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要研究中國鄉約制度的進展,一定先要了解整個農村組織的進展;我們要研究鄉約制度在中國鄉治里面的地位,在中國鄉治里面的貢獻,尤其要了解整個農村組織的進展。中國農村數目那么多,歷史那么久,自然不容易有詳細的分析,準確的了解。不過從大體上說起來,我們可以把中國農村組織,分作三個時期:第一是周以前的傳說時期,第二是秦漢以后的破壞時期,第三是北宋熙寧以后的補救時期。周以前的農村組織,據《周禮》《管子》各書所載,非常完整,非常嚴密,不特中國后代不能恢復舊觀,就是東西后進也無可比擬。這就使我們懷疑周以前的制度是后人假造,至少是紙上空談;不然我們就得承認中國文化是倒退的,中國農村是下降的。秦漢以后,那種“五家為比,五比為閭”的精密組織,事實上是沒有了,剩下來的只有十里一亭、十亭一鄉的鄉亭制度。東晉南渡以后,戶口版籍完全喪失,農村組織根本推翻;雖然元魏、北齊、隋唐都曾按照古法,稍為有一點規定,然而為的是征收賦稅,執行法律,和鄉治實在沒有多少關系。宋初也是依照唐制,因循茍且,沒有什么發展;一直到了熙寧年間,王安石的保甲青苗,呂和叔的鄉約鄉儀先后成立,才展開中國近代鄉治局面。至于熙寧以后的進展情形,自然是十分復雜;我們只能在這個地方簡單敘述。因為本章的目的,不是討論中國農村組織的自身;而是從中國農村組織的進展,去觀察中國鄉約制度的地位、貢獻和進展。
周以前的農村組織,最滑稽的是關于黃帝時候的記載:“昔黃帝始經土設井,以塞爭端:立步制畝,以防不足。使八家為井,井開四道而分八宅,鑿井于中。一則不瀉地氣,二則無費一家,三則同風俗,四則齊巧拙,五則通財貨,六則存亡更守,七則出入相司,八則嫁娶相媒,九則有無相貸,十則疾病相救。是以情性可得而親,生產可得而均;均則欺凌之路塞,親則斗訟之心弭。既牧之于邑,故井一為鄰,鄰三為朋,朋三為里,里五為邑,邑十為都,都十為師,師七為州。夫始分于井則地著,計之于州則數詳,迄乎夏殷,不易其制”《文獻通考》卷十二首段。殷以前的民族,多半是游牧民族,殷以前的社會,也多半是游牧社會,哪里會有這樣嚴密的鄉里制度,這樣整齊的井田制度。何況黃帝只是傳說里面的人物;黃帝的鄉里制度和井田制度,自然也只是傳說里面的制度。
《周禮》里面所記載的農村組織,比較黃帝時代的傳說更加嚴密;然而可靠的程度還不很高。當然《周禮》不是周公的手筆,也不是周公的政書,而是后人所編輯;不過里面的東西,或者有一部分是事實,或者有一部分是法規。從北歐古代農村的研究,我們已經知道原始農村社會的組織和田制,是比較完備的;封建農村社會的組織和田制,尤其是十分完備,簡直有一點像我們中國的鄉里制度,井田制度。(1) 因為原始農村社會的主要問題是食糧,封建農村社會的主要根據是土地,所以田制自然成了中心問題;土地分配的平均,尤其為社會所注意。周家是一個農業民族,周朝是一個封建國家,或者真正實行過井田制度,以及類似井田制度的土地平均分配制度,也是可能的事件。就是《周禮》里面的制度,完全是子虛烏有,《周禮》在中國農村進展的影響,還是不可漠視。因為元魏以后的里制,以及什么保甲鄉約,都是依照古法——《周禮》里面的法制——所以不是古制復活,便是理想實現。《周禮》的最小貢獻,可以相當于柏拉圖的《理想國》,摩爾的《烏托邦》。我們本來沒有工夫討論《周禮》的真偽問題,周制的真偽問題;我們也不必討論《周禮》的真偽問題,周制的真偽問題。因為周制在秦漢以后,早已不復存在,失去歷史上,文化上的繼續性。《周禮》卻在后來學者的思想里面,占有一個最大的地位,在后來社會的制度里面,也有不少的貢獻。真的《周禮》固然可以顯示過去民族的光榮,假的《周禮》還能引起后世農村的改善。理想國,烏托邦可以受盡國人的膜拜;難道比理想國還理想,烏托邦還烏托的《周禮》,便一錢不值嗎?
