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父之喪,如未沒喪而母死,其除父之喪也,服其除服1。卒事,反喪服2。雖諸父昆弟之喪,如當父母之喪,其除諸父昆弟之喪也,皆服其除喪之服。卒事,反喪服3。如三年之喪,則既顈,其練祥皆行4。王父死,未練祥而孫又死,猶是附于王父也5。
今注
1 除服,謂祥祭之服。亦即父先死,母后死,皆服重喪。但到了父死周年,應除重服而練服。
2 卒事,指祥祭既畢,仍須為母服重服,因母喪尚未周年。大祥之祭,其除服亦比照而行。
3 諸父兄弟之喪,服較輕,遇到重喪,但在除服之祭日,可暫服輕服。<
4 顈,枲麻之類的植物。鄭玄云:無葛之鄉,以顈代葛。既顈,就是換麻衣穿葛衣,沒有葛,則穿顈制的孝服。練祥皆行,即上注2,大祥小祥皆比照而行。
5 鄭注:“附”當作“祔”。孫祔于祖,祖雖未練祥,仍用此祔祖。
今譯
父的喪期還沒有完畢,又遭母喪,在這種情形之下,遇到應為父喪除重服的日子,得改換輕服舉行祥祭,祭事畢,則又為母服其重服。即使是在叔伯兄弟的喪期中遭到父母喪而服重服,在為伯叔兄弟除喪的日子,亦得暫換除服,俟祭事畢,再服重服。如果父母之喪,到了改麻衣換葛衣,這無論是周年的練祭,或三年的大祥之祭,一律這樣。祖父死,未滿一年或二年,那時孫子死了,其靈位仍得祔于祖父。
有殯,聞外喪,哭之他室1。入奠,卒奠,出,改服即位,如始即位之禮2。
今注
1 有殯,指父或母尚未葬。外喪,指上篇所言“異居”的兄弟。他室,謂在另一房間為位而哭。
2 改服即位,孔疏云:改服外喪應服之服。即位,即哭于他室時之位。
今譯
父母棺在殯宮,聽到遠地親屬的死訊,應在另一室中哭之。第二天早晨先到殯宮祭奠父母,奠畢出來,得暫換下原來的喪服而為遠方親屬掛孝,并如原先一樣就其靈位舉哀。
大夫、士將與祭于公,既視濯1,而父母死,則猶是與祭也,次于異宮2。既祭,釋服出公門外,哭而歸。其他,如奔喪之禮。如未視濯,則使人告。告者反,而后哭3。如諸父昆弟姑姊妹之喪,則既宿4,則與祭。卒事,出公門,釋服而后歸。其他如奔喪之禮。如同宮,則次于異宮5。
今注
1 《儀禮·特牲饋食禮》云,祭前日,主人拜眾賓,宗人視壺濯及豆籩……云云。祭事慎重,故祭前須檢視諸祭器祭品,必極鮮潔。其時與祭者已受主人拜,蓋不敢失散于鬼神,故雖聞父母之喪而猶待畢祭,然后奔歸。后儒以父母喪為重,對此禮甚表懷疑,郭嵩燾直斥之為“秦人悖禮”,似可不必。
2 異宮,孔疏云,吉兇不同處,故須次于別館。
3 告,孔疏云,告于公。而后哭,是哭父母。
4 宿,謂祭前三日宿賓齋戒,參加祭典。
5 “如同宮,則次于異宮”,似為上文“次于異宮”的夾注,附書于此。
今譯
大夫、士將參加公家的祭典,都已經參加“視濯”了,遭逢父母之喪,就得參加到底。但要另處于別室。等到祭事完畢,然后脫掉祭服走出公門,哭著回去。其他的禮節,就像奔喪之禮。如果那時尚未行過“視濯”,則使人報告主人,等到使者回時,然后哭其父母。如果是伯叔兄弟或姑姊妹之喪,倘已齋戒了,則仍參加祭事,等到祭畢,走出公門,脫掉祭服趕去奔喪;其他,皆如奔喪之禮。前面說次于異宮,是指本來同宮而處的。
曾子問曰:卿大夫將為尸于公,受宿矣,而有齊衰內喪1,則如之何?孔子曰:出舍乎公宮以待事2,禮也。父母之喪,將祭3,而昆弟死;既殯而祭。如同宮4,則雖臣妾,葬而后祭。祭,主人之升降散等5,執事者亦散等。雖虞附亦然6。
今注
1 齊衰內喪,指諸父昆弟姑姊妹等之喪。
2 待事,侍候公祭。
3 將祭,其“祭”謂練祭或大祥之祭。
4 同宮,指同屋而居的親屬。此語乃補記上文“將祭而昆弟死”之昆弟,當屬分居的昆弟。
5 散等,即栗階。朱駿聲云:“栗”借為“歷”。栗階即歷階。一足跨上一階,異于“拾級聚足”(見《曲禮上》注)。
6 附,亦寫作祔。《檀弓》云:“葬日虞,比至于祔。”(這一節似為《曾子問》之脫簡。)
今譯
曾子問:卿大夫將要擔任國君的祭典之尸,而且已齋戒了,遇到叔伯兄弟姑姊妹之喪,怎么辦?孔子說:住在國君的館舍等候舉祭,是合于禮的。父母之喪,將屆練祥之祭時,遇到已分居的兄弟之喪,則要等到兄弟的靈柩移入殯宮之后再舉祭。如果后死的人與父母是同居的親屬,雖為臣妾,亦等到埋葬之后再舉祭。舉祭之時,主人登階降級都是一足踩上一級,執事人等亦如之。葬后之虞祭,虞祭后的祔廟之祭,亦是一樣。
自諸侯達諸士,小祥之祭,主人之酢也嚌之1;眾賓兄弟,則皆啐之。大祥:主人啐之,眾賓兄弟皆飲之2,可也。凡侍祭喪者,告賓祭薦而不食3。
今注
1 酢,舉杯回敬。此指正祭之后,主人獻酒于賓,賓回敬主人。嚌,只沾及唇。
2 啐,沾了一口。飲,喝進去。
3 侍祭喪者,謂幫忙祭祀或辦喪事的人。祭薦,進脯醢。鄭注云:“祭祀,告賓祭薦,賓既祭而食之;喪祭,賓不食。”據此注,則原文當作:“凡侍喪祭者,告賓祭薦而不食。”今此“祭喪”二字誤倒。
今譯
