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呂氏鄉約的分析》中國鄉約制度 楊開道作品集

    呂氏鄉約的基本理論,和現代的社會理論,非常接近。凡我們現在所認為社會基本的許多概念,如鄰落社會(Neighborhood Community),共同利害(Common Interests),互相倚賴(Inter?dependence),社會距離(Social Distance),社會交通(Social Communication),社會互助(Mutual Aid),社會道德標準(Socio?ethical Standard),乃至漸次落伍的機體比證(Organic Analogy)都可以從鄉約條文里面找出。不過呂氏鄉約的創造人,興趣不在學理方面,而在實用方面,所以基本的概念雖然都有,而理論的發揮卻是沒有的。然而“德業相勸,過失相規,禮俗相交,患難相恤”的四條約文,以及“人之所賴于鄰里鄉黨者,猶身有手足,家有兄弟,善惡利害,皆與之同,不可一日無之。不然,則秦越其視,何與于我哉!”這一段啟事,對于社會組織,農村組織的基本理論,也可以說是發揮盡致了。他們認定鄰里社會,鄉黨社會是一個整體,像我們現在的社會科學,認定他們為一種社會,一種共同社會,一種地方共同社會(Community)一樣。整個里面的分子,他們的休戚相關,利害相同,正如一個身體,手要靠腳,腳要靠手,手不能無腳,腳不能無手一樣;也正如一個人家,兄要靠弟,弟要靠兄,兄不能無弟,弟不能無兄一樣。他們只能共生共存,共倚共賴,而絕不能單獨生存于世界。這種家庭思想,在中國固然是極端發展;這種家庭比證,在中國也是十分普通。“四海之內,皆兄弟也”,就是世界社會的一種比證;“兄弟鬩于墻,外御其侮”,就是安內攘外的一種比證。不過鄉里社會人數既少,關系極密,那種共同利害的程度,共同生活的程度尤其顯著。“不可一日無之”,自然說得太過一點;不過社會合作可以增加社會效率,人民幸福,那是沒有疑問的。

    呂氏鄉約的基本主張,在樹立共同道德標準,共同禮俗標準,使個人行為有所遵守,不致溢出標準范圍以外。這種步驟在禮學里面,可以說是到了登峰造極的地位。因為前此的禮學,不是以個人的資格,身體力行,希望無形中可以感化民眾;便是以官吏的資格,出來提倡,希望有形中可以感化民眾。從沒有一定的標準,共同的標準,使大家可以遵守,易于遵行。呂氏鄉約的約文,只是呂氏兄弟“躬行禮義”的結晶,關中學者提倡禮學的集成。他們自己實踐以后,家庭舉行以后,朋友研究以后,還以為不足,要想變成具體的標準,有形的標準,團體的標準,社會的標準,希望從本鄉到藍田,從藍田到關中,從關中到天下后世。雖然他們的志愿沒有完全達到,他們的標準沒有十分普遍,然而鄉約在中國這千年來的影響,也不在其他制度之下。其實道德禮俗的標準,本也不能統一,不必統一;因為每一個地方有一個地方的背景,每一個時代有一個時代的背景,孔孟的學說都不能盡合現代環境,何況鄉約!我們只承認呂氏鄉約為一切社會道德標準的源泉,一切社會道德標準的標準;我們不敢希望呂氏鄉約普遍全國,我們更不敢希望呂氏鄉約繼續萬年。

    呂氏鄉約的第一個特色,是以鄉為單位,而不是以縣為單位。鄉為社會的自然單位,基本單位。無論什么事業,都要從鄉做起,才能根基穩固。橫渠作縣令,希望身體力行,化及全縣,結果只有一縣的感化,暫時的感化。荊公行新法,開始只是京兆一路,不久便遍行全國,結果不是敷衍塞責,便是變本加厲,良法變成惡法,助民反以殃民。下層組織不完善,上層組織雖然冠冕堂皇,炫耀一時,不久也是要倒的。正如一座壯麗的大廈,建筑在沙泥的基礎上,看他炫耀得幾天。由上而下的政治,由上而下的運動,距離愈遠,關系愈疏,監督愈難,成績愈劣,雖鞭之長,不及馬腹,奈何欲以一人之智力,數年之光陰,達到一切窮鄉僻壤!孔子的一貫政策,是修齊治平,由小而大;老子的一貫政策,由身而家,由家而鄉,由鄉而邦,由邦而天下,也是由小而大,由下而上。和叔身體力行,呂氏一門禮義,推而至于藍田鄉約,推而至于關中風俗,豈不是和孔子,老子由小而大的主張根本相同嗎?這個大小上下的政教程序,可以說是中國的一個大矛盾,在理論上天天講修齊治平,由小而大,由下而上,在實際上天天行官治主義,由大而小,由上而下。鄉約絕對從小處著手,新法絕對從大處著手,同受《周禮》影響,同在熙寧時代,相差竟至如此之遠;假使荊公能采用鄉約的精神,新法至少可以行于若干鄉里;假使后世能采用鄉約的精神,民治至少已經有了相當根據。