依照《周禮》的記載,六鄉的農村組織,和六遂稍為有一點不同;六鄉是指王城百里以內,六遂是指王城百里到二百里的地方。六鄉的組織,是“五家為比,使之相保;五比為閭,使之相愛;四閭為族,使之相葬;五族為黨,使之相救,五黨為州,使之相;五州為鄉,使之相賓”《周禮·地官·大司徒》。上面的組織,除了族以四閭構成,湊成百家整數以外,其他階級都是以五進位,真是十分整齊,十分嚴密。每一級組織,有一個鄉官,主持一切調查,教化,軍旅的事情,把政治和教育,文事和武事打成一片,完成所謂“政教合一”,“文武合一”的理想。鄉的鄉官叫作鄉大夫,州的鄉官叫作州長,黨的鄉官叫作黨正,族有族師,閭有閭胥,比有比長,都由本他人民充當,所以叫作鄉官。秦漢郡縣長吏皆為地方官吏,只有三老,孝弟,力田仍是鄉官;秦漢以后便只有官吏而無鄉官,只有差役而無鄉老,鄉村自治永遠沒有跑到縣的那個階級。
六遂的農村組織,和六鄉相差不遠;不過名稱不同,官階也要稍為低一點。六鄉是五家為比,六遂便是五家為鄰;六鄉是五比為閭,六遂便是五鄰為里;六鄉是四閭為族,六遂便是四里為酂;六鄉是五族為黨,六遂便是五酂為鄙;六鄉是五黨為州,六遂便是五鄙為縣;六鄉是五州為鄉,六遂便是五縣為遂。然而每階級所包含的戶口,是完全一樣。六鄉鄉大夫每鄉一人,官階為卿;六遂則只有遂大夫每遂一人,官階為中大夫。六鄉的州長為中大夫,六遂的縣正為下大夫;六鄉的黨正為下大夫,六遂的鄙師為上士;六鄉的族師為上士,六遂的酂長為中士;六鄉的閭胥為中士,六遂的里宰為下士;六鄉的比長為下士,六遂的鄰長便沒有官階。所以六鄉鄉官的官階,總是比六遂鄉官的官階高一級《周禮·地官·遂人》。
除了普通戶籍組織以外,還有卒伍組織,也是農村組織的一部分;因為那個時代兵農不分,農民就是兵士,兵士就是農民,一方保護鄉里,一方捍衛國家,不像現在的募兵制度,兵士受農民供給,農民反被兵士騷擾。《周禮》里面所記載的卒伍制度,和普通組織并行,不惟階級相同,進位的數字也是相同的。五人為伍,五伍為兩,四兩為卒,五卒為旅,五旅為師,五師為軍;每伍五人,每兩二十五人,每卒百人,每旅五百人,每師二千五百人,每軍萬二千五百人,都由同級的鄉官統率《周禮·地官·小司徒》。
周朝是中國封建制度盛行的時代,《周禮》似乎是王畿里面的法制;諸侯采邑里面的情形,不見得和王畿一樣。現在我們找出的材料,只有《管子》立政,乘馬,小匡各篇的記載,或者可以代表齊國的情形。(2) 《管子》這書自然也靠不住,不過關于農村組織這一點記載,似乎還有一點可靠。小匡篇用的是談話口吻,合乎齊國實情,或者實際曾經辦理也未可知。齊國共有二十一鄉,管子按照職業分離原理,要劃成工商六鄉,士農十五鄉;又按照高國勢力支配,要劃成公家十一鄉,高子五鄉,國子五鄉。談話以后并且注有“于是乎管子乃制五家以為軌,軌為之長……”表示這種制度是曾經實行過的。
小匡篇所載的組織階級,是“五家為軌,軌有長;十軌為里,里有司;四里為連,連有長;十連為鄉,鄉有良人”。不過那是指三國里面(公家,高子,國子)的組織階級;五鄙里面的組織階級,又要稍為不同一點。五鄙雖然也是五家為軌,軌有長。不過是六軌為邑,邑有司;十邑為卒,卒有長;十卒為鄉,鄉有良人;名稱有一點改變,戶數也稍為少一點。《管子》所載的制度,和《周禮》所載的制度一樣,也是主張兵農合一的政策,在普通組織的旁邊,又加上一個軍旅組織。一方是五家為軌,一方是五人為伍,由軌長統率;一方是十軌為里,一方是五十人為小戎,由里有司統率;一方是四里為連,一方是二百人為卒,由連長統率;一方是十連為鄉,一方是二千人為旅,由鄉良人統率。
立政篇所載的制度,和小匡篇所載的相差頗遠;誰真誰假,我們也無法判斷,只好引在這里作為參考。按照立政篇的制度,一國分為五鄉,每鄉有鄉師一人;一鄉分為五州,每州有州長一人;一州分為十里,每里有里尉一人;一里分為十游,每游有游宗一人。游宗下面有什長,管理十家;什長的下面有伍長,管理五家。不過多少家為一游,立政篇也沒有明白記載;大約不是五十家,便是一百家,我們也不必去追求了。
除了這兩種基本組織以外,乘馬篇里的士農工商段,又有幾個特別的組織,也可以引在這里作為參考。在官制的下面,六里為暴,五暴為部,五部為聚,五聚為鄉,四鄉為方,這大約是指區域的劃分。至于戶口的編制,是五家為伍,十家為連,五連為暴(同官制的暴不同),五暴為鄉,四鄉為都,稱為邑制。最難了解的莫如事制,事制同官制、邑制是互相連串而成的,所以官成而立邑,邑成而制事。不過那四聚為一離,五離為一制,五制為一田,二田為一夫,三夫為一家的制度,便難以解釋,或者竟指當時的田制也未可知。
