻皆取被止為義,艮三爻皆取止之為義。初以陽剛,又健體而居下,必上進者也。六四在上,畜止于己,安能敵在上得位之勢?若犯之而進,則有危厲,故利在已而不進也。在他卦,則四與初為正應,相援者也。在《大畜》,則相應乃為相止畜。上與三皆陽,則為合志。蓋陽皆上進之物,故有同志之象,則無相止之義。
集說 蔡氏清曰:初九不可進而未必能自不進,故戒之云進則有“厲”,唯“利” 九二,輿說蝮。
本義 九二亦為六五所畜,以其處中,故能自止而不進,有此象也。
程傳 二為六五所畜止,勢不可進也。五據在上之勢,豈可犯也?二雖剛健之體,然其處得中道,故進止無失。雖志于進。度其勢之不可,則止而不行,如車輿說去輪輹,謂不行也。
九三,良馬逐,利艱貞,曰閑輿衛,利有攸往。
本義 三以陽居健極,上以陽居畜極,極而通之時也。又皆陽爻,故不相畜而俱進,有“良馬逐”之象焉。然過剛銳進,故其占必戒以“艱貞”“閑習”,乃利于有往也。日,當為日月之日。
程傳 三剛健之極,而上九之陽,亦上進之物,又處畜之極而思變也。與三乃不相畜而志同,相應以進者也。三以剛健之才,而在上者與合志而進,其進如良馬之馳逐,言其速也。雖其進之勢速,不可恃其才之健與上之應,而忘備與慎也。故宜艱難其事,而由貞正之道。輿者用行之物,衛者所以自防。當自日常閑習其車輿,與其防衛,則利有攸往矣。三乾體而居正,能貞者也,當其銳進,故戒以知難,與不失其貞也。志既銳于進,雖剛明有時而失,不得不戒也。
集說 項氏安世曰:初九在初,故稱“童牛”。九二以剛居柔無勢,故為“豮豕”。
九三純乾,故為“良馬。”六四,童牛之牿,元吉。
本義 “童”者,未角之稱,“牿”,施橫木于牛角以防其觸,《詩》所謂楅衡者也。
止之于末角之時,為力則易,大善之吉也,故其象占如此。《學記》曰:禁于未發之謂豫,正此意也。
程傳 以位而言,則四下應于初,畜初者也。初居最下,陽之微者,微而畜之則易制,猶“童牛”而加牿,大善而“吉”也。概論畜道,則四艮體,居上位而得正,是以正德居大臣之位,當畜之任者也。大臣之任,上畜止人君之邪心,下畜止天下之惡人。
人之惡,止于初則易,既盛而后禁,則盾捍格而難勝。故上之惡既甚,則雖圣人救之,不能免違拂。下之惡既甚,則雖圣人治之,不能免刑戮。莫若止之于初,如“童牛”而加牿,則“元吉”也。牛之性,觝觸以角,故牿以制之。若童犢始角而加之以牿,使觝觸之性不發,則易而無傷。以況六四能畜止上下之惡于未發之前,則大善之吉也。
集說 《朱子語類》云:《大畜》下卦,取其能自畜而不進,上卦取其能畜彼而不使進。然四能止之于初,故為力易。五則陽已進而止之,則難。以柔居尊,得其機會可制,故亦吉,但不能如四之“元吉”耳。
六五,豮豕之牙,吉。
程傳 六五居君位,止畜天下之邪惡。夫以億兆之眾,發其邪欲之心,人君欲力以制之,雖密法嚴刑,不能勝也。夫物有總攝,事有機會,圣人操得其要,則視億兆之心猶一心,道之斯行。止之則戢,故不勞而治,其用若豮豕之牙也。“豕”,剛躁之物,而牙為猛利,若強制其牙,則用力勞而不能止其躁猛,雖縶之維之,不能使之變也。若豮去其勢,則牙雖存而剛躁自止。其用如此,所以“吉”也。君子法豮豕之義,知天下之惡,不可以力制也,則察其機,持其要,塞絕其本原,故不假刑法嚴峻而惡自止也。且如止盜,民有欲心,見利則動,茍不知教而迫于饑寒,雖刑殺日施,其能勝億兆利欲之心乎?圣人則知所以止之之道,不尚威刑,而修政教,使之有農桑之業,知廉恥之道,雖賞之不竊矣。故止惡之道,在知其本,得其要而已。不嚴刑于彼。而修政于此,是猶患豕牙之利,不制其牙而豮其勢也。
上九,何天之衢,亨。
本義 “何天之衢”,言何其通達之甚也?畜極而通,豁達無礙,故其象占如此。
程傳 予聞之胡先生曰:“天之衢亨”,誤加何字。事極則反,理之常也,故畜極而“亨”。《小畜》畜之小,故極而成,《大畜》畜之大,故極而散。極既當變,又陽性上行,故遂散也。天衢,天路也。謂空虛之中,云氣飛鳥往來,故謂之天衢。天衢之亨,謂其亨通曠闊,無有蔽阻也。在畜道則變矣,變而亨,非畜道之亨也。
集說 張氏浚曰:剛在上為“何”,何謂勝其任。
王氏宗傳曰:《彖傳》曰:“剛上而尚賢”,則上九是也。以陽德而居五之上,為五所尚,此所以有“何天之衢”之象。天衢,通顯之地也。下之三陽,由己上進,故九三日“良馬逐”。又曰“上合志也”,此賢者之道所以亨也。“何”,如何校之何,《釋文》曰:梁武帝讀音賀是也。言以身任天下之責,當畜賢之時,為五所尚,主張賢路,賢者之得志,莫盛于斯也。
吳氏澄曰:后漢王延壽魯靈光殿賦云,荷天衢以元亨,何作荷,何天之衢,其辭猶《詩》言何天之休,何天之龍。《大畜》者,一陽止于外,而三陽藏畜于內。畜極則散,止極則行。故上九雖艮體,至畜之終,則不止而行也。
胡氏炳文曰:隨畜隨發,不足為《大畜》。唯畜之極而通,豁達無礙,如天衢然。
此不徒為仕者之占,《大學章句》所謂用力之久,一旦豁然貫通者,亦是此意。多識前言往行以畜其德者,以之可也。
蔡氏清曰:觀畜極而通之意,則知君子患屈之未至耳,不患其不伸也。
案 “何”字,《程傳》以為誤加,《本義》以為發語,而諸家皆以荷字為解,義亦可從。蓋“剛上尚賢”者,唯上九一爻當之,且為艮主,是卦之主也,故取尚賢之義。
則是賢路大通,卦所謂“不家食”者此已。取艮主之義,則能應天止健,卦所謂涉大川者此已,故天衢者,喻其通也。“荷天之衢”者,言其遇時之通也。《雜卦》云:“大畜 總論 胡氏炳文曰:他卦取陰陽相應,此取相畜。內卦受畜,以自止為義,外卦能畜,以止之為義。獨三與上居內外卦之極,畜極而通,不取止義。
