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準則的注釋)
準則第一
主權應當是唯一的,并凌駕于社會的所有個人和非法侵犯私人利益的所有不正當企業之上 。因為支配和服從的目的,在于保證一切人的安全和滿足其容許范圍內的利益。有一種見解,認為在政體上,保持各種互相對抗的力量的制度是有害的,它只證明上層不和睦和下層受壓迫。社會分裂為各個階層的市民,其中一個凌駕于其他之上而行使主權,往往就要破壞國民的一般利益,和在各個階層人民之間為自己的私人利益而引起紛爭。農業國的管理秩序能使所有私人利益都集中在一個主要目的上,就是必須使作為國家和所有人民的一切財富的源泉的農業繁榮起來,而上述的那種分裂卻會把農業國管理秩序顛倒過來。
準則第二
國民明顯的應該接受構成最完善的管理的自然秩序一般規律的指導 。對于一個大政治家應該具備的學識來說,只研究人為的法律學(Jurisprudence humaine)是很不夠的。有志于行政職務的人,必須對于構成社會的人們最有利的自然秩序進行研究。更加重要的是把由國民的體驗和總結所獲得的實際而有益的知識,和管理的一般科學結合起來,由被證明是開明的政權,為一切人的安全和達到社會的最大限度的繁榮,制定應該嚴格遵守的最好法律。
準則第三
君主和人民絕不能忘記土地是財富的唯一源泉,只有農業能夠增加財富 。因為財富的增加能保證人口的增加,有了人和財富,就能使農業繁榮,商業擴大,工業活躍,財富永久持續地增加。國家行政所有部門的成功,都依靠這個豐富的源泉。
準則第四
必須保證不動產和動產正當所有者的所有權;因為所有權的安全是社會經濟秩序的主要基礎 。如果所有權沒有保障,土地就放棄而不被耕種。如果資本和產品,不能夠保證歸于為耕種而租進土地和預付支出的人的手中,那就不會有提供支出的土地所有者和租地農場主。只有保證永久的所有權,才能導致勞動和財富使用在土地的改良和耕種上,以及工商企業上。只有在財富唯一源泉的土地果實的分配上,保有基本權利的最高主權,才能夠保證國民的所有權。
準則第五
租稅不應過重到破壞的程度,應當和國民收入的數額保持均衡,必須隨收入的增加而增加。租稅應該對土地的純產品征課 ,為了避免使征稅費用增加,妨礙商業,和使每年不至于有一部分財富被破壞,租稅就不應對人們的工資和生活用品征課。同時也不應對租地農場主的財富征收,因為一個國家在農業上的預付,應當看作是不可動用的基金,是為租稅、收入和所有市民階級的生活資料的生產所必需的。不這樣做,租稅就會變成掠奪,很快地使國家趨于衰落破滅。
準則第六
耕作者的預付要充足,要使耕種土地的支出,每年能取得最大限度的產量 。因為,如果預付不足,耕種土地的支出會相應增加,而所得的純產品卻比較少。
準則第七
收入的總額,每年都流回到流通中去,并周轉在整個的流通領域 。不應該使它形成金錢的財產,或者,至少要使所形成的金錢財產和流回到流通中去的數量相抵消。因為不是這樣,所形成的金錢財產,就會妨礙一部分國民年收入的分配,阻滯國家的貨幣,這樣就會損害耕種預付的回收、工人工資的支付和經營業務的各個階級的人們的消費。這樣的把貨幣從流通中切斷,將使收入和租稅的再生產減少。
準則第八
經濟的管理只應鼓勵生產的支出和本國農產品的貿易,對于不生產的支出則可任其自流 。
準則第九
在有廣大可耕地,和在本國容易進行農產品大商業的國家,不應該把貨幣和人力過多地用在制造業和奢侈品商業上,以妨礙農業上的勞動和支出 。因為,國家首先是要富裕的耕作者人數大量地增加起來 。
準則第十
收入數額的任何一部分,都不應該流入外國,除非它能以貨幣或商品的形式收回來 。
準則第十一
必須要使居民不逃亡國外,因為逃亡會把財富隨之攜帶到國外去 。
準則第十二
要使富裕的租地農場主的子弟永久地留在農村做農民 。因為,如果有什么困難而使他們離開農村,遷居到城市里去,就會使他們把父輩用于耕種土地的財富帶到城市里去。農村所需要吸收的,與其說是人力,毋寧說是財富 。這是因為用在耕種上的財富愈多,就可以使從事耕種的人力愈少,耕種事業愈益繁榮,并取得愈來愈多的收入。例如谷物,把富裕租地農場主的大農法,和用公牛或母牛耕種的貧苦的分成租地農業者的小農法進行比較,這種現象是很明顯的。
準則第十三
任何人為了取得最大限度的收獲,可以根據對他自己的利益,自己的能力和對土地的性質最合宜的生產物,有在田地里耕種的自由 。對于耕種土地的壟斷,因為要傷害國民的一般收入,絕對不應該助長它。有一種有害的偏見,要不顧損害產品的出賣價值,大量生產最必要的農產物,而忽視其他生產物的生產,這種偏見是以這樣一種短見為基礎的,有這種偏見的人,沒有注意到相互間對外貿易的影響。這種相互的對外貿易能對所有的人供給物資,并且決定著各國以最有利的條件耕種的農產物的價格。為了保護人民不受饑饉和外敵的侵襲,維持君主的光榮和權力,以及國民的繁榮,對于國家來說,最必需的財富,第一是耕種經營所要的財富,其次是收入和租稅 。
準則第十四
要獎勵家畜的增殖 。因為家畜能提供使土地獲得豐收的肥料。
準則第十五
用于種植谷物的土地,應當盡可能地集中在由富裕的租地農場主經營的大農場 。因大農業企業和小農業企業相比,建筑物的維修費較低,生產費用也相應地少得多,而純產品則多得多。小租地農場主過多,對人民不利。把人劃分為各個階級,對于各種職業和各種的勞動最為有用的人民,是依賴純產品維持的人民。使用動物、機械、水力等所進行的勞動,能夠實施一切有利的節約,對于人民和國家都有好處。因為純產品愈多,可以使從事于其他勞動和工作的人們取得愈多的利得。
準則第十六
對于本國農產品的對外貿易,不要有任何妨礙 。因為再生產是受銷售情況的支配 。
準則第十七
要修復道路、暢通運河和江海的航行,以便利產品和手工業品的販賣和運送 。因為商業上的各種費用節約越多,土地收入的增加也越多。
準則第十八
國內的農產品和商品價格,完全不應該有所降低 。因為如果降低和外國的相互貿易,就會對國民漸次不利。收入是決定于出賣價值 。多而不值錢并不是富裕。價格高而缺乏是貧困。多而價格高才是富裕 。
準則第十九
農產品價格低廉有利于平民的說法是不足信的 。因為農產品價格低廉,就會使平民的工資降低,減少他們生活上的享受,難于得到勞動和營利職業的機會,進一步使國民收入枯竭。
準則第二十
不應該降低最下層市民階級的生活水平 。因為如果降低他們的生活水平,就會使他們不能夠充分消費掉只由國內消費的農產品,這樣就會減少一國的再生產和收入。
準則第二十一
土地所有者和從事于盈利事業的人們,不應該熱衷于不生產的儲蓄 。不生產的儲蓄會把他們的收入或利潤中的一部分從流通和分配中削除掉。
準則第二十二
不要鼓勵奢侈。因為這種奢侈會妨礙農業經營與改良的支出,和生活資料消費的支出。正是這些支出維持著本國農產品的良價和販賣,以及國民收入的再生產。
準則第二十三
不要使國民在同外國的相互貿易中蒙受損失 ;即使這種貿易對于販賣輸入商品的本國商人是有利的。因為在這種情況下,這些商人財產的增加,就會減少收入的流通,妨礙分配和再生產。
