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遼史天祚紀證釋》山居存稿 唐長孺作品集

    一 阿鶻產與阿疎

    《遼史》卷二七《天祚紀》天慶二年(1112年)九月載女直稱兵之始曰:

    初,阿骨打混同江宴歸,疑上知其異志,遂稱兵,先并旁近部族。女直趙三、阿鶻產拒之,阿骨打虜其家屬,二人走訴咸州,詳穩司送北樞密院。樞密使蕭奉先作常事以聞上,仍送咸州詰責,欲使自新。后數召,阿骨打竟稱疾不至。

    天慶三年三月又有記載曰:

    阿骨打一日率五百騎突至咸州,吏民大驚。翌日,赴詳穩司,與趙三等面折庭下。阿骨打不屈,送所司問狀。一夕遁去。遣人訴于上,謂詳穩司欲見殺,故不敢留。自是召不復至。

    按此兩條與《契丹國志》卷一〇所載文意相同,要之起釁由于阿鶻產也。顧《遼史》于天慶四年又出一構成戰禍之阿疎,而《契丹國志》則絕不見其姓名,《天祚紀》天慶四年正月曰:

    初,女直起兵,以紇石烈部人阿疎不從,遣其部撒改討之。阿疎弟狄故保來告,詔諭使勿討,不聽,阿疎來奔。至是女直遣使來索,不發……秋七月,女直復遣使取阿疎,不發,乃遣侍御阿息保問境上多建城堡之故。女直以慢語答曰:“若還阿疎,朝貢如故,不然,城未能已。”

    據此,則不從阿骨打而奔遼者,阿鶻產之外,別有一阿疎矣。然試以《金史》考之,則知《遼史》所云阿疎事實隱括《金史》所載也。《金史》卷一《世紀》曰:

    (穆宗三年),紇石烈部阿疎、毛睹祿阻兵為難,穆宗自將伐阿疎,撒改以偏師攻鈍恩城,拔之。阿疎初聞來伐,乃自訴于遼。

    卷二《太祖紀》二年六月又曰:

    康宗嘗以不遣阿疎為言,稍拒其使者。太祖嗣節度,亦遣蒲家奴往索阿疎,故常以此二者為言,終至于滅遼然后已。至是,復遣宗室習古乃、完顏銀術可往索阿疎……遼復遣阿息保來詰之。太祖謂之曰:“我小國也,事大國不敢廢禮。大國德澤不施,而逋逃是主,以此字小,能無望乎?若以阿疎輿我,請事朝貢。茍不獲已,豈能束手受制也。”

    阿疎,《金史》卷六七有傳,所載略同。顧《金史》乃絕無一言及阿鶻產,適與《契丹國志》有阿鶻產而無阿疎相反。夫此兩人皆以女真而不從阿骨打相同,奔遼相同,因之而起釁相同,更以《金史》與《契丹國志》之有無互見證之,(1)其為一人必矣。至其旁證則又有二。

    《遼史》卷二八《天祚紀》天慶五年(1115年)載耶律章奴之叛曰:

    章奴……趨廣平淀犯行宮。順國女直阿鶻產以三百騎一戰而勝。

    此條亦見于《契丹國志》卷一〇,而《遼史》卷一〇一《耶律阿息保傳》曰:

    六年,從阿疎討耶律章奴。

    阿疏即阿疎,其事相同一也。(2)

    《遼史·天祚紀》天慶五年載女真之議和條件。一曰歸我叛人阿疎,二曰遷黃龍府于別地。首以阿疎為言,然天慶八年和議,乃不及此。據《遼史》卷二八《天祚紀》曰:

    金主復書曰:“能以兄事朕,歲貢方物,歸我上、中京、興中府三路州縣;以親王、公主、駙馬、大臣子孫為質,還我行人及元給信符,并宋、夏、高麗往復書詔、表牒,則可以如約。”

    至七月,女真又改寬其條件為“免取質子及上京、興中府所屬州郡,裁減歲幣之數”。但求一“以兄事朕,冊用漢儀”。按此次和議為遼、金開戰后最具體亦最有成功希望之一次。《金史》卷六七《阿疎傳》云:“及太祖伐遼,底遼之罪告于天地,而以阿疎亡命,遼人不與為言,凡與遼往復書命必及之。”到天慶八年之獨遣阿疎,疑有遺漏。今考之《三朝北盟會編》卷三所記,乃知其全文蓋有十條:

    乞徽號大圣大明一也,國號大金二也,玉輅三也,袞冕四也,玉刻御前之寶五也,以兄弟通問六也,生辰正旦遣使七也,歲輸銀絹二十五萬匹兩,大宋歲賜之半八也,割遼東長春兩路九也,送還女真阿鶻產、趙三大王十也。

    按此蓋七月修改后之條件也。一至五及七可視為包括“冊用漢儀”一語中。六即“以兄事朕”,八則裁減歲幣也,九但求長春路,是時金已盡得東京,此不過欲遼之承認,亦即免割上京、興中府也。獨十無所附麗,不能不認為《遼史》之缺脫。姑退一步言之,《三朝北盟會編》所記,未必可信,然至少可以證明原作者必習聞金人索阿鶻產之事乃無可疑。夫金人所索者在《金史》則阿疎也,而宋人所聞者在《契丹國志》和《三朝北盟會編》則阿鶻產也,其事相同,可證者二也。

    夫阿疎與阿鶻產不過一音之轉,《金史》是也,宋人諸書亦是也,其誤乃在于《遼史》編者但務博采而不知比附耳。

    二 蕭奉先與蕭得里底

    《遼史》卷二七《天祚紀》乾統四年(1104年)見西北路招討使蕭得里底,天慶二年(1112年)見樞密使蕭奉先。蕭奉先《遼史》卷一〇二有傳,所述唯四事。一為混同江頭魚宴諫殺阿骨打事;(3)二為護其弟嗣先敗逃罪;三為讒殺晉王,逼反大將耶律余睹;四則述其死狀。按此四事皆見《天祚紀》,今考其文皆與《契丹國志》同,蓋出于《亡遼錄》諸書也。蕭得里底則《遼史》卷一〇〇亦有傳,顧其名絕不見于《契丹國志》,今以事跡校之,知是一人兩傳,宋人稱其漢名,遼、金人則稱其契丹名耳。

    考《天祚紀》天慶二年之前,絕不見奉先名,是年二月忽書樞密使蕭奉先,雖不言南北,而以下文考之,知是北院樞密使。按《天祚紀》乾統四年七月,“以西北路招討使蕭得里底……知北院樞密使事”,六年正月又書遣知北院樞密使蕭得里底使宋,(4)官雖微異而《遼史》知院與樞密使互稱,故是一官耳,如卷一〇一《蕭陶蘇斡傳》即稱蕭得里底為北院樞密使也。

    蕭奉先者誤國之庸臣也,《契丹國志》稱自天祚兵敗,中外歸罪蕭奉先,乃考《遼史》則女真兵起,奉先初未嘗涉征伐大計,其輕敵致敗,養癰貽患者蕭得里底也,無緣咎責奉先,《遼史》卷一〇〇《蕭得里底傳》曰:

    女直初起,廷臣多欲乘其未備,舉兵往討,得里底獨沮之,以至敗衄。

    而卷一〇一《蕭陶蘇斡傳》曰:

    時金兵初起,攻陷寧江州。天祚召群臣議,陶蘇斡曰:“女直國雖小,其人勇而善射……為今之計,莫若大發諸道兵,以威壓之,庶可服也。”北院樞密使蕭得里底曰:“如陶蘇斡之謀,徒示弱耳。但發滑水以北兵,(5)足以拒之。”

    審此則得里底誤國之罪不可逃,故天慶五年七月天祚親征,九月即書“知北院樞密使蕭得里底出為西南面招討使”,而《蕭得里底傳》亦云“天祚以得里底不合人望,出為西南面招討使”。然天祚猶寵信之也,故于八年四月復內召為樞密使。至于蕭奉先則據《遼史》當親征之始方為御營都統,嗣后亦不聞貶謫,固似截然為兩人也。乃考《契丹國志》卷一〇天慶六年紀文曰:“自天祚親征敗績,中外歸罪蕭奉先,于是謫奉先西南面招討,擢用耶律大悲奴為北樞密使。”又云“是歲,止罷耶律大悲奴,再詔蕭奉先代之”。乍讀其文,一似罷而復召皆在六年者,然復召書于燕王(即秦晉國王淳)東征之后,則至早亦當在七年以后。《契丹國志》本亦薈萃眾說以成書,其有抵牾,不足深辯。要之兩人之貶西南招討間,其罪則一曰不合人望,一曰中外歸罪,語氣亦同,罷而復召更無不同,而《遼史》但有蕭得里底之貶,不及奉先,《契丹國志》則但有奉先而不及得里底,其故可長思也。