葉氏良佩曰:卦《彖》兼取畜止、畜聚二義,《大象》專取畜聚義,六爻專取畜止義。初九進則“有厲”,唯利于已,知難而止者也;九二處得中道,能“說輹”而不行,時止則止者也;九三與上合志,其進也如良馬之馳逐,此畜極而通之象,然猶以“艱貞”閑習為戒者,慮其可進而銳于進也;六四當大畜之任,能止惡于初,若童牛始角而加之以牿,則大善之吉也;六五制惡有道,得其機會,故其象以“豮豕之牙”,其占雖吉,然比之于四則有間矣。或問六四“元吉”,《傳》曰“有喜”,六五之吉,乃曰”有慶”,何也?曰:論為力之難易,則四為易,故曰“元吉”;論其功之廣狹,則五為廣,故曰“有慶”;上九之“亨”,畜極而大通也,故以天之衢為象,“云行雨施,天下平也”,其斯以為道大行乎?案 “有厲”“說輹”,則猶“家食”者也,阻于“大川”者也。“牿牛”“豮豕”,則猶治不肖者也,弘濟艱難者也。至“良馬逐”則漸通矣。然猶防賢路之崎嶇,而“日閑輿衛”,故至于“何天之衢”,然后大道夷而險阻去也,卦爻義之相關者在此。
頤.艮.震程傳 《頤序卦》:“物畜然后可養,故受之以頤。”夫物既畜聚,則必有以養之,無養則不能存息。《頤》所以次《大畜》也,卦上艮下震,上下二陽爻,中含四陰,上止而下動,外實而中虛,人頤頷之象也。頤,養也。人口所以飲食,養人之身,故名為《頤》。圣人設卦,推養之義,大至于天地養育萬物,圣人養賢以及萬民,與人之養生、養形、養德、養人,皆頤養之道也。動息節宣,以養生也;飲食衣服,以養形也;威儀行義,以養德也;推己及物,以養人也。
頤,貞吉,觀頤,自求口實。
本義 “頤”,口旁也。口食物以自養,故為養義。為卦上下二陽,內含四陰,外實內虛,上止下動,為頤之象,養之義。“貞吉”者,占者得正則吉。“觀頤”,謂以其所養之道。“自求口實”,謂觀其所以養身之術,皆得正則吉也。
程傳 頤之道,以正則吉也。人之養身、養德、養人、養于人,皆以正道則吉也。
天地造化,養育萬物,各得其宜者,亦正而已矣。“觀頤,自求口實”,觀人之所頤,與其自求口實之道,則善惡吉兇可見矣。
集說 《朱子語類》云:養須是正則“吉”。“觀頤”,是觀其養德正不正。“自求口實”,是觀其養身正不正,未說到養人處。
陳氏琛曰:集義以養其氣,寡欲以養其心,守圣道而不溺于虛無,崇圣學而不流于術數,則所以養德者正矣。窮而不屑于嘑蹴,達而不至于素餐,不以貧賤饑渴害其心,不以聲色臭味汩其性,則所以養身者正矣。
陸氏銓曰:“觀頤”,即考其善不善;“自求口實”,即于己取之而已矣。
案 陸氏說與《傳》義異,蓋云觀其所養者,以自求養而已,如所養者德乎?則當自求其所以養德之道;如所養者身乎?則當自求其所以養身之方,與夫子《彖傳》語意尤合也。
初九,舍爾靈龜,觀我朵頤。兇。
本義 “靈龜”,不食之物。“朵”,垂也。“朵頤”,欲食之貌。初九陽剛在下,足以不食,乃上應六四之陰,而動于欲,“兇”之道也,故其象占如此。
程傳 《蒙》之初六,蒙者也,爻乃主“發蒙”而言;《頤》之初九,亦假外而言。
“爾”,謂初也。“舍爾”之“靈龜”,乃“觀我”而“朵頤”,“我”對爾而設。初之所以“朵頤”者,四也。然非四謂之也,假設之辭耳。九陽體剛明,其才智足以養正者也。
龜能咽息不食,“靈龜”,喻其明智,而可以不求養于外也。才雖如是,然以陽居動體,而在頤之時。求頤,人所欲也。上應于四,不能自守,志在上行,說所欲而朵頤者也。
心既動,則其自失必矣。迷欲而失己,以陽而從陰,則何所不至?是以兇也。“朵頤”,為朵動其頤頷,人見食而欲之,則動頤垂涎,故以為象。
集說 王氏弼曰:“朵頤”者,嚼也。以陽處下,而為動始,不能令物由己養,動而求養者也。夫安身莫若不競,修己莫著自保,守道則福至,求祿則辱來。居養賢之世,不能貞其所履以全其德,而舍其“靈龜”之明兆,羨我“朵頤”而躁求,兇莫甚焉。
蘇氏軾曰;養人者,陽也。養于人者,陰也。君子在上足以養人,在下足以自養。
初九以一陽而伏于四陰之下,其德足以自養,而無待于物者,如龜也。不能守之而觀于四,見其可欲,“朵頤”而慕之,為陰之所致也,故“兇”。
鄭氏汝諧曰:《頤》之上體皆“吉”,而下體皆“兇”。上體止也,下體動也。在上而止,養人者也。在下而動,求養于人者也。動而求養于人者,必累于口體之養。故雖以初之剛陽,未免于動其欲而觀“朵頤”也。
何氏楷曰:初與上陽剛之德同,而吉兇不同者,初為動之主,上為止之主,養道宜靜故也。
附錄 項氏安世曰:《頤》卦唯有二陽,上九在上,謂之“由頤”,固為所養之主。
初九在下,亦足為自養之賢,靈龜伏息而在下,初九之象也。“朵頤”在上而下垂,上九之象也。上九為卦之主,故稱“我”。群陰從我而求養,固其所也。初九本無所求,乃亦仰而“觀我”,有靈而不自保,有貴而不自珍,宜其“兇”也。初九本靈本貴,圣 六二,顛頤,拂經,于丘頤,征兇。
本義 求養于初,則顛倒而違于常理;求養于上,則往而得兇。“丘”,土之高者,上之象也。
程傳 女不能自處,必從男;陰不能獨立,必從陽。二陰柔不能自養,待養于人者也。天子養天下,諸侯養一國,臣食君上之祿,民賴司牧之養,皆以上養下,理之正也。
二既不能自養,必求養于剛陽,若反下求于初,則為顛倒,故云“顛頤。”顛則拂違經常,不可行也。若求養于丘,則往必有“兇”。丘在外而高之物,謂上九也。卦止二陽,既不可顛頤于初,若求頤于上九,往則有“兇”。在頤之時,相應則相養者也。上非其應而往求養,非道妄動,是以兇也。“顛頤”則“拂經”,不獲其養爾;妄求于上,往則得“兇”也。今有人,才不足以自養,見在上者勢力足以養人,非其族類,妄往求之,取辱得兇必矣。六二中正,在他卦多吉,而兇,何也?曰,時然也,用柔既不足以自養,初上二爻,皆非其與,故往求則悖理而得“兇”也。
集說 項氏安世曰:二五得位得中,而不能自養,反由頤于尤位之爻,與常經相悖,故皆為“拂經”。上艮體,故為于“丘”。
黃氏干曰:《頤》之六爻,只是顛拂二字,求養于下則為“顛”,求養于上則為“拂”。
六二比初而求上,故“顛頤”當為句。“拂經于丘頤”為句,“征兇”則其占辭也。六三“拂頤”,雖與上為正應,然是求于上以養己,故“兇”;六四“顛頤”,固與初為正應,然是賴初之養以養人,故雖顛而“吉”;六五“拂經”,是比于上,然是賴上九之養以養人,所以居貞而亦“吉”。