上面講的都是春秋以前的可能組織,戰國社會經過那種急劇的變化,農村組織自然也會有相當的更改。我們可以推論的,只有商鞅變法那一點,在上面廢了封建,立了郡縣;在下面廢了井田,立了阡陌。但是戰國農村組織改變到怎么一個程度,我們一點沒法知道。一直到了秦末漢初,我們才有了一點證據。秦末的農村組織,大約是鄉亭制度——五里一郵,十里一亭,十亭一鄉,只拿地方作標準,而不拿家數作標準。井田制度在戰國漸次毀滅以后,人民的居處不像從前的固定,人民的數目不像從前的清楚,所以五五進位的農村組織,便不容易實行。這個鄉亭制度,大約是創始于戰國,完成于秦代,到了西漢時代,已經是十分普遍,并且有統計的證據。按照歷史的記載,西漢時代共有二萬九千六百二十五亭,六千六百二十二鄉,一千六百八十七縣或和縣相等的道(蠻夷曰道)、國(列侯所食曰國)、邑(皇太后,皇后,公主所食曰邑)《文獻通考》卷十二。平均計算起來每縣(或是道、國、邑)約有四鄉,每鄉約有四亭半,并不是真正的十亭一鄉,十鄉一縣。里郵的名稱雖然存在,里郵的統計卻是沒有,大約不是一個重要的單位。秦漢鄉治的主要單位自然是鄉,鄉有三老,嗇夫,游徼等領袖;亭只有亭長,郵只有郵長,里也許連領袖都沒有的。
鄉三老是秦漢以后鄉治里面的最高領袖,他的年齡要在五十以上,他的人格要為民眾所敬仰,才能被選為鄉三老,才有感化民眾的能力。假使《周禮》的德化主義是真的,鄉三老可以說是德化主義的最后余波;假使《周禮》的德化主義是假的,鄉三老可以說是德化主義的最先試驗。鄉有鄉三老,縣亦有縣三老,由鄉三老中選任,幫同縣令丞尉辦理縣政。三老不惟下可教化民眾,并且上可直達朝廷,把人民的鄉治和政府的專制打成一片;假使因而發展,中國民治的進程,一定不會像唐宋時代那樣衰頹的。漢王違約出關,新城三老遮說漢王,漢王乃舉哀發義帝喪,邀同諸侯討伐項羽。戾太子發兵誅亂,謠傳以為謀反,壺關三老竟能上奏天子,挽回帝意。王尊是一個賢明的京兆尹,政府無故免職,三老竟可奏聞天子,復任徐州。三老的魄力真是不小!以上俱見《文獻通考》卷十二。
同三老相仿佛的德化領袖是孝弟,農業領袖是力田,高后時代才有的。孝弟力田,秩高至二千石,恐怕不能每鄉都有,只和縣三老一樣,每縣一人。三老、孝弟、力田的功用,都是鄉治的正面;至于鄉治的反面,便寄托在嗇夫,游徼和亭長手里。鄉三老、嗇夫、游徼是鄉制里面的三角領袖,亭長便是亭制里面的單頭領袖。嗇夫的職責,是聽訟和收稅兩種,游徼便要巡行鄉里,查禁盜賊;照現在的官吏比起來,嗇夫是一個法吏兼稅吏,游徼便是一個巡官。亭長的功用,和游徼相差不多,要演習武藝,捉拿盜賊,漢高祖微時便是這樣一位鄉治領袖。《文獻通考》卷十二。
東漢的鄉治制度,仍然和西漢一樣;不過鄉小的縣,每縣只有嗇夫一人,因為訴訟賦稅比較清簡,一個人便足應付。亭長的制度和功用,還是和從前一樣;不過亭長下面的郵長沒有了,另外增加里魁、什長、伍長之類。里魁管理百家,什長十家,伍長五家。西晉雖然經過三國的變亂,還可尋出一點銜接的痕跡——嗇夫照舊存在,里魁改成里吏;不過德化中心的三老便從此和中國鄉治永別了。因為人口稀疏,五百戶也可成為一縣;不過一縣只有一鄉,所以實際縣就是鄉。三千戶以上的縣有二鄉,五千戶以上的縣有三鄉,萬戶以上便有四鄉。最小的鄉只有五百戶,最大的鄉或有五千戶;不管戶口多少,每鄉都有嗇夫一人。千戶以下的鄉有治書吏一人;千戶以上的鄉有史一人,佐一人,正一人;五千五百戶以上的鄉,佐增至二人。鄉的下面,大約是百戶為一里,有里吏一人;不到百戶的地方,也可成為一里,不過至少不得低于五十戶。《文獻通考》卷十二。
自從東晉南渡以后,農村組織大受摧殘,北方的人民固然是流離失所,南方的農村也主客錯雜,組織不易。加以蘇峻作亂,把南方的戶口版籍一齊焚化,戶籍尚且弄不清楚,哪里談到組織。大約南朝在這二三百年的中間,仍然保存著一種有名無實的里制,而事實上都是雜亂無章。范寧上孝武的表,頗能證明戶口雜亂,閭伍不修情形:“……昔中原喪亂,流寓江左,庶有旋反之期,故許其狹注本郡。自爾漸久,人安其業,邱隴墳柏,皆以成行,無本邦之名,而有安土之實。今宜正其封疆,土斷人戶,明考課之科,修閭伍之法……”劉裕上安帝的表,也說“自茲迄今,彌歷年載,畫一之制,漸用頹弛,雜居流寓,閭伍不修。”《文獻通考》卷十二。
北朝元魏對于農村組織,稍為有過一點工作,不像南朝各代專門注意土斷戶籍問題。太和十年(公歷四八六年)的時候,距拓跋珪開國的時候,已經有百年光景,還是沒有鄉里組織。所以給事中(或稱內秘書令)李沖上言,宜依照古法,五家立一鄰長,五鄰立一里長,五里立一黨長,取鄉人疆謹者任之,謂之三長制度。經過幾次的反對和辯論,他的主張卒經采用;最初因手續煩難,人民多不歡迎,后來漸次相習,也還滿意。北齊農村組織,規定十家為鄰比,有鄰長一人;五十家為閭,有閭正一人;百家為族黨,有黨族一人,副黨一人。隋文帝受禪后,改為五家為保,五保為閭,四閭為族,皆有正;畿外稍為不同一點,有里正,比閭正,黨長,比族正等名稱。開皇九年(公歷五八九年)依蘇威的奏呈改定百家為里,長一人,為唐宋里長名稱原始;五百家為鄉,正一人,處理本鄉訟訴爭議。開皇十年虞慶奏稱五百家鄉正專理詞訟,不便于民,并且有黨與愛憎,公行貨賄的事實,所以就把鄉正拿來廢了。以上俱見《文獻通考》卷十二。