從諸侯到士,舉行小祥之祭時,賓客回敬主人的酒,主人只沾一沾唇;而眾賓和兄弟,接過主人敬獻的酒則可以喝一口。在大祥之祭,主人對賓客回敬的酒可以喝一口,而眾賓兄弟,則可喝下去。凡是幫助人家舉行喪事和祭奠的人,在主人向賓客獻脯醢時,都只做個樣子而不吃。
子貢問喪,子曰:敬為上,哀次之,瘠為下1。顏色稱其情,戚容稱其服。請問兄弟之喪。子曰:兄弟之喪,則存乎書策矣。君子不奪人之喪,亦不可奪喪也2。孔子曰:少連大連善居喪,三日不怠,三月不解,期悲哀,三年憂。東夷之子也3。三年之喪,言而不語,對而不問。廬,堊室之中,不與人坐焉4;在堊室之中,非時見乎母也,不入門。疏衰皆居堊室不廬。廬,嚴者也5。
今注
1 瘠,謂無哀敬,但有枯槁憔悴之狀。
2 按:此語已見《曾子問》。唯字面略異,茲廣其意以說明:奪,剝削、刻薄的意思。《檀弓》云:“之死而致死之,不仁而不可為也;之死而致生之,不知而不可為也。”《荀子》云“刻死附生,刻生附死”,皆屬“奪喪”。
3 大連少連,蓋東夷之人。孟子曰:“舜生于諸憑,遷于負夏,卒于鳴條,東夷之人也。”東夷,今山東半島地區。
4 “三年之喪,言而不語……”等句,與《間傳》《喪服四制》等篇所記頗不同,似并齊斬之喪而言。廬,倚廬。《喪大記》云:“練居堊室,不與人居。”居,古字作“凥”,亦即“坐”的意思。
5 疏衰,指期服之親。孟子“齊疏之服”,注云“齊衰”。廬,斬衰者所居;嚴,嚴格。
今譯
子貢問怎樣為父母守喪,孔子說:敬意第一重要,其次哀傷的表情,只有枯槁憔悴的外貌為最下。說到外貌,憔悴的樣子要恰合哀情的程度,哀戚的表情要恰合喪服的差等。子貢又請問怎樣為兄弟守喪。孔子說:這類喪禮,書本就有記載了。君子不但不剝奪別人的喪禮,亦不可以減省自己的守喪禮節。孔子說:少連大連兩個人都非常懂守喪的禮節:父母始死,三天之內無時不哭;三月之內,哭奠沒有松懈;到了周年之后,想起父母即復哀泣;過了三年,雖沒有哭,但仍滿面哀容。他們是東夷地方的人,也能如此懂禮。父母之喪,有時只有作聲而不發話,只有應聲而不發問。當其坐在倚廬或堊室之中,絕不和別人坐在一起,即至周年之后,移居堊室,要不是為著進見母親,亦不進家門。凡是服期年齊衰的,皆居于堊室,不居倚廬。居倚廬之禮,就更嚴格了。
妻視叔父母,姑姊妹視兄弟,長中下殤視成人1。親喪外除,兄弟之喪內除2。視君之母與妻,比之兄弟。發諸顏色者,亦不飲食也3。免喪之外,行于道路,見似目瞿,聞名心瞿4。吊死而問疾,顏色戚容必有以異于人也。如此,而后可以服三年之喪。其余,則直道而行之5,是也。
今注
1 視,比照。
2 外除,謂外表雖因練祥而除服,而內心不忘哀戚。內除,則并哀戚亦隨時而漸減。
3 喪服:昆弟之服期年,為君之母妻亦期,故可相比照。發諸顏色者,指酒食之類。因為君之母妻服喪,是由于社會關系,本非骨肉之親;但求“戚容稱其服”,所以亦不可喝酒而變改其戚容。
4 瞿,是惻然動容的樣子。見似,謂相似親人的形貌者。聞名,謂與親人名字相諧音者。
5 直道,指良心而言。
今譯
居喪之禮,妻喪比照叔父母,姑姊妹之喪比照兄弟,長殤、中殤、下殤都比照成人。為父母守喪,喪期已盡而哀情不盡,為兄弟服喪,哀情隨喪期而盡。為國君之母或妻之死而掛孝,其喪服與兄弟之喪同,雖非骨肉之親,但對于會影響哀容的食物,亦不要吃喝。除喪之后,走在路上,看到形貌和親人相像的,或聽到名字和親人同音的,還會惻然動容;往人家作吊或是探問病人,臉上表情比一般人顯得特別哀戚。像這樣,才算是真正能服三年之喪的。其余,但憑良心行事罷了。
祥,主人之除也,于夕為期,朝服1。祥因其故服。子游曰:既祥,雖不當縞者必縞,然后除服2。
今注
1 于夕為期,謂祥祭之先一夕為期。朝服十五升布。《間傳》云“大祥素縞麻衣”,鄭云,麻衣十五升。蓋與“朝服”同。
2 《檀弓》云:“祥而縞。”此言“不當縞者”,當指另有他喪未除。其例:如本篇首“有父之喪,如未沒喪而母死,其除父之喪也,服其除服。卒事,反喪服”。故曰“不當縞者不縞”。然后除服,謂此縞非真除服,其除服又在后日。鄭云:此因贈赗者來,臨時變服云云,意稍迂曲。
今譯
祥祭,是喪主除服的祭,祭之前夕請期,穿十五升的白麻衣,像平常的深衣。子游說,既行祥祭,有賓部來吊,主人雖然已不穿那白麻衣,亦須穿上。俟祭事過后反服未完的孝服,然后依禮再行除服。
當袒,大夫至,雖當踴,絕踴而拜之1,反,改成踴,乃襲。于士,既事成踴2,襲而后拜之,不改成踴。
今注
1 當袒,士喪禮:大小斂時,主人皆袒而踴。絕踴,謂暫停其踴而拜大夫,但仍袒著。
2 既事,言小斂大斂之事已畢,而踴亦已停止。
今譯
當大斂小斂之時,喪主袒衣哭踴,遇到大夫來吊,可以停踴而袒著去拜謝大夫,待拜畢回來,行完哭踴之禮,然后披衣。如果來吊者只是士,則讓他等候到小斂或大斂事畢;踴亦踴過了,然后披衣向他拜謝,而不改哭踴之禮。