    呂氏鄉約的第二個特色,是由人民公約,而不是由官府命令。這個特色自然和第一點有密切的關系,拿鄉作單位人民可以締結公約,拿縣作單位政府便可以行使威權。所以要避免政府干涉,最好是以鄉為單位,要想豎立人民自治,也最好是以鄉為單位。不過中國人民的不能自約,不能自治,還有一個重大的原因,就是所謂政教合一的傳統政策。仕而優則學,學而優則仕,那是多么古雅的成句;行政學術化,學術行政化,政治和教育打成一片,教育和政治打成一片,那又是多么新穎的口號。政教合一的結果,就是柏拉圖所夢想的哲人政治,中國曾經實行的學者政治。就拿熙寧時代來講,王安石、司馬光、歐陽修、蘇氏兄弟固然是有名的學者;就是富弼、韓琦、文彥博那一班元老也都是碩彥鴻儒;連神宗自己也不能說是不學無術。結果怎么樣,智識階級永遠和政府打成一片,永遠和人民分成兩體;智識階級不是作官便是教書,人民不是作工便是耕地。真是勞心者治人,勞力者治于人,截然兩種階級;一個統治階級,一個被統治階級。在當時固然是天經地義,沒有人敢加以質問,沒有人敢加以否認。然而現在的呼聲,似乎又變了一個方向,到民間去,到田間去,農工商學兵聯合起來,知識分子參加民眾運動,一切一切都是呂氏鄉約的精神。不參加政治,不利用政權,不拿政府的威權來提倡,不拿官吏的資格來提倡,這是呂氏鄉約和荊公新法不同的地方,也是呂氏鄉約和明道、古靈、橫渠、天祺一切地方政績不同的地方。鄉村是人民的鄉村,社會是人民的社會,大家有了了解,大家有了契約,才能辦理鄉村的事業,維持社會的禮教。一個人的法則,一個人的熱心,自然也是相當的效果;然而人存政舉,人亡政息,學者政治,領袖政治只會有暫時的效果,而不會成為社會的制度。(19)

    呂氏鄉約的第三個特色,是局部參加,自由參加,而不是全體參加,強迫參加。我們知道無論任何社會里面,只有兩種組織:一種是地方組織,一種是事業組織。地方組織以地方為根據,凡是住在這個地方的人民,都是自然的屬于地方組織,既用不著正式參加,也不能正式脫離。事業組織便以事業為根據,凡同情于某項工作,某種事業的人民,可以自由團結起來,去辦理他所要辦的工作,所要興的事業。呂氏鄉約在最初的開始,便是一個事業組織,一個自由組織,一個局部組織,誰高興的可以參加,不高興的可以不參加,參加而不高興的也可以退出,參加而不努力的并且可以革除。當然這是一個優點,不過同時也是一個弱點;自由組織可以團結志同道合的人士,然而不志同道合的人士,就可不管嗎?鄉村好像一個人體,一個家庭,休戚相關,利害相關,不要說有一二十壞人,就只有三五個壞人,全村的生活就要受極大的影響。然而誰又能強迫全村人人參加,誰又能強迫壞人個個改良呢!在官治全盛的時代,除了政府,除了官吏,誰也沒有這個權限。所以呂氏鄉約是一個自由的組織,南贛鄉約便成為強迫的組織;呂氏鄉約是一個局部的組織,南贛鄉約便成為全村的組織。好在現在民權逐漸伸強,政府固然可以強迫人民,人民也可以強迫自己,呂氏鄉約的困難,可以說是不解自決了。