準則第二十四
不要被同外國相互貿易所取得的表面利益所欺騙 ,只從貨幣數額的順差來判斷,而不考查販賣商品和買進商品所得利潤的大小。因為取得貨幣余額的國家往往是遭受損失的,這種損失引起對收入分配和再生產的不利。
準則第二十五
必須維持商業的完全自由 。因為最完全、最確實,對于國民和國家最有利的國內商業和對外貿易的政策,在于保持競爭的完全自由 。
準則第二十六
要比關心人口的增加更多地關心收入的增加 。因為由于收入多而生活比較優裕,比人口過多而生活窮苦要好些。人民生活優裕則國家所需的資源豐富,促使農業繁榮的資金也就充裕。
準則第二十七
政府與其只注意節約,不如著重于促使國家繁榮所必要的措施 。因為支出雖然龐大,如果財富跟著增加,就不能算過多。但是不應把浪費和真正的支出相混淆。原因是浪費會吞噬掉國民和君主的所有財富。
準則第二十八
財務行政不要在租稅征收方面,或是政府支出方面形成貨幣財產 。因為這種財產會把收入的一部分從流通分配以及再生產過程中奪去。
準則第二十九
國家非常必要的財源,只能從國民的繁榮中取得,絕對不應該求之于金融業者的信貸 ,因為貨幣財產是一種不知道什么叫君主或祖國的隱秘財富 。
準則第三十
國家應該避免借債 。借債會形成一種財政上的養老金,使國家擔負足以破產的債務,而且由于這種票據的中介,引起金融交易或票據賣買,使票據的貼現日益增多不生產的貨幣財產。這種財產使現金離開農業,從農村剝奪去土地改良和耕種土地經營所必要的財富。
準則的注釋
準則第三的注釋
“土地是財富的唯一源泉,只有農業能夠增加財富 。”
和外國的相互貿易,是用國民收入,通過貨幣和物物交換,取得作為支付的商品。因此,在君主收入的項目中,不應該把它當作一項獨立的收入,因為,在實際上,這個項目是雙重(賣與買)的。房租和利息的情況也是相同的;這是由于對支付房租和利息的人說,是從他的收入源泉中支出的。但在生產成本上所規定的地租是例外,因為地租是包含在土地的收入中。因此,農業國家的收入的唯一源泉,是土地和耕種企業家的預付。
準則第五的注釋
“租稅不應過重到破壞的程度 。”
合理的租稅,就是沒有掠奪化的不良課稅形式的租稅,應該把它看作是由農業國家土地的純產品所派生的收入的一部分。因為,如果不是這樣,就會使租稅失去對國民的財富和收入,以及對擔負納稅義務的國民的生計有相適應的比例的基準。而由于大臣們的一時糊涂,不知不覺的使一切陷于破滅。
土地的純產品是由三種所有者,就是國家、土地所有者和十分之一稅征收者所分配。其中只有土地所有者的份額是可以讓與的;而這部分也只能比例于土地所取得的收入來讓與。因此土地所有者的財產是不會超過這個數額的。由于這個緣故,參加分配的其他所有者的租稅,并不是由這個土地所有者支付的,因為其他所有者所取得的份額,原來就不是土地所有者的,也不是土地所有者所能取得,而且所取得的這些份額是不能讓與的。所以土地所有者不能把普通的租稅看作是課賦于他的收入份額的負擔,因為支付這種收入的不是他,而是把它支付給應該接受這種支付的人,他并不是獲得者,因為這是來自不屬于他的那部分財產。只有在緊急的情況下,就是只有在所有權的安全瀕于危險的條件下,由于國家迫切的需要,要求臨時的獻金,才從他們所取得的份額中,為他們自身的利益而獻納。
但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該忘記,租稅的課賦都只能以收入,即土地年年的純產品為對象,而不能以農業者的預付、勞動的人們以及商品的販賣為對象,如果這樣就會是破壞的。如果以農業者的預付為對象而課賦,那就不是租稅,而是強奪,那就會斷絕再生產,破壞土地,陷租地農場主、土地所有者和國家于毀滅的境地。如果對勞動的工資和商品的販賣課賦租稅,就是恣意橫暴的措施,征稅的費用就會超過稅額,會無規律地轉嫁于國民的收入和君主的收入上。在這里必須把課稅(imposition)和租稅(impôt)加以區別,課稅三倍于租稅時,就會把租稅本身吞沒了。因為在國家的全部費用中,課賦于商品的稅,都是由租稅來支付。因此這種租稅是虛假的,破壞的。
對于依靠工資生活的勞動者的課稅,嚴密地說,不過是對雇傭勞動者的人們所支付的勞動的課稅。這就和對耕種土地的馬的課稅,不過是對耕作費用的課稅一樣。這種以人為對象,不以收入為對象的課稅,結果就會以工業和農業的經費為對象,以雙重的損失轉嫁于土地的收入,很快地導致對租稅的破壞。對于商品的捐稅(taxes),也可以同樣地來考察。因為這種物品稅,是會作為純損失轉嫁于收入、租稅,以至于耕種的費用,從整個國家來看,不可避免地要有巨大的損失。
但是這種課稅對依靠轉口貿易生活的小的沿海國家來說,是不得已而采取的方策;這是因為這種國家的耕地很少,轉口貿易必然成為課稅的對象。即使在大國,如果它的農業顯著地衰落,土地的收入不能應付租稅的支付時,也常把它作為暫時的財源。在這種情況之下,這種虛假的財源,常要引起過重負擔,妨礙勞動,斷絕再生產,使人民不得不節約消費,致使國民和君主都陷于破滅的境地。
人們常是議論,創設以十分之一稅的形式,從收獲中以實物來支付租稅的方法。這種課稅,事實上是與包含費用在內的收獲的總產品成比例的,這是一種與純產品的量沒有任何關系的。因此土地愈小,收獲量愈低,它的負擔就愈重,這樣愈會引起不正和不幸的結果。
所以租稅應該直接從土地的純產品來征收。因為在從土地取得財富的王國,任何方法征收的課稅,結局都是土地所支付的。因此最簡單,最合理,對于國家最有利,對納稅者負擔最輕的課稅形式,是比例于純產品,對繼續再生的財富源泉的直接課稅。
要把課稅設定在收入的源泉上,就是設定在形成國民收入的土地純產品上,在如下的王國里是頗為困難的。這種國家由于預付不足,農業荒廢,或者土地的耕種粗劣,因此生產量很低,處于貧困的耕作狀態,農業如此的衰退,以致不能夠依據土地的質量來制定土地的收支總賬。又由于土地管理稍為改善,耕種狀況有所改良,結果土地的收支總賬陷于非常的不規則。
如果在土地、土地的產品、人、人的勞動、商品及役畜上同樣設定課稅,這就是同一課稅表現為六個項目,它們雖然是各自分別的支付,但都是建立在同一的基礎上。把這些稅合算一起,對于提供給君主的收入數額說,比較在純產品上設定的不要很多征收經費的實質的單一稅要少得多。這種單一稅,從稅率來說,實質上和六個課稅項目的稅率是一樣的。這種租稅依從自然秩序的指示,可以使君主的收入大為增加,對于國民和國家來說,比之重復的六個項目的課稅,只要五分之一的費用。而六個項目的課稅,則要破壞所有的土地生產品,阻塞了一切恢復秩序的途徑。因為這種課稅是君主做了錯事,對國民來說是一種破滅性的課稅,由于農業的進一步疲敝,對一般俗人說,更是不可避免的。