上大夫之虞也,少牢。卒哭成事,附1,皆大牢。下大夫之虞也,犆牲2。卒哭成事,附,皆少牢。祝稱卜葬虞,子孫曰哀,夫曰乃3,兄弟曰某,卜葬其兄弟曰伯子某。古者,貴賤皆杖。叔孫武叔朝,見輪人以其杖關轂而輠輪者,于是,有爵而后杖也4。鑿巾以飯,公羊賈為之也5。冒者何也?所以揜形也。自襲以至小斂,不設冒則形6,是以襲而后設冒也。
今注
1 后文有“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卒哭之祭成為吉事,故曰“卒哭”成事。附,當作“祔”,下文同。
2 犆牲,即特牲。大夫特牲之祭,用一豚。
3 祝稱,祝詞上的自稱,此言卜葬日及虞祭皆用以下稱謂。夫為妻卜葬虞,自稱“乃某”。
4 叔孫武叔,魯大夫叔孫仇。關轂,貫其車轂。輠,滑轉。《儀禮·喪服傳》:“杖,爵也。”此處似言其掌故。
5 飯,即是“含”,后代以玉塞入死人口中,亦稱為“飯”。因死者狀貌可怖故以巾覆面。飯時,在其當口處剪開巾以納“含”。此大夫之禮。鄭注云:士親飯,必先揭巾,公羊賈是士人,所以失禮。
6 冒是小斂以后,用布袋從上下把尸首套住(見《檀弓》注),不顯死人形。
今譯
上大夫的虞祭,用羊豕二牲;卒哭及祔廟之祭,皆用牛羊豕三牲。下大夫的虞祭,用一豕;卒哭及祔廟之祭,皆用羊、馬二牲。卜葬日及虞祭的祝詞稱謂,倘是子或孫的卜辭則自稱“哀子某”或“哀孫某”;倘是夫為妻卜,則自稱“乃夫某某”;兄弟自稱“某某”,倘為其兄弟卜葬,則稱“某卜葬伯兄某”。古代無論貴賤的人皆用杖扶病。據說,魯國大夫叔孫仇,有一次看制輪的匠人卻用杖貫通車轂以滾轉那車輪。從那時起,規定有爵位的人才許用杖。用中間有孔的布巾蓋在尸體面上的飯含是大夫用的禮,而公羊賈是士,也這樣做了。小斂用“冒”,原因是要掩蔽死人的形體。先替死人穿好衣服,到了小斂,倘不用布袋把尸首套起來,則其形體仍很可怕,所以“襲”之后又加“冒”。
或問于曾子曰:夫既遣而包其余1,猶既食而裹其余與?君子既食,則裹其余乎?曾子曰:吾子不見大饗乎?夫大饗,既饗,卷三牲之俎歸于賓館。父母而賓客之2,所以為哀也!子不見大饗乎!〔……非為人喪問與賜與3?〕
今注
1 遣,出葬時先在殯宮祭奠,曰遣奠。奠后出殯,把遣奠剩下的食品包裹起來,曰包奠。運送包奠的車,曰遣車。此處言遣奠后而包裹其余的食品。
2 父母而賓客之,把親生父母當作賓客。
3 鄭玄所見此句原文,已是沒頭沒尾的爛簡,不知所云。朱軾及郭嵩燾皆以此句連下一節為解,茲依其說。
今譯
有人問曾子說:出殯時,既已有遣奠,又把遣奠剩下的食物包起來送去,這不像吃了酒食又帶走吃剩的東西嗎?難道體面的人,吃了酒食還要把剩下的食物卷走嗎?曾子說:你大概還沒見過國君大宴會吧?國君大宴貴賓,宴后,還要把盤里的三牲包卷起來送到賓館去。不過,包奠只是把父母當作貴賓,而且是永遠不再回來的賓客,所以這是極悲哀的。只可惜你還沒見過大宴罷了!
非為人喪,問與賜與1:三年之喪,以其喪拜;非三年之喪,以吉拜2。三年之喪,如或遺之酒肉3,則受之必三辭。主人衰绖而受之。如君命,則不敢辭,受而薦之4。喪者不遺人,人遺之,雖酒肉,受也5。從父昆弟以下6,既卒哭,遺人可也。
今注
1 問,問疾。賜,君所賜。“問”及“賜”,皆不是為人家的喪事而贈予,故云“非為人喪”。
2 鄭注云:稽顙而后拜曰“喪拜”,拜而后稽顙曰“吉拜”。然而鄭注《檀弓》“拜而后稽顙”句又云:“此殷之喪拜。”茲按前文皆曰“子拜稽顙”,豈其皆從殷禮?唯《奔喪》鄭注曰“尚左手吉拜也”,為近之。
3 《曲禮下》云:“居喪之禮,有疾則飲酒食肉。”此處蓋為補記“問與賜與”之問。
4 如君命,蓋補記“問與賜與”之賜。賜物非為有疾,故先薦之于死者。
5 遺,皆讀wèi,饋贈。此則上文之說明語。
6 從父昆弟以下,指“非三年之喪”者。
今譯
守喪時,對于不是為著喪事而饋贈,如問疾或賞賜等怎么辦呢?倘居父母之喪,則仍用“喪拜”來拜謝。倘非居父母之喪,則要用吉拜來拜謝。居父母喪的,如果有人問疾而饋贈酒肉,則于接受時須再三推辭,推辭不掉,由喪主披麻戴孝來接受。如果是國君賜物,雖無他故亦不敢推辭,唯是接受之后要先拿來供祭。居喪的人不饋贈別人,但別人饋贈給他,即使是酒肉,亦可接受。倘屬叔伯兄弟以下,則于行過卒哭之祭以后,可以饋贈別人。
縣子曰:三年之喪,如斬。期之喪,如剡1。期之喪,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三年之喪,雖功衰不吊,自諸侯達諸士。如有服而將往哭之,則服其服而往2。練則吊。既葬,大功吊,哭而退,不聽事焉3。期之喪,未葬,吊于鄉人,哭而退,不聽事焉。功衰吊,待事不執事4。小功緦,執事不與于禮5。相趨也,出宮而退。相揖也,哀次而退。相問也,既封而退。相見也,反哭而退。朋友,虞附而退6。吊,非從主人也7。四十者執綍;鄉人五十者從反哭,四十者待盈坎。
今注
1 縣子,見《檀弓上》。剡,割削。
2 身有功衰雖不出吊別人之喪,但遇到五服內的親人死了則須往哭之。往哭時脫下自己的功衰而穿與死者關系上所應服的喪服。