    至于《遼史》于得里底被貶之時,奉先固儼然都統,似有可疑而其實無可疑也。五年親征諸將《遼史》糅雜諸書而載之,奉先之為都統,出于《亡遼錄》和《契丹國志》,《遼史》不書奉先之貶,而采《亡遼錄》和《契丹國志》之文以見其為兩人,似有剪裁,而其實大謬。蓋奉先未嘗為都統也。(6)

    又考《蕭得里底傳》曰:“是時諸路大亂,飛章告急者絡繹而至,得里底不即上聞,有功者亦無甄別,由是將校怨怒,人無斗志。”《契丹國志》卷一一天慶九年(1119年)紀曰:“金人攻陷上京路……蕭奉先皆抑而不奏。”此與《得里底傳》所謂“飛章告急,絡繹而至,得里底不即上聞”,可為互證。

    奉先誤國之又一事為逼反余睹,冤殺晉王,其事紀與本傳皆詳載,而紀尤詳。卷二九《天祚紀》保大元年(1121年)正月曰:

    初,金人興兵,郡縣所失幾半。上有四子:長趙王,母趙昭容;次晉王,母文妃;次秦王、許王,皆元妃生。(7)國人知晉王之賢,深所屬望。元妃之兄樞密使蕭奉先恐秦王不得立,潛圖之。文妃姊妹三人:長適耶律撻曷里,次文妃,次適余睹。一日,其姊若妹俱會軍前,奉先諷人誣駙馬蕭昱及余睹等謀立晉王,事覺,昱、撻曷里等伏誅,文妃亦賜死;獨晉王未忍加罪。余睹在軍中,(8)聞之大懼,即率千余騎叛入金。

    二年正月又書:

    聞余睹引金人婁室孛堇奄至,蕭奉先曰:“余睹乃王子班之苗裔,此來欲立甥晉王耳。若為社稷計,不惜一子,明其罪誅之,可不戰而余睹自回矣。”上遂賜晉王死。(《契丹國志》卷一一同)

    知此似晉王之死,全由奉先,乃考《蕭得里底傳》則曰:

    保大二年,金兵至嶺東,會耶律撒八、習騎撒跋等謀立晉王敖魯斡。事泄,上召得里底議曰:“反者必以此兒為名,若不除去,何以獲安?”得里底唯唯,竟無一言申理。

    又但言得里底而不及奉先何邪?試考之《金史》卷一三三《耶律余睹傳》,則尤有可資證明者。傳曰:

    余睹作書,具言所以降之意……又言:“樞密使得里底本無才能,但阿諛取容,其子磨哥任以軍事。”又言:“文妃長子晉王素系人望,宜為儲副。”得里底以元妃諸子,己所自出,使晉王出繼。(9)文妃(按此二字疑衍)又言:“晉王與駙馬乙信謀復其樞密使,來告余睹共定大計,而所圖不成。”又言:“己粗更軍事,進策遼主,得里底蔽之,遼主亦不省察。”又曰:“大金疆土日辟,余睹灼知天命,遂自去年春與耶律慎思等定議,約以今夏來降。近聞得里底、高十捏等欲發,(10)倉卒之際不及收合四遠。”

    夫據《遼史·天祚紀》、《奉先傳》及《余睹傳》,《契丹國志》紀傳皆以沮立晉王,逼反余睹為奉先罪,顧出之余睹自言則不及奉先一字,而怨毒所中獨在得里底,若非以奉先、得里底為一人,此傳殆不可解矣。

    而其他又有可證者則兩人之歸宿同也。卷一〇二《蕭奉先傳》曰:

    當女直之兵未至也,奉先逢迎天祚,言:“女直雖能攻我上京,終不能遠離巢穴。”而一旦越三千里直搗云中,計無所出,惟請播遷夾山。天祚方悟,顧謂奉先曰:“汝父子誤我至此,(11)殺之何益!汝去,毋從我行。恐軍心忿怒,禍必及我。”奉先父子慟哭而去,為左右執送女直兵。女直兵斬其長子昂,送奉先及次子昱于其國主。道遇我兵,奪歸,天祚并賜死。(《天祚紀》同)(12)

    而卷一〇〇《蕭得里底傳》則曰:

    金兵逾嶺,天祚率衛兵西遁。元妃蕭氏,得里底之侄,謂得里底曰:“爾任國政,致君至此,何以生為!”得里底但謝罪,不能對。明日,天祚怒,逐得里底與其子么撒。得里底既去,為耶律高山奴執送金兵。得里底伺守者怠,脫身亡歸,復為耶律九斤所得,送之耶律淳。時淳已僭號,得里底自知不免,詭曰:“吾不能事僭竊之君!”不食數日,卒。子么撒,為金兵所殺。

    按此兩段皆言受責被逐,責之之人雖異,而皆以為應負誤國之責任則同也。且被逐同,被逐之時亦同(紀皆系于保大二年(1122年)三月),父子為左右執送金人同,父得脫而子被殺同,所異者唯在死狀。或云賜死,或云自殺,或云被殺,同一奉先而史與《契丹國志》異,《天祚紀》又絕不言得里底之死,則亦終歸疑案而已。至于其巧合處固可證為一人也。此又得以《金史》作反證,《金史》卷二《太祖紀》曰:

    天輔六年(遼保大二年,1122年)五月,先是,獲遼樞密使得里底,節度使和尚、雅里斯、余里野等,都統杲使阿鄰護送赴闕。得里底道亡,阿鄰坐誅。

    卷七六遼王《杲傳》曰:

    撻懶請益兵于都統杲,而獲遼樞密使得里底父子。

    卷七七《撻懶傳》又書:

    宗翰使撻懶追擊之,不及,獲遼樞密使得里底及其子磨哥、那野以還。

    所載與《遼史·蕭得里底傳》合。(13)按此事《金史》一見于紀,兩見于傳,獲則以為功,逃則戮其將,金人之重視得里底為何如!反觀奉先據《遼史》諸書固亦為金人所獲也,而《金史》乃寂無一言,同一樞密使,同一為遼尊寵用事之大臣,夫何輕重之不同如此?則知奉先與得里底初非兩人矣。

    要之《遼史》言得里底事皆本之金皇統中陳大任所修《遼史》,故其言皆與《金史》合。蕭奉先事則本之史愿《亡遼錄》等書,故多與《契丹國志》合。金修《遼史》但知博采,而不知考核,至有一人兩傳之巨謬,昔人譏《元史》一人兩傳,而《遼史》則無人為發其覆,不知其中亦有兩傳同陷此誤也。(14)

    三 耶律章奴與耶律張家奴

    《遼史》卷二八《天祚紀》曰:

    (天慶五年,1115年)九月乙巳,耶律章奴反。

    其下即列敘章奴謀立魏國王淳,而淳不從,章奴乃侵掠上京路諸州,兵敗,為遼兵所得,腰斬而死,其事皆書于九月。卷一〇二章奴有傳,所載略同。《契丹國志》卷一〇于本年亦有此記載,與《遼史》幾于一字不易,知同出一源也。

    章奴既平之后,紀于是年十二月乙巳又書:

    耶律張家奴叛。

    其下列敘其戰事,至次年四月親征,敗之,饒州、渤海平而止。

    按本紀以章奴之叛在五年九月,其平亦在是年,而張家奴之叛則在五年十二月,亂事綿延至次年四月始平,似截然為兩事,然細察之,則固一事兩紀也。

    考章奴之名始見于紀天慶四年(1114年)十一月,云:

    以西北路招討使耶律斡里朵為行軍都統,副點檢蕭乙薛、同知南院樞密使事耶律章奴副之。

    《金史》卷二《太祖紀》收國元年(1115年)正月亦有同樣之記載:

    遼遣都統耶律訛里朵、左副統蕭乙薛、右副統耶律張奴、都監蕭謝佛留,騎二十萬、步卒七萬戍邊。

    《金史》之張奴即《遼史》之章奴,固不待言。而《宋元通鑒》政和五年記此事則作耶律張家奴,王宗沐敘阿婁岡之戰,全本《金史》,何故忽改張奴為張家奴,雖不可知,然不能遽視為妄改也。《遼史》卷二八《天祚紀》于天慶五年(1115年)三月書:

    遣耶律張家奴等六人赍書使女直,斥其主名,冀以速降。五月,張家奴等以阿骨打書來,復遣之往。六月壬子,張家奴等還,阿骨打復書,亦斥名,諭之使降。

    其說張家奴與章奴為二人,亦不待言,顧考《金史》則初無分判。《太祖紀》收國元年四月曰:

    遼耶律張奴以國書來。上以書辭慢侮,留其五人,獨遣張奴回報,書亦如之。六月己亥朔,遼耶律張奴復以國書來,猶斥上名。上亦斥遼主名以復之,且諭之使降。

    審此則知《遼史》之張家奴,《金史》固仍呼之為張奴,與四年之都統章奴初未視為兩人也。若考之《遼史》卷一〇一之《耶律阿息保傳》,則即《遼史》之中亦有未加分判者。傳曰:

    金兵陷寧江州,邊兵屢敗,遣阿息保與耶律章奴等赍書而東,冀以脅降。

    夫《天祚紀》明言赍書而東者張家奴也,而此作章奴,則亦視章奴與張家奴為一人矣。其證一。

    復次,《天祚紀》于天慶五年十二月書:“錦州刺史耶律術者叛應張家奴。”(15)而卷一〇〇《耶律術者傳》曰:

    術者……嘗與耶律章奴謀立魏國王淳。及聞章奴自鴨子河亡去,即引麾下數人往會之。

    紀言應張家奴而傳云應章奴,非亦以章奴與張家奴為一人乎!其證二。

    紀于六年二月書:

    張家奴誘饒州渤海及中京賊侯概等萬余人,攻陷高州。三月,東面行軍副統酬斡等擒侯概于川州。

    而卷一〇〇《耶律章奴傳》云:

    時饒州渤海及侯概等相繼來應,眾至數萬。

    夫侯概所應者據紀為張家奴而又書之于《章奴傳》,(16)則其為一人之證三。

    紀稱耶律章奴之侵擾地域,為上京所屬之祖州、慶州、懷州、饒州,而書張家奴之侵擾地域,亦為上京道之祖州、(17)饒州及中京道所屬之川州、高州。區域大抵相合,其證四。

    蓋《遼史》之記章奴事,全出于宋人書,故與《契丹國志》合。因原書之不著月日也,亦遂于九月下牽連書之,一若章奴旋起旋滅同在此一月內者,不思章奴說魏王,轉戰上京,結群盜,犯行宮,然后受擒,爾許大事,豈得于一月中了之,而又別書一張家奴以亂之,可謂無識之甚。

    四 天慶五年親征諸將辨

    《遼史》卷二八《天祚紀》天慶五年正月下詔親征,八月趨軍中,記其從征諸將為:

    以圍場使阿不為中軍都統,耶律張家奴為都監,率番、漢兵十萬;蕭奉先充御營都統,諸行營都部署耶律章奴為副,以精兵二萬為先鋒。余分五部為正軍,貴族子弟千人為硬軍,扈從百司為護衛軍,北出駱駝口;以都點檢蕭胡睹姑為都統,樞密直學士柴誼為副,將漢步騎三萬,南出寧江州。自長春州分道而進,發數月糧,期必滅女直。

    至十一月又云:

    遣駙馬蕭特末、林牙蕭察剌等將騎兵五萬、步卒四十萬、親軍七十萬至駝門。

    按以上書分遣諸將,凌雜無次,由于采取諸書而未加考核,今為釋之,則中軍都統阿不即蕭胡睹姑,亦即卷一〇一有傳之蕭胡篤。《胡篤傳》云:

    五年,從天祚東征,為先鋒都統,臨事猶豫,凡隊伍皆以圍場名號之。進至剌離水,與金兵戰,敗,大軍亦卻……胡篤長于騎射,見天祚好游獵,每言從禽之樂,以逢其意。天祚悅而從之。國政隳廢,自此始云。

    本傳雖不言其為圍場使,然云凡隊伍皆以圍場名號之,此固圍場使之作用矣。又其都監為耶律張家奴,前已證張家奴與章奴為一人,今以《章奴傳》考之,則云:“及天祚親征女直,蕭胡篤為先鋒都統,章奴為都監。”張家奴與章奴既是一人,阿不、胡篤亦不容有二。

    然此疑是舊史原文,阿不或為胡篤別譯,或為別名,其誤不過名號之不統一爾,其下又別取宋人書以補之,而益茲糾紛。《契丹國志》卷一〇曰:

    天慶五年(1115年)八月,天祚下詔親征女真,率蕃、漢兵十余萬出長春路。命樞密使蕭奉先為御營都統,耶律章奴副之,以精兵二萬為先鋒。余分五部為正兵,諸大臣貴族子弟千余人為硬軍,扈從百司為護衛軍,北出駱駝口。車騎亙百里,鼓角旌旗,震耀原野,別以漢軍步騎三萬,命都檢點蕭胡睹姑為都統,樞密直學士柴誼副之,南出寧江州路,自長春州分路而進,赍數月之糧,期必滅女真。