唐代雖然號稱政治修明的一個黃金時代,然而鄉治制度,還是依然故我,沒有什么新的設施。組織方面大約是依照隋制,百戶為里,五里為鄉;不過里的下面,又有“四家為鄰,三家為保”的說法,不知道怎么樣湊成百戶的里。每里有里正一人,職責是“按比人口,課植農桑,檢察非違,催驅賦役”;說得也還冠冕堂皇,不過實際恐怕是專管“催驅賦役”。除了里正以外,又有坊正和村正的設立;坊正設在市鎮,村正設在鄉村,專“掌坊門,管鑰,督察奸非”。百家以上的大村,除了里正一人,村正一人以外,另外可添加村正一人;十家以上的小村,便并入鄰近大村,不另置村正。《文獻通考》卷十二。
五代時候又經過一個長時間的變亂,農村組織的破碎,我們可以想見。從歷史的記錄,我們只知道周顯德五年(公歷九五八年)曾令各地歸并鄉村,大率以百戶為一團,每團選三大戶為耆長。團的下面還有什么組織,團的上面還有什么組織,并沒有明白規定。耆長的職務倒還十分重要;一種是普通的查察奸盜,一種是特別的平均地權。察盜自然是日常工作,均地便是每三年實行一次《文獻通考》卷十二。宋代的基本組織,仍然是唐時遺留的里制,里的上面有鄉;城市仍然是唐時遺留的坊,坊的上面有廂。譬如江陰城關在宋時有南北兩廂:南廂統善政、永安二坊;北鄉統升俊、北布政、南布政、欽賢、應和、北能仁、南能仁等七坊。鄉村共有順化、來春、昭聞等十七鄉;遷鶯、千秋(屬順化),懷仁、守節、遵大、青山(屬來春)等五十五里。《江陰縣志》卷二,疆域篇頁二至三。
自黃帝至周末是一個傳說時期,傳說的制度雖然是十分精密,然而究不可靠。秦漢至唐宋是一個混亂時期,農村組織屢次更改,鄉治精神根本喪失。一直到了熙寧以后,保甲、鄉約、社倉、社學才逐漸推行,鄉治精神和事業兩方,都有改善的趨勢。保甲組織最初為程顥所創,曾經在晉城縣實行過,成績極佳。當時叫作保伍法而不叫作保甲法,“度鄉里遠近為伍保,使之力役相助,患難相恤,而奸偽無所容。凡孤管殘疾者責之親戚鄉黨,使無失所;行旅出于途者,疾病皆有所養”。(3) 王荊公大約是看見晉城的實例,想起《周禮》的兵農制度,便訂了一種十家為保,五十家為大保,五百家為都保的新法,先在開封附近試行,然后在各路推行。王荊公的保甲制度里面,并沒有甲的名種,不知何以叫作保甲法?甲的名稱恐怕是明代里甲制度里面才開頭采用的。(4)
保甲制度并不是一個基本的農村組織,只是一個兵農混合組織,所以保甲行使的地方,里制也還可以照舊存在。荊公以政府的力量,極力推行保甲,然而上受朝廷大臣的反對,下受地方官吏的蒙蔽,結果還是不能普遍。荊公下臺以后,自然無人維持;到了哲宗時代,便連舊有的也漸漸放棄,保甲制度并不是怎么一個壞制度,不曉得當時的大臣,為什么要死力反對?當時的官吏,為什么不實心奉行?大約前者是荊公求功太切,以致觸怒舊臣;后者是荊公用人不當,以致敷衍了事。南宋以后,保甲制度漸為學人所稱道,成為《周禮》比閭族黨的副本,有名的政治家,都是奉為金科玉律。朱熹、真德秀在學術上,在政治上的地位何等顯著,他們都是提倡保甲的;明代的王陽明、呂新吾、劉蕺山、陸桴亭都是提倡保甲的學者。明末和清代簡直列入憲章,成為重要國法之一;現代的自衛組織,又何嘗不是王荊公保甲制度的遺意;時代真是冤人!
農村自衛的保甲組織,是在熙寧三年(公歷一〇七〇年)實行,誰知六年以后的熙寧九年,又發現了一個新奇的鄉約組織。鄉約是一種鄉里公約的意思,不過也附帶有相當的組織,相當的事業;因為空洞的約文,是不易實行,也不易持久的。鄉約的發明,大約是汲郡呂大鈞(字和叔)的手澤;在他的本鄉藍田實行,普通叫作“呂氏鄉約”,也有人稱為“藍田鄉約”。鄉約的條目,只是“德業相勸”“過失相規”“禮俗相交”“患難相恤”四款,我們以后自然會有詳細的解釋。鄉約組織頗為簡單,每約有約正一人或二人,由大家推舉正直不阿的人士充任;他們的責任,在抽象方面是感化約眾,在具體方面是主持禮儀賞罰,仿佛秦漢的三老。除了約正以外,還有直月一人,由全約人士按照年齡大小輪流充任。每月有月會一次,公同聚餐,公舉善行惡行,記之于籍,以示勸勉或警戒。第三四兩章有詳細討論,及材料來源。