3 不聽事,謂不等待喪事的節目進行。
4 待事不執事,謂等待喪事諸節目之進行,但不參加做事。
5 禮,指參與饋奠之禮。
6 此一節言交情之淺深,待事時間之短長。相趨,指慕名而來吊者。相揖,指點頭之交。相問,指互贈過禮物的人。相見,正式會談過的人。朋友,同學或同志的人。王引之云:附字衍,因祔非同日之事。
7 從,謂跟隨。
今譯
縣子曾說過,三年之喪,痛如刀斬。期年之喪,痛如刀割。期年的喪事,十一個月舉行練祭,十三個月舉行祥祭,十五個月舉行禫祭,禫祭之后,則是畢喪。凡居三年之喪者,雖到了改換相當于大功的喪服,但創痛在心,仍自哀不暇,故不去作吊,這是從諸侯通于士的階級都一樣的。不過,倘遇到五服之內的親人死了,則須往哭,往哭之時,改穿與那親人相關的喪服。練祭之后,可出吊喪。未及練祭,僅及葬后,居大功之服者可出吊喪,但哭了即退,不必等候喪事進行。如居期年之喪者,未葬之前,往鄉人處作吊,也要哭了即退,不必等候喪事之進行。居功衰而出作吊,雖等候喪事進行,但不參與執事。居小功緦麻之喪者,其出吊喪,可參與執事但不參加行禮。慕名而往吊者,只等到靈柩一出門,即可回去。點頭之交,要等到靈柩經過門外舉哀的幕次然后退回。如果是曾經互贈過東西的,就要送到葬地看見下棺封土之后回去。倘是談過話的人,要等到葬畢,主人迎著靈魂回到家時,退去。至于同學同志的朋友就要一直等到安置神主的虞祭后退回。作吊,并非跟隨著主人走走,而要幫同服務。四十歲以下的吊客,須執紼挽著柩車。同鄉的人,五十歲者可以不出力,葬后即隨喪主還家反哭;四十歲者則留在葬處,幫同覆土至滿坎,然后回去。
喪食雖惡必充饑,饑而廢事1,非禮也;飽而忘哀,亦非禮也。視不明,聽不聰,行不正,不知哀,君子病之2。故有疾飲酒食肉,五十不致毀,六十不毀,七十飲酒食肉,皆為疑死3。有服,人召之食,不往。大功以下,既葬,適人,人食之,其黨也食之,非其黨弗食也4。功衰食菜果,飲水漿,無鹽酪5。不能食食,鹽酪可也。孔子曰:身有瘍則浴,首有創則沐,病則飲酒食肉。毀瘠為病,君子弗為也。毀而死,君子謂之無子6。
今注
1 喪食雖惡,按:居喪者的飲食,詳于《喪大記》及《間傳》。廢事,指不能行禮。
2 《曲禮》云:“居喪之禮視聽不衰。”不衰即是不至于不明不聰。行不正,行動失常。不知哀,精神失常。“病”,當作“憂慮”講。
3 疑死。鄭注云:“疑”是“恐懼”的意思。疑死,是害怕哀毀過度而至于喪生。
4 適人,是往別人家里。黨,親屬之人。
5 《喪大記》:“練而食菜果……以醯醬。”功衰,指練祭后換上大功之服。鹽酪,指醯醬之類,用以佐餐。
6 已見《曲禮下》注。
今譯
居喪者的食品雖然不好,但須能夠充饑。若使餓著肚子而不能持喪,那就失禮了。相反地,倘因溫飽而忘卻哀思,那亦是失禮的。因哭泣哀傷而弄到視力聽力都衰退了,或是行動不正常,精神麻木不知哀傷,這些情形都是君子所擔憂的。因此禮文規定:居喪者有疾病可以飲酒吃肉。五十歲以上的人勿過于哀傷,六十歲以上可免哀傷,七十歲以上,照常可以飲酒吃肉。這都為害怕年老的人因喪事而送命。身上有孝服,倘遇人家請宴會,不要去。如果孝服是在大功之親以下,到了葬后,可以往人家赴宴。不過,人家請吃飯,如果是親屬,則接受;倘非親屬,則不接受。周年練祭之后,可以吃菜果,喝湯水,但不用鹽酪佐餐;如果吃不下飯,亦可用鹽酪。孔子說:居喪之人,如果身上發癢,就要洗澡;頭上有瘡,就要洗頭;有病,可以飲酒食肉。反之,因哀傷憔悴而至于大病,君子不愿這樣做;如果因哀傷而至于送命,君子以為那就是要使父母絕嗣了。
非從柩與反哭,無免于1。凡喪,小功以上,非虞附練祥,無沐浴2。疏衰之喪,既葬,人請見之,則見;不請見人。小功,請見人可也3。大功不以執摯。唯父母之喪,不辟涕泣而見人4。三年之喪,祥而從政;期之喪,卒哭而從政;九月之喪,既葬而從政;小功緦之喪,既殯而從政5。
今注
1 免,孝冠(見《檀弓上》注)。,道路。按:《喪服小記》云:“遠葬者比反哭者皆冠,及郊而后免。”然則,乃指近郊的道路。
2 此似補記“身有瘍,首有創”之例外者而言。
3 此似補記上節“既葬適人”之事。
4 執摯(見《曲禮》注)。上節謂“喪者不遺人”,不以執摯,則不論“見面禮”之事了。辟,避。
5 此處所言,與王制不同。
今譯
孝子若不是送葬及葬畢還家,都不可以戴著“免”走在路上。凡是居喪之人,自小功以上,若不是逢到虞、祔、練、祥諸祭日,皆不沐發浴身。齊衰之喪,到了葬事完畢,若有人請見面,則見之,但自己不到人家求見。至于小功之喪,則可以請見。居大功之喪者不考慮見面禮物。唯有父母之喪,有人來吊,不妨帶著鼻涕眼淚見人。三年斬衰之喪,在祥祭之后,即可出應公差。服齊衰朝年的人,卒哭祭后就可以去服徭役了。九月大功之喪,在喪事完畢即可出應公差。至于小功及緦麻之喪,只要移殯之后就可以應公差了。
曾申問于曾子曰1:哭父母有常聲乎2?曰:中路嬰兒失其母焉,何常聲之有?