    呂氏鄉約的第四個特色,是成文法則。農村社會本來是一種親密社會,一種習俗社會,一切成訓習俗,都是世代相續,口頭相傳,從沒有見之于文字,見之于契約。尤其是中國的農村,只講禮而不解法,只講情而不講理,成文法則的發展尤其遲緩。二十世紀的中國農民,還不知法則為何物,只依照他們的父祖遺傳,社會習俗去生活。不過口頭的傳授,一來并不清楚,二來易于遺誤,所以十里不同俗,百年以后也許面目全非,甚至違反原來的意向。尤其是比較先進的社會,人類關系日多,行為標準日雜,假使沒有一個具體的標準,成文的標準,恐怕社會秩序更不容易維持,社會合作更不容易取得。二十世紀的農村,除了中國以外,歐美日本都已有具體的方案,嚴密的組織,一則便于仿行,二則便于持久,三則便于由小而大,向上發展。一村之間還可以口頭相傳,世代相守;十村、百村、千村、萬村之間,便不能不有比較具體的法則,成文的法則。由人民自動主持,人民起草法則,在中國歷史上,呂氏鄉約實在是破天荒第一遭。當然呂氏鄉約并不是全體人民的手筆,全體人民也不能起草共同的契約,呂氏兄弟只算是鄉約的發起人,起草員,而全約人民才算是鄉約的主人翁,實行者。官治由政府官吏提倡,自治由人民領袖引導,官治自治的分別,也只爭這一點。

    呂氏鄉約的約文共分四款:一曰德業相勸,二曰過失相規,三曰禮俗相交,四曰患難相恤。德業相勸和過失相規注意在個人的道德作業,前者注意正面,后者注意反面。到了禮俗相交,便發生人和人中間的關系,人和人中間的接觸——社會接觸或是社會交通。不過這種接觸還是表面的,敷淺的,一定再進到患難相恤,才有真正的社會合作,團體活動。當然這只是我們的約言,我們的信條,怎么樣去遵守,怎么樣去實行,又是一個問題,我們暫時不去管他。我們暫時所要知道的,只是約文的本身,我們暫時所要討論的,只是約文的優劣,其余的以后再說。

    德業相勸這一條的下面,德和業在約文里面是分開的。照我們的普通見解:德應該是道德,關于對人而言;業應該是作業,關于對事而言。不過德的下面有“能事父兄”“能教子弟”“能御僮仆”“能事長上”;業的下面也有“事父兄”“教子弟”“事長上”“御僮仆”各項。其實,業的內外兩種:“居家則事父兄,教子弟,待妻妾;在外則事長上,接朋友,教后生,御僮仆”和德的全部,沒有多大區別。惟有業的后部,“讀書”“治田”“營家”“濟物”以及“禮樂射御書數之類”,才是真正的對事,才是真正的作業。德的項目共有二十一條,不過那并不是二十一種不同的德行,有的是普通德行,有的是特殊德行,有的對人,有的對事,有的對內,有的對外。我們現在勉強分出八大類:

    (1)見善必行,聞過必改 (2)能治其身,能治其家 (3)能事父兄,能教子弟,能御僮仆,能事長上 (4)能睦親故,能擇交游 (5)能守廉介,能廣施惠,能受寄托 (6)能救患難,能規過失 (7)能為人謀,能為眾集事,能解斗爭,能決是非 (8)能興利除害,能居官舉職

    第一類是普通的德行,正對德業相勸,過失相規而言;第二類也是普通的德行,從修身,齊家方面著想;第三類是家庭里面的特殊德行;第四類是家庭外面的特殊德行;第五類是經濟方面的特殊德行;第六類是對患難相恤,過失相規兩條約文而言;第七類似乎是社會方面的特殊德行;第八類似乎是政治方面的特殊利益。其實德業兩方的條款,也可以分門別類,一件一件的列舉,像過失相規,患難相恤的條款一樣。過失是反面,禮俗是表面,患難是非常局面,都弄得一條一條,清清楚楚;而正面的德行,基本的德業,反前后重復,左右支離,不能替中國幾千年的傳統標準立一個基礎,成一個系統,使天下后世有所感悟,有所遵從,真是一件不幸的事。就是原文的辭句方面,也不十分整齊;譬如“能為人謀”和“能為眾集事”排在一塊兒,便失去全部對仗的精神,所以朱子改為“能為人謀事”。業的“居家”“在外”兩部反為主體;“讀書”“治田”“營家”“濟物”反為附屬。所以陳宏謀改編朱子增損鄉約的時候,便將“居家”“在外”兩部刪去,而以讀書、治田、營家、濟物等等,作為業的本部。