無論如何,對于租地農場主的恣意的課稅,必須盡快地把它廢止。不然這種破滅的課稅,終至于要使王國的收入完全枯竭。在對土地的課稅中,最難決定的是對小農經營的賦課。因為在小農經營中,沒有作為計算稅額的基準的佃租費,提供預付的是土地所有者自己,而且純產品極少,也非常不穩定。在租稅使租地農場主破產的地方,由分成租地農場主來耕種,這是對破滅的農業所采取的最后手段,必須很好地加以考慮。因為稅雖不多,但負擔卻重,會吃掉耕作的預付,而使耕作完全破滅。因此不得已而采取小農經營,比生產量要使用較多費用的耕作,而且常是不能獲得什么利潤的土地,是應該和為了比例課稅,有正確的稅額計算基準,保證土地所有者的定額收入,由富裕的租地農場主進行大農經營的土地,加以明顯的區別。如果租地農場主在訂立租地契約之前,已經知道應該繳納的租稅數額,那么,在租借費用中如果不扣除去租稅數額,這個租稅當然不是由租地農場主支付,而是應該由土地所有者支付。在國家必須要求增加租稅時,這個增加部分只能由土地所有者來負擔。這是因為政府一方面要求租地農場主履行他們的租借契約,而另一方面又以額外的課稅,使其不能履行契約,這樣就處于自相矛盾的境地。總之,租稅的支付應該由土地的價值來保證,而不應該由經營耕作的財富價值來保證。這種經營上使用的財富,除了用于為國民和君主的財富的再生產之外,不能用于任何其他公共的用途。如果用作其他的用途,必然要陷于浪費,絕不應離開這個自然的必然的用途,而轉用到其他方面去。在管理上,遵循這個規律的土地所有者,為確保他的收入和租稅,必須留意把自己的土地只租借給富裕的租地農場主。能夠注意這種情況,就可以保證農業的成功。因為租地農場主不必為租借時期中的課稅而勞心,就會趨向于使它的數目增加,這樣,小農經營就會逐漸地消滅;土地所有者的收入和租稅,由于富裕租地農場主耕種的土地的生產量的增加,也跟著增加起來。
由于對用牛馬牽引的犁,免除所有的課稅,這樣國家就能鞏固它的實力,確保它的繁榮。負擔自身租稅的土地所有者,在戰時雖然還要若干臨時補助金;但是由于土地耕種的勞動,一點也沒有耽誤,土地的賣買和出賣價值,由于本國的農產交易的自由,而經常地得到保證。因此,在這樣的國家,即使在需要巨額的費用,非常長期的戰爭期間,它的農業和家畜的增殖,也沒有受到任何損害;到了和平時期,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就能很好地耕種,很好地經營,繼續維持他的大量收入,重新取得很好的保證。這樣就容易看出過大的租稅和掠奪的租稅之間的區別。因為租稅的形態如何,可以決定租稅不是過大而是掠奪,或者不是掠奪而是過大。
準則第六的注釋
“耕作者的預付要充足 。”
即使是最肥沃地土地,如果沒有支付耕作費用所必要的財富,也就等于沒有,應該注意王國農業的衰落,并不是由于人們的怠惰,而應歸因于人們的貧困,如果耕種上的預付,由于政府的過錯,只能獲得很少的純產品,這是意味著投入了巨額的費用,而所得的收入微薄;這就是在農村中進行粗劣的耕種,使國家不能取得什么利益,使國民陷入只能過貧窮生活的狀態。
曾經有一個王國〔法蘭西〕,它的每年的預付,只能再生產出對農業者包含租稅在內平均約百分之二十五的純產品,這百分之二十五 ,除了農業者每年的回收,按十分之一稅、租稅與土地所有者進行分配。如果原預付(avance primitive)是充分的,那么耕作就容易取得年預付百分之百,甚至更多的純產品。有些國家,進行貧困的耕作的經費,一直由土地本身來補充,由它本身來恢復(肥力),所以收獲極少,土地就要幾年之間輪流休耕,即使這種土地使用和收入的損失不加計算,它的年預付的純產品,至少也要蒙受五分之四的損失。在這種情況之下,大部分的居民陷于貧困的狀態,對國家也沒有任何的利益。因為只有在取得超過預付費用的純產品時,才能使人的勞動產生純產品;只有先有土地的純產品,才有收入、租稅以及屬于一國各個階級的人生存所必要的純產品 。因此,預付愈是不充分,人和土地就愈益對國家不利。由于進行收獲不能增多的耕作,過著悲慘生活的耕作者,只會使貧窮國家的人口減退。
在這個王國,幾乎全部租稅都是任意地向租地農場主、勞動者和商品征收。因而這種租稅是直接間接地向耕作上支出的預付征收的,結果土地的普通租稅的負擔,約為三億利佛爾,還要負擔同一數額的財產管理和征稅費等。由于從生產的元本,奪去了十分之一稅,從土地生產物等來判斷,包括十分之一稅和其他的教會收入,對國民來說,只取得了約四億〔利佛爾〕的純收入。這樣廣闊肥美的土地,這樣眾多的勤勞的人口,生產量是太低了!禁止谷物的輸出,生產只限于供國民的消費。而且還有一半的土地,還處在未曾耕種的荒蕪狀態,在那里禁止葡萄的種植。谷物的國內貿易可以任意地取締,各地方的販賣不時地中斷,農產物的出賣價值常是不穩定的。
生產費用的預付,由于租稅和間接的負擔不斷地被剝奪,勢必損害再生產和租稅本身。這樣會使租地農場主的子弟離開農村,由于對農產品的過重的租稅,會使它的自然價格(prix naturel)提高,在國民支出中商品和工資的費用,要附加負擔沉重的價格增加部分。這個部分就成了租地農場主的回收、土地的純產品、租稅和耕作等的損耗的轉嫁。肆意賦課于租地農場主的租稅所引起強制掠奪,進一步地產生了累進的衰頹,更加以缺乏貿易的自由,使土地轉落為小農經營,顛落為荒蕪地。衰頹的程度,使耕作的費用,只能生產出包括土地稅在內為百分之二十五,而這百分之二十五,還是依靠王國中殘存的四分之一的大農經營。 [2] 在這里不想來追尋這個衰退迅速進行的過程,為了能夠預見這個悲慘的結果,只想來分析一下相互關聯發生的許多破壞因素的作用。
這一切混亂情況和它的弊害,是誰也知道的事,而糾正這種情況的榮譽,更是保留在有見識的政府之手。不過對于國家的需要以及種種的情況,對于良好行政在經濟領域所要求的改革提出的計劃意見,未必是適合的,即使這些改革對于國王和國民的共同利益是很緊急而不可缺的。
準則第七的注釋
“流回到流通中去的財產 。”
流回到流通中去的財產,不能單純地理解為消滅掉的財產。為什么這樣說呢?因為這種財產當初雖然是不生產的,或者是休閑(oisif)的財產,但隨即是活動的,例如形成有利的大規模農業、商業、制造業的預付,或者用于改良土地,土地所生產的收入又年年回流到流通中去。使國家能夠保持著堅固的存在,年年再生產出巨額的財富,維持人民安度幸福的生活,以及為了能夠確實的保有必要的大量財富,以保持國家的繁榮和君主的實力的,就是因為充分保有這種可以很好運用的活動財產。但這不能和抽取利息、無生產基金(fonds productif)的貨幣財產,以及用無用的官職、特權等所獲得的貨幣財產同樣的看待。這些財產是不生產的流通,毫無問題對國民說是沉重的負擔,是損耗的財產。
準則第八的注釋
“不生產的費用可以任其自流 。”