今注
1 曾申,見《檀弓》注。
2 常聲,如《間傳》所云:“斬衰之哭,若往而不返;齊衰之哭,若往而返;大功之哭,三曲而偯。”
今譯
曾申問曾子說:哭父母有一定的聲音嗎?曾子說:譬如小孩子在半路上找不到母親,那有什么一定的聲音!
卒哭而諱1。王父母兄弟,世父叔父,姑姊妹。子與父同諱2。母之諱,宮中諱。妻之諱,不舉諸其側3;與從祖昆弟同名則諱。
今注
1 已見《曲禮》《檀弓》注。
2 此言父與子對于王父母兄弟等親人之喪,于卒哭之后,同時忌諱稱死者之名。
3 不舉諸其側,謂妻所忌諱的死者之名,不可在她身邊說出。
今譯
卒哭之祭時,開始諱言死者之名。父親應避諱祖父母、兄弟、伯父叔父、姑及姊妹之名,兒子跟從父親亦忌諱那些人的名字。母親所諱稱的人名,全家人亦跟著忌諱。至于妻所忌諱的人名,只是不在她身旁直呼其名;如果那人名和從祖兄弟相同,則全要忌諱。
以喪冠者,雖三年之喪,可也1。既冠于次,入哭踴,三者三2,乃出。大功之末3,可以冠子,可以嫁子。父,小功之末4,可以冠子,可以嫁子,可以取婦。己,雖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取妻;下殤之小功,則不可5。
今注
1 《曾子問》云:“如將冠子,未及期日而有齊衰大功小功之喪,則因喪而冠。”此亦其例,謂因喪服而加冠。
2 冠于次,次指倚廬。三者三,謂三哭,每一哭三踴。
3 末,鄭注為“卒哭”,陳澔說是將除服之時。
4 父小功之末,王引之云:當作“父大功之末”。
5 “下殤之小功”本是齊衰之親,因其未成人,故降服小功。雖降服,而親情仍在,故既卒哭,仍不可行冠禮婚禮。
今譯
將行冠禮,遇到喪事,可穿著喪服加冠。這對于三年之喪,亦可適用。既在喪次加冠后,就進去對靈柩一哭三踴,連連三哭九踴,然后退出。有大功的喪服在身,但到了將要除服之時,可以為兒子行冠禮,為女兒行婚禮。如果父親有大功之服,即將除服,可以為兒子加冠或娶婦。而自己喪服較輕的,雖是小功之服,但到卒哭祭后,即可加冠或娶妻。唯是為下殤而服小功的,其情誼本屬齊衰大功,故卒哭祭后,仍不得行冠婚之禮。
凡弁绖,其衰侈袂1。父有服,宮中子不與于樂2。母有服,聲聞焉不舉樂。妻有服,不舉樂于其側。大功將至,辟琴瑟3。小功至,不絕樂。
今注
1 此一散簡,當與上篇“朝服十五升去其半”為同類,言錫衰緦服。侈袂,大袖。
2 不與于樂,謂在家不弄琴瑟。
3 辟,除去。
今譯
凡是戴弁帽的麻绖,往人家作吊,所穿的缞衣都是大袖的。父親為親人掛孝,在他未除服以前,家里的子弟不可奏樂。母為其親人掛孝而未除服,則只能聽人奏樂而不自弄琴瑟。妻為親人服喪,不可在她身邊奏樂。有大功喪服的人,在既葬其親人之后來訪,就要收起樂器。如果來人只穿小功喪服,可以繼續彈奏。
姑姊妹,其夫死,而夫黨無兄弟,使夫之族人主喪。妻之黨,雖親弗主1。夫若無族矣,則前后家,東西家;無有,則里尹主之。或曰:主之,而附于夫之黨2。
今注
1 妻之黨,指外戚。《喪服小記》云“男主必使同姓”,故雖為妻之骨肉,終屬異姓,不可主喪。
2 “或曰”,別有一說。
今譯
姑姊妹的丈夫死了,既無子嗣,其夫又沒有兄弟,就得請其夫的族人主喪。因為妻黨雖至親,亦屬外姓的人,不得主喪。如果夫家亦無同姓族人,則請前后或左右鄰舍;如或連左鄰右舍亦沒有,則由地方官主持收斂。但亦有的說:妻子的娘家人可以主喪,只不過要祔于夫的族屬。
麻者不紳,執玉不麻,麻不加于采1。國禁哭,則止朝夕之奠,即位自因也2。童子哭不偯,不踴,不杖,不菲,不廬3。孔子曰:伯母叔母,疏衰,踴不絕地4。姑姊妹之大功,踴絕于地。如知此者,由文矣哉!由文矣哉5!
今注
1 紳是大帶,吉服。喪服用腰绖。執玉,屬聘享之事,不以居喪者為之。采指玄衣裳。
2 國禁哭,指國家大祭祀(見《郊特牲》)。“即位自因也”,陸佃云:此是錯簡,應次于前文“如始即位之禮”句下。自因,謂自己仍舊行之。
3 童子未成人,不備禮。偯,拉長哭聲。不杖,指不為家主者。《問喪》云:“童子當室,則免而杖。”不菲,菲,謂繩屨。
4 不絕地,足不離地。
5 由文,能用禮文。
今譯
披麻掛孝的人不用紳帶,執玉行禮的人不能披麻,麻衣不能套在吉服上面。國家有大祭祀,禁止哭泣,遭喪的人家則暫停早晚的哭奠,不過仍須照常站在原來的位子上。一般的兒童在喪期中,哭聲不必拉長,不必頓足而踴,不用孝棒,不穿孝履,不居倚廬。孔子說:伯母叔母之喪,披齊衰而哭,踴時接連跺腳;對于姑姊妹,雖披大功之衰,而哭踴則一足一頓,這里面親情的厚薄,表現得極精細。懂得這樣的人,就能依文行禮了!就能依文行禮了!