呂氏鄉約在北宋自然是名重一時;不過懷疑的人很多,反對的人也不少。康王南渡以后,關中文化根本消失,鄉約制度自然也是掃地無余。假使沒有朱子出來大事整理,恐怕以后的發展也是沒有的。朱子把呂氏鄉約鄉儀,從支離錯誤的材料,編輯成為一個完善的原本;又因原本的根基加以修改,成為朱子增損呂氏鄉約。我們現在所看見的呂氏鄉約,多半是朱子增損的呂氏鄉約,而不是朱子編輯的呂氏原約,這是談鄉約的人所不可不知的。朱子不惟提倡鄉約,并且對于保甲、社倉、小學的工作,也分別提倡——尤其是對于社倉和小學方面貢獻尤大。倉庫制度和學校制度發達已久;不過農村自立的社倉,兒童基礎的小學,恐怕朱子是首創的人,至少是提倡最力,功績最大的人。可惜朱子沒有看出鄉約、保甲、社倉、社學四者相互的關系,主客的關系,虛實的關系,沒有把它們打成一片,完成農村的組織,實現《周禮》的制度。第五章有詳細討論及材料來源。
中國農村組織的進展,一直到了朱子手里,才有一點相當的把握。呂氏鄉約不用說只是一種空洞的制度,只是一種地方的試驗,在朱子以前并沒有多大實力。何況金人入主中原,關中文物完全消滅,這個前程遠大的鄉約制度,也就隨著時代的潮流,無形中犧牲了。保甲的實行,因為有政府的后盾,自然比較普遍;不過也從沒成為一個全國的制度,實際的制度。荊公罷相以后,各種新法漸次取消,保甲也是其中之一,所以熙寧年間雖然有保甲,鄉約兩個新的農村組織出現,熙寧以后便又恢復以前的狀況,并無所謂真正農村組織。不過保甲自衛的組織雖然取消,保甲自衛的功用雖然剝削,而保甲的名義在南北宋都是若斷若續的存在著;只是領袖變成差役,工作變成催賦。兩漢以后賦役尚輕,弊端尚少,雖經過南北兩朝的連年變亂,民間尚不見得十分困苦。唐代初稱小康,人民頗能安居樂業;玄宗天寶以后,連年征戰,賦役問題日趨嚴重,居鄉的困于賦,外出的困于役。一直到南北兩宋,賦役問題更鬧得天昏地黑,沒有法子解決。農村社會里面,沒有旁的事件,也沒有旁的問題——窮民一天到晚應付租賦,富民一天到晚應付催役;在這種環境的下面去提倡保甲,提倡鄉約,提倡社倉,提倡社學,沒有極賢明的守令,沒有極能干的領袖,是不會有偉大的成效,是不易維持長久的。所以我們在這里所討論的農村組織,并不是流行的組織,而只是特出的組織——并不是保甲鄉約的推行,而只是保甲鄉約的試辦。
元代的基本農村組織,大約沒有重大的變動;里正的名稱,嘗見于正史,廂坊鄉里的區劃,也散見各種縣志。譬如江陰縣志說元代南北兩廂增淳和、太平、耆德三坊,其余鄉里都是照舊存立;然而新昌縣志說元時改廂為隅,改鄉為都,改里為圖,不用名詞而以一二次序,似乎近代的都圖制度是從元代開始的《新昌縣志》卷一,頁二。此外元代還有一個特出的社制,和鄉里制度是并存的。每社五十家,無論何色人等,都要加入;五十家以上,百家以下只有一社,百家以上可另行組織,五十家以下附屬鄰社。社長是由人民公舉,一要年高,二要通曉農事,三要有兼丁,才能被舉為社長《元典章》卷二三,頁三。社長的職務很多,除了賦役歸里正催辦以外,其余的地方自治事業,像農事、水利、社倉、救恤,都歸社長管理。不過后來里正常有規避差役的事情,以致賦役也弄到社長身上,雖經三令五申,結果還是不能滿意。
元代的社制是秦漢以后最完整的農村組織;雖然對于保甲、鄉約沒有特別提倡,然而鄉約、保甲的根本精神,也都包含在里面。社長主要職責是勸課農桑,不聽勸誡的惰民,社長可以用書面報告提點官處罰。當然不敬父兄及兇惡的人民,也要報呈處罰。犯法的農民,社長在他們門上,大書所犯事項,以示羞辱,俟其改過自新,乃毀之;其不改者,罰充本社夫役,頗有鄉約勸善懲惡的意思《續文獻通考》卷十六。可以謀求水利的地方,由社長率領農民自動辦理,由政府加以補助;蝗蟲的防除,也是由社長率領農民辦理。蟲旱成災,社長可以呈請政府驗明,減免賦役。乃至開辟荒地,保護禾稼,都由社長主持,農民合辦。社學附設本社,聘請通曉經書者一人為學師,在農閑的時候,教授本社子弟的孝經、小學、大學、論孟、經史之類。社倉又叫義倉,也是每社一所,在豐年每家按口一斗,存儲倉中,歉年又可按口領用,以備荒災。
明代所立的糧長和里甲制度,純粹是為賦役而設,和鄉治沒有什么關系。基本農村組織,恐怕還是依照宋元的舊制;不過鄉里日少而都圖日多。譬如《平陽縣志》所載明時共有一隅,二鎮,五十五都;隅指縣城,鎮指市鎮,都指鄉村。他們的等級相同,他們的下層組織都叫作圖,全縣共有二百五十二圖。每圖的下面又分為甲,每甲轄地三百畝。有充里一名,而沒有糧長和里長的名稱。《江陰縣志》所載明時組織,仍是南北兩廂,廂下仍是坊,坊下卻新添了圖的一級;鄉村仍是十七鄉,舊有五十五里改為五十都,都下又有三百六十五圖。又引舊日蔡志,說每圖分為十甲,每甲實田二百七十畝,和平陽情形相差極少。《象山縣志》所載,也是鄉都圖三級;政實鄉有八都二十一圖,歸仁鄉有九都十二圖,游仙鄉有七都十二圖。糧長制度是在洪武四年(公歷一三七一年)頒行的;以萬石為率,設長副各一人,以督其鄉之稅糧。一直到了洪武十四年(公歷一三八一年)才詔天下編賦役黃冊。凡一百一十戶為一里,里有里長;十戶為甲,甲有甲首;一年一周,輪流應役。