供國民使用的手工業品和工業品的勞動,因所花的費用很多,所以并不是收入的源泉。這些勞動的產品,所以能夠向外國販賣取得利潤,只是因為勞動者生活上所需要的農產品的價格低廉,因而手工勞動的工資低廉才有可能。但這對土地生產物是極其不利的條件。因而在為維持本國農產品的銷售和價格,在對國外貿易采取自由和便利的政策的國家,手工業品從對外貿易所能取得的毫不足道的利潤也消滅時,這種不利條件才不存在;因為在手工業品的對外貿易中,它的利得是以土地生產品價格低廉所產生的損失為基礎。在這里我們不能把純產品,即國民的收入,和商人與制造業企業家的利得混為一談,因為后者的利得,對于國民全體來說,是應該放在費用的項目中。總之,如果富裕租地農場主的耕種土地,只是為了他們自己進行生產,那么從富裕租地農場主就得不到多大的益處。
有一種貧窮的王國,在很多的奢侈品制造業中,大部分是依靠壟斷特權維持的,而且禁止國民使用此外的手工業品,因而增加了國民的負擔。這種對于國民經常引起不利結果的禁制,由此產生的壟斷,以及錯誤的想法,它的影響要波及于耕作和土地生產物的交易,就要引起最為不幸的結果;因為耕作和土地生產物的交易,是為了增加國富,絕對需要最活潑的競爭。
在這里我們不談和小海運國的命運有關的轉口貿易。但是大國不應該為了成為運送業者而放棄耕犁。我們切不要忘記上世紀的一個大臣〔柯爾培爾〕,眩惑于荷蘭人的商業和奢侈品制造業的絢爛光彩,而不考慮貨幣的真實用途,國家的真實貿易,把祖國投入到不談貿易和貨幣以外問題的夢想狀態中。
這個大臣的善良的意愿是值得尊敬的,但是過分地局限于自己的想法,即使財富的源泉受到傷害,也要用手工勞動來生產財富,結果使農業國民的經濟組織整個陷于混亂。為了使制造業者能夠過物價低廉的生活,禁止谷物的對外貿易,王國內部的谷物販賣,委之于專橫的取締者之手,這種取締中斷了各地之間的商業。工業的保護者和都市的首長,為了能夠以低廉的價格取得小麥,由于他們惡劣的打算,不知不覺地傷害了他們的土地耕作,使他們的都市和地方陷于破滅。結果是使農業國只有依靠土地產品來維持的土地收入,制造業、商業以及工業遭到了破壞。因為能夠對貿易提供剩余輸出品,給土地所有者以收入,對被雇傭于盈利事業的人們支付工資的,就是這些生產物。使人和財富逃亡海外的種種原因,則加快了這個破壞的過程。
人和貨幣從農業轉出去,使用絲綢、棉布和外國出產羊毛的制造業,損害了本國羊毛的制造業和羊群的增殖。這樣刺激了裝飾的奢侈,并且很快地蔓延開來。地方的行政,迫于國家的要求,對于農村中每年再生產所必要的財富的能夠看得到的使用(emploi visible),也不給以安全的保證。結果使大部分的土地轉變為小農經營,荒地和降落為無價值的狀態。土地所有者的收入變成了純粹的損失,成為不提供租稅的商人商業(commerce mercantile)的犧牲品。因為衰落的、由于沉重的壓力遭受破壞的農業,已經到了不能負擔租稅的狀態。租稅的對象逐漸擴大轉移到人、食物和本國的農產品的貿易上。這樣租稅的數額,由于征收費用的增多,以及達到破壞再生產程度的掠奪和浪費,而大為增加;因而租稅就變成了依靠從地方的掠奪物以使首都富裕起來的財政制度的目的。把貨幣附加利息來貸借,是以貨幣為元本,從貨幣產生收入的主要部類;然而這種收入對于國民全體來說,它脫離課稅對象,不過是破壞國家的架空的收益。這種支持著毀滅的奢侈豪華,在貨幣的基礎上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富裕的外觀,欺騙著下層人民,而使實際財富的再生產和國民保有的貨幣日益地減少。啊!不幸的是這種一般的無秩序的原因,是在很長的時期不為人們所了解。因而災禍來臨了 (indè mali labes)。現在,政府已經知道根據比較明確的原則,以使王國的財源豐富起來的手段。
準則第九的注釋
“不應該把貨幣和人力過多地使用在制造業和奢侈品商業上,以妨礙農業上的勞動和費用 。”
只有在持有制造業的原料,并且能夠用比其他國家較少的費用制造的條件下,才能專心致力于手工業的制造。而且,如果用比在本國制造更為低廉的價格從外國購買,那么這種工業品,就應該從外國購買。由于這種購買,進行相互的貿易。因為,如果什么東西也不購買,同時什么東西也不出賣,則國外貿易,以及比手工業品輸出遠為有利的本國農產品輸出的利益,也就消失了。農業國家,必須從有利地購買手工業品的輸入貿易,以促進本國農產品的輸出貿易。這就是貿易的秘訣。這樣就不會有從屬于他國的憂慮。
同一準則的注釋
“首先是要富裕的耕作者人數大量增加起來 。”
英國的古德曼斯切斯特鎮(Goodmans-chester),在國王路過時,以帶領有一百八十架犁的最為尊嚴的行列,伴隨國王行進,是歷史上有名的事。這樣壯觀的情況,在輕浮而講表面的法國市民看起來,不必說會感到非常滑稽。到現在還有一伙無聊的人,不知道富裕的租地農場主和從事農產品交易的富裕商人,是促進、實行、指揮、管理、獨立地保證國民的收入,僅次于活躍、威嚴、飽學而優異的土地所有者,最誠實而最值得贊賞,并且在國家里形成了最重要的市民階層。但是,這些農村里值得尊敬的居民,這些主人,這些家長,這些富裕的農業企業家,城里人卻輕蔑地稱他們為鄉下佬,使教他們讀書、寫字、給他們工作以安全與秩序、擴大他們生活上各方面知識的學校教師,遠遠地離開他們。
有人說,教育會引起他們虛榮心,會推動他們去搞訴訟。但是由于住在都市的自尊心,由于享有特殊的名譽和欺壓鄉下人的優越感的人們,如果鄉下人對他們要反抗和表示不屈,法律就應給他們以保護。不過是由支付農村的財富所養活的都市居民,他們的虛榮心是十分愚蠢可笑的。
在獲得財產的所有方法中,再沒有比農業更加優良,更加豐富,更加愉快,更加適合于人,特別是自由人的方法了。……據我所見,不僅是從全人類生存的工作效果來看,就是從它所獲得的喜悅和豐富說,不知道是不是還有比它(農業)更幸福的生活?因為土地的耕種,無論是對于人們的生活,以及對于神的祭祀說,都能生產出所希望的一切東西 。
準則第十二的注釋
“擴展大農法,排除小農法,把財富吸引到農村來 。”
在大農法中,只由一個人操縱用馬拉的一臺犁,能夠做相當于牛拉的由六個人操縱的六臺犁的勞動。后面這種情況,是由于缺乏建立大農法所需的原預付,每年的支出比純產品多,因而幾乎等于沒有純產品,結果等于把十倍以至十二倍的土地無意義的犧牲掉。由于沒有能應付優良耕作所需的支出的租地農場主,雖然投入了預付資金,而只給土地以損害,幾乎變成了純粹的損失。草原的生產物,在冬季幾乎完全為耕牛所消費,在夏季里,則土地的一部分用于放牧耕牛。因而收獲的純產品近于完全沒有價值,只要加以輕微的課稅,就等于把耕地荒廢起來一樣。這種情況,只由于居民的貧困,經常地可以在很多場所產生。在領土四分之三不得不由這種小農法來經營的貧國;在這樣的國家,可說它的可耕地的三分之一是無價值的。但是政府應設法阻止這種衰落趨向的發展,采取各種政策來改變這種狀態。
準則第十三的注釋
“在耕作上絕不能助長壟斷,應該給各人在自己的土地上進行合宜的耕作的自由 。”