世柳之母死,相者由左1。世柳死,其徒由右相。由右相,世柳之徒為之也。
今注
1 世柳,亦寫作泄柳,魯穆公時人(見《孟子》)。按:《檀弓下》云:“有若之喪,悼公吊焉。子游擯,由左。”蓋相喪者當由左。
今譯
世柳的母親死時,有賓客來吊,相禮者皆站在左邊。到了世柳之喪,他的門徒卻從右以相禮。相禮者由左變右,是世柳的門徒做出來的。
天子飯,九貝;諸侯七,大夫五,士三1。士三月而葬,是月也卒哭;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士三虞,大夫五,諸侯七2。諸侯使人吊,其次:含襚贈臨,皆同日而畢事者也,其次如此也3。卿大夫疾,君問之無算4;士壹問之。君于卿大夫,比葬不食肉,比卒哭不舉樂;為士,比殯不舉樂5。升正柩,諸侯執綍者五百人6,四綍,皆銜枚,司馬執鐸,左八人,右八人,匠人執羽葆御柩7。大夫之喪,其升正柩也,執引者三百人,執鐸者,左右各四人,御柩以茅8。
今注
1 鄭玄云:夏時死者飯含用貝,周時改用玉。
2 《儀禮·士虞禮》:始虞,再虞,三虞,卒哭。由既葬至卒哭,其日月延長者,其虞祭數亦不同。
3 此上篇脫簡,已注釋于前,茲不重復。
4 《喪大記》云:“君于大夫疾,三問之。”此云“無算”,倘非其間有脫誤,則屬別說。
5 比葬,比卒哭,比殯:“比”是“到達”那日期。
6 “諸侯執綍者五百人”,按:此語有脫誤,應作“諸侯之喪,其升正柩也,執綍者五百人”。正柩,謂將葬時,靈柩入祖廟告別,柩置于廟之正中。五百人,按:漢景帝中二年詔,限三百人。
7 羽葆,臧琳云:“當作羽葆幢。”今按鄭玄注《周禮·鄉師》引此句云:“匠人執翿以御柩。”羽葆,幢也。猶今幢幡之屬。
8 此言以“茅”代羽葆幢。
今譯
上古天子飯含,用九個貝殼。諸侯七個,大夫五個,士三個。士之喪三月而葬,葬后三虞,即于是月卒哭。大夫三月而葬,五虞,至五月而卒哭。諸侯五月而葬,七虞,至七月而卒哭。(中略,見上篇)卿大夫有疾,國君頻加探問;士一問而已。國君對于卿大夫之喪,不至葬后不食肉,不至卒哭之時不舉樂。對于士,則在既殯之后即舉樂。諸侯出殯,朝祖廟之后,為之抬起靈柩,牽挽柩車的有五百人,用四根大繂挽車,執紼的人嘴里都銜著枚。司馬執鈴鐸,左右各八個人,警告行人回避。匠人執幢幡護衛靈柩而行。大夫之喪,其升正柩,牽挽纼繂的有三百人,執鈴鐸者,左右各四人,并以白茅護衛靈柩而行。
孔子曰:管仲鏤簋而朱纮,旅樹而反坫,山節而藻棁。賢大夫也,而難為上也。晏平仲祀其先人,豚肩不揜豆1。賢大夫也,而難為下也。君子上不僭上,下不偪下2。
今注
1 以上已見《禮器》注。
2 僭上,侈如王侯。偪下,使下人難以為禮。
今譯
孔子說:管仲用鏤花的簋、朱紅的帽帶,樹屏風、設反爵的坫,雕刻的欂櫨以及彩繪的短柱。他雖然是個極能干的大臣,但做他的國君卻很難。晏平仲祭祀祖先,用的小豬蹄髈還不夠裝滿碗,像他那樣節儉,他雖是個極能干的大臣,但做他屬下的人可真難了。倘是君子,他既不僭擬于上,亦不刻薄于下。
婦人非三年之喪,不逾封而吊1。如三年之喪,則君夫人歸。夫人,其歸也以諸侯之吊禮;其待之也,若待諸侯然。夫人至,入自闈門,升自側階2,君在阼。其他如奔喪禮然3。嫂不撫叔,叔不撫嫂4。
今注
1 逾封,即越疆,見《檀弓下》注。
2 闈門,側門。側階,邊階。
3 其他如奔喪禮,指哭踴髽麻之屬。
4 此兩句亦似為一斷簡,應與上篇“君不撫仆妾”為同類,但此為避嫌而已。
今譯
如果不是父母喪,婦女不到別國去作吊。如果是父母之喪,雖貴為國君夫人,亦得奔喪回去。國君夫人之回去應有諸侯一樣的排場,而母國待她亦要和諸侯一樣。夫人回娘家,自側門進去,從邊階上來,而國君則在主階。接著舉行哭踴、髽發、披麻等,則皆依照奔喪禮。夫弟之喪,為嫂者不用撫其尸哭;嫂之喪,為其小叔者亦一樣。
君子有三患:未之聞,患弗得聞也;既聞之,患弗得學也;既學之,患弗能行也。君子有五恥:居其位,無其言,君子恥之。有其言,無其行,君子恥之。既得之而又失之1,君子恥之。地有余而民不足2,君子恥之。眾寡均而倍焉3,君子恥之。
今注
1 《論語》云:“知及之,仁不能守之,雖得之,必失之。”
2 《王制》云:“地邑民居,必參相得也。無曠土,無游民。”
3 舊說皆以“倍”為雙倍之意。按:《曲禮》云:“分毋求多”,而“倍焉”則多于人了。
今譯
君子有三種憂慮:第一憂慮許多未曾聽過的知識而沒有法子聽到,第二憂慮只聽到而沒法子學到,第三憂慮學到而做不到。君子又有五種羞恥:第一是身居某職,對于職務上的事毫無意見可言;第二是只發表意見卻不能實行;第三是已經得到了東西又失去了;第四是管轄的區域廣大而老百姓都很貧苦;第五是使用的人力彼此均等,而他的功績倍于自己。
孔子曰:兇年則乘駑馬。祀,以下牲1。恤由之喪,哀公使孺悲之孔子學“士喪禮”,士喪禮于是乎書。子貢觀于蠟2。孔子曰:賜也樂乎?對曰:一國之人皆若狂,賜未知其樂也!子曰:百日之蠟,一日之澤3,非爾所知也。張而不弛,文、武弗能也;弛而不張,文、武弗為也。一張一弛,文、武之道也。
今注
1 下牲,指豚、豕。
2 蠟,見《郊特牲》。
