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五》周易折中 李光地作品集

    周易下經 咸.兌上.艮下程傳 《咸序卦》:“有天地,然后有萬物;有萬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婦;有夫婦,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禮義有所錯。”天地,萬物之本。夫婦,人倫之始。所以上經首《乾》、《坤》,下經首《咸》繼以《恒》也。天地二物,故二卦分為天地之道。男女交合而成夫婦,故《咸》與《恒》皆二體合為夫婦之義。咸,感也,以說為主。恒,常也,以正為本。而說之道自有正也,正之道固有說焉。巽而動,剛柔皆應,說也。《咸》之為卦,兌上艮下,少女少男也。男女相感之深,莫如少者,故二少為《咸》也。艮體篤實,止為誠愨之義。

    男女篤實以下交,女心說而上應,男感之先也。男先以誠感,則女說而應也。

    集說 邱氏富國曰:《感》,二少相交者,夫婦之始也,所以論交感之情,故以男下女為象。男下于女,婚姻之道成矣。恒二長相承者,夫婦之終也,所以論處家之道。故以男尊女卑為象,女下于男,居室之倫正矣。損雖二少,而男不下女,則咸感之義微,益雖二長,而女居男上,則恒久之義悖。此下經所以不首《損》、《益》而首《咸》、《恒》與?咸,亨,利貞,取女吉。

    本義 “咸”,交感也。兌柔在上,艮剛在下,而交相感應。又艮止則感之專,兌說則應之至。又艮以少男下于兌之少女,男先子女,得男女之正,婚姻之時,故其卦為咸,其占“亨”而“利”正,“取女”則“吉”。蓋感有必通之理,然不以正,則失其“亨”而所為皆兇矣。

    程傳 “咸”,感也。不曰感者,《咸》有皆義,男女交相感也。物之相感莫如男女,而少復甚焉。凡君臣上下以至萬物,皆有相感之道。物之相感,則有亨通之理。君臣能相感,則君臣之道通。上下能相感,則上下之志通。以至父子夫婦親戚朋友,皆情意相感,則和順而亨通,事物皆然。故《咸》有“亨”之理也。“利貞”,相感之道,“利”在于正也。不以正,則入于惡矣。如夫婦之以淫姣,君臣之以媚說,上下之以邪僻,皆相感之不以正也,“取女吉”,以卦才言也。卦有柔上剛下,“二氣感應相與,止而說,男下女”之義,以此義“取女”,則得正而“吉”也。

    集說 胡氏炳文曰:“咸”,感也。不曰感而曰《咸》,咸,皆也,無心之感也。無 初六,咸其拇。

    本義 “拇”,足大指也。咸以人身取象,《咸》于最下,“咸拇”之象也。感之尚淺,欲進未能,故不言吉兇。此卦雖主于感,然六爻皆宜靜而不宜動也。

    程傳 初六在下卦之下,與四相感,以微處初,其感未深,豈能動于人?故加人拇之動,未足以進也。“拇”,足大指。人之相感,有淺深輕重之異。識其時勢,則所處不失其宜矣。

    集說 《朱子語類》:問:《咸》內卦艮止也,何以皆說動?曰:艮雖是止,然咸有交感之義,都是要動,所以都說動。卦體雖說動,然才動便不吉。

    蔡氏清曰:“咸其拇”,辭意若曰,感以其拇也,諸爻皆同。

    又曰:《本義》云,此卦雖主于感,然六爻皆宜靜而不宜動,此即以虛受人之理。《大傳》曰:寂然不動,感而遂通天下之故。程子曰:廓然而大公,物來而順應。周子所謂主靜,朱子所謂鑒空衡平,及先儒所謂無心之感者,皆謂此也。

    六二,咸其腓,兇。居吉。

    本義 “腓”,足肚也。欲行則先自動,躁妄而不能固守者也。二當其處,又以陰柔不能固守,故取其象。然有中正之德,能居其所,故其占動“兇”而靜“吉”也。

    程傳 二以陰在下,與五為應,故設咸腓之戒。“腓”,足肚。行則先動,足乃舉之,非如腓之自動也。二若不守道待上之求,而如腓之動,則躁妄自失,所以“兇”也。安其居而不動,以待上之求,則得進退之道而吉也。二中正之人,以其在咸而應五,故為此戒。復云“居吉”,若安其分不自動,則“吉”也。