在法國,有一個時候,曾經有一種特殊的意見,認為為了增加小麥的耕作,必須限制葡萄的種植。因為當時禁止小麥的國外貿易,國內各地之間的谷物貿易的交流也受到阻礙,小麥的耕種只限于國內各地自己的消費,很大一部分土地成為荒地,由于葡萄園的破壞,荒蕪的土地更加多起來。更在其遠離首都的地方,不得不提出異議,來反對增加谷物的耕種,因為由于谷物耕作的增加而無法售賣,使谷物在國內變成無價值的東西,使土地所有者和租地農場主陷于破滅的境地,使課賦于土地的租稅枯竭。這就使國家的兩種主要耕作衰落,漸次地破壞土地的價值。有一部分土地所有者,甚至不顧損害其他的土地所有者,以取得耕作的壟斷特權。這種情況的產生,在于有江河海岸交通便利的地方,在首都和一切其他城市,容易從國內所有部分得到生產物的供應,并且容易把它輸出國外,能夠保證多余產物的銷售的國家,由于禁止和妨礙土地生產物的交易,因而產生可悲的結果。
葡萄的栽培是法國最有利的耕作。因為一亞爾邦(arpent是古代的農地測量單位)葡萄地的純產品,平均估計,約為一亞爾邦優良土地谷物耕作的純產品的三倍。還必須注意,包含在兩種耕作的總生產額中的費用,葡萄栽培也比谷物耕作為有利。因此,葡萄栽培的費用和所得的利潤,能夠對人們提供多得很多的工資;同時支柱和木桶的支出,對木材的售賣也是有利的,葡萄栽培所使用的人力,因為在谷物收割時沒有工作,可以把他們用來收割谷物,成為租地農場主的有力助手。還有屬于由以土地為基礎的工作所支付的階級的人數愈多,小麥和葡萄酒的售賣就會增加,耕種就會擴大,隨著耕作的增加而來的財富的增加;就可以維持售賣價值。因為財富的增加,就會使一個國家的所有階級的人口增多,而人口的增多,會維持所有方面耕作生產物的售賣價值。
免除了沉重的課稅,以使本國農作物的對外貿易得到便利,對于有廣大領土的國家是極為有利的;因為這樣的國家,為了取得各種高價的生產物,特別是鄰國不能生產的生產物,能夠進行多樣化的耕種。向外國售賣葡萄酒和白蘭地,以我國來說,是因為我們的土地和氣候的條件好,是我們的特產商業,政府必須特別加以保護。因而對它增多課稅,是完全沒有好處的;而且對維持王國的富裕的大規模對外貿易對象生產物的販賣,是極其有害的,所以不能對它多征租稅。就是租稅應該避免重復,而應該向生產這些財富的土地單一地征收。因此在補償一般課稅時,對于為確保在外國的銷售,能夠保持有利價格的財富,必須特別地加以考慮。因為雖然減輕了這部分租稅,但由于這項交易對其他一切王國財富的源泉以有利的影響,這對國家說能夠得到充分的補償。
同一準則的注釋
“對于國家說,最必需的財富,第一是耕種經營所要的預付,其次是收入和租稅 。”
農業國家的繁榮是怎樣來的呢?這是由于有使收入和租稅不斷繼續增加的巨額的預付,自由和便利的國內商業和國外貿易,年年由土地所得的財富的享受,有多額的貨幣作為收入和租稅的支付而來的 。生產物的豐富是由于有巨額的預付而獲得。消費和商業維持著生產物的販賣和售賣價值。售賣價值是國家財富的尺度。財富決定著賦課的租稅的數額,提供財富支付,商業流通所需要的金錢;但金錢不應該把它積蓄于國內,因為這樣會傷害再生產和相互交易,因而傷害真實的財富,可以每年不斷繼續的生產物的使用和消費。
鑄貨是在和其他財富交換時用來支付的,對國家說是作為賣買之間的媒介擔保 ,如果把它留置于流通之外,不把它用作財富和財富交換的媒介,就會對維持一國財富的不斷繼續上不起作用。鑄幣的積貯愈多,不能更新的財富就愈多,國家也愈益貧困。因此貨幣只有不斷地作為財富和財富的交換媒介時,才是一國真實有利的能動的財富。因為貨幣本身,在國內只用在販賣和購買,以及把它再投入于流通的收入和租稅的支付上,是沒有其他效用的不生產的財富。所以同一貨幣是不斷的交互使用于這些支付和交易上。
因為這個緣故,農業國家的貨幣總量,大體上等于土地的純產品,也就是每年的收入。原因是為了國民的使用,這個比數是很充分了。超過這個數量的貨幣,對國家說也是無用的財富。雖然租稅是以貨幣來支付的,而真正提供租稅的并不是貨幣,而是每年由土地再生產出來的財富。正如一般人所想的一樣,一國的繁榮和實力,是依靠它再生產的財富,而不在于它所保有的貨幣的多少。這種再生產財富的繼續更新,貨幣的保有對它是毫無補益的。但是商業上所要的貨幣,可以由國內所有的,或送往外國的財富為保證的書面契約(票據),容易得到補充。因為任何人都渴望能夠代表貨幣以外一切財富的財富,即貨幣,所以對于貨幣的渴望,任何人都是強烈的。但是這種渴望,使貨幣脫離了它原來的用途,因此對國家來說,不應該過分的對貨幣有強烈的欲求。總之,貨幣數量應該和收入保持均衡,一國所期望的,只是使財富能夠不斷地再生出來,以確實保證充分滿足有效欲求的程度。在被稱為賢明君主的查爾第五的治世,和王國其他財富的豐富相適應的貨幣的豐富,其基礎就在這里。我們不計算他金庫里所貯藏的一千七百利佛爾(以法國現在貨幣價值來計算,約為三億利佛爾),只從這個君主無數財產目錄中所詳細記載的財富來看,也能給他作出判斷。這樣巨額的財富,從當時屬于法王的各州,只有現在王國領土的三分之一來看,那就更加值得給他大書特書了。
所以貨幣并不是國民的真正的財富(veritable riches),即不是可以消費和不斷再生產的財富。因為貨幣是不會生出財富的。一埃扣(ecu亦譯為盾,法國的古貨幣)如果使用得好,事實上可以生產出二埃扣,但增加的是生產物,并不是貨幣,所以貨幣不應停留在不生產的(人的)手中。誰也想到,不能認為貨幣放在父親的口袋里和放在兒子的口袋里都是一樣,這對國家說,是沒有什么關系的。因為事關緊要的,是不要把貨幣從能夠為國家而使用的人的手中奪去。嚴密地說,在國內為此所使用的貨幣,完全不屬于它的所有者,而是屬于國家的必要,這就是為了國民的生活,為君主提供租稅而再生產財富所要的貨幣流通。
這種貨幣,是不能夠把它和征取利息的貸借交易、全部年收入免除去必須向國家支付的租稅、貪欲的金錢,混同起來。有著支付手段目的的貨幣,對于所有個人說,是貨幣必然的固有的目的。充當租稅的實際支付的貨幣則是屬于租稅。對于某些用作購買的必要的人說,則是屬于這種必要。還有對于想要活躍農業、商業和工業的人說,則是屬于這些用途。用于支付到期或即將到期的債務的,則屬于這種負債等等。因而所有這些人,都不屬于把支付手段貯藏起來的人。總之,這是國民的貨幣,并不歸屬于任何人,因此任何人都不能把它貯藏起來。但是形成真正富裕的王國的貨幣的主要部分,是這些分散的支付手段,在這樣的王國,支付手段總是為國家而作有利的使用。人們是按照它所費的價格出賣,換句話說,為了購買必要的商品,就是把它支付給外國,也不躊躇。外國也同樣地知道,為了交換的必要,決定把貨幣換成商品,把商品換成貨幣的商業上的利益。因為貨幣和商品,只有當它適合售賣價值時才是財富。
在流通以外貯藏起來的貨幣,會稍許增加負債,這不久就會消除。但迷惑著下層人民的是這些休閑貨幣,俗人就把它看作國民財富,把它看作是一國必要時的大財源。實際上,大國只是由于每年從土地耕作所生產的豐富的純產品,或者是由貨幣的更新,不斷地促進流通的貨幣的再生,才能富裕起來。