此外農村各種事業組織,自從經過明太祖,王陽明君臣的提倡,在明代也逐漸發達。到了嘉靖年間,鄉約、保甲、社倉、社學都經政府的提倡,都有正式的規條,幾乎成為一個整個鄉治系統。洪武開國不久,天下太平,人民豐富,明太祖對于保甲,社倉沒有什么設施。社學是教化子弟最重要的工具,明太祖對于儒家教化主張,尤其是十分相信,洪武八年的時候,即已下詔天下,設置社學,延師儒以教民間子弟。鄉約在呂氏和朱子手里,還只是人民的公約,人民的友助,所以沒有正式采用。不過明太祖對于民眾教育,也有兩種新的設施,后來竟和鄉約打成一片。這兩種設施:一個是圣訓六諭,和呂氏四條差不多的規條;一個是申明旌善亭子,和朱子善簿惡簿差不遠的辦法。六諭:一曰孝順父母,二曰尊敬長上,三曰和睦鄉里,四曰教訓子孫,五曰各安生理,六曰無作非為。自從嘉靖正式采入鄉約宣講以后,一直傳到滿清康熙年間,還是鄉約的根本。不過洪武六諭初頒的時候,并沒有鄉約的名稱,也沒有宣講的辦法,只在每里選一耆老,手持木鐸,巡行鄉里,且擊且誦,以警悟民眾。申明亭為的是宣布惡行,使惡者有所儆;旌善亭為的是宣布善行,使善者有所勸;后世的鄉約亭所,便是由這個制度出發的。此外還有一種里社制度,一種鄉厲制度,是關于鄉村宗教方面的設施。里社鄉厲是一個自然的宗教,在中國鄉村通行已久;不過洪武又加入什么“抑強扶弱之誓”,務在恭敬神明,和睦鄉里,以厚風俗,完全是神道設教的意思。參考第六章。
王陽明巡撫南贛,正是兵荒人亂的年頭,所以提倡一種十家牌的保甲法,來維持地方的治安。不過他對于鄉約和社學,也忘不了儒家教化的政策,在那里極力提倡。可惜他沒有提倡社倉,也可惜沒有把鄉約、保甲、社學打成一片,完成元代那種整個鄉村組織。他的南贛鄉約是呂氏鄉約和洪武六諭的一種混合產品,約文采取圣訓六諭,組織采取呂氏鄉約,洪武六諭才正式加入鄉約,鄉約名稱才正式采入鄉治。不過陽明所提倡的南贛鄉約,比起和叔主持的呂氏鄉約來,又是一種精神。呂氏鄉約是人民主持,南贛鄉約是政府提倡;呂氏鄉約是根據約言,南贛鄉約是根據圣訓。鄉約效力或者因為官府的提倡可以增加,鄉約精神也許因為官府的提倡愈加喪失,所以官府提倡并不是鄉約之福。他在南贛所提倡的十家牌法,是寓教化于保甲之中,和王荊公的純粹保甲法,頗有一點不同。所以十家牌法除了清理戶口,查察奸宄以外,也還能從積極方面盡一點勸導的職責。此外他對于社學也十分留意,起初頒布“興舉社學牌”,后來又頒行“社學教條”,令府縣官吏極力提倡,以謀兒童教化的普及。《王文成全書》卷十六、卷十七。
至于明代社倉的設立,不知始于何時。我們所知道的是在嘉靖八年(公歷一五二九年,在陽明提倡社學和鄉約以后十一年)政府曾有明文規定,每二三十家為一社,擇家道殷實而有行義者一人為社首,處事公平者一人為社長,能書算者一人為社副。每朔望會集,列戶上中下出米四斗至一斗有差,加耗五合。命令雖然說得很好,不過實際上每二三十家辦理社倉的很少,一縣里面多半是由縣令設法建造幾個,點綴風景而已。見《明史》卷七十七食貨志和《平陽縣志》卷十三食貨志。
明代農村組織的發展,社學、里社、鄉厲最早,在洪武年間已經有了。鄉約的基礎,雖然也在洪武年間立定,然而鄉約名稱正式的采用,王陽明的南贛鄉約還是第一次。保甲社倉起初大約是沒有;保甲到陽明手里才有,社倉到嘉靖年間才有。他們演進的秩序雖然不一致,然而到了嘉靖年間,都已有了相當的基礎;不但有相當的基礎,并且已經有了正式的規條,成了國家的功令了。《圖書編》里面的保甲規條、鄉約規條、社倉規條、社學規條,便是在這個時代頒布的。從前提倡鄉約的時候,只提倡鄉約;提倡保甲的時候,只提倡保甲;提倡社倉的時候,只有社倉;提倡社學的時候,只有社學;完全是個別提倡,局部工作。一直到了這個時候,才有一套整個的規條,才有一個整個的系統,不能不說是一個新的貢獻。他們四個的關系,《圖書編》已經說得很好:“是故保甲之法,人知足以弭盜賊也,而不知比閭族黨之籍定,則民自不敢以為非;鄉約之法,人知足以息爭訟也,而不知孝順忠敬之教行,則民自相率以為善;由是社倉興焉,其所以厚民生者為益用;由是社學興焉,其所以正民德者為有素;可見四者之法,實相須也”《圖書編》卷九十二。嘉靖時代不但鄉約保甲成為中央法令,成為地方要政,并且風聲所及,連藩屬的朝鮮,也在那里提倡,也在那里仿行。(5)