    集說 王氏弼曰:咸道轉進,離拇升腓,腓體動躁者也。感物以躁,“兇”之道也。

    由躁故兇,居則“吉”矣。處不乘剛,故可以居而獲“吉”。

    九三,咸其股,執其隨,往吝。

    本義 “股”,隨足而動,不能自專者也。執者,主當持守之意。下二爻皆欲動者,三亦不能自守而隨之,“往”則“吝”矣,故其象占如此。

    程傳 九三以陽居剛,有剛陽之才,而為主于內。居下之上,是宜自得于正道以感于物,而乃應于上六,陽好上而說陰,上居感說之極,故三感而從之。“股”者,在身之下,足之上,不能自由,隨身而動者也,故以為象。言九三不能自主,隨物而動如股然。其所執守者,隨于物也。剛陽之才,感于所說而隨之,如此而往,可羞吝也。

    集說 王氏宗傳曰:九三處下體之上,所謂股也。三雖艮體,然以陽居陽,又有應在上,非能止也,故曰“咸其股”。夫股隨上體而動者也,以剛過之才,不能為主于內,而其所秉執者,在于隨上體而動焉,則躁動而失正矣,故曰“往吝”。

    案 “執其隨”,《本義》以為隨下二爻,《程傳》以為隨上,然隨之為義,取于雁 九四,貞吉悔亡,憧憧往來,朋從爾思。

    本義 九四居股之上,脢之下,又當三陽之中,心之象,《咸》之主也。心之感物,當正而固,乃得其理。今九四乃以陽居陰,為失其正而不能固,故因占設戒,以為能正而固,則吉而“悔亡”。若“憧憧往來”,不能正固而累于私感,則但其朋類從之,不復能及遠矣。

    程傳 感者,人之動也,故皆就人身取象。拇取在下而動之微,腓取先動,股取其隨。九四無所取,直言感之道。不言咸其心,感乃心也。四在中而居上,當心之位,故為感之主。而言感之道,貞正則吉而悔亡。感不以正則有悔也。又四說體,居陰而應初,故戒于貞。感之道無所不通,有所私系,則害于感通,乃有悔也。圣人感天下之心,如寒暑雨旸,無不通,無不應者,亦貞而已矣。貞者,虛中無我之謂也。“憧憧往來,朋從爾思”,夫貞一則所感無不通。若往來憧憧然,用其私心以感物,則思之所及者有能感而動,所不及者不能感也,是其朋類則從其思也。以有系之私心,既主于一隅一事,豈能廓然無所不通乎?《系辭》曰:“天下何思何慮?天下同歸而殊涂,一致而百慮,天下何思何慮”,夫子因咸極論感通之道。夫以思慮之私心感物,所感狹矣。天下之理一也,涂雖殊而其歸則同,慮雖百而其致則一。雖物有萬殊,事有萬變,統之以一,則無能違也。故貞其意,則窮天下無不感通焉,故日“天下何思何慮”。用其思慮之私心,豈能無所不感也?“日往則月來,月往則日來,日月相推而明生焉。寒往則暑來,暑往則寒來,寒暑相推而歲成焉。往者屈也,來者信也,屈信相感而利生焉。”此以往來屈信明感應之理。屈則有信,信則有屈,所謂感應也。故日月相推而明生,寒暑相推而歲成,功用由是而成,故曰“屈信相感而利生焉”。感,動也。有感必有應,凡有動皆為感,感則必有應,所應復為感,感復有應,所以不已也。“尺蠖之屈,以求信也:龍蛇之蟄,以存身也;精義入神,以致用也;利用安身,以祟德也。過此以往,未之或知也。 ”前云屈信之理矣,復取物以明之。尺蠖之行,先屈而后信,蓋不屈則無信,信而后有屈,觀尺蠖則知感應之理矣。龍蛇之藏,所以存息其身,而后能奮迅也。不蟄則不能奮矣,動息相感,乃屈信也,君子潛心精微之義,入于神妙,所以致其用也,潛心精微,積也。

    致用,施也。積與施乃屈信也。“利用安身,以崇德也”,承上文致用而言,利其施用,安處其身,所以崇大其德業也。所為合理,則事正而身安,圣人能事,盡于此矣,故云:“過此以往,未之或知也。窮神知化德之盛也。”既云“過此以往”,“未之或知”,更以此語終之,云窮極至神之妙,知化育之道,德之至盛也,無加于此矣。

    集說 程子曰:天地之常,以其心普萬物而無心。圣人之常,以其情順萬事而無情。

    楊氏時曰:九四脢之下,股之上,心之位也。不言心,心無不該,不可以位言也。

    《朱子語類》:問:《咸》九四《傳》,說虛心貞一處全似敬。曰:蓋嘗有此語曰敬,心之貞也。

    問:“瞳憧往來,朋從爾思”,莫是此感彼應,憧憧是添一個心否?曰:“往來”固是感應,“憧憧”是一心方欲感他,一心又欲他來應。如正其義便欲謀其利,明其道便欲計其功。又如赤子入井之時,此心方怵惕要去救他,又欲他父母道我好,這便是憧憧之病。