案 項氏、黃氏說,深得文意,可從。《本義》雖從《程傳》以征兇屬之丘頤,然至其解《象傳》“六二征兇,行失類也”,則曰初上皆非其類也,則亦以征兇總承兩義矣。
六三,拂頤,貞兇,十年勿用,無攸利。
本義 陰柔不中正,以處動極,拂于頤矣。既拂于頤,雖正亦兇,故其象占如此。
程傳 頤之道唯正則吉,三以陰柔之質,而處不中正,又在動之極,是柔邪不正而動者也。其養如此,拂違于頤之正道,是以“兇”也。得頤之正,則所養皆吉。求養養人,則合于義。自養,則成其德。三乃拂違正道,故戒以“十年勿用”。十,數之終,謂終不可用,無所往而利也。
集說 張子曰:履邪好動,系說于上,不但拂頤之經而已,害頤之正莫甚焉,故“兇”。
楊氏時曰:頤正則吉,六三不中正而居動之極,拂頤之正也。“十年勿用”,則終不可用矣,何利之有?鄭氏汝諧曰:三應于上,若得所養,而兇莫甚于三,蓋不中不正而居動之極,所以求養于人者,必無所不至,是謂拂于頤之正,兇之道也。“十年勿用無收利”,戒之也, 六四,顛頤吉,虎視眈眈,其欲逐逐,無咎。
本義 柔居上而得正,所應又正,而賴其養以施于下,故雖顛而吉。“虎視眈眈”,下而專也。“其欲逐逐”,求而繼也。又能如是,則“無咎”矣。
程傳 四在人上,大臣之位。六以陰居之,陰柔不足以自養,況養天下乎?初九以剛陽居下,在下之賢也。與四為應,四又柔順而正,是能順于初,賴初之養也。以上養下則為順,今反求下之養,顛倒也,故曰“顛頤”。然己不勝其任,求在下之賢而順從之,以濟其事,則天下得其養,而己無曠敗之咎,故為“吉”也。夫居上位者,必有才德威望,為下民所尊畏,則事行而眾心服從。若或下易其上,則政出而人違,刑施而怨起,輕于陵犯,亂之由也。六四雖能順從剛陽,不廢厥職,然質本陰柔,賴人以濟,人之所輕,故必養其威嚴,“眈眈”然如“虎視”,則能重其體貌,下不敢易。又從于人者必有常。若問或無繼,則其政敗矣。“其欲”,謂所須用者。必逐逐相繼而不乏,則其事可濟。若取于人而無繼,則困窮矣。既有威嚴,又所施不窮,故能“無咎”也。二“顛頤”則“拂經”,四則吉,何也?曰:二在上而反求養于下,下非其應類,故為“拂經”。
四則居上位,以貴下賤,使在下之賢,由己以行其道,上下之志相應而施于民,伺吉如之?自三以下,養口體者也。四以上,養德義者也。以君而資養于臣,以上位而賴養于下,皆養德也。
集說 蘇氏軾曰:自初而言之,則初之見養于四為“兇”。自四言之,則四之得養初九為“吉”。
游氏酢曰:以上養下,頤之正也。若在上而反資養于下,則于頤為倒置矣。此二與四所以俱為“顛頤”也。然二之志在物,而四之志在道,故四“顛頤”而“吉”,而二則“征兇”也。
《朱子語類》:問:《音辯》載馬氏曰:“眈眈”,虎下視貌,則當為下而專矣。曰:然。又問:“其欲逐逐”如何?曰:求于下以養人,必當繼續求之,不厭乎數,然后可以養人而不窮。
吳氏澄曰:自養于內者莫如龜,求養于外者莫如虎,故《頤》之初九六四,取二物為象。四之于初,其下賢求益之心,必如虎之視下求食而后可。其視下也,專一而不他;其欲食也,繼續而不歇。如是,則于人不貳,于己不自足,乃得居上求下之道。
林氏希元曰:茍下賢之心不專,則賢者不樂告以善道;求益之心不繼,剛才有所得而遽自足。
六五,拂經,居貞吉,不可涉大川。
本義 六五陰柔不正,居尊位而不能養人,反賴上九之養,故其象占如此。
程傳 六五,頤之時居君位,養天下者也。然其陰柔之質,才不足以養天下,上有剛陽之賢,故順從之,賴以養己以濟天下。君者養人者也,反賴人之養,是違拂于經常。
集說 邱氏富國曰:《豫》五不言豫,以《豫》由乎四也。《頤》五不言頤,以《頤》由乎上也。
林氏希元曰:不能養人,而反賴上九以養于人,故其象為“拂經”,言反常也。然在己不能養人,而賴賢者以養,亦正道也,故“居貞”而“吉”。若不用人而自用,則任大責重,終不能勝,如“涉大川”,終不能濟,故“不可”。
上九,由頤,厲吉,利涉大川。
本義 六五賴上九之養以養入,是物由上九以養也。位高任重,故厲而吉。陽剛在上,故利涉川。
程傳 上九以剛陽之穗,居師傅之任,六五之君,柔順而從于己,賴己之養,是當天下之任,天下由之以養也。以人臣而當是任,必常懷危厲則吉也。如伊尹、周公,何嘗不憂勤競畏,故得終吉。夫以君之才不足,而倚賴于己,身當天下大任,宜竭其才力,濟天下之艱危,成天下之治安,故曰“利涉大川”。得君如此之專,受任如此之重,茍之濟天下艱危,何足稱委遇而謂之賢乎?當盡誠竭力而不顧慮,然惕厲則不可忘也。
集說 王氏弼曰:以陽處上,而履四陰,陰不能獨為主,必宗于陽也,故莫不由之以得其養。
李氏舜臣曰:《豫》九四曰“由豫”者,即“由頤”之謂也。“由豫”在四,猶下于五也,而已有可疑之跡。“由頤”在上,則過中而嫌于不安,故“厲”。
邱氏富國曰:陽實陰虛,實者養人,虛者求人之養,故四陰皆求養于陽者。然養之權在上,是二陽爻又以上為主,而初陽亦求養者也,故直于上九一爻曰“由頤”焉。
總論 吳氏曰慎曰:養之為道,以養人為公,養己為私。自養之道,以養德為大,養體為小。艮三爻皆養人者,震三爻皆養己者。初九、六二、六三,皆自養口體,私而小者也。六四、六五、上九,皆養其德以養人,公而大者也。公而大者吉,得頤之正也,私而小者兇,失頤之貞也。可不觀頤而自求其正邪? 大過.兌上.巽下程傳 《大過序卦》曰:“頤者,養也。不養則不可動,故受之以大過。”凡物養而后能成,成則能動,動則有過,《大過》所以次《頤》也。為卦上兌下巽,澤在木上, 大過,棟橈,利有攸往,亨。
本義 “大”,陽也。四陽居中過盛,故為《大過》。上下二陰不勝其重,故有“棟橈”之象。又以四陽雖過,而二五得中,內巽外說,有可行之道,故利有所往而得“亨”也。