    過失相規是德業相勸的反面,德業不相勸便是過失,過失不相規也是過失,乃至禮俗不相成,患難不相恤,都是過失。這都是犯約之過,其罰較輕,如不修之過。不修之過是犯約以外的許多輕過,共有五條:一曰交非其人,二曰游戲怠惰,三曰動作無儀,四曰臨事不恪,五曰用度不節。每過皆有小注,注明他的詳細性質。其實不修之過,還是各種標準的反面,交非其人便是能擇交游的反面,游戲怠惰便是正當德業——勤——的反面,動作無儀,便是禮俗相交的反面,臨事不恪和游戲怠惰相差不多,用度不節便是另一種正當德業——儉——的反面。惟有犯義之過,那種反社會的趨向,不道德的意義,比較的顯著一點。犯義之過共分六類九種:第一類酗博斗訟四種,第二類行止逾違一種,第三類行不恭遜一種,第四類言不忠信,第五類造言誣毀,第六類營私太甚。這三大類過失——犯約之過,不修之過以及犯義之過,綱目雖然比較分明,排列也比較清楚;然而可以合并,可以增加,可以減損的地方還是很多,不能認為理想的約文。

    其實呂氏鄉約內容最空、布置最劣的部分,還是禮俗相交一條。全條約文,既不如過失相規,患難相恤的分門別類,綱舉目張,也不如德業相勸的德業分別,排列整齊,只提出“凡行婚喪葬祭祀之禮”“凡與鄉人相接,及往還書問”“凡遇慶吊”“凡遺物”“凡助事”五款。婚喪葬祭祀之禮,并沒分別列舉,只說“禮經具載,亦當講求”;所載何文,載在何經,如何講求,都沒有提到。底下:馬上退步,“如未能遽行,且從家傳舊儀”,表示禮經所載不易遽行,家傳舊儀亦可勉行;“甚不經者,當漸去之”,何者不經,何者當去,何者先去,何者后去,他都沒有告訴我們。這簡直不像一條約文;這樣也可以,那樣也可以,這樣要去講求,那樣可以修正!第二款“凡與鄉人相接,及往還書問”,底下只有“當眾議一法共行之”八個大字,放在約文的里面,實在有一點丟丑。第三款“凡過慶吊”,第四款“凡遺物”,第五款“凡助事”款文比較長一點,也有幾個具體的建議;不過那一百二百的細則,也沒有什么重大的價值。

    假使沒有呂氏鄉儀出來補充,呂氏鄉約的第三條,一定成為白璧之玷,替呂氏鄉約減色不少。因為有了呂氏鄉儀,禮俗相交的缺憾,自然可以充分補足而有余。朱子對于禮俗相交一條,大事修改,有條有理,不紊不雜,也并不是朱子獨出心裁,而是鄉約鄉儀的合為一氣。呂氏鄉約由晉伯署名,當時以為晉伯所草,固屬情有可原;呂氏鄉儀由蘇炳(字季明)作序,而當時便題蘇氏鄉儀,真是豈有此理。假使朱子不細心翻閱和叔文集,和叔對于鄉約鄉儀的貢獻,豈不是湮沒無聞?我們感謝朱子增損鄉約約文,使之成為完璧;我們感謝朱子提倡鄉約制度,使之化行南宋;我們更感謝朱子找出鄉約鄉儀的真正作者,鄉約鄉儀的真正面目。在朱子所考定的呂氏鄉儀,共分賓儀、吉儀、嘉儀、兇儀四種;里面有家庭的禮節,也有社交的禮節,大約是呂氏家儀的擴大,禮儀經典的縮小,成為這樣一個簡而易行的鄉儀。所謂呂氏鄉儀,所謂呂氏鄉約,似乎是全族所采用,全族所約定,所以應該是呂氏全族的鄉儀,呂氏全族的鄉約,而并不是呂氏兄弟的家儀家約,呂氏一家的家儀家約。

    鄉儀四款之中,賓儀最繁,共列十五種之多,多半關系社會交際,所以多為朱子采用,去充實禮俗相交的約文。賓儀十五種名稱秩序如下:

    (1)相見之節

    (2)長少之名

    (3)往還之數

    (4)衣冠

    (5)刺字

    (6)往見進退之節

    (7)賓至迎送之節

    (8)拜揖

    (9)請召

    (10)齒位

    (11)獻酢

    (12)道途相遇

    (13)獻遺

    (14)迎勞

    (15)餞送

    當然這十五種賓儀,不能代表一切的社會交際禮節,語句也未必一致,排列也未必整齊,然而對于日常生活,普通社交,也還可以通用。中國號稱禮讓之邦,我們也自詡“上國衣冠”;其實社會交際禮節,因為沒有專門著述,現在反落在歐美的后面,我們讀了千載以前的呂氏鄉儀,又不知作何感想!吉儀共分四種:一曰祭先,二曰祭旁親,三曰祭五祀,四曰禱水旱。前二者屬于家庭宗教,后二者行于家庭以內,并不是關系社會的鄉儀,所以朱子并沒有采用。嘉禮只有二種,一昏一冠;冠禮久已不行,昏禮多目為家禮,朱子也沒有采用。其實呂氏鄉儀所載的吉儀嘉儀,并沒有把禮節寫出,只說應該如此,應該如彼,教鄉里何以實行!兇儀亦有二種,一吊哭,一居喪;描寫頗為詳盡。不過二者之中,居喪為家庭禮儀,吊哭才是社會禮儀,所以朱子只采吊哭而不采居喪。大約呂氏鄉儀由家儀擴大,所以關于家庭禮節頗為不少,社會禮節只占一部。其實家儀和鄉儀的性質完全不同;家儀只及家庭的禮節,鄉儀只及社會的禮節。家儀不可混為鄉儀,鄉儀亦斷不可用為家儀。

    其實呂氏鄉約條文最完美,最整齊的還是最后的患難相恤一條。患難相恤的項目共有七款:一曰水火,二曰盜賊,三曰疾病,四曰死喪,五曰孤弱,六曰誣枉,七曰貧乏。每項的下面,都有相當的解釋,和具體的辦法。這一種救災恤鄰的辦法,極似孟子的“鄉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主張。克魯泡特金(Kropotkin)的互助研究,互助主張,和這一條差不多沒有什么分別。不過克魯泡特金所研究的社會,是一種原始社會;所考察的互助,是一種原始互助。那種互助的存在,完全在傳統和習俗里面;那種互助的原動,完全在鄰里情感里面:既沒有一定的標準,也沒有一定的方式。所以到了現代,具體的經濟合作,具體的社會合作,就代原始互助而生,成為現代農村主要的生命了。鄉約患難相恤的辦法,雖然不如現代合作的章則完備,組織嚴密,然而比起原始互助來,又似乎是進了一步,似乎可以圖謀久遠。它沒有原始互助的散漫,同時又能保存原始互助的情感,或者不至于像現代經濟合作一樣,目光完全注在經濟,而把其他的社會合作忘卻,親愛精神忘卻。

    患難相恤里面所列舉的七項,每一項可以說是代表一個社會問題,一個實際問題,需要我們通力合作,不像德業,過失的那樣空泛,不容易見諸實行。老實講起來,農村社會里面的重要問題,除了兒童教育和經濟合作以外,差不多都包含在這些條款里面。水火就是現在的防河工作、治河工作、防火工作、救火工作。盜賊一方包含小盜,一方包含大賊:小賊由警察,看青(華北農村一種保護青苗的人),園丁去巡查;大盜由保衛團,聯莊會去抵抗捕捉。疾病在積極方面有健康運動,有衛生工作;在消極方面有醫生診視,有藥物治療。死喪在私人方面有施材施地,在社會方面有公墓公祭。孤弱就是我們所提倡的兒童幸福。誣枉就是我們所提倡的息訟公斷。貧乏就是我們所提倡的慈善救濟。我們暫且不說積極方面的教育建設、經濟建設,以及精神方面的宗教問題、娛樂問題;消極方面的農村改造,可以說應有盡有。這種患難相恤的精神,不惟行之約內,并且行之約外;所以本條后面,附有“凡有患難,雖非同約,其所知者亦當救恤,事重則率同約者共行之”,更合乎現代地方組織的辦法。

    我們很可惜呂氏鄉約沒有把教育、經濟包在里面;我們很可惜呂氏鄉約沒有把農村事業打成一片,連現成的保甲、青苗都不知道去利用。自然呂氏兄弟他們的想法,他們注重的是道德,是禮俗,社會的精神方面,親愛方面。所以和叔答劉平叔書:“至于孝弟忠信,動作由禮,皆人所愿,雖囗有不勉,莫不愛慕,今就其好惡囗之相勸相規而已”;又說“至囗禮俗患難,人情素相問遺恤,間囗有惰而不修,或厚薄失度者,參酌貧富所宜,欲使不廢”。(20) 他們為什么單從道德禮義去看,而不從整個農村下手,倒是一個有意思的問題。他們在學術上偏重禮學,在實際工作里面自然會注重禮義——一方面是人生生活的張本,一方面是人類行為的節制;其他的生活,其他的事業,都是標而不是本,客而不是主,忽略一點也是不大要緊的。當然這種極端唯心主張,在現代不容易取得唯物主張者的贊同;不過在千年以前的社會里面,是沒有什么反對的。何況“庠序則有學規,市井則有行條,村野則有社案”(《致劉平叔書》),都和鄉約的辦法相差不多,連“小民有所聚集,猶自推神頭行老之目”見《答仲兄書》。鄉約并不是一個萬能的組織,一個萬有的組織,只在道德方面,禮俗方面,分工負責,希望可以同其他的社會組織,共同擔任農村的事業。當然一切組織的上面,還需要一個太上組織,去綜理一切的農村事業,去調劑一切的農村關系,像外國現有的農村地方組織(Rural Community Organization),中國現有的村公所似的;不過,那又牽到政治的漩渦去了。