嘉靖時代的農村組織,是四位一體制度,四而一,一而四的制度。不過這四個東西,并不是一樣的性質,一樣的重要,鄉保根本而社倉社學枝葉,鄉保主要而社倉社學次要,所以自然而然的,產生一種二正二副的理論,二正二副的制度。鄉約保甲互相表里的理論,可以說是明末鄉治主要的理論;鄉約保甲打成一片的辦法,也可以說是明末鄉治主要的制度。呂新吾的鄉甲約,便是一個著名的例證。他以為“鄉約之所約者此民,保甲之所保者亦此民;但約主勸善,以化導為先,保主懲惡,以宄詰為重,議將鄉精保甲總一條編”。所以他的鄉甲約制度,便拿鄉約為主,保甲為輔;社倉社學,在名稱上,在實際上都只占一個小小的地位。劉蕺山的“保民訓要”,“鄉保事宜”,也是一個鄉約保甲為主,社倉社學為副的制度。“保民訓要”又以保甲為主,所以里面分成“保甲之籍”,“保甲之政”,“保甲之教”,“保甲之禮”“保甲之養”,“保甲之備”各條。“鄉保事宜”是以鄉約為主,所以里面分成“約典”,“約誡”,“約禮”,“約制”,“約備”,鄉約漸次變成主體,保甲漸次變成附屬。后來劉蕺山隱居田園,因為捍衛鄉里,圖謀恢復,又草成了《鄉書》,《廣鄉書》各篇;內容大約和“保民訓要”,“鄉保事宜”相差不遠,可惜沒有機會實行。至于呂新吾和劉蕺山他們兩位先生的詳細辦法,實際效果,我們將來會有比較詳細的討論,自然不必多說了。
除了鄉約保甲混合組織以外,鄉約制度在明末還有一特殊的組合,那就是高忠憲(名攀龍,為東林主角之一,在劉蕺山之先)的同善會。高忠憲的同善會,并不是現在的同善會,現在的同善會是宗教和慈善的聯合,高忠憲的同善會只是鄉約和慈善的聯合。同善會的意思,只是大家共同為善,共同行善;為善是勉勵自己,行善是扶助他人。在高忠憲原有同善會規例里面,只能看見行善的辦法,而沒有為善的舉動;在高忠憲自己的“同善會講話”里面,才把勸善的意思弄得清楚,鄉約的旗幟弄得分明。同善會規例,每季仲月望日有會,每會有人主講勸善。會齏(即捐納)每人自九分至九錢,各依經濟高下量力捐助。捐得的款項,普通分作三分,二分助貧,一分給棺,完全是慈善的工作,同鄉約沒有什么關系。“同善會講話”是高忠憲在仲月望日講演的底稿,里面講到“善是決當為,惡是決不當為”的道理,并且提到洪武六諭,以為“若是人人肯向善,孝順父母、尊敬長上、和睦鄉里、教訓子孫、各安生理、毋作非為,如此便成了極好的風俗”。其他“為子弟者,愈孝親敬長,為父兄者,愈思教子訓孫;各思勤儉生理,各戒非為浪費”,還是洪武六諭的底子。“人人有父母,人人隨分孝順他;人人有長上,人人隨分尊敬他;人人有鄉里,大家要和氣些;人人有子孫,大家要教訓他;生理是該做的,人人做自己該做的事,各有過活;非為是不該做的,若做不該做的事,各有罪名”,豈不是在那里替洪武六諭作注解嗎?高忠憲是同善會的祖宗,他的徒弟陳幾亭先生(名龍正,字惕龍)也是十分熱心,大有當仁不讓于概,所以提倡同善會的人們,往往并稱高陳,可見幾亭在同善會里面的地位。他不惟在各處提倡,在各處講演,并且親自建筑同善會館,同善社倉,以立定同善會將來的基礎。《得一錄》卷六。
嘉靖年間的鄉治系統是四而一、一而四的均等制度;他們內部的關系,他們各個的地位,一點沒有說明。呂新吾的鄉甲約以鄉約保甲為主,社倉社學為輔;鄉約保甲之中,又以鄉約為主,保甲為輔;他們彼此的地位,彼此的關系,還是不大清楚。一直到了陸桴亭手里,才把鄉約、保甲、社倉、社學各個的地位,彼此的關系,弄得清清楚楚。他直截了當以為鄉約是鄉治的綱領,可以包含保甲、社倉、社學,所以他說“夫何以謂之鄉約也?約一鄉之眾,而相與共趨于社學,共趨于保甲共趨于社倉也。四者之中,鄉約為綱而虛;社學、保甲、社倉為目而實”。他的治鄉三約系統,更能充分表現他的主張:一個約長的下面,有教長、保長、恤長三個約副,受約長的指揮,去辦理一切鄉里的事業。可惜桴亭先生沒有機會試驗他的主張,所以治鄉三約不能見諸實行;更可惜清代諸帝支離破碎的去提倡鄉村建設,所以連明末那一點基本理論,也埋歿在故紙堆里,永久沒有實現的可能。
清代各帝對于鄉約、保甲、社倉、社學的提倡,都是十分努力。不過單有稱孤道寡的皇帝提倡,而沒有名高德重的疆吏提倡,在社會里面的效果,自然又不如王陽明、呂新吾他們的工作了。并且清代各種農村組織,各有專部分別提倡,整個的鄉治,便從此分而不合,系統破碎,精神頹喪,真是清代各帝始料所不及的。基本農村組織在順治元年(公歷一六四四年)曾頒行一種村甲制度,十家置一甲長,百家置一總甲,凡有逃人奸宄竊盜事件,鄰佑以報甲長,甲長轉報總甲,頗有一種保甲的意味。順治十七年(公歷一六六〇年)又覆準設立里社,令民或二三十家,或四五十家聚居,每遇農時,有死喪疾病者,協力耕助,又有一點鄉約友助的意思。此外順治五年(公歷一六四八年)因為攢造黃冊,曾編百一十戶為一里,推丁多者十戶為長,余百戶為十甲;甲有甲長,里有里長。
不過清代各縣鄉村的名稱,實際上是復雜已極,毫無統一辦法。我們只消舉出幾縣的鄉村名稱作為代表,便可想見一斑:
一、江陰縣——鎮下為保
二、平陽縣——都或鎮下為莊
三、象山縣——鄉下為都,都下為村
四、通縣(南通州)——鄉下為都,都下為里
五、寶山縣——鄉下為都,都下為圖
六、忻州——鄉下為都,都下為村或莊
七、淮寧縣——里下為甲
八、尉氏縣——甲下為村
九、縣——社下有莊或村
十、臨潁縣——保下為里
十一、定州——約下為村
(以上參考各該縣志)