    又云:“憧憧往來,朋從爾思”,圣人未嘗不教人思,只是不可憧憧,這便是私了。

    感應自有個自然底道理,何必思他?若是義理,卻不可不思。

    問:“瞳憧往來”是心中憧憧然往來,猶言往來于懷否?曰:非也。又問:是憧憧于往來之間否?曰:亦非也。只是對那“日往則月來”底說,那個是自然之往來,此“憧憧”者是加私意不好底往來,“憧憧”只是加一個忙迫底心,不能順自然之理。方往時又便要來,方來時又便要往,只是一個忙。

    問:“憧憧往來”,如霸者以私心感人,便要人應。自然往來,如王者我感之也無心而感,其應我也無心而應,周遍公溥,無所私系。曰:也是如此。又問:此以私而感,彼非以私而應,只是應之者有限量否?曰:也是以私而應、如我以私惠及人,少間被我之惠者,則以我為恩,不被我之惠者,則不以我為恩矣。

    胡氏炳文曰:“寂然不動”,心之體。“感而遂通”,心之用。“憧憧往來”已失其寂然不動之體,安能感而遂通天下之故?“貞吉悔亡”,無心之感也,何思何慮之有?“憧憧往來”,私矣。

    林氏希元曰:以“憧憧往來”反《觀》九四之貞,只是往來付之無心爾。蓋盡吾所感之道,而人之應與否,皆所不計也,此便是正而固。“憧憧往來”,是把個往來放在心上,切切然不能放下,故曰“何思何慮”,言其不消如此。

    又曰:“貞”者,施己之感,不必人之應也。惟不必人之應,則不私己之感,其應者亦感,其不應者亦感,無一人之不感,亦無一人之不應,故“吉”而“悔亡”。“憧懂往來”者,施己之感,必人之應也。唯必人之應,則私己之感,應者則感,不應者則不感,而其應之,亦唯其感者即應,不感者則不應矣,故“朋從爾思”。蓋“憧憧往來”,思也,朋則思之所及者,以其思之所及,故從而目之曰朋,猶云朋黨也。

    九五,咸其脢,無悔。

    本義 “脢”,背肉。在心上而相背,不能感物,而無私系,九五適當其處,故取其象,而戒占者以能如是,則雖不能感物,而亦可以“無悔”也。

    程傳 九居尊位,當以至誠感天下。而應二比上。若系二而說上,則偏私淺狹,非人君之道,豈能感天下乎?脢,背肉也,與心相背而所不見也。言能背其私心,感非其 集說 孔氏穎達曰:馬融云:“脢”,背也;鄭康成云:“脢”,脊肉也;王肅云:“脢”在背而夾脊。諸說不同,大體皆在心上。

    王氏宗傳曰:上六處《咸》之末,以口舌為容悅之道,五或以其近己也,比而說之。

    “脢”,背肉也,與心相背者也。戒之使背其心之所向,則無親狎之悔矣。

    上六,咸其輔頰舌。

    本義 “輔頰舌”,皆所以言者,而在身之上。上六以陰居說之終,處感之極,感人以言,而無其實,又兌為口舌,故其象如此,兇咎可知。

    程傳 上陰柔而說體,為說之主。又居感之極,是其欲感物之極也。故不能以至誠感物,而發見于口舌之間,小人女子之常態也,豈能動于人乎?不直云口,而云“輔頰舌”,亦猶今人謂口過曰唇吻,曰頰舌也。“輔頰舌”,皆所用以言也。

    集說 王氏弼曰:“輔頰舌”者,所以為語之具也。“咸其輔頰舌”,則滕口說也。“憧幢往來”,猶未光大,況在滕口,薄可知也。

    郭氏忠孝曰:《易》稱“近取諸身”,獨《咸》、《艮》二卦言之為詳,而其成終有特異,豈非《咸》極于說,《艮》終于止耶?觀艮其輔,言有序為可知矣。

    總論 鄭氏汝諧曰:卦言感應之理,六爻皆不純乎吉,何也?卦合而言之,爻析而言之,天地感而萬物化生,圣人感人心而天下和平,《咸》之全也。六爻之所感不同,《咸》之偏也。自初至上,皆以人身為象。囿于有我,安能無所不感乎!