    試閱此文,即知《遼史》之記載不過沿襲雜抄諸書的《契丹國志》而已,其間偶有小異則《遼史》亦未必一字不易也。以蕭奉先為御營都統,耶律章奴為副,考之奉先、得里底、章奴三傳均無是語,其為訛傳無疑。而其致誤之故,則亦自有由。奉先之契丹名為得里底,已如前述,而奉先之弟嗣先,則名敵里,(18)敵里與得里底本為一名兩譯,是奉先與嗣先之契丹名同也。故《遼史》卷一〇〇《耶律棠古傳》曰:“會蕭得里底以都統率兵與金人戰,敗績,棠古請以軍法論。”本文所指之得里底實為嗣先,以出河店之敗,嗣先為都統也。以兄弟同名,故一誤而以得里底當敵里,再誤則以奉先當嗣先矣。其實天祚親征在八月,而奉先之貶在九月。《契丹國志》所謂天祚兩敗之后,以奉先為不知兵者,一指蕭嗣先出河店之敗,一指耶律訛里朵達魯古及白馬濼之敗也,事皆在親征之先,故親征之初,奉先已不為天祚所信,不容復以為都統也。其出寧江州之一軍,都統為蕭胡睹姑亦即胡篤也,其為一人甚明。

    至于十一月一條則又出自《金太祖實錄》,故與《金史》合。《金史》卷二《太祖紀》收國元年(1115年)曰:

    十一月,遼主聞取黃龍府,大懼,自將七十萬至駝門。駙馬蕭特末、林牙蕭查剌等將騎五萬、步四十萬,至斡鄰濼。

    按此文甚明白,而《遼史》改自將為親軍,義已費解,又不書特末一軍之至斡鄰濼,遂若俱至駝門,與原文亦不合。考《金史》言遼軍之分配,但此一條,蓋所云遼主自將七十萬至駝門者,即《契丹國志》之五部正兵扈從百司等出駱駝口者也,是為天祚自將之大軍。其云特末所將之騎五萬,步四十萬至斡鄰濼者,即《契丹國志》之步騎三萬,蕭胡睹姑率之南出寧江州者也,是為別將之一軍,(19)要之,此次親征實不過兩道而已。

    然則《遼史》如但承用舊史,或但采《契丹國志》及《亡遼錄》,或但錄《金太祖實錄》,均無不可,其失未至甚謬,今乃兼收并蓄,遂如屋上架屋,重復乖忤而不可理矣。

    五 結 論

    以上述四篇訖,按《遼史》簡略,昔賢所譏,今考其失,更以雜糅。蓋元修《遼史》,據脫脫所上表則合遼耶律儼之《皇朝實錄》,金陳大任之《遼史》,而更“發故府之櫝藏,集遐方之匭獻”,冶之一爐,勒為專史。夫天祚而上,舊史足征,室昉之《統和實錄》,至明猶存,而史稱興宗重熙中(1032—1054年)曾修《起居注》,道宗欲觀《起居注》,則史官所職,至是差備。爰自統和(983—1011年),迄于壽昌(1095—1100年),三朝史實,載筆易詳。天祚蹉跌,乘輿播遷,乾統(1101—1110年)之前,當仍前軌。天慶(1111—1120年)而后,缺失可知。陳大任金人也,則采《金史》以補之,其所關涉,止及兵戈,治亂之跡,度難博贍。于是至正(1341—1370年)重修,兼采野史。其曰“遐方之匭獻”,則宋人書矣。然遼制書禁至嚴,傳書境外者罪至大辟,天祚覆國,圖書入金,中秘所藏,不傳于宋。南渡諸人,蒿目世變,推本亂源,頗言北事,而文獻無征,紀載缺略,不無誣罔之辭,稍依口耳為說,是猶曹瞞之傳,出自江東,海陵之紀,修于大定(1161—1189年),足廣異聞,實為典要。雖然,言東事者詳于金,言燕事者詳于宋,是皆境壤相接,耳目所及,遼人既不能自言,則舍此亦無以為史,雖云蕪累,義難求全。顧其失也,則顛倒錯亂,重文復出,于是天祚一紀,卒不可讀。夫《金太祖實錄》雖亡,而《金史》現在,《亡遼錄》諸書雖逸,而《三朝北盟會編》、《契丹國志》、《續資治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建炎以來系年要錄》,頗存涯略,茍加覆按,痕跡不掩;以《金史》還《金史》,宋人書還宋人書,去其重復,梳其糾紛,整齊之道,固亦非難也。抑天祚而上亦不云完書也,景、穆之前事涉五代,今亦以兩《五代史》、《資治通鑒》校之,其顛倒錯亂,亦猶《天祚紀》,而有時亦可訂兩《五代史》之失,則以耶律儼、蕭韓家奴所修,遼人之所自言也。至于一書之中,紀表志傳各不相謀,數行之隔,名字別號,隨事而異,全書皆然,更仆難數,此則人事之不盡,不得以書缺有間為辭,治之者能審其源,證其同異而校其實,則庶乎其可也。至于清宮本考證,每引《宏簡錄》以證《遼史》,而不知《宏簡錄》之即出于《遼史》,既昧其源,安能核實,其陋妄不足論矣!