程傳 《小過》,陰過于上下。《大過》,陽過于中。陽過于中而上下弱矣,故為“棟橈”之象。棟取其勝重,四陽聚于中,可謂重矣。九三九四皆取棟象,謂任重也。橈,取其本末弱,中強而本末弱,是以橈也。陰弱而陽強,君子盛而小人衰,故利有攸往而亨也。棟,今人謂之檁。
集說 王氏宗傳曰:天下之事,固有正理,豈可過耶?然古今固有所謂非常之事者,以理而論,亦無非君子之時中,特其事大勢重,不常見爾。
《朱子語類》:問:《大過》、《小過》,先生與伊川之說不同。曰:然。伊川此論,正如以反經合道為非相似,殊不知《大過》自有《大過》時節,《小過》自有《小過》時節。處《大過》之時,則當為《大過》之事。處《小過》之時,則當為《小過》之事。
在事雖是過,然適當其時合當如此作,便是合義。
胡氏一桂曰:或疑《頤》與《大過》對者也,何不名為《小過》?《中孚過》與《小過》對者也,何不名為《大過》?蓋《大過》以四陽在中言,《小過》以四陰在外言,此是圣人內陽外陰之意。
胡氏炳文曰:既曰“棟橈”,又曰“利有攸往亨”,何也?曰:“棟橈”,以卦象言也,利往而后亨。是不可無大有為之才,而天下亦無不可為之事,以占言也。
何氏楷曰:“棟”,《說文》謂之極,《爾雅》謂之桴,其義皆訓中也,即屋之脊檁。
唯《大過》是以“棟橈”,是以“利有攸往”,唯有攸往,是以“亨”,《翼傳》乃字當玩。
卦辭言棟,概指二三四五言也。爻辭專及三四者,舉中樞也。
初六,藉用白茅,無咎。
本義 當《大過》之時,以陰柔居巽下,過于畏慎而“無咎”者也,故其象占如此。
“白茅”,物之潔者。
程傳 初以陰柔巽體而處下,過于畏慎者也。以柔在下,用,茅藉物之象,不錯諸地而藉以茅,過于慎也,是以“無咎”。茅之為物雖薄,而用可重者,以用之能成敬慎 集說 胡氏瑗曰:為事之始,不可輕易,必須恭慎,然后可以免咎。況居《大過》之時,是其事至重,功業至大,尤不易于有為,必當過分而慎重,然后可也,:茍于事始慎之如此,則可以立天下之大功,興天下之大利,又何咎之有哉?朱氏震曰:茅之為物薄而用重,過慎也。過慎者,慎之至也。《大過》君子,將有事焉,以任至大之事,過而“無咎”者,其唯過于慎乎!過非正也,初六執柔處下,不犯乎剛,于此而過,其誰咎之?趙氏玉泉曰:當過時而陰居巽下,是以過慎之心任事,遵始慮終,無所不至。如物措諸地,又藉之以白茅焉,如是則視天下無可忽之事者,舉天下無不可為之事,身無過動,行無敗謀,何咎之有?案 胡氏、朱氏、趙氏說,極于卦義相關。蓋《大過》者,大事之卦也。自古任大事者,必以小心為基,故圣人于初爻發義。任重大者,棟也;基細微者,茅也。棟支于上,茅藉于下。故《系傳》云:“茅之為物薄,而用可重也”,正對棟為重物、重任而言。
九二,枯楊生稊,老夫得其女妻,無不利。
本義 陽過之始,而比初陰,故其象占如此。“稊”,根也,榮于下者也。榮于下則生于上矣。夫雖老而得女妻,猶能成生育之功也。
程傳 陽之大過,比陰則合,故二與五,皆有生象。九二當《大過》之初,得中而居柔,與初密比而相與。初既切比于二,二復無應于上,其相與可知。是剛過之人,而能以中自處,用柔相濟者也。過剛則不能有所為,九三是也。得中用柔,則能成大過之功,九二是也。楊者,陽氣易感之物,陽過則枯矣。楊枯槁而復生稊,陽過而未至于極也。九二陽過而與初,老夫得女妻之象。老夫而得女妻,則能成生育之功。二得中居柔而與初,故能復生稊,而無過極之失,無所不利也。在《大過》陽爻居陰則善,二與四是也。二不言吉,方言無所不利,未遽至吉也。“稊”,根也,劉琨《勸進表》云:生繁華于枯黃,謂枯根也。鄭康成《易》亦作荑字,與稊同。
集說 司馬氏光曰:《大過》剛已過矣,止可濟之以柔,不可濟之以剛也。故《大過》之時,皆以居陰為吉,不以得位為美。
楊氏時曰:聞之蜀僧云,四爻之剛,雖同為木,然或為楊,或為棟。棟負眾榱,則木之強者也。楊為早凋,則木之弱者也。此卦本末皆弱,二近于本,五近于末,故均為木之弱也。
項氏安世曰:二五皆濱于澤,楊,澤木也。當《大過》之時,故稱枯焉。過則木枯也。
胡氏炳文曰:巽為木,兌為澤,楊近澤之木,故以取象。枯楊,大過象;稊,初在下象;老夫,九象;女妻,初柔在下象。九二陽雖過而下比于陰,如枯陽雖過于老,稊榮于下,則復生于上矣。老夫而得女妻,雖過以相與,終能成生育之功。無他,以陽從陰,過而不過,生道也。
九三,棟橈,兇。
本義 三四二爻,居卦之中,棟之象也。九三以剛居剛,不勝其重,故象橈而占“兇”。
程傳 夫居大過之時,興大過之功,立大過之事,非剛柔得中,取于人以自輔,則不能也。既過于剛強,則不能與人同。常常之功。尚不能獨立,況大過之事乎!以圣人之才,雖小事必取于人,當天下之大任,則可知矣。九三以大過之陽,復以剛自居而不得中,剛過之甚者也。以過甚之剛,動則遠于中和,而拂于眾心,安能當大過之任乎?故不勝其任。如棟之橈,傾敗其室,是以兇也。取棟為象者,以其無輔而不能勝重任也。
或曰:三巽體而應于上,豈無用柔之象乎?曰:言《易》者貴乎識勢之重輕,時之變易。
三居過而用剛,巽既終而且變,豈復有用柔之義?應者謂志相從也,三方過剛,上能系其志乎?集說 俞氏琰曰:卦有四剛爻,而九三過剛特甚,故以卦之棟橈屬之。
吳氏曰慎曰:九三“棟橈”,自橈也,所謂太剛則折,故《彖》有取于“剛過而中,巽而說行”也。
九四,棟隆吉,有它吝。
本義 以陽居陰,過而不過,故其象隆而占“吉”。然下應初六,以柔濟之,則過于柔矣,故又戒以有它則吝也。
程傳 四居近君之位,當《大過》之任者也。居柔為能用柔相濟,既不過剛,則能勝其任,加棟之隆起,是以吉也。隆起,取不下橈之義。《大過》之時,非陽剛不能濟,以剛處柔為得宜矣。若又與初六之陰相應,則過也。既剛柔得宜,而志復應陰,是有它也。有它則有累于剛,雖未至于大害,亦可吝也。蓋《大過》之時,動則過也。有它,謂更有他志。吝為不足之義,謂可少也。或曰:二比初則無不利,四若應初則為吝,何也?曰:二得中而比于初,為以柔相濟之義;四與初為正應,志相系者也。九既居四,剛柔得宜矣,復牽系于陰以害其剛,則可吝也。