3 鄭注云:民有百日之勞,乃獲此一日的恩澤。俞樾云:“蠟”與“澤”相對成文,則“蠟”為“澤”之反義,故“蠟”字當作“臘”,謂干枯,與“潤澤”相反對。今兼取之。
今譯
孔子說:若遇到年荒歲歉,則只能騎劣馬,祭祀亦只用特豚。魯國恤由之喪,哀公派遣孺悲到孔子那里學“士喪禮”,“士喪禮”從此就有記載了。子貢參觀年終的蠟祭,孔子問他說:端木賜,你覺得他們快樂嗎?子貢答道:全國的人都跟發瘋了似的,我不能理解他們的快樂。孔子說:他們辛苦了一整年,才得到這樣一天的暢快。這里面的道理不是你能理解的!只是緊張而不得輕松,即使是文王武王亦做不到;只管輕松而不緊張,那又是文王武王所不愿意的。所以有時緊張,有時亦要輕松一下,這才是文王武王的辦法。
孟獻子曰1:正月日至,可以有事于上帝;七月日至,可以有事于祖2。七月而禘,獻子為之也3。夫人之不命于天子,自魯昭公始也4。外宗為君夫人,猶內宗也5。
今注
1 孟獻子,魯公子慶父之子仲孫的后裔,亦稱仲孫蔑,為魯大夫。其事見于《左傳》宣公至襄公時代。
2 《明堂位》云:“正月祀帝于郊,六月以禘禮祀周公于大廟。”周代以夏歷十一月為正月。夏歷十一月冬至,故云“正月日至”。周七月即夏歷五月,夏至在是月,故云“七月日至”。
3 《左傳·襄公七年》,夏四月三卜郊不從,孟獻子曰:“啟蟄而郊,郊而后耕,今既耕而卜郊,宜其不從也。”按:《左傳》記魯郊之禮多在四五月或晚至九月,蓋儒者習于所見,反以孟獻子之言為非禮。
4 鄭注:周人同姓不婚。魯昭公娶吳孟子,以吳與魯同姓,遂不告于天子,天子亦不命之。
5 《服問》云:“君為天子三年,夫人如外宗之為君也。”鄭注云:外宗,君外親之婦。為夫人服齊衰期年,如五服內之親。
今譯
孟獻子曾經說過:周之正月冬至,可舉行郊祭于上帝;周之七月夏至,可以祭祀于祖廟。因此七月而行禘祭,是孟獻子發起的。諸侯的夫人沒有經過天子賜命的,則始于魯昭公娶同姓的吳國公主。外姓嫁來的婦女及本家娶來的命婦,皆得為國君的夫人服喪期年,如同五族內的親人一樣。
廄焚,孔子拜鄉人為火來者。拜之,士壹,大夫再。亦相吊之道也1。孔子曰:管仲遇盜,取二人焉,上以為公臣,曰:其所與游辟也。可人也2!管仲死,桓公使為之服。宦于大夫者之為之服也,自管仲始也,有君命焉爾也。
今注
1 此言慰問受災者,亦用吊禮。
2 辟,罪。“可人”,可造就的人才。
今譯
馬廄失火,孔子拜謝那些來慰問的鄉人,對于士,拜一拜;對于大夫,則拜兩拜。這種辦法亦如吊喪之禮。孔子說:從前管仲遇到盜賊,從賊黨中抽選兩個人推薦給齊桓公委任他們做臣子,并且說明,這兩人是可造就的人才,只是由于交游不慎,才至犯罪。到了管仲之喪,桓公使那二人為管仲掛孝。以后服務于大夫而替大夫服喪的,便是從管仲的事開始,因為那是有國君的命令。
過而舉君之諱,則起。與君之諱同,則稱字1。內亂不與焉,外患弗辟也2。贊,大行曰圭。公九寸,侯伯七寸,子男五寸。博三寸,厚半寸。剡上,左右各寸半,玉也。藻三采六等3。哀公問子羔曰:子之食奚當?對曰:文公之下執事也4。
今注
1 過而舉,一時錯誤說出觸諱的名字。諱同,指其與君諱相同者。
2 與,參與其難。辟,避免。《公羊傳》云:“君子辟內難不辟外難。”按:此語似與子羔之事有關。《左傳·哀公十五年》,衛國內亂,子路死于其亂,子羔沒有死。孔子聞之,曰:“柴也其來,由也死矣。”高柴(子羔)是不與內難者。
3 贊,王夫之曰:當作瓚,是灌禮用的玉瓚,以圭為柄。大行,古之外交官,稱大行人。剡上,削去上頭的兩旁。藻,亦寫作“繅”,墊圭的東西,有朱、白、蒼三色,因其色彩之多少及不同,區分作六等。按:此一則,似為《玉藻》散簡。
4 子羔已見前文。衛文公與魯哀公年代相去甚遠,故鄭注“子之食奚當”為問其祖先食祿,始于什么時代。
今譯
一時疏忽誤說出國君的諱名,要趕快起立示歉。凡與國君諱名相同的,可用他的甫字。士大夫可以不死于內亂,但對于外來的侵略必以死抵抗之。瓚這件東西,大行人亦稱為圭。公爵用的九寸長,侯伯七寸,子男五寸。寬皆三寸,厚半寸。上頭的兩旁各切去寸半,略顯三角形,那是玉制的。墊底用彩帶,一共三種彩色,由于彩色的多少及不同,區分為六等。魯哀公問子羔說:你家里哪一代開始做官,相當于什么階級?子羔說:從衛文公時代開始做執事。
成廟則釁之1。其禮:祝、宗人、宰夫、雍人,皆爵弁純衣。雍人拭羊2,宗人視之,宰夫北面,于碑南,東上3。雍人舉羊,升屋自中,中屋南面4,刲羊,血流于前,乃降。門、夾室,皆用雞。先門而后夾室。其衈,皆于屋下5。割雞,門當門,夾室中室。有司皆鄉室而立,門則有司當門北面。既事,宗人告事畢,乃皆退。反命于君曰:釁某廟事畢。反命于寢,君南鄉于門內朝服。既反命,乃退6。路寢成則考之而不釁7。釁屋者,交神明之道也。凡宗廟之器,其名者,成則釁之以豭豚8。
今注
1 “釁”是用血祭神。此言諸侯新廟落成,舉行血祭。其文亦見《大戴禮記》。
2 雍人,執行割切的廚子。純衣,指玄衣裳。拭羊,把羊揩拭干凈。
3 碑,廟內拴牲口的石樁。
4 中屋,屋脊當中。
5 衈,拔掉耳旁毛。
6 按:“反命”一段文字,《大戴禮記》較為詳明,其文曰:“既事,宗人告事畢,皆退,反命于君。君,寢門中,南向。宗人曰:釁某廟事畢。君曰:諾。宗人請就宴,君揖之,乃退。”茲依此作今譯。