    易氏祓曰:“咸”,感也。感以心為主,而偏體皆所感之一。初“咸其拇”。二“咸其腓”,三“咸其股”,五“咸其脢”,上“咸其輔頰舌”,皆感其偏體者也。所感出于心,故皆以“咸”字明之。九四在上下之間,其位在心,故不言咸而言所感之道。

    邱氏富國曰:《咸》六爻以身取象,上卦象上體,下卦象下體。初在下體之下為“拇”,二在下體之中為“腓”,三在下體之上為“股”,此下卦三爻之序也。四在上體之下為心,五在上體之中為“脢”,上在上體之上為口,此上卦三爻之序也。

    龔氏煥曰:《咸》以人身取象,與《艮》卦相類,但《咸》感《艮》止,感者動而止者靜,故《咸》諸爻,不如《艮》吉多而兇少。

    恒.震上.巽下程傳 《恒序卦》:“夫婦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恒。恒,久也。”咸夫婦之道,夫婦終身不變者也,故咸之后受之以恒也。咸少男在少女之下,以男下女,是男女交感之義。恒長男在長女之上,男尊女卑,夫婦居室之常道也:論交感之情,則少為親切。論尊卑之序,則長為謹正。故兌艮為《咸》,而震巽為《恒》也。男在女上,男動于外,女順于內,人理之常,故為恒也。又剛上柔下,雷風相與,巽而動,剛柔相 恒,亨,無咎,利貞,利有攸往。

    本義 恒,常久也。為卦震剛在上,巽柔在下,震雷巽風,二物相與,巽順震動,為巽而動,二體六爻陰陽相應,四者皆理之常,故為恒。其占為能久于其道,則“亨”而“無咎”。然又必利于守正,則乃為得所常久之道,而利有所往也。

    程傳 恒者常久也,《恒》之道可以亨通,恒而能“亨”,乃‘無咎”也。恒而不可以亨,非可恒之道也,為有咎矣。如君子之恒于善,可恒之道也。小人恒于惡,失可恒之道也。恒所以能亨,由貞正也。故云“利貞”。夫所謂恒,謂可恒久之道,非守一隅而不知變也,故利于有往。唯其有往,故能恒也,一定則不能常矣。又常久之道,何往不利?集說 《朱于語類》云:“恒”是個一條物事,徹頭徹尾不是尋常字,古字作,其說象一支船,兩頭靠岸,可見徹頭徹尾。

    徐氏幾曰:《恒》有二義,有不易之恒,有不已之恒。“利貞”者,不易之恒也。“利有攸往”者,不已之恒也。合而言之乃常道也,倚于一偏,則非道矣。

    林氏希元曰:唯其不易,所以不已。

    初六,浚恒,貞兇,無攸利。

    本義 初與四為正應,理之常也。然初居下,而在初未可以深有所求。四震體而陽性,上而不下,又為二三所隔,應初之意,異乎常矣。初之柔暗不能度勢,又以陰居巽下,為巽之主,其性務入,故深以常理球之,“浚恒”之象也。占者如此,則雖正亦兇,而無所利矣。

    程傳 初居下而四為正應,柔暗之人,能守常而不能度勢。四震體而陽性,以剛居高,志上而不下,又為二三所隔,應初之志,異乎常矣。而初乃求望之深,是知常而不知變也。“浚”,深之也。“浚恒”,謂求恒之深也。守常而不度勢,求望于上之深,堅固守此,“兇”之道也。泥常如此,無所往而利矣。世之責望故素而致悔咎者,皆浚恒者也。志既上求之深,是不能恒安其處者也。柔微而不恒安其處,亦致兇之道。凡卦之初終,淺與深,微與盛之地也,在下而求深,亦不知時矣。

    集說 陸氏希聲曰:常之為義,貴久于其道日以浸深,初為常始,宜以漸為常,而體巽性躁,遽求深入,是失久于其道之義,不可以為常,故“貞兇”。

    胡氏瑗曰:天下之事,必皆有漸,在乎積日累久,而后能成其功。是故為學既久,則道業可成,圣賢可到;為治既久,則教化可行,堯舜可至。若是之類莫不由積日累久而后至,固非驟而及也。初六居下卦之初,為事之始,責其長久之道,永遠之效,是猶為學之始,欲亟至于周孔;為治之始,欲化及于堯舜,不能積久其事,而求常道之深,故于貞正之道,見其兇也。“無攸利”者,以此而往,必無所利,孔子曰;“欲速則不達”是也。

    王氏申子曰:恒,久也。天下可久之事,豈一朝夕所能致者?初六質柔而志則。質柔故昧于遠見,志剛故欲速不達,處恒之初,是方為可久之計者,而遽焉求深,故曰“浚恒”。非急暴而不能恒,則必茍且而不可恒矣。貞固守此以為恒,取兇之道也,何所利哉。