集說 劉氏牧曰:《大過》之時,陽爻皆以居陰為美,有應則有“它吝”。
李氏過曰:下卦上實而下弱,下弱則上傾。故三居下卦之上,而曰棟橈兇,言下弱而無助也。上卦上弱而下實,下實則可載。故四居上卦之下,而曰“棟隆吉”,言下實而不橈也。此二爻當分上下體看。
吳氏曰慎曰:三四居卦之中,皆有棟象。三橈而四隆者,三以剛居剛,四以剛居柔,一也;三在下,四在上,二也;三于下卦為上實下虛,四于上卦為下實上虛,三也。
九五,枯楊生華,老婦得其士夫,無咎無譽。
本義 九五陽過之極,又比過極之陰,故其象占皆與二反。
程傳 九五當《大過》之時,本以中正居尊位,然下無應助,固不能成《大過》之功。而上比過極之陰,其所相濟者,如枯楊之生華。枯楊下生根稊,則能復生,如《大過》之陽,興成事功也。上生華秀,雖有所發,無益于枯也。上六過極之陰,老婦也。
五雖非少,比老婦則為壯矣,于五無所賴也,故反稱婦得。過極之陰,得陽之相濟,不為無益也。以士夫而得老婦,雖無罪咎,殊非美也,故云“無咎”“無譽”,《象》復言其可丑也。
集說 沈氏該曰:九二比于初,近本也,“生稊”之象也。九五承于上,近末也,“生華”之象也。
何氏楷曰:“生稊”則生機方長,“生華”則泄且竭矣。二所與者初,初,本也,又巽之主爻,為木、為長、為高;木已過而復芽,又長且高,故有往亨之理。五所與者上,上末也,又兌之主爻,為毀折,為附決,皆非木之所宜;木已過而生華,又毀且折,理無久生已。
上六,過涉滅頂,兇,無咎。
本義 處過圾之地,才弱不足以濟,然于義為“無咎”矣。蓋殺身成仁之事,故其象占如此。
程傳 上六以陰柔處過極,是小人過常之極者也。小人之所謂大過,非能為大過人之事也。直過常越理,不恤危亡,履險蹈禍而已,如過涉于水,至滅沒其頂,其“兇”可知。小人狂躁以自禍,蓋其宜也。復將何尤?故曰“無咎”,言自為之,無所怨咎也。
因澤之象而取涉義。
集說 錢氏志立曰:澤之滅木,上之所以滅頂也。雖至滅頂,然有不容不涉,即不得不過者,孔子所以觀卦象,而有獨立不懼之思也。
案 此爻,《程傳》以為履險蹈禍之小人,《本義》以為殺身成仁之君子。《本義》之說,固比《程傳》為長。然又有一說,以為《大過》之極,事無可為者。上六柔為說主,則是能從容隨順,而不為剛激以益重其勢,故雖處過涉滅頂之兇,而無咎也。如東京之季,范李之徒,適足以推波助瀾,非救時之道。況上六居無位之地,委蛇和順,如申屠蟠、郭泰者,君子弗非也,此說亦可并存。
總論 馮氏椅曰:《易》大抵上下畫停者,從中分反對為象,非他卦相應之例也,《頤》、《中孚》、《小過》皆然,而此卦尤明。三與四對,皆為棟象,上隆下橈也;二與五對,皆為“枯楊”之象,上華下稊也;初與上對,初為“藉用白茅”之慎,上為“過涉滅頂” 龔氏煥曰:《大過》本為陽過,若復以陽居陽,則愈過矣。故諸爻以陽居陰者皆“吉”,以陽居陽者皆“兇”,與大壯諸爻取義略同。
坎.坎上.坎下程傳 《習坎序卦》:“物不可以終過,故受之以坎。坎者,陷也。”理無過而不已,過極則必陷,《坎》所以次《大過》也。習,謂重習。他卦雖重,不加其名,獨坎加習者,見其重險,險中復有險,其義大也。卦中一陽,上下二陰,陽實陰虛,上下無據,一陽陷于二陰之中,故為坎陷之義。陽居陰中則為陷,陰居陽中則為麗。凡陽在上者止之象。在中陷之象,在下動之象。陰在上說之象,在中麗之象,在下巽之象。陷則為險。習,重也。如學習溫習,皆重復之義也。坎陷也,卦之所言,處險難之道。坎,水也,一始于中,有生之最先者也,故為水。陷,水之體也。
習坎,有孚,維心亨,行有尚。
本義 習,重習也。坎。險陷也。其象為水,陽陷陰中,外虛而中實也。此卦上下皆坎,是為重險。中實為有孚心亨之象,以是而行,必有功矣,故其占如此。
程傳 陽實在中,為中有孚信。“維心享”,維其心誠一,故能亨通。至誠可以通金石,蹈水火,何險難之不可亨也?行有尚,謂以誠一而行,則能出險,有可嘉尚,謂有功也。不行則常在險中矣。
集說 孔氏穎達曰:坎是險陷之名,習者便習之義。險難之事,非經便習,不可以行。故須便習于坎,事乃得用,故云“習坎”也。案諸卦之名,皆于卦上不加其字。此坎卦之名特加習者,以坎為險難,故特加習名。
胡氏瑗曰:此卦在八純之數,其七卦皆一字名,獨此加習字者,何也?蓋乾主于健,坤主于順,若是之類,率皆一寧可以盡其義。而此卦上下皆險,以是為險難重疊之際。
君子之人,必當預積習之,然后可以濟其險阻,故圣人特加習字者此也。
蘇氏軾曰:坎,險也。水之所行,而非水也,唯水為能習行于險,其不直曰坎而曰“習坎”,取于水也。
呂氏大臨曰:“習坎”,更試乎至難也。八卦乾健坤順,震動艮止,離明坎險,巽入兌說。唯險非吉德,君子所不取,故于坎也,獨以習坎為名。更試重險,乃君子所有事也。
薛氏溫其曰:坎非用物,以習為用,故名異它卦,蓋言用坎之人也。
張氏浚曰:習,安行不息之稱。習坎險可出矣。夫陽陷于陰,非出險則功無自興。
曰習坎,求以出險也。
鄧氏汝諧曰:復習溫習,皆有重義。水雖至險,而習乎水者,雖出入乎水而不能溺, 李氏舜臣曰:坎之中實是為誠,離之中虛是為明。中實者坎之用,中虛者離之用也。
作《易》者,因坎離之中,而寓誠明之用,古圣人之心學也。
胡氏炳文曰:他卦亨字,《本義》例以為占,唯此則曰中實為有孚心亨之象,蓋他卦事之亨也,此心之亨也。陽實,“有孚”之象。陽明,心亨之象。
章氏潢曰:六十四卦,獨于坎卦指出心以示人,可見心在身中,真如一陽陷于二陰之內,所謂道心惟微者此也。
吳氏曰慎曰:陽陷陰中,所以為坎。中實“有孚”,所以處險。有孚則誠立,心亨則明通。心之體,靜而常明,如一陽藏于二陰中也。心之用動而不息,如二陰中一陽之流行也。一陽者流行之本體,二陰者所在之分限。流而不踰限,動而靜也。限之而安流,靜而動也。有孚心亨之義,發于習坎,至矣哉!