7 考,《禮運》云“事行有考”,是“成就”的意思。路寢是生人所居,不用血祭,但用“考”,即今稱“落成典禮”。
8 名者,謂重要的,如尊彝之類。豭豚,小公豬。
今譯
新廟竣工則行血祭。這種祭禮是:祝、宗人、宰夫、廚子,皆穿戴士人的禮服禮帽。先由廚子把羊揩抹干凈,經過宗人檢視一遍,然后宰夫朝北站在拴牲口的石碑之南,靠東首位上。廚子舉羊爬登屋頂,走到屋脊當中地方,臉朝南,然后宰羊。要等到羊血流到屋檐下,才又下來。至于“釁”門及廟中夾室,則皆用雞血。先祭門而后夾室。先在屋下,拔掉耳邊毛。然后宰雞,滴其血于門上及夾室當中,釁夾室,諸執事皆向著夾室站立;釁門,諸執事則臉朝北對著門。血祭完畢,由宗人宣告禮成,大家全體退出,往國君住的地方報告。報告之時,國君在寢門中,南向,宗人說:釁某廟的禮已經完成。國君答云:知道了。接著宗人請就宴,國君向他揖了一下,這才退出。如果是住宅竣工,只行落成典禮而不用血祭。因為以血祭屋子,是和鬼神交接的緣故。凡是宗廟所用的器物,其重要的都要血祭一下,用的是小公豬。
諸侯出夫人,夫人比至于其國,以夫人之禮行;至,以夫人入1。使者將命曰:寡君不敏,不能從而事社稷宗廟,使使臣某,敢告于執事。主人對曰:寡君固前辭不教矣2,寡君敢不敬須以俟命。有司官陳器皿,主人有司亦官受之3。妻出,夫使人致之曰:某不敏,不能從而共粢盛4,使某也敢告于侍者。主人對曰:某之子不肖,不敢辟誅5,敢不敬須以俟命。使者退,主人拜送之。如舅在,則稱舅。舅沒,則稱兄。無兄,則稱夫。主人之辭曰:某之子不肖。如姑姊妹,亦皆稱之6。
今注
1 出,離婚。送回母國。在路上及入國時,她的身份仍是夫人。
2 鄭注云:前辭不教,謂“納采”時即已說過。按:《士昏禮》云:使者請納采。主人對曰:“某之子蠢愚,又弗能教。吾子之命,某不敢辭。”鄭注指此。
3 有司官,指隨從使者同來的執事人等。陳器皿,排列以前陪嫁的妝奩。亦官受之,亦依來人分別接受之。
4 共粢盛,亦即供奉祖先。
5 誅,“譴罰”之意。
6 此一段為補記上文使者奉誰之命而來,及主人答詞所指稱的“某之子”。
今譯
諸侯跟他的夫人離婚,把她送回母國。夫人將抵達母國,應以諸侯夫人出門之禮護送而行。她到家,還是以夫人的身份進去。護送前來的專使,先傳話說:敝國主君很冒昧,因為不能再跟她共同主持社稷宗廟的事,所以特派使臣某某向左右執事報告。這邊接話的人回答:敝國主君早就說過,她不大聰明,又缺少教導;現在既是這樣,亦不敢不遵從貴主君的意思了。于是跟隨使者前來的執事們,便把她的嫁奩一一排列出來,而這一邊亦派人一一點收了。士人跟妻子離婚,就派人到她娘家致辭說:某不聰明,無法跟她一起奉祀祖宗,現在遣我某人來報告于左右。主人回答說:我家的女兒不賢惠,我不敢逃避責罰,只好聽從貴東人的話了。于是使者退出,主人仍拜送之以禮。這里面,男方的使者來時,如果離婚的婦人仍有公公,則稱奉公公之命。沒有公公,則稱伯兄之命。沒有伯兄,然后才說是她丈夫的意思。至于女方,稱“某之子不肖”,不管是姑、姊、妹,都照這樣說。
孔子曰:吾食于少施氏而飽,少施氏食我以禮1。吾祭,作而辭曰:疏食不足祭也2。吾飧,作而辭曰:疏食也,不敢以傷吾子3。
今注
1 少施氏,鄭注:魯惠公子施父之后。食我,請我食。“食”字讀如前文“人食之”之食。
2 祭,食時挾食物在旁之禮(見《曲禮上》注)。作,起身。疏食,謙稱食品粗惡。
3 吾飧,我要吃飯。傷,損胃口。
今譯
孔子說:我在少施氏家里吃飯,吃得很飽。因為他們待我非常客氣。我祭食時,他便起身謙遜一番說:這點粗肴用不著祭食啊。我要吃飯時,他又起身謙遜地說:只怕粗飯損您的胃口。
納幣一束,束五兩,兩五尋1。婦見舅姑,兄弟、姑姊妹,皆立于堂下,西面北上,是見已。見諸父,各就其寢2。女雖未許嫁,年二十而笄,禮之,婦人執其禮。燕則鬈首3。,長三尺,下廣二尺,上廣一尺。會去上五寸,紕以爵韋六寸,不至下五寸。純以素,以五采4。
今注
1 納幣,謂婚禮納征。十個為束,每兩個合為一,故曰五兩。八尺曰“尋”,五尋是四丈。
2 諸父,夫之伯叔。寢,指其居處。
3 《士昏禮》記云:“女子許嫁,笄而醴之。”《內則》云:“十有五年而笄,二十而嫁。”此云雖未許嫁,至二十歲亦要挽發簪髻,有如男子之冠禮。燕,謂在家燕居之時。鬈首,孔疏云:分梳成“鬌紒”,按鬌紒,猶今言“雙桃髻”。
4 如蔽膝。上邊曰“會”,旁邊曰“紕”。 “純”是緄邊,“”是帶子。爵韋,見《玉藻》注。
今譯
訂婚的聘禮用的“幣”,十個為一束。一束便有五兩。每兩長四丈。新婦見公公婆婆時,其夫兄弟及姑姊妹,皆立于堂下,臉朝西,以靠北者為首位。新婦進來時打從他們跟前經過,則是已經見過了。至于謁見伯叔父,就要到他們住的房間。女子即使尚未訂婚,但到了二十歲亦要把頭發簪起來。為她行禮的,由一般婦女主持。她平時在家,可梳作雙桃髻。古人用的蔽膝,長三尺,下廣二尺,上廣一尺。上邊打圍帶用的“會”,距上端五寸;兩旁用爵韋六寸,距下端五寸。用白絹緄邊,帶子則是五色絲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