    (原載1942年國立師范學院史地系編《史地教育特刊》)

    附記:我在四十余年前曾治遼、金、元史。那時初讀《遼史》,感到記載抵牾重復,很想仿照汪龍莊《元史本證》之例,對《遼史》作一點整理工作。紀傳部分大致作了校勘考證,而羅繼祖先生的《遼史校勘記》已出,輾轉覓得此書,發覺校勘上有很多相同,羅書既出,我就沒有必要繼續下筆了。太平洋戰爭爆發,作為“孤島”的上海淪陷,我應前國立師范學院之聘,間道入湘。我的《遼史校記》寫在一部局刻本上,留在上海,沒有帶走,后來也丟失了。幾年來治遼、金、元史,深感自己對古少數族語言一無所知,實在缺乏治此三史所必需的條件,很難取得較大成就。到國師后,由于教學需要,讓我開中國中古史課,講的是秦漢魏晉隋唐,我對遼金元史既有內怯之感,因而興趣就轉到了魏晉隋唐這一段歷史時代上去了。1942年,國師史地系學生創辦《史地教育特刊》,征求文稿。那時我對魏晉隋唐史只好算初學,寫不出像樣的論文,因而就記憶所及,寫成《遼史天祚紀證釋》一文,指出《遼史》中某些重復紀載和一人二傳。本文發表后才知道,約在同時,傅樂煥先生有《遼史復文舉例》之作,卻未得見(后來閱讀,知拙文沒有重復)。1944年,我應聘到四川樂山武漢大學,開的課除通史外,便是魏晉南北朝史與隋唐史,遼金元三史從此擱置,但也還發表了幾篇舊稿。這回輯錄我已發和未發表的舊作,將這一組論文也收錄在內,只不過留下我早年治史的塵跡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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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按《契丹國志》以女真之伐阿鶻產在阿骨打混同江宴歸后,而《金史》紀伐阿疎遠在穆宗時,當從《金史》。

    (2) 按《阿息保傳》又言阿疎其后叛遼,考阿疎后為金所擒,未嘗叛遼,而天慶六年以后亦無阿疎叛事,則此文必有誤。

    (3) 按混同江頭魚宴,阿骨打不肯起舞,天祚欲殺之,奉先諫而止。此事亦甚可疑,《金史》既所不載,而考其年月,是時阿骨打尚未襲位,完顏部之酋尚是烏雅束也。洪皓《松漠紀聞》卷上曰:“道宗末年,阿骨打來朝,以悟室從,與遼貴人雙陸,貴人投瓊不勝,妄行馬。阿骨打憤甚,拔小刀欲剚之,悟室急以手握鞘,骨打止得甚柄杙其胸不死。道宗怒,侍臣以其強悍,咸勸誅之。道宗曰:‘吾方示信以待遠人,不可殺。’或以王衍縱石勒,張守珪赦安祿山,終致后害為言,亦不聽,卒歸之。”此當為一事之兩傳,而言在道宗時,又以雙陸起釁,所言絕異。要之當時自有此一種傳說,所聞則各不相同也。余考《金史》,天祚時阿骨打實未嘗入朝,而《世紀》于揚割嗣節度之九年(遼乾統二年)書穆宗(揚割追尊號)朝遼主于漁所,十年二月歸。而《遼史》卷二七《天祚紀》于乾統三年(1103年)正月書如混同江,女直函蕭海里首,遣使來獻,與《金史》合。疑天慶二年(1112年)釣魚混同江云云,即由此致誤也。此事固不能證其必無,然其可信之程度,僅當視為一種傳說而已。