初六,習坎,入于坎窞,兇。
本義 以陰柔居重險之下,其陷益深,故其象占如此。
程傳 初以陰柔居坎險之下,柔弱無援,而處不得當,非能出乎險也,唯益陷于深險耳。“窞”,坎中之陷處。已在“習坎”中,更入坎窞,其“兇”可知。
集說 張氏浚曰:陰居重坎下,迷不知復,以習于惡,故“兇”,失正道也。《傳》曰:小人行險以僥幸,初六之謂。
案 如張氏說,習坎兩字,才不虛設,時俗所謂機深禍轉深者。
九二,坎有險,求小得。
本義 處重險之中,未能自出,故為“有險”之象。然剛而得中。故其占可以“求小得”也。
程傳 二當坎險之時,陷上下二陰之中,乃至險之地,是“有險”也,然其剛中之才,雖未能出乎險中,亦可小自濟,不至如初益陷入于深險,是所“求小得”也。君子處險難而能自保者,剛中而已。剛則才足自衛,中則動不失宜。
集說 楊氏時曰:求者,自求也。外雖有險而心常亨,故曰“求小得。”陳氏仁錫曰:求其小,不求其大,原不在大也。涓涓不已,流為江河,如掘地得泉,不待溢出外,然后為流水也。
案 楊氏、陳氏之說極是,凡人為學作事,必自求小得始,如水雖涓涓面有源,為行險之本也。
六三,來之坎坎。險且枕,入于坎客。勿用。
本義 以陰柔不中正,而履重險之間,來往皆險,前險而后枕,其陷益深,不可用也,故其象占如此。枕,倚著未安之意。
程傳 六三在坎險之時,以陰柔而居不中正,其處不善,進退與居皆不可者也。來下則入于險之中,之上則重險也,退來與進之皆險,故云“來之坎坎”。既進退皆險, 集說 《朱子語類》云:“險且枕”,只是前后皆險。來之自是兩字,謂下來亦坎。
上往亦坎,之,往也,進退皆險也。
王氏申子曰:下卦之險已終,上卦之險又至,進退皆險,則寧于可止之地而暫息焉。
且者聊爾之辭,枕者息而來安之義。能如此,雖未離乎險,亦不至深入于坎窞之中也。
其進而入,則陷益深,為不可用。勿者,止之之辭也。
案 “險且枕”,《傳》義與王氏分為三說,王氏以為戒處險者順聽之意,似與《需》之六四,義足相發。
六四,樽酒簋,貳用缶,納約自牖,終無咎。
本義 晁氏云:先儒讀“樽酒簋”為一句,“貳用缶”為一句,今從之。貳,益之也。《周禮》,大祭三貳,弟子職,左執虛豆,右執挾匕,周旋而貳,是也。九五尊位,六四近之,在險之時,剛柔相際,故有但用薄禮,益以誠心,進結“自牖”之象。牖非所由之正,而室之所以受明也。始雖艱阻,終得“無咎”,故其占如此。
程傳 六四陰柔而下無助,非能濟天下之險者,以其在高位,故言為臣處險之道。
大臣當險難之時,唯至誠見信于君,其交固而不可間,又能開明君心,則可保“無咎”矣。夫欲上之篤信,唯當盡其質實而已。多儀而尚飾,莫如燕享之禮,故以燕享喻之。
言當不尚浮飾,唯以質實,所用一樽之酒,二簋之食,復以瓦缶為器,質之至也。其質實如此,又須納約自牖。“納約”謂進結于君之道。牖開通之義。室之暗也,故設牖所以通明。“自牖”,言自通明之處,以況君心所明處。《詩》云:天之牖民,如誦如篪。
毛公訓牖為道,亦開通之謂。人臣以忠信善道結于君心,必自其所明處乃能入也。人心有所蔽,有所通。所蔽者,暗處也;所通者,明處也。當就其明處而告之,求信則易也。
故云“納約自牖”。能如是,則雖艱險之時,終得無咎也。且如君心蔽于荒樂,唯其蔽也故爾,雖力詆其荒樂之非,如其不省何?必于所不蔽之事,推而及之,則能悟其心矣。
自古能諫其君者,未有不因其所明也。故訐直強勁者,率多取忤,而溫厚明辯者,其說多行。且如漢祖愛戚姬,將易太子,是其所蔽也。群臣爭之者多矣,嫡庶之義,長幼之序,非不明也,如其蔽而不察何?四老者,高祖素知其賢而重之,此其不蔽之明心也,故因其所明而及其事,則悟之如反乎。且四老人之力,孰與張良群公卿及天下之士?其言之切,孰與周昌、叔孫通?然而不從彼而從此者,由攻其蔽與就其明之異耳。又如趙王太后愛其少于長安君,不肯使質于齊,此其蔽于私愛也。大臣諫之雖強,既曰蔽矣,其能聽乎?愛其子而欲使之長久富貴者,其心之昕明也。故左師觸龍因其明而導之以長久之計,故其聽也如響。非唯告于君者如此,為教者亦然。夫教必就人之所長,所長者,心之所明也。從其心之所明而入,然后推及其余,孟子所謂成德達才是也。
集說 王氏弼曰:處重險而履正,以柔居柔,履得其位。以承于五,五亦得位。剛柔各得其所,皆無余應,以相承比,明信顯著,不存外飾,處坎以斯,雖復一樽之酒, 崔氏憬曰:于重險之時,居多懼之地。比五而承陽,修其潔誠,進其忠信,則終“無咎”也。
郭氏雍曰:有孚者坎之德,君子行險而不失其信,所以法其德也。一樽之酒,二簋之食,瓦缶之器,至微物也。茍能虛中盡誠,以通交際之道,君子不以為失禮,所謂能用有孚之道者也。《傳》曰:茍有明信,蘋蘩薀藻之菜,筐莒錡釜之器,可薦于鬼神,可羞于王公者,無他焉,以誠為主故也。
潘氏夢旂曰:“樽酒簋貳用缶”,與《損》之“二簋可用享”同意,皆言不事多儀而尚誠實也。“納約自牖”,與《睽》之“遇主于巷”同意,皆言自間道而通于君也。六四居大臣之位,當坎險之時,盡其誠實,雖“自牖”而“納約”,而終“無咎”,唯《睽》、《坎》之時為然。