    中國政治的傳統方案,是由上而下,由大而小。要想宰制一切,就得爬上政治舞臺;要想自己主動,就得脫離政治關系。所以呂氏鄉約寧愿自己主動,不愿牽入政治漩渦,以免受人指揮;寧愿擔負一部,不愿宰制一切,以免引起糾紛。青苗、保甲便是鄉約一個前車之鑒,他們行之于州縣還可勉強通行,他們施之于全國便弊端百出。鄉約固然不敢效法青苗、保甲,用政治的力量去推行,連人家已經推行的青苗、保甲,也不敢酌量采入。一方面也許他們有門戶之見,學派之爭:唯心學派,禮學學派,地方自治學派,要提倡人民公約,提倡道德改善;唯物學派,經濟學派,國家社會主義學派便要提倡經濟改善,秩序安全,并且要利用政治的力量去推行。那個時代的知識階級,要想提倡一種社會改造,要想參加一種民眾運動,實在是阻力橫生,障礙百出。呂氏鄉約這樣避免政治關系,這樣偏重道德關系,人家都要“過加論說,以謂強人之所不能,似乎不順;非上所令而輒行之,似乎不恭”見《答劉平叔書》:真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難怪和叔大發牢騷以為“善無大小,必待有德有位者倡之,則上下厭服而不疑;今不幸而出于愚且賤者,宜乎詆訾之紛紛也。”見上。假使鄉約里面再加上教育、經濟、青苗、保甲,恐怕有人會以為呂氏兄弟在那里私自行動,圖謀不軌呢!

    上面講的只是鄉約的理論和約文,而對于鄉約的組織、集會、賞罰以及實際推行的狀況,還沒有提到。呂氏鄉約最初的組織,是極端簡單,正和組織嚴密的保甲制度相反。保甲制度和捕捉盜賊有關,和攻守軍事有關,沒有嚴密的組織,不能內清奸宄,外御強梁。道德工作便用不著什么嚴密組織,許多集會討論,只有一兩個公正領袖,一兩次簡單集會,便可達到勸善規惡的初衷。所以呂氏鄉約只有約正一人或二人,由約眾公推正直不阿的領袖主持,專門主持善惡的賞罰。此外有直月一人,一月一更,依年齡長少輪流服務,去管理記錄、款項、聚餐、集會一切雜事。集會每月一小集,具食,每季一大集,具酒食,由直月輪流預備。凡各種善惡的書籍,賞罰的執行,都在大小會集中舉行。善行的獎賞,只有書籍的辦法,惡行的處罰,除了書籍以外,還可罰錢,最后的懲罰是除名。犯義之過,其罰最重,由三百至五百;不修及犯約之過則較輕,只罰一百至三百。不過輕過規之而聽,及能自舉者,止書于籍而不行罰。輕過再犯,規之不聽,聽而復為,都和大過一樣,立即行罰。大約這些善惡的書籍,以及罰則的執行,都由約正公平處理,不必取得大眾同意。惟有不義已甚,士論不容,及累犯重罰的事件,才提出眾議,或設法懲罰,或斷然革除。