而且當一個王國由于本國生產物的交易而富裕繁榮起來時,這個王國就會由于交易關系而取得其他國家的財富,這時票據到處可以代替貨幣。因而生產物的豐富和販賣,保證這個國家到處可以使用其他國家的貨幣,這樣在耕種得好的王國,每年從土地再生產出來,作為賣買對象的農產物的純產品,就能提供收入,用來支付給君主和土地所有者,決不會感到貨幣的不足。雖然為了支付這些收入,絕不會有貨幣不足的事,但不應錯誤地認為可以對流通過程的貨幣征收租稅。 [3]
貨幣是不可捉摸的財富。租稅只能對可以處分,能夠經常地再生,具體而可以賣買的財富源泉進行課征。正是這里,成為君主收入的源泉,并且在國家緊急需要的時候,可以發現確實的財源。所以統治的重點,不能停留在貨幣上面,而應擴展得更遠,為了增加收入,應該注意于土地生產品的豐富和售買價值。國家的實力和國民的繁榮就在于能夠看得見的年年的財富部分。把國民吸引到土地上來,并使他們定居在土地上的也正是這些財富。貨幣、工業、商人的商業和經紀貿易,如果沒有土地的生產物,只是形成附帶的獨立領域,這個領域不過構成一個共和國。就此,康斯坦丁堡本身并沒有政府,只有從經紀貿易所得到的動產,處在專制政體的環境中,由于貿易上財富的交流和自由的地位,保持著他的天才和獨立。
準則第十四的注釋
“要獎勵家畜的增殖 。”
在王國內販賣和使用羊毛,大量消費肉、乳、牛油、干酪等,特別是最大多數貧民的消費,可以獲得利益。因為家畜的販賣和增殖,雖然只是為了消費,但是由于家畜的增加而能得到豐富的收獲,這是由于家畜能夠給土地提供肥料。由于豐收和家畜的豐富,因而在生活資料豐富的王國里,消除了對饑饉的不安。家畜供給人們以食物,就會使小麥的消費減少,可以使國家能夠比以前把更多的小麥輸出販賣于外國,由于這樣貴重的生產物的販賣,就可以使它的財富不斷地增加。因此而取得的貧民生活的富裕,根本上是對國家的繁榮做出貢獻。
在租地農場主的預付沒有被恣意的賦稅所剝奪的危險的國家里,土地租借價格,是由租借地的耕作和家畜飼養的生產量所決定,因此從土地所有者的收入的觀點來看,由家畜所取得的利潤和由耕作所取得的利潤是混同在一起的。但是如果租稅是向租地農場主課征時,就會使土地的收入減少,因為租地農場主,畏懼這些眼睛看得見的家畜,會對他們招來破滅的課稅,而不愿預付購買家畜的費用。這樣就會由于沒有足夠的家畜給土地提供肥料,使耕作衰退,由于瘠地的耕作費用多,吞沒了純產品,破壞了收入。
從家畜所得的利潤,對于土地的生產量有很大的貢獻,它們是相互依存的,在依據土地所有者的收入來評價耕作的生產量時,兩者是不能分離的。因為提供收入和租稅的純產品的獲得,利用家畜要比使用人的勞動來得多,原因是在使用人的勞動時,幾乎不能收回他們生活資料的支出。而為了販買家畜必須有巨額的預付。所以對政府說,是要把比人更重要的財富吸引到農村里去。實際上,只要有財富,農村里就不會有缺人的事。但是如果沒有財富,農村的一切活動都會衰退,土地變成無價值,因而使王國失去資源,失去實力。
因此,必須有把財富明顯地用于土地耕作的完全保證,和生產物交易的完全自由。決不應對為生產財富所使用的財富課征租稅。還有對于租地農場主和他的家屬,必須免除所有的個人負擔,對于從事這項事業的富裕的必要居民,不應對他們強加以種種個人負擔。因為過于沒有見識的政府,偏愛盈利的市民,使他們也想享受都市所有的特權,有使應該用于農業的財富流入城市的危險。安樂的城里人,特別是小商人,只是從公眾掙取利得,他們過多地居住在城市,會加重國民的負擔。我要說,這些城里人,為子女著想,與其住在城市里不如去從事受保護和受尊重的農業,在農業中可以找到堅實而獨立的事業。隨著他們回到農村去的財富,可以使土地肥沃起來,使財富加倍增多,保證國家的繁榮和實力。
對于在農村耕種土地的貴族,有一些必須注意的事。在農村有很多貴族,缺少有足夠的土地來充分發揮使用他們的耕犁和才能。這樣會使他們的支出和工作蒙受損失。特別是租稅的負擔(沒有不正當的支付),不是按人口平均計算和由耕作者負擔的地方,為了國家的利益,擴大貴族的耕作和工作,把土地租借給他們,是否會損害他們的體面呢?在城市里租借房屋,對君主和貴族說是不是不合適呢?支付租借費,是和對衣服、利息、房租等的支付一樣,都不會對任何人陷入什么從屬關系。還有在農業上,必須注意,土地的所有者和耕作預付的所有者,雙方同樣的都是所有者,雙方都是具有相等的品格。貴族由于擴大耕作事業,而對國家的繁榮做出貢獻,就在這里,他們可以找到維持他們的支出和擔任軍職的孩子的支出的資源。在任何時候,貴族階級和農業都是不可分地結合著。在自由的國家里,免除了恣意作為個人課稅的租地費用,這本身是極其公正的。和土地相結合的,由貴族自己所支付的地租,決不會使貴族階級和農業受到任何玷辱。
準則十六的注釋
“再生產是受銷售情況的支配 。”
如果谷物和其他本國生產物的對外貿易受到阻礙,那么農業就不會使人口得到增長,而是把農業限制固定在一定的人口狀況。把本國原始生產物販賣于外國,可以使土地的收入增加。由此的收入增加,可以增多土地所有者的支出。這種支出的增加,可以把人們吸引到王國來,因而使人口增加,增大本國生產物的消費。最后,消費的增加和對外國的銷售的增加,相互的促進農業、人口以及收入的擴大。
由于輸入貿易的自由和便利的結果,使谷物價格經常保持一定的均等性。因為最均等的價格水準,是有交易的國民之間所成立的價格。這種貿易,由于把富裕國家的剩余給缺乏的國家,因而任何時候,都使各國民之間收獲不等的情況均等化,這樣就使任何地方的生產物和價格,經常地恢復到大致相等的水準。這就是沒有可以耕種的土地的國民,和有廣大土地可以耕種的國民一樣,能夠保證他們的面包的原因所在。一個國家的價格,如果稍微有利,那么這個國家就會把商品吸引進來,不斷的使這種不均等的狀況改變,而恢復到均等的水準。
但對外國的銷售,可以證明并不在于以較高的價格得到利益,而在于能夠經常地保持均衡的價格之下,使土地的收入增加十分之一以上,保證增加耕作的預付,防止過度的高價而使人口減少,避免無意義的使農業衰落。相反,如果禁止對外貿易,就會使必需品不足,過分局限于滿足國內需要的耕作,就會隨豐年和歉年的收獲的變化,而使價格發生波動;這種受限制的耕作,使大部分土地陷于無價值無收入的狀態,又由于銷售的不確定,使租地農場主處在不安定的境地,妨礙耕作的支出,降低租借土地的價格,使人們專門腐心于最后毀滅自己的狡猾的彌補方策,因而日益趨于衰落。
由于害怕谷物不足,因而禁止對外國的銷售,就會妨礙商人為了備荒,在豐收時把谷物貯滿倉庫,就是我可以這樣說,這會妨礙由商人的競爭來防止壟斷,在豐收時租地農場主能夠得到銷售,在歉收時能夠保持豐富的自由倉庫的增設,如果這樣來考慮時,則對于只有依靠本國生產物的銷售而達到富裕的農業國民,從這種差距很大的行政原則,可以得到如下的結論。就是平民的生活資料,只能限于馬鈴薯、蕎麥、橡子等,國內的小麥消費則要盡量的加以限制。因而這種不適當的破壞性的警戒心,必然地要妨礙麥子從豐富的地方,向遭到饑饉的地方和沒有任何出產物的地方輸送。這種任意的破壞性的政策,是何等深重的弊害啊!難道只是使壟斷不能發生嗎?土地的耕種會變成什么樣子?收入、租稅、人們的工資和國力會陷于什么狀態呢?