我們只都看了這幾個例子,便可找出十幾個名稱來——鎮、保、都、莊、鄉、村、里、圖、甲、社、約;此外長城一帶的縣分,還有什么堡、寨之類。可惜我們這里篇幅有限,不能作一個詳細的分析。鄉約在明末清初交替的時候,還是照舊存在;不過正式的提倡,恐怕是從順治九年(公歷一六五二年)頒行六諭臥碑文起。這六諭臥碑文,就是明太祖的洪武六諭,不知清世祖何以不加更改?所以后世還有人以為是清世祖的六諭。一直到了康熙九年(公歷一六七〇年),清圣祖才新頒上諭十六條;后來轉輾發達,康熙十六諭便代替了洪武六諭,而成為清代的鄉約宣講主文。這個十六諭在康熙十八年(公歷一六七九年)浙撫某曾經有過一種直解,二十年(公歷一六八一年)梁延年有一種像解,雍正二年(公歷一七二四年),清世宗有一種廣訓,嘉慶二十年(公歷一八一五年),又出來了一種廣訓直解。不過這都是為講約用的,而講約又多限于縣城及大鎮,所以達到鄉民的影響是很少的。當然小規模的地方鄉約,乃是自動鄉約,在清代也可找得出來;然而宣講圣諭到底是清代鄉約的主要工作。詳見清代鄉約章。
順治元年的甲長總甲,雖然也有一點保甲的意味,然而不是真正的保甲。保甲法律在戶部有戶部則例,在刑部有刑部條例,不過不知是什么時代頒行的。我們知道于成龍在康熙十三年(公歷一六七四年)便已實行保甲見于清《端公政書》。康熙三十三年黃六鴻所編的《福惠全書》,里面還有保甲一部;可見至少在康熙時代已經有了。此后屢朝都有上諭,或令地方官吏斟酌辦理,或令地方官吏切實施行。大約清代實行保甲的人比鄉約多,清代保甲的效果也比鄉約大;行鄉約的人沒有不行保甲的,行保甲的人便不一定行鄉約。尤其是咸同各朝,保甲的需要十分迫切,保甲的功效十分明確,所以保甲的聲勢也十分偉大。除了戶部、刑部的保甲法規以外,各省常有各省的單行法規,甚至一縣都有一縣的保甲章程,內部情形十分復雜,我們無從討論。大約徐棟的《保甲書》,對于保甲的議論和辦法,可以代表當時的情狀,我們只消稍為翻閱一下,便可得其大概。(6)
清代社學的提倡頗早,順治九年(公歷一六五二年)便已題準,每鄉置社學一區,擇其文義通曉,行誼謹厚者,補充社師,免其差役,量給廩餼養贍。后來每一個朝代,每一個皇帝,都有一兩道上諭,專門提倡社學。尤其是土司苗民設學,政府非常重視,希望從社學下手,可以同化苗人。不過實際上一縣里面的社學,實在是不多的:好的地方市鎮都有社學,壞的地方只有縣城一二所,鄉村兒童的教育,當然是談不到了。譬如《祥符縣志》在順治初年共有社學十九區,六區在城,十三區在鄉,似乎也還普遍。后來漸次廢棄,只有新建三所,還有什么普及鄉村的可能。不過乾隆二年(公歷一七三七年)又有一種“社會”的組織,因學立社,每縣五社,每社約八十人,有社長上下兩名,齋長若干名,倒是一個新奇的組織。見《祥符縣志》。
清代社倉在康熙十八年(公歷一六七九年)便已下令設立;在鄉村叫作社倉,在市鎮叫作義倉,由官紳士民捐輸,由本地善良管理。康熙四十二年(公歷一七〇三年)又重申前令,注重村莊社倉;大約是從前多重市鎮義倉,而不管鄉村社倉,所以才特別提倡。乾隆十八年(公歷一七五三年)編成的畿輔義倉圖,合若干村莊為一倉,并且叫作義倉而不叫社倉,便是表示義倉的普遍,社倉的稀少。不過村莊距離義倉還不算遠,所以雖然設在市鎮,鄉村也有相當利益。共計畿輔一百四十四州縣里面,有三十三縣附倉村莊,都在十五里以內,七十三州縣在二十里以內,三十三州縣約二十余里,雖然不是真正的鄉村組織,也還比鄉約社學普遍一點。
清初各帝頗能勵精圖治,所以鄉約、保甲、社倉、社學都能積極提倡;雖然是各自為政,有一種支離破碎的毛病,然而也有相當的成績。咸同以后,朝局日非,保甲或者因為匪患的原故,又有一番振作,其余的都是因循茍且,敷衍了事。到了滿清末年,鄉約空有宣講,保甲空有門牌,社倉少而無谷,社學少而無人,中國鄉村組織,幾乎是退化到一個無組織的狀況。好在華南的家族組織,還十分健全,可以替代正式的鄉治;華北也有種種自然的組織產生——青苗會、義坡會、大社、小社、公會、官會,以及其他種種水利組織、倉庫組織、自衛組織、宗教組織、娛樂組織,勉強渡過了這個過渡時代的難關。(7) 從滿清末年,民國初年的鄉村自治運動看起來,似乎外國的制度不一定可以實行于中國,中國的制度也許還可以存在于中國——社學成了小學,保甲成自衛,社倉在調節糧食提倡合作一方面,似乎有復生的可能,鄉約在教育民眾,振作精神一方面,也似乎有復生的可用。我們自然不愿意抄襲東西,拾人牙慧;我們也不愿意故步自封,泥于古制。我們要用歷史的方法,分析的眼光,冷靜的頭腦,去看一切的中國鄉治制度;我們更要用歷史的方法,分析的眼光,冷靜的頭腦,去看鄉治基本的鄉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