    這些善惡的大小,賞罰的輕重,我們自然無從討論,也不必仔細討論;不過我們要問書籍是不是一個好辦法,罰錢是不是一個好辦法,除名是不是一個好辦法?還有一個問題,就是怎么可以知道這人作善,那人作惡,這人有德,那人有過,怎么才叫作見善必行,怎么才叫作聞過不改?本來善惡、道德、過失各種問題,有時比較具體,還可以斤兩計較;有時便十分模糊,沒有法子證實。譬如酗酒、賭博、斗爭、訴訟,乃至鴉片、嗎啡等問題,我們不惟可以耳聞目擊,并見有時可以指出數目輕重。行止逾違,行不恭遜,便有一點模糊;能事父兄,能教子弟,叫我們到哪里去找標準呢!道德善惡本來是無形的標準,就應當用無形的感化;書籍,罰錢已經落了痕跡,除名更是絕人于善。老子所謂處無為之事,行不言之教,自然有一點高不可攀,然而未嘗沒有一點真理。精神事業是互相感動的,互相傳染的:一個人可以感動十人百人,傳染十人百人;十人百人又可傳染千人萬人……以至無量數的人群。所以曾國藩以為風俗之厚薄,在乎一二人心之所向:此一二人之心向義,則眾人與之赴義;此一二人之心向利,則眾人與之赴利曾國藩《原才》。橫渠謂“秦俗之化,先自和叔有力”;未始非和叔個人“躬行禮義,久則至焉”的結果。鄉約約文已著形跡,書籍,罰錢又有什么效果!道德制裁的結果,使人不愿為惡;法律制裁的結果,使人不敢為惡;我們贊許鄉約的始意,卻不敢贊同鄉約的罰則。所以朱子增損呂氏鄉約,毅然將罰則取消,而只留善惡兩籍以紀善惡;善籍可以朗誦,而惡籍則只可默觀,以收隱惡揚善之效。

    關于除名問題,關系更為嚴重。假使鄉約為全鄉公約,便無所謂參加除名;假使鄉約必需個人同意參加,自然可以團體同意拒絕,也可以團體同意除名:不過,那便成了一部人民的私約,而非全鄉的公約。鄉村人口稀少,集合不易,就是全體參加,猶且不易維持;只有一部參加,自然更形單弱。一部參加的結果,小之可以減殺團體力量,大之可以分化農村組織,你為你,我為我,你們是你們,我們是我們,勢均體敵,旗鼓相當,還有什么事情可作,什么成績可言。在鄉約團體里面,固然可以除名了事,免除種種糾紛;然而他們還是鄉里鄉黨,還有共同利害,實際上是無法分離的。一個農村社會是一個整體,爛手連累好手,爛腳連累好腳,鄉約外面的惡劣分子,自然還要連累鄉約里面的優秀分子。獨善其身的辦法,在一家里面固然辦不到,在一村里面也是辦不到的。我們固然不應當為惡俗所沾染,我們也不應當棄子弟于化外,只要有我們的真誠,我們的操守,只有我們同化人家,沒有人家同化我們的。除非是罪大惡極,不可救藥,應當由政府法律處理以外,其他人士都有可化的機會,都無決絕的理由。

    呂氏鄉約是中華民族破天荒的第一次民約,我們不敢希望中國民治一蹴即成,我們不必苛求呂氏鄉約百端俱備。在圣君賢相互相標榜的時代,在青苗、保甲橫行鄉里的時候,人民有這一點元氣,有這一點活動,實在是難能而可貴。我們生在二十世紀,君權完全推翻,民權完全豎立,我們人民的生氣在哪里,我們人民的活動在哪里,我們對不起二百年以前的民約,我們對不起千載以前的鄉約。不過這一點小小的人民公約,理論上會不會發生效果,實際上有沒有發生效果,我們也得簡單的討論一下。我們上面已經說過許多次,鄉約制度的根本政策,是中國的傳統感化政策。所以我們現在要問感化政策有沒有效力,怎樣才能發生效力,怎么才能維持永久。感化政策的效力,我們自然不能用統計的方法去計算,然而人心的可以感動,那是無可疑問的。不要說在講情講禮的中國是如此,就是講法講理的外國也是如此;不要說在講情講禮的中世紀是如此,就是講法講理的二十世紀也是如此。現代的學校教育,社會教育固然含有許多感化的成分;就是罪犯的處置,也漸漸的丟棄刑罰政策而利用感化政策。刑罰政策是治標,感化政策是治本;刑罰政策是治形,感化政策是治心;刑罰政策是追究于既往,感化政策是防患于未然。所以社會工作專家,常說一兩的預防,等于一斤的醫治;而社會工作專家里面的犯罪學家,尤其是主張感化政策最力的人物。就是在社會方面,政策方面,感化的力量也是未可厚非。列寧之所以成為列寧,甘地之所以成為甘地,莫沙里尼之所以成為莫沙里尼,一方面自然有他們的學術知識,一方面也是因為他們有真人格,有真性情,可以感人,可以動人。講到研究科學,自然要有冷靜的頭腦,理智的決斷;講到社會工作,便要在科學的外面加上宗教,理智的外面加上感情。純情感固然是盲人瞎馬,暴虎馮河;純理智又何嘗不是空中樓閣,紙上干戈呢!