準則第十八的注釋
“本國農產物的低價格,會使和外國的相互貿易對國民不利 。”
例如價格二十利佛爾一塞蒂小麥的價值,把它用以購買同樣價值量的商品時,如果政府把小麥的價格降低為十利佛爾,則同一數量的商品,就要支付二塞蒂的小麥。
同一準則的注釋
“收入決定于出賣價值 。”
我們在國內,必須把有使用價值(valeur usuelle)而沒有出賣價值的財物(biens),和有使用價值和出賣價值的財富(richesses)加以區別。例如路易加納的未開化的人,享有很多的財物,就是水、木材、鳥獸、土地產品等,它們并不是財富,因為它們沒有出賣價值。但是自從他們和法國人、英國人、西班牙人之間建立起一些商業部門之后,這些財物的一部分,變成了獲得出賣價值的財富。因此王國的行政的目標,應該是使國民能夠取得最大限度可能的豐富和最高限度可能的出賣價值,兩者兼而有之。因為只要有大量的財富,國民就能夠以貿易為中介,獲得和國民的財富狀態相適應的、必要的其他所有物品。
準則第十九的注釋
“農產品價格低廉,對平民并非有利 。”
例如小麥的高價,如果能夠長期的在農業國繼續維持,就比低價對平民有利。手工勞動者一天的工資,當然是以小麥的價格為基礎來決定,因而是通常一塞蒂價格的二十分之一。按這個比數來計算,小麥的價格,平常是保持在二十利佛爾的水平,手工勞動者一年約可得二百六十利佛爾。他為他自己和家屬,要對小麥支付二百利佛爾,這樣在他手中還有六十利佛爾可供其他需要的支出。如果相反的,一塞蒂小麥只有十利佛爾,他只能得到一百三十利佛爾,其中為小麥支出一百利佛爾,剩下的只有三十利佛爾供其他必要的支出。由此可以知道,小麥高價的地方,要遠比低價的地方,有較多的人口。這種有利的情況,對于其他階級的人們,對于耕作者的利益,土地所有者的收入、租稅,國家的繁榮說,都是相同。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土地生產物能夠充分補償工資和糧食的經費的增加數額。這種情況,從支出的計算和生產量增加的計算,是容易理解的。
準則第二十的注釋
“不應該降低平民的生活水平 。”
為了對農村居民的苛斂誅求辯護,不正當的征稅者,原則上總是提倡必須使農民貧困,以免他們怠惰。傲慢的資產者是喜歡采用這個野蠻的原則的。因為這些資產者,沒有注意到其他更為決定性的原則,就是沒有任何積蓄的人,只是為糊口吃飽而勞動;一般的人由于渴望財富,所以凡是有積蓄能力的人,都是勤勉的。受壓迫的農民所以怠惰的真實原因,在于生產物的交易不自由,使農產物陷于無價值的狀態;還有由于其他原因使農業衰落的國家,工資過低和雇傭極少。苛斂誅求、生產物的低價,沒有足以驅使他們去勞動的利得,使他們流于怠惰,成為違禁打獵者、流浪者和掠奪者。這樣的強制的貧困狀態,并不是引導農民勤勉起來的途徑。總之,要給他們以勇氣和活力,除了保證他們的利得的所有和享受之外,沒有其他方法。
在具有人道的感情,優越的教育,并有豐富的見識的為政者,對于徒使農村陷于荒蕪,使人討厭的破壞性的原則,要憤怒地給以拒絕。因為他們并不是不知道能夠使國民富裕的,是農村居民的富裕。如農民貧困則國家也貧困。
準則第二十二的注釋
“生活消費的巨額支出維持著農產品的優價和收入的再生產 。”
這里要注意的,是農業國為本國農產物消費的巨額支出。這就是說,關于沒有耕地的小商業國,則要另行考慮。因為他們的利益,對于他們說,在于保存和增加貿易所必要的財富的基金,或者為了確保在外國銷售和購買中競爭的利益,比其他國家以較少的費用進行交易,不得不節約所有種類的支出。這些小商業國可以看作大國商業的代理人。因為對大國說,對于需要很大數額支出的各種部門的貿易,與其由自己來做,不如由那些小國代理通商比較更為有利,自己經營貿易所得的利潤,不如誘導外國商人之間的大規模競爭擴大到本國,所得的利潤來得大。這是因為一個國家要確保本國土地生產物的盡可能好的價格,和最有利的販賣,防止本國商人的壟斷,除了依靠世界所有商人之間盡可能最大規模的競爭之外,沒有其他途徑。
準則第二十六的注釋
“要比關心人口的增加更多地關心收入的增加 。”
一切國家希望在戰爭中強大,和關于進行戰爭的手段——在這一些手段中,俗人只考慮到人——的無智,是認為國家的實力,依存于有大量的人口。為了進行戰爭,任何人都容易這樣想,但是人的數目并不是愈多愈好,過多的軍隊,與其說是對敵國交戰有效果,不如說為了雇傭軍隊,使國家本身陷于疲敝,因而是招來禍害的根源,通常是招來了禍害。而在國民中服兵役的部分大了,只能由租稅部分來維持和活動,卻沒有充分地加以考慮。
許多見識淺薄的人的想法,國家的巨大財富是由人的豐富而獲得。但是他們這種見解是忘記了人只有依靠財富,而且只有在人和財富之間有著適當的均衡,才能獲得財富和持續地獲得財富。
國民總是認為本國的人口不夠多,但沒有注意到沒有維持較多人口所必要的工資。對于沒有財產的人說,只有在自己的勞動,能夠獲得維持生活所必要的確實的利得時,才對國家有利。當然有一部分農村的居民,他們雖然沒有利得和工資,為了養活自己,事實上并不需要很大的支出和長期的勞動,能夠生產出容易收獲的廉價的許多生產物。但是這樣的人,這些生產物,以及生產它的土地,對于國家是沒有什么作用的。為了從土地取得收入,農村的勞動除了能支付勞動者的工資,還要能夠取得純產品。因為國家所必要的其他階級的人的生存,就是依靠這些純產品。關于這點,我們不能寄希望于依靠自己的雙手,或者其他不充分的手段耕種土地的貧窮的人們。因為他們是貧農,只依靠自己的雙手從事工作,不得不從土地取得食物,對沒有資產的人說,他們會放棄需要過長的時間和過多的勞動支出的小麥耕種,不得不只為自己的生活而進行自給的經營。
因此你們的土地耕作不能委之于貧窮的農民。把你們土地耕種起來,肥沃起來的是動物。形成你們的收入,保證售賣價格的是消費和售賣的國內商業和對外貿易的便利和自由。因此你們如果要使你們自己和國家富裕起來,要把無盡藏的財富再生,能夠把土地耕作和農產物交易企業委托給他的,是富裕的人們,這樣你們就能夠廣泛地享受土地以至技術的生產物,維持對敵國的完全的防御,國民福利、農產物交易的便利,國境的邊防,強大海軍的維持,王國的美化等的公共事業支出,也能寬裕地應付。這樣就能把勞動者吸引到王國來,并且使他們定居下來,能夠得到工資和利潤。因此對農業及其生產物交易的政治管理是財政部及農業國所有其他行政部門的基礎。
只有龐大的軍隊,并不是就形成了完備的防御,為保持士兵嚴肅的軍紀,優良的訓練,強壯、沉著而勇敢,必須給他們以充分的報酬。在海上和陸地的戰爭中,除人力之外還要其他的手段,和士兵生活的支出相比,還要有遠為龐大的其他支出。因而成為戰爭力量基礎的,與其說是人,毋寧說是財富。因為只要給人以充分報酬的財富,是不會沒有人來補充軍隊的。國民用于每年財富再生產的財富愈多,則每年再生產時所使用的人力愈少,這樣就可以得到較多的純產品,政府在公務和公共事業可以使用的人力就愈多。而為維持這些人的生活的工資愈多,由于他們的工作,以及由于他們把工資流回到流通界的支出,對于國家就起著愈來愈大的作用。
在只殺戮了許多人命,而沒有給它其他任何損害的勝利戰爭的情況下,如果敵人所喪失的人員的工資依然掌握在手中,充分地可以用來募集其他人充當士兵,就不大可能削弱敵人的力量。如果有優裕的報酬,十萬人的軍隊,可以和百萬人的軍隊相匹敵。因為有吸引人的優裕報酬的軍隊,是任何軍隊所不能打敗的。在這個情況下,勇敢的防衛是士兵的任務;而且即使犧牲很多人的生命也在所不辭的也是士兵;因為有前赴后繼甘冒戰爭危險的決心。所以維持著軍隊榮譽的是財富。爭取戰爭勝利、占領城市、博得名聲的英雄,會轉眼因疲乏而不復成其為征服者。專門談論戰功、敘述武勇傳記的歷史家,他們在敘述歷史時,如果不問國民的基礎力量和政治狀態如何,戰爭的決定性事件的成果,對后世就沒有什么教育作用。因為國家的永久的實力,在于國民中納稅者部分的持續的安樂和愛國的德性。