何氏楷曰:“貳”,副也,謂樽酒而副以簋也。"L》天子大臣出會諸侯,主國樽股簋副是也。
案 簋貳之說,何氏得之。
九五,坎不盈,祗既平,無咎。
本義 九五雖在坎中,然以陽剛中正居尊位,而時亦將出矣,故其象占如此。
程傳 九五在坎之中,是“不盈”也,盈則平而出矣。“祗”,宜音柢,抵也。《復》卦云:“無祗悔”,必抵于已平則“無咎”。既曰“不盈”,則是未平而尚在險中,未得“無咎”也。以九五剛中之才居尊位,宜可以濟于險,然下無助也。二陷于險中未能出,余皆陰柔無濟險之才。人君雖才,安能獨濟天下之險?居君位而不能致天下出于險,則為有咎,必“祗既平”乃得“無咎”。
集說 《朱子語類》云:“坎不盈,祗既平”,祗字他無說處,看來只得作抵字解,《復》卦亦然。
俞氏琰曰:“坎不盈”,以其流也。《彖傳》云“水流而不盈”是也,“不盈”則適至于“既平”,故“無咎”。
何氏楷曰:“祗”,適也,猶言適足也。言適于平而已,即《彖傳》所謂“水流而不盈”也。
案 如《程傳》說,則“不盈”為未能盈科出險之義,與《彖傳》異指矣,須以俞氏、何氏之說為是。蓋“不盈”,水德也。有源之水,雖涓微而不舍晝夜,雖盛大而不至盈溢,唯二五剛中之德似之。此所以始于小得,而終于不盈也。
上六,系用徽纆,寘于叢棘,三歲不得,兇。
本義 以陰柔居險極,故其象占如此。
程傳 上六以陰柔而居險之極,其陷之深者也。以其陷之深,取牢獄為喻,如系縛 不得免也,其“兇”可知。
集說 王氏弼曰:囚執賓于思過之地,自修三歲,乃可以求復,故曰“三歲不得兇”。
吳氏澄曰:《周官司圜》收教罷民,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其不能改而出圜上者,殺。三歲不得,其罪大而不能改者與?案 不得者,不能得其道也。如悔罪思愆,是謂得道。則其困苦幽囚,止於三歲矣。
圣人之教人動心忍性以習于險者,雖罪苦已成,而猶不忍棄絕者如此。
總論 龔氏煥曰:坎卦本以陽陷為義,至爻辭則陰陽皆陷,不以陽陷于陰為義矣。
二“小得”,五“既平”,是陽之陷為可出;初與三之“入于坎宮”,上之“三歲不得”,則陰之陷反為甚。《易》卦爻取義不同多如此。
離.離上.離下程傳 《離序卦》:“坎者陷也,陷必有所麗,故受之以離,離者麗也,”陷于險難之中,則必有所附麗,理自然也,《離》所以次《坎》也。離,麗也,明也。取其陰麗于上下之陽,則為附麗之義。取其中虛,則為明義。離為火,火體虛,麗于物而明者也。又為日,亦以虛明之象。
離,利貞,亨,畜牝牛,吉。
本義 “離”,麗也。陰麗于陽,其象為火,體陰而用陽也。物之所麗,貴乎得正。
“牝牛”,柔順之物也,故占者能正則“亨”,而“畜牝牛”則“吉”也。
程傳 “離”,麗也。萬物莫不皆有所麗,有形則有麗矣。在人則為所親附之人,所由之道,所主之事,皆其所麗也。人之所麗,利于貞正。得其正,則可以亨通。故曰“離利貞亨”。“畜牝牛吉”,牛之性順而又牝焉,順之至也。既附麗于正,必能順于正道,如牝牛則吉也。“畜牝牛”,謂養其順德。人之順德,由養以成,既麗于正,當養習以成其順德也。
集說 王氏弼曰:《離》之為卦,以柔為正,故必貞而后乃亨。柔外于內而履正中,牝之善也。外強而內順,牛之善也。離之為體,以柔順為主者也,故不可以畜剛猛之物,而“吉”于“畜牝牛”也。
郭氏忠孝曰:乾為馬,坤為牝馬;坤為牛,離為牝牛,象之宜也。
《朱子語類》:問:《離》卦是陽包陰,占“利畜牝牛”,便也是宜畜柔順之物。曰:然。
吳氏澄曰:牛、牝皆坤象,離中畫一陰,坤之中畫也,故象牝牛。
胡氏炳文曰:坎之明在內,以剛健而行之于外。離之明在外,當柔順以養之于中。
案 “畜牝牛”,胡氏、吳氏之說為切。蓋《離》,明也,高明柔克,則用明而不傷矣。
初九,履錯然。敬之無咎。
本義 以剛居下而處明體,志欲上進,故有“履錯然”之象,“敬之”則“無咎”矣。戒占者宜如是也。
程傳 陽固好動,又居下而離體。陽居下則欲進,離性炎上,志在上麗,幾于躁動。
其履錯然,謂交錯也。雖未進而跡已動矣,動則失居下之分而有咎也。然其剛明之才,若知其義而敬慎之,則不至于咎矣。初在下,無位者也。明其身之進退,乃所麗之道也。
其志既動,不能敬慎,則妄動,是不明所麗,乃有咎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身處離初,故其所履踐,恒錯然敬慎,不敢自寧,故云“履錯然,敬之無咎”。若能如此恭敬,則得避其禍而無咎。
王氏昭素曰:處萬物相見之初,履錯雜之時。
胡氏瑗曰:“錯然”者,“敬之”之貌也。居離之初,如日之初生,于事之初,則當常錯然警懼,以進德修業,所以得免其咎。
馮氏當可曰:日方出,人夙興之晨也。“履錯然”,動之始也。于其始而加敬,則終必吉。禍福幾微,每萌于初動之時,故戒其初。
趙氏彥肅曰:能敬,則動與物交,皆天理也。不能敬,則役于物而生咎矣。日出而作,故發此象。
胡氏一桂曰:“錯然”是事物紛錯之意,能敬則心有主宰,酬應不亂,可免于咎。
不能敬則反是。