    (4) 按《契丹國志》卷一〇乾統六年書“遼復遣泛使同平章事蕭保先,牛溫舒詣宋”。保先為奉先弟,疑誤,當作“奉先”。

    (5) 按《遼史》卷二七《天祚紀》天慶四年(1114年)七月作“遂發渾河北諸軍”。

    (6) 見下親征諸將辨。

    (7) 按卷六四《皇子表》天祚六子:文妃出晉王敖魯斡第一。元妃出梁王雅王第二,燕王撻魯第三。趙王習泥烈第四,秦王定第五,許王寧第六,皆不詳所出。而《后妃傳》云撻魯為惠妃出,亦不言秦王、許王為元妃所出,與此不同。

    (8) 《遼史》卷一〇二《耶律余睹傳》出于宋人書,與后《蕭奉先傳》合。

    (9) 按《遼史》卷六四《皇子表》晉王敖魯斡出繼大丞相耶律隆運后。

    (10) 審此知擁立晉王之謀非誣,而余睹降時,其事猶未發,紀言文妃賜死,余睹聞之大驚,亦誤。《遼史》卷六四《皇子表》曰:“保大元年(1121年),南軍都統耶律余睹以敖魯斡有人望,與文妃密謀立之,不果。余睹降金,文妃伏誅。”正與《遼史》卷一〇二《耶律余睹傳》及《金史》卷一三三《耶律余睹傳》合,可證紀之誤。

    (11) 按此云父子,甚可思。凡言奉先之奸,初未嘗及其子,《金史·余睹傳》言得里底子磨哥任軍事,亦為罪狀之一,可以互證。

    (12) 按《契丹國志》卷一一言奉先行二十里,為左右所殺。《遼史》與《國志·奉先傳》其他皆合,唯此為異,史、志所本之書,今已無可考,則不能知孰為合于原本,然即使原本為被殺,《遼史》改為賜死,亦必有所本,要之奉先之死,但以疑案視之可也。

    (13) 《撻懶傳》之磨哥,即《蕭得里底傳》之磨撒。

    (14) 按《遼史》卷八九有傳之楊晳與卷九七有傳之楊績為一人,余別有考。

    (15) 按《遼史》卷一〇〇《耶律術者傳》錦州應為銀州之誤。

    (16) 按紀書章奴事,但言結渤海群盜,眾至數萬,而不舉其名,似亦疑同一侯概而忽應章奴忽應張家奴,故疑不書,至《章奴傳》則遙隔數十卷,不復憶改矣。

    (17) 紀于六年二月書“侍御司徒撻不也等討張家奴,戰于祖州,敗績”。而卷九八《蕭兀納傳》云:“兀納一名撻不也,(天慶)六年,耶律章奴叛來攻京城(按是上京),兀納以死拒戰,章奴無所得而去。”疑此撻不也即兀納。祖州故上京國也,然官號不同,不敢妄斷。然傳言章奴之攻上京在六年,若如紀言,則章奴在五年九月即已覆滅,六年擾上京地者,乃張家奴也。此亦為章奴與張家奴實為一人之證。

    (18) 《遼史》卷二七《天祚紀》:“天慶四年十月,以守司空蕭嗣先為東北路都統……引軍屯出河店,兩軍對壘……蕭嗣先軍潰……十一月壬辰,都統蕭敵里等營于斡鄰濼東,又為女直所襲,士卒死者甚眾。”而《金史》卷二《太祖紀》則云:“十一月,遼都統蕭糾里……會于鴨河北……俄與敵遇于出河店……遼兵潰,逐至斡論濼。”出河店之役,《遼史》以嗣先為都統,而《金史》則以蕭糾里當之。日本箭內亙氏疑為遼易都統而金人不知,故以后之糾里(敵里)當前之嗣先(見箭內亙《遼金糾軍考》),王靜安先生駁之,以糾里或敵里為嗣先之契丹名,其言甚是。

    (19) 蕭特末《遼史》無傳,似不能與蕭胡篤為一人,此《金史》與《遼史》、《亡遼錄》皆不合,然云至斡論濼,則即南出寧江州之一軍無疑,特其統帥既互見,未知孰是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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