關于容易使財富增加的公共事業,同樣地非加以考慮不可。這種公共事業中,有開鑿運河、道路和河川等的修復改建,這些對國富的每年再生產沒有什么害處的公共事業,只有在這些支出可以使納稅人得到相應的享樂時才能興辦。不然的話,這樣極其大規模的事業,雖然是大家所十分企求的,但由于不規則的課稅和不絕的賦役,可說變成毀滅性的事業,這種強制的事業,最后達到得不償失的破敗的結果。因為一個國家一旦衰敗了是很難恢復的。漸次增加的破壞的原因,如果只埋頭于抑制它所產生的結果,而不追溯它的起因,則政府的一切關注和努力,都將變成泡影。這個情況由一六九九年出版的《路易十四統治下的法蘭西詳情》(《Le détail de la France sous Louis XIV 》)一書的著者布阿吉爾貝爾(Pierre le Pesant de Boisguillebert 1647—1714,這書的初版是一六九七年出版。這里的標題可能是一七一二年的布魯塞爾版本。請參照E Dairer Economistes financiers du XVIII siècle,Paris,p.152)當時所說的情況來充分證明。著者把考察了王國從一六六〇年開始到該著作出版時的衰落經過。就是他說到原來七億利佛爾(合現在我國貨幣十四億利佛爾)的土地收入,從一六六〇年到一六九九年減少了一半,認為引起這樣異常減退的原因,并不在于租稅的征收數額,而是不適當的課稅形式和它的無規律性。因此,如果這樣的行政繼續下去,可以斷言這種減少的趨勢必然繼續發展。在路易十四統治時代,租稅高達七億五千萬利佛爾以上,其中歸入國庫的只有二億五千萬利佛爾 [4] ,即使不計算對租地農場主這種恣意的土地稅所引起的年年衰退的損失,也每年從納稅人掠奪了五億利佛爾的私財。對于所有種類的收入所征收的復雜而破壞性的課稅,由于雙重課稅,擴大到租稅的支出,使君主也受到損失,因而使君主的大部分收入只落得空名義。因此,如果有良好的行政,在很短的時間內,就可以使租稅大為增加,此外再把破壞性的課稅也廢除去,并且促進谷物、葡萄酒、羊毛、亞麻布等的對外貿易,就能夠使國民富裕起來。雖說如此,但是如果在沒有農業國經濟管理的觀念的時代,有誰敢于企圖進行這樣的改革呢?恐怕在當時的情況下,人們會把大廈的支柱來推倒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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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些準則是蘇理氏在《根據國王的敕令所寫的情況和記錄,并且在一六〇四年你從蒲華道巡游回時,就告訴了他許多事物,這些事物能夠預防重大的騷動和弊害,但結果也會給國王、即國家和公國的女王帶來了衰弱》(Etat et mémoire dressé par commandement du roi,et à lui baillé à votre retour du voyage de Poitou en l’année 1604,des Choses lesquelles peuvent prévenir de grands désordres et abus,et par conséquent aussi apporter diverses sortes d’affaiblissements aux royaumes,Etats et principautés souveraines) 的題目下,獻給亨利第四的三十六條準則為典范所寫成。這些蘇理氏的《準則》之所以引起公眾的關心,應該是米拉波侯爵的功績。就是他在《人民之友》第一版第二卷中把它發表了,這時他和魁奈還沒有來往。因此我們必須指出,這是魁奈接受了米拉波的提示,而不是相反的情況。在此后不久,在發行《百科全書》的《谷物論》中,我們已經看到在論文的末尾,總結在十四條準則中的基本觀點。《重農主義》編者(杜邦),對于它的成長發展,給以如下的注釋。
“今天我所發表的《準則》及其注釋,最早是一七五八年十二月在凡爾賽宮中和《經濟表》一起出版的。在此后的約兩年,同一《準則》又再次出版。但注釋的大部分,由M×××(米拉波)侯爵收入《人民之友》末尾所載的《經濟表 的說明》中。此后《準則》的全文,——但是沒有注釋——又把它揭載在把《經濟表》非常擴大展開了的,以《農業哲學》為題的他的浩瀚而深邃的著作中”。
在《農業·商業·財政評論》(一七六六年)中發表的《經濟表的分析》第一版中,沒有把《準則》重新刊錄進去。但在《重農主義》(一七六八年)中,又再次把《準則》刊登出來,它的項目增加到三十條(一,二,三,四,十七及二十五等條是新增加的)。另外方面,卻把《蘇理氏王國經濟精華》刪除了。實際上,魁奈的《準則》和蘇理氏的幾乎可以說沒有關系,同樣和《經濟表》也沒有直接的關聯。《農業國經濟統治的一般準則》和《關于準則的注釋》,本身是獨立的著作。因此,這個著作最初的編者(杜邦),附有如下的《前言》。即:
“編者的話。人的自然權利,是對人指示,始終不渝的為人類的最大利益,在完全居于統治地位的自然法則的基礎上的形而下的社會秩序(ordre social physique)。我們已經看到過在《經濟表》所說的形而下的社會秩序的過程。下面所說的一般準則,是集中了對結合成社會的人說,適應明顯而最有益的秩序的不變而且自然的主要法則。附加的注釋則是這些法則的更為廣泛的應用。這些一連串的著作,形成緊密結合在一起的完全的整體。這正如果實豐富、活力充沛的大樹的根、干、枝葉一樣,可以說這棵大樹,只要世界存在,總是會以豐富的果實,以使利用它的人富裕起來。今天,我們在這個著作集中,對因為職業的關系,沒有理解其他事的余裕的大多數讀者,只知道它的結果,可以說還是極其重要的。這些準則是真實的,是以自然秩序為依據的,常是萬人所能接受的,以口相傳,容易為人所相信。學者、政治家、知識分子是認識它的原因和理由的。因而他們是能感到它的完全而合理的明證性,一般人和群眾也能感到所謂感情的明證性。(évidence de sentiment)它們所以能夠保證這樣的一般的同意,是因為真實的準則,并不是人所能創造,而是神所制定的自然法則的表現。如果不是這樣,那就不能成為準則。因此所讀的準則中,很多都不過是前面的準則所必然要引導出來的準則。很容易認識,如果把全部準則中削除去其中任何一條就會破壞這種經濟法典的完整性。如果有人試圖在它的上面再加上一些什么,也馬上會發現很多困難,人們將會對和社會的幸福與主權者的權勢有關的基本法,能夠集中體現在少數的命題上,感到非常的驚異。”(翁根注)
[2] 請參看《百科全書》所載的《谷物論》中關于每年損失本國耕作的生產量五分之四的國家的例解。(原注)
[3] 請參看有關租稅的部分。(原注)
[4] 參閱D.de B.著的《一般財政史資料》。(原注)
[5] Barbier(Dictionnaire des ouvrages anonymes et Pseudonyme,Paris,一八二〇),認為還有其他著作,如Bellial des Vertus著的《土地管理論》(Essai sur l’administration des terres) (不能把它和Patullo著的《土地改良論》Essai sur l’amélioration des terres 混同)都是魁奈所著。如果他的話是正確的,這書應該是一七五九年(Parjs,J.F.Hérissant)所發表,從編年順序來排列,應該在《一般準則》之后。但是這推斷從任何方面看,都可說是沒有根據的。杜邦在《概說》(Notice abrégée ),還有其他的著述中,都沒有提到這一著作是出自魁奈之手,可以說重農學派完全不知道有這一著作。這可說是從這一著作的內容來看,不能說是符合魁奈的精神的。實際上,在《租地農場主論》,《谷物論》等論文中,作者很強調大農經營的利益和小耕地的合并,在過些時候之后,卻主張完全反對的觀點——成為問題在其他文章中論述——這是使人不能理解的。就是這樣說:“最大的租地農場,如果只使用一架犁,原則上說對國家是非常有利的。只要能很好地理解國家的財產是依存于居民人數,國家的收入則依存于居民的消費,就會承認這個原則的真實性。但是廣大的租地農場主雖然只有一架犁,但是家族人數將一直的增加,因而消費更多,應付戰爭的人員更要增加。還有它的必然的結果,是要更多的羊毛,更多的大麻,還要更多的養雞場產品。有四架堅實的耕犁的六百亞爾邦租借地,要分為各耕種十亞爾邦的六十家。為了各家都有雞、豬、大麻及其他農產品,并分成六十處的養雞場。這樣各家都各有二、三頭以至四頭牛,形成六十家耕種這全部六百亞爾邦的一個村,合計有二百至三百頭牛。如果全部耕地合并成一個租地農場,則只能飼養三十頭。”
上面的文章,還附有如下的情況。就是在《序言》中,說作者是初學者,而且再三的說,能對他所說給予諒解。就是這樣說:“對于所發表的關于土地管理的試論,完全不是為出版來寫,作者寫這書的目的,只是想把土地管理的和行政的原則提示給朋友。但是結果終于把它發表了,對作者說,對于書的文體,希望能夠給予諒解,如果作者所處理的問題是有用的,則希望能對該書的缺點能夠給予寬恕。我雖然說明得不好,但由于作者感到自己的研究對于社會有所裨益,因而有勇氣把它拿出來的愛國精神,想讀者們也會給予聲援的。”
在當時的情況下,魁奈不得不向一般讀者發出這樣的呼吁,是完全不可想象的。因而從這里所列舉的證據——此外還有很多——來看,《經濟表》的作者,是不是要以Bellial des Vertus的假名,而把真實的名字隱蔽起來的判斷問題,它的回答斷然是否定的。(翁根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