    案 此爻義,陸氏、胡氏、二王氏俱與《傳》義異,于卦義尤為精切可從。蓋凡事漸則能久。不漸則不能久矣。孟子所謂其進銳者,其退速也。

    九二,悔亡。

    本義 以陽居陰,本當有“悔”,以其久中,故得“亡”也。

    程傳 在《恒》之義,居得其正,則常道也。九陽爻,居陰位,非常理也。處非其常,本當有“悔”,而九二以中德而應于五,五復居中,以中而應中,其處與動,皆得中也,是能恒久于中也。能恒久于中,則不失正矣,中重于正,中則正矣,正不必中也。

    九二以剛中之德而應于中,德之勝也,足以“亡”其“悔”矣,人能識重輕之勢,則可以言《易》矣。

    集說 程氏迥曰:《大壯》九二,《解》初六,及此爻,皆不著其所以然,蓋以爻明之也。

    案 恒者,常也。中則常矣。卦唯此爻以剛居中,《大壯》之壯。戒于太過,而四陽爻唯二得中。《解》“利西南”,貴處后也,而卦唯初六為最后。此皆合乎卦義而甚明者,故直系以吉占而辭可略也。

    九三,不恒其德,或承之羞,貞吝。

    本義 位雖得正,然過剛不中,志從于上,不能久于其所,故為“不恒其德,或承之羞”之象。“或”者,不知其何人之辭。“承”,奉也,言人皆得奉而進之,不知其所自來也。“貞吝”者,正而不恒,為可羞吝,申戒占者之辭。

    程傳 三陽爻,居陽位,處得其位,是其常處也。乃志從于上六,不唯陰陽相應,風復從雷,于恒處而不處,不恒之人也。其德不恒,則羞辱或承之矣。“或承之”,謂有時而至也。“貞吝”,固守不恒以為恒,豈不可羞吝乎?集說 蘇氏軾曰:《咸》、《恒》無完爻,以中者用之,可以悔亡。以不中者用之,無常之人也,故九三“不恒其德”。

    王氏申子曰:人之為德,過乎中則不能恒。三過乎中矣,且以剛居剛,而處巽之極。

    過剛則躁,巽則不果,是無恒者也。

    案 《易》所最重者中,故卦德之不善者,過乎中則愈甚,《睽》、《歸妹》之類是 九四,田無禽。

    本義 以陽居陰,久非其位,故為此象。占者田無所獲,而凡事亦不得其所求也。

    程傳 以陽居陰,處非其位,處非其所,雖常何益?人之所為,得其道,則久而成功,不得其道則雖久何益?故以田為喻。言九之居四,雖使恒久如田獵而無禽獸之獲,謂徒用力而無功也。

    集說 胡氏媛曰:常久之道,必本于中正。九四以陽居陰,是不正也。位不及中,是不中也。不中不正,不常之人也。以不常之人為治則教化不能行,撫民則膏澤不能下,足猶田獵而“無禽”可獲也。。

    案 “浚恒”者,如為學太銳而不以序,求治太速而不以漸也。“田無禽”者,如學不衷于圣而失其方,治不準于王而乖其術也。如此則雖久何益哉?韓愈與侯生釣魚之詩,即此“田無禽”之喻也。

    六五,恒其德貞,婦人吉,夫子兇。

    本義 以柔中而應剛中,常久不易,正而固矣。然乃婦人之道,非夫子之宜也,故其象占如此。

    程傳 五應于二,以陰柔而應陽剛,居中而所應又中,陰柔之正也,故恒久其德,剛為貞也。夫以順從為恒者,婦人之道,在婦人則為“貞”,故“吉”。若丈夫而以順從于人為恒,則失其剛陽之正,乃“兇”也。五君位而不以君道言者,如六五之義,在丈夫猶兇,況人君之道乎!在他卦六居君位而應剛,未為失也,在恒故不可耳。君道豈可以柔順為恒也?集說 《朱子語類》:問:“恒其德貞,婦人吉,夫子兇”,德指六,謂常其柔順之德固貞矣,然此婦人之道,非夫子之義。曰:固是如此,然須看得象占分明。六五有“恒其德貞”之象,占者若婦人則“吉”,夫子則“兇”。大抵看《易》須是曉得象占分明。

    所謂吉兇者,非爻之能吉兇,爻有此象,而占者視其德而有吉兇耳。

    邱氏富國曰:二以陽居陰,五以陰居陽,皆位不當而得中者也。在二則“悔亡”,而五有“夫子兇”之戒者,蓋二以剛中為常,而五以柔中為常也。以剛處常,能常者也。

    以柔為常,則是婦人之道,非夫子所尚,此六五所以有從婦之兇。

    上六,振恒,兇。

    本義 振者,動之速也。上六居《恒》之極,處震之終,恒極則不常,震終則過動。

    又陰柔不能固守,居上非其所安,故有“振恒”之象,而其占則“兇”也。

    程傳 六居《恒》之極,在震之終。《恒》極則不常,震終則動極。以陰居上,非其安處,又陰柔不能堅固其守,皆不常之義也,故為“振恒”,以振為恒也。振者,動之速也。如振衣,如振書,抖擻運動之意。在上而其動無節,以此為恒,其“兇”宜矣。

    王氏申子曰:振者,運動而無常也。居恒之終,處震之極,恒終則變而不能恒,震極則動而不能止,故有“振恒”之象。在上而動無恒,其“兇”宜矣。

    總論 邱氏富國曰:恒中道也,中則能恒,不中則不恒矣。《恒》卦六爻,無上下相應之義,唯以二體而取中焉,則恒之義見矣。初在下體之下,四在上體之下,皆未及乎恒者,故泥常而不知變,是以初“浚恒”,四“田無禽”也。三在下體之上,上在上體之上,皆已過乎恒者,故好變而不知常,是以三不恒而上“振恒”也。唯二五得上下體之中,知恒之義者,而五位剛爻柔,以柔中為恒。故不能制義,而但為婦人之吉。二位柔爻剛,以剛中為恒,而居位不當,亦不能盡守常之義,故特言悔亡而已。恒之道,豈易言哉!

    李氏舜臣曰:《咸》、《恒》二卦其彖甚善,而六爻之義,鮮有全吉者,蓋以爻而配六位,則陰陽得失,承乘逆順之理,又各不同故也。

    遯.乾上.艮下程傳 《遯序卦》:“恒者久也,物不可以久居其所,故受之以遯。遯者退也。 ”夫久則有去,相須之理也,遯所以繼恒也。遯,退也,避也,去之之謂也。為卦天下有山,天在上之物,陽性上進,山高起之物,形雖高起,體乃止物,有卜陵之象而止不進,天乃上進而去之,下陵而上去,是相違遯,故為遯去之義,二陰生于下,陰長將盛,陽消而退,小人漸盛,君子退而避之,故為遯也。

    遯,亨,小利貞。

    本義 遯,退避也。為卦二陰浸長,陽當退避,故為《遯》,六月之卦也。陽雖當遯,然九五當位,而下有六二之應,若猶可以有為,但二陰浸長于下,則其勢不可以不遯,故其占為君子能遯則身雖退而道亨,小人則利于守正,不可以浸長之故,而遂侵迫于陽也。小謂陰柔小人也,此卦之占,與否之初二兩爻相類。

    程傳 遯者陰長陽消,君子遯藏之時也。君子退藏以伸其道,道不屈則為亨,故遯所以有“亨”也。在事亦有由遯避而亨者,雖小人道長之時,君子知幾退避固善也。然事有不齊,與時消息,無必同也,陰柔方長而末至于甚盛,君子尚有遲遲致力之道,不可大貞而尚利小貞也。

    集說 朱子《易說》問:《遯》“小利貞”,《本義》謂小人也。案《易》中小字,未有以為小人者,如“小利有攸往”,與小貞吉之類皆大小之小耳。曰:經文固無此例,以《彖傳》推之,則是指小人而言,今當且依《經》而存《傳》耳。

    案 “小利貞”之義,《傳》義說各不同,據《易》例則似《傳》說為長。蓋至于 初六,遯尾厲。勿用有攸往。

    本義 遯而在后,尾之象、危之道也。占者不可以有所往,但晦處靜俟,可免災耳。

    程傳 它卦以下為初,遯者往遯也,在前者先進,故初乃為尾,尾在后之物也。遯而在后,不及者也,是以危也。初以柔處微,既已后矣,不可往也,往則危矣。微者,易于晦藏,往既有危,不若不往之無災也。

    集說 陸氏績曰:陰氣已至于二,而初在其后,故曰“遯尾”也。避難當在前而在后,故“厲”。往則與災難會,故“勿用有攸往”。

    孔氏穎達曰:“遯尾厲”者為遯之尾,最在后遯者也。小人長于內,應出外以避之。

    而最在卦內,是遯之為后,故曰“遯尾厲”也。危厲既至,則當危行言遜,勿用更有所往。

    《朱子語類》:問:“遯尾厲,勿用有攸往”者,言不可有所往,但當晦處靜俟耳,此意如何?曰:《程傳》作不可往,謂不可去也,言遯已后矣。不可往,往則危。往既危,不若不往之無災。某竊以為不然,遯而在后,尾也。既已危矣,豈可更不往乎?若作占辭看,尤分明。

    王氏申子曰:遯,往遯也,故《遯》以初為后,在前者見幾先遯,初柔而不能決,止而不能行,故遯而在后,“危厲”之象也。既已處后,然位居卑下,不往即遯也,若又有所進往,則“危厲”益甚矣。

    楊氏啟新曰:卦中以二陰為小人,至爻中則均退避之君子,蓋皆《遯》爻,則發《遯》義也。

    案 《易》例多取初爻為居先,何獨《遯》而取在后之義?曰:因卦義而變者也。

    初于序則先,然于位則內也。遯者,遠出之義也,故以外卦為善。初居最內,豈非在后者乎?或曰:《明夷》之初九居內,何以為先幾乎?曰:《明夷》則以上卦為內,以上六為主故也,是以六四入左腹,而六五當內難也,如是則初又為最遠,與《遯》之義,正相反也。

    六二,執之用黃牛之單,莫之勝說。

    本義 以中順自守,人莫能解,必遯之志也,占者固守亦當如是。

    程傳 二與五為正應,雖在相違遯之時,二以中正順應于五,五以中正親合于二,其交自固。“黃”,中色。“牛”,順物。“革”,堅固之物。二五以中正順道相與,其固如執系之以牛革也,莫之勝說,謂其交之固,不可勝言也。在《遯》之時,故極言之。

    集說 吳氏綺曰:六二居人臣之位,任國家之責,不當遯者也,故六二不言遯。

    龔氏煥曰:五爻皆言遯,唯六二不言者,二上與五應,雖當遯時,固結而不可遯者也,故有執用黃牛之革之象。謂其有必遯之志,似未必然。

    附錄 孔氏穎達曰:處中居內,非遯之人也。既非遯之人,便為所《遯》之主,物皆棄己而遯。何以執固留之?唯有中和厚順之道,可以固而安之也。能用此道,則無能勝已解脫而去。

    案 此爻《傳》義說亦不同,吳氏、龔氏則暢程《傳》之說。謂六二為五正應如肺腑之臣,義不可去,箕子所謂我不顧行遯是也。蔡氏則申《本義》之說,謂處遯以中順之道,如所謂危行言遜者,亦與不惡而嚴之義合。至孔氏則別為一說,謂其能羈縻善類而不使去,“執”,如《雅》詩“執我仇仇”之“執”,于經文“執之”兩字語氣,亦自恰合也,故并存其說。

    九三,系遯,有疾厲,畜臣妾,吉。

    本義 下比二陰,當遯而有所系之象,有“疾”而“危”之道也。然以“畜臣妾”則“吉”,蓋君子之于小人,唯臣妾則不必其賢而可畜耳,故其占如此。

    程傳 陽志說陰,三與二切比系乎二者也。遯貴速而遠,有所系累,則安能速且遠也?害于遯矣,故為“有疾”也。遯而不速,是以“危”也。“臣妾”,小人女子,懷恩而不知義,親愛之則忠其上,系戀之私恩,懷小人女子之道也,故以畜養臣妾,則得其心為吉也。然君子之待小人,亦不如是也。三與二非正應,以暱比相親,非待君子之道。

    若以正,則雖系不得為有疾,蜀先主之不忍棄士民是也,雖危為無咎矣。

    集說 孔氏穎達曰:九三無應于上,與二相比,處遯之世而意有所系,故曰“系遯”。

    《遯》之為義宜遠小人,既系于陰,即是有疾憊而致危厲也。親于所近,系在于下,施之于人,畜養臣妾則可矣,大事則兇,故曰“畜臣妾吉”。

    胡氏瑗曰:為《遯》之道,在乎遠去。九三居內卦之上,切比六二之陰,不能超然遠遯,是有疾病而危厲者也。“畜臣妾吉”者,言九三既不能遠遯,然畜群小以臣妾之道,即得其吉。蓋臣妾至賤者也,可以遠則遠之,可以近則近之,如此則吉可獲也。

    蘇氏濬曰:“畜臣妾吉”,示之以待小人之道,見其不可系也。蓋小人之《易》親,如臣妾之《易》以惑人,畜之法,止有不惡而嚴,嚴以杜其狎侮之奸,而不惡以柔其忿戾之氣。用畜臣妾之法以畜之,庶可以免疾憊而吉耳。

    案 孔子曰:“唯女子與小人為難養也,近之則不遜,遠之則怨,”然則不遠不近之間,豈非不惡而嚴之義乎?故當《遯》之時,有所系而未得去者,待小人以畜臣妾之道則可矣。胡氏、蘇氏說明白。

    九四,好遯,君子吉,小人否。

    本義 下應初六,而乾體剛健,有所好而能絕之以遯之象也。唯自克之君子能之,而小人不能。故占者君子則吉,而小人否也。

    程傳 四與初為正應,是所好愛者也。君子雖有所好愛。義茍當遯,則去而不疑, 集說 張子曰:有應于陰,不惡而嚴,故曰“好遯”。小人暗于事幾,不忿怒成仇,則私溺為慮矣。

    朱氏震曰:“好”者情之所好也,君子剛決,以義斷之,舍所好而去,故“吉”。“否”者,不能然也。此爻與初六相應,處陰而有所系,故陳小人之戒,以佐君子之決。

    案 “好”者,惡之反也。“好遯”,言其不惡也。從容以遯,而不為忿戾之行。孟子曰:予豈若是小丈夫然哉?怒悻悻然見于其面。正好遯之義也。“小人否”者,即孟子所謂“小丈夫”者也。

    又案 “君子吉,小人否”,若以小人與君子相敵者言之,則否字解如《泰》、《否》之義,謂“好遯”者身退道亨,在君子固吉矣。然豈小人之福哉?自古君子退避,則小人亦不旋踵而履敗,是君子之遯者,非君子之兇,乃君子之吉。而致君子之遯者,非小人之《泰》,乃小人之《否》也。此義與《剝》上“小人剝廬”之指正同,蓋《易》雖不為小人謀,而未嘗不為小人戒也。《本義》以“小利貞”為戒小人之辭,似與此意亦合。

    九五,嘉遯,貞吉。

    本義 剛陽中正,下應六二,亦柔順而中正,遯之嘉美者也,占者如是而正則“吉”矣。

    程傳 九五中正,遯之嘉美者也。處得中正之道,時止時行,乃所謂嘉美也,故為貞正而“吉”。九五非無系應,然與二皆以中正自處,是其心志及乎動止,莫非中正,而無私系之失,所以為“嘉”也。在《彖》則概言遯時,故云“與時行”“小利貞”,尚有濟遯之意。于爻至五,遯將極矣,故唯以中正處遯言之。遯非人君之事,故不主君位言。然人君之所避遠乃遯也,亦在中正而已。

    集說 龔氏煥曰:“嘉遯貞吉”,即《彖傳》所謂“遯而亨也”。五當位而應,與時偕行者也。

    案 此爻雖不主君位,然居尊則亦臣之位高者也。凡功成身退者,人臣之道,故伊尹曰:臣罔以寵利居成功,豈非遯之嘉美者乎!嘉之義,比好又優矣。

    上九,肥遯。無不利。

    本義 以剛陽居卦外,下無系應,遯之遠而處之裕者也,故其象占如此。“肥”者,寬裕自得之意。

    程傳 “肥”者,充大寬裕之意。“遯”者,唯飄然遠逝。無所系滯之為善。上九乾體剛斷,在卦之外矣。又下無所系,是遯之遠而無累,可謂寬綽有余裕也。遯者,窮困之時也。善處則為肥矣。其遯如此,何所不利?姜氏寶曰:四之“好”,不如五之”嘉”。五之“嘉”,不如上之“肥”。上與二陰無應無系,故“肥”。“肥”者,疾憊之反也。

    總論 項氏安世曰:下三爻艮也,主于止,故為不往,為執革,為“系遯”。上三爻乾也,主于行,故為“好遯”,為“嘉遯”。為“肥遯”也。

    大壯.震上.乾下程傳 《大壯序卦》:“遯者退也,物不可以終遯,故受之以大壯。”遯為違去之義,壯為進盛之義。遯者,陰長而陽遯也,大壯陽之壯盛也,衰則必盛消息相須,故既遯則必壯,《大壯》所以次《遯》也。為卦震上乾下,乾剛而震動,以剛而動,大壯之義也。剛陽大也,陽長已過中矣。大者壯盛也,又雷之威震而在天上,亦《大壯》之義也。

    大壯,利貞。

    本義 “大”謂陽也,四陽盛長,故為《大壯》,二月之卦也。陽壯,則占者吉亨不假言,但利在正固而已。

    程傳 《大壯》之道利于貞正也,《大壯》而不得其正,強猛之為耳,非君子之道壯盛也。

    初九,壯于趾,征兇,有孚。

    本義 “趾”在下而進動之物也,剛陽處下而當壯時,壯于進者也,故有此象。居下而壯于進,其“兇”必矣,故其占又如此。

    程傳 初陽剛乾體而處下,壯于進者也。在下而用壯,“壯于趾”也。趾在下而進動之物,九在下用壯而不得其中。夫以剛處壯,雖居上猶不可行,況在下乎?故征則其“兇”。“有孚”,“孚”,信也,謂以壯往則