案 “履錯然”,王氏、馮氏、胡氏之說為是,蓋錯雜者,處應物之初也。敬者,養明德之本也。人心之德,敬則明,不敬則昏。于應物之初而知敬,其即于咎者鮮矣。
六二,黃離,元吉。
本義 “黃”,中色,柔離乎中而得其正,故其象占如此。
程傳 二居中得正,麗于中正也。“黃”,中之色,文之美也。文明中正,美之盛也,故云“黃離”。以文明中正之德,上同于文明中順之君,其明如是,所麗如是,大善之“吉”也。
集說 王氏弼曰:居中得位,以柔處柔,履文明之盛而得其中,故曰“黃離元吉”也。
劉氏牧曰:《離》為火之象,焰猛而易燼,九四是也。過盛則有衰竭之兇,九三是也。唯二得中,《離》之“元吉”也。
俞氏琰曰:九三言“日昃之離”,六二其日中之離乎。居下卦之中而得其中道,故比他爻為最吉。六二蓋《離》之主爻也。
楊氏啟新曰:“畜牝牛”而“利貞”,六二得之,明而不失其中正,故曰“黃離”。
九三,日昃之離,不鼓缶而歌,則大耋之嗟,兇。
本義 重離之間,前明將盡,故有“日昃”之象。不安常以自樂,則不能自處而兇矣。戒占者宜如是也。
程傳 八純卦皆有二體之義,《乾》內外皆健,《坤》上下皆順,《震》威震相繼,《巽》上下順隨,《坎》重險相習,《離》二明繼照,《艮》內外皆止,《兌》彼己相說,而《離》之義在人事最大。九三居下體之終,是前明將盡,后明當繼之時。人之始終,時之革易也,故為“日昃之離”,日下昃之明也。昃則將沒矣。以理言之,盛必有衰,始必有終,常道也。達者順理為樂。“缶”,常用之器也。“鼓缶而歌”,樂其常也。不能如是,則以大耋為嗟憂,乃為“兇”也。“大耋”,傾沒也。人之終盡,達者則知其常理,樂天而已。
于常皆樂,如鼓缶而歌。不達者則恐恒有將盡之悲,乃“大耋之嗟”,為其“兇”也。
此處死生之道也。“耋”,與昳同。
集說 茍氏爽曰:初為日出,二為日中,三為日昃。
梁氏寅曰:三居下離之終,乃“日昃”之時也。夫持滿定傾,非中正之君子不能。
三處日之夕,而過剛不中,其志荒矣,故“不鼓缶而歌,則大耋之嗟”。其歌也,樂之失常也。其嗟也,裒之失常也。哀樂失常,能無“兇”乎?君子值此之時,則思患之心,與樂天之誠,并行而不悖,是固不暇于歌矣,而亦何至于嗟乎?案 梁氏之說,獨得爻義。蓋“日昃”者,喻心之昏,非喻境之變也。
九四,突如其來如,焚如,死如,棄如。
本義 后明將繼之時,而九四以剛迫之,故其象如此。
程傳 九四離下體而升上體,繼明之初,故言繼承之義。在上而近君,繼承之地也。
以陽居離體而處四,剛躁而不中正,且重剛以不正。而剛盛之勢,“突如”而來,非善繼者也。夫善繼者,必有巽讓之誠,順承之道,若舜、啟然。今四“突如其來”,失善繼之道也。又承六五陰柔之君,其剛盛陵爍之勢,氣焰如焚然,故曰“焚如”。四之所行不善如此,必被禍害,故曰“死如”。失繼紹之義,承上之道,皆逆德也,眾所棄絕,故云“棄如”。至于死棄,禍之極矣,故不假言兇也。
集說 章氏潢曰:明之于人,猶火之于木。火宿于木而能焚木,明本于人而能害人,顧用之何如耳。九四不中不正,剛氣燥暴,其害若此。
何氏楷曰:三處下卦之盡,似日之過中。四處上卦之始,似火之驟烈。
案 離,明德也。繼明者,所謂有緝熙于光明,其明不息也。與繼世之義:至無交 六五,出涕沱若,戚嗟若,吉。
本義 以陰居尊,柔麗乎中,然不得其正而迫于上下之陽,故憂懼如此,然后得“吉”。
戒占者宜如是也。
程傳 六五居尊位而守中,有文明之德,可謂善矣。然以柔居上,在下無助,獨附麗于剛強之間,危懼之勢也。唯其明也,故能畏懼之深,至于出涕;憂慮之深。至于“戚嗟”,所以能保其吉也。“出涕戚嗟”,極言其憂懼之深耳,時當然也。居尊位而文明,知憂畏如此,故得“吉”,若自恃其文明之德,與所麗中正,泰然不懼,則安能保其吉也?集說 蔡氏淵曰:《坎》、《離》之用在中,二五皆卦之中也。坎五當位而二不當位,故五為勝。離二當位而五不當位,故二為勝。
劉氏定之曰:坎者陰險之卦,惟剛足以濟之,沉潛剛克也。《離》者陽躁之卦,唯柔足以和之,高明柔克也。二五同歸于“吉”,以柔而然也。
案 唯六二為得明德之正,三之歌嗟,四之突來,則明德昏而性情蕩,忿欲仍而災患至矣。能返之者,其唯哀悔之心乎!五有中德,又適昏極將明之候,故取象如此。三之“嗟”,樂過而悲也。五之“嗟”,自怨自艾也。
上九,王用出征,有嘉折首,獲匪其丑,無咎。
本義 剛明及遠,威震而刑不濫,“無咎”之道也,故其象占如此。
程傳 九以陽居上,在離之終,剛明之極者也。明則能照,剛則能斷。能照足以察邪惡,能斷足以行威刑。故王者宜用如是剛明,以辨天下之邪惡,而行其征伐,則有嘉美之功也。征伐,用刑之大者。夫明極則無微不照,斷極則無所寬宥,不約之以中,則傷于嚴察矣。去天下之惡,若盡究其漸染詿誤,則何可勝誅?所傷殘亦甚矣。故但當折取其魁首,所執獲者,非其丑類,則無殘暴之咎也。《書》曰:殲厥渠魁,脅從罔治。
案 上九承四五之后,有重明之象。故在人心則為克己而盡其根株,在國家則為除亂而去其元惡。《詩》云:如火烈烈,則莫我敢遏,苞有三檗,莫遂莫達。此爻之義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