    我們姑且承認感化政策是有相當效力的,第二步便要問怎么樣才能發生效力。感化政策的實行,不能繩以虛文,見之外表,更不能計較斤兩,度量尺寸。一定先有一個感化的中心,然后才有感化的波浪,逐層推進,以至于無窮。正如水波的外展,電流的四射,都是一層一層的向外推送,一直到水盡電窮的時候為止。這個感化的中心,也許是一個個人,也許是一個團體,他們的品德愈高,團結愈堅,他們放射出來的波浪力量愈大,速度愈大,距離愈遠。海司(Hayes)所認為三大行為之一感情放射(Sympathetic Radiation),便是代表這個程序。當然外界的環境,對于感情放射的力量、速度、距離和時間,也有莫大的影響:環境發生助力,則放射力量大而快而遠而久;環境發生阻力,則放射力量小而慢而近而暫。不過中心力量的大小、濃淡,對于放射力量的大小、快慢、遠近、久暫,影響尤其重要。不過單有領袖而沒有制度,感化的效力要隨領袖為轉依;領袖在這里自然是有效力,領袖不在這里便風平浪靜,一點聲息也沒有了。徒法固不足以自行,徒人也不足以持久,先有領袖,后有法制;先有領袖的提倡,后有法制的維系,然后才能行之天下,傳之后世。呂氏兄弟是死了,關中禮俗也完了,然而鄉約制度至少已經有了千年的歷史,比起濂溪、明道、橫渠、古靈的德政,又不知多了幾千百倍;這是呂氏兄弟的功勞,也是呂氏鄉約的功勞。

    至于呂氏鄉約在當時有沒有發生實際效果,因為年代湮遠,記錄稀少,我們實在不容易下一個肯定的判斷。呂氏兄弟的行為品格,在關中風俗有相當地位,那是無可疑問的。呂氏兄弟承橫渠的衣鉢,一面講求學理,一面實行禮俗,直接受他們教誨影響的人當然不少,間接受他們感化改善的人自然更多。胡安定弟子至一千七百余人,陳古靈弟子亦過千人,呂氏兄弟同在橫渠門下的朋友,以及呂氏兄弟及門弟子的數目,一定也不會少的。和叔躬行禮義,久而彌篤,感化后進的能力,自然也會特別偉大。橫渠謂“秦俗之化,先自和叔的力”;范育謂“朋友信之,鄉黨崇之”;自然難免沒有過譽的地方,然而也不能毫無根據,信口開河。不過鄉約約文的本身,到底有多大效果,又是另一個問題。鄉約告成于熙寧九年(一〇七六)十二月,而和叔死于元豐五年(一〇八二)六月,中間只有五年半的光景。這五年半里面,和叔又曾監過鳳翔船務,也曾隨征西夏,所以實際住在鄉里,親身提倡鄉約的日子也是不多。大約除了他們的本鄉以外,旁的地方還沒有采用這種約文;就是他的本鄉鄉約,外人固然非議不少,就是里面也不見得精神一致。我們只消仔細分析和叔致伯兄、仲兄和劉平叔的三信,便可得到一個間接的結論。致伯兄的信討論入約出約的問題;入約固然很多,出約的大約也不少。致仲兄和劉平叔書便表示外界傳聞,驚為異事;平叔疑為不恭不順,仲兄懼罹黨禍,甚至要他放棄鄉約,出來游宦,或者改為家儀學規,以合時俗。和叔對仲兄的牢騷,“而在上者不體悉子弟之志,必須從己之令,則亦難為下矣”;和叔對于劉平叔的牢騷,“今不幸出于愚且賤者,宜乎詆訾之紛紛也”:一方面固然表示外界的懷疑態度,一方面也表示和叔的自信心理。

    一個人民自治、人民公約的鄉約,在一個國家集權、君主專制的時代里面產生,外面阻力的環境,那是意料所及的。民國成立幾年以后,北京政府還禁止合作社的成立;十幾年以后,孫傳芳還槍斃提倡佃農組織的教師。呂氏鄉約沒有明文禁止,呂氏兄弟沒有公開處死,已經是呂氏鄉約的萬幸,呂氏兄弟的萬幸。只要他們不斬草除根,留得一個根芽在那里,遲早會要發出的!金人到了關中,關中風俗為之掃地,呂氏鄉約也根本消滅;然而到了朱子手里,又開起花來,到了王陽明、呂新吾手里又開起花來。所以我們可以說呂氏兄弟個人的影響在當時的關中,呂氏鄉約制度的影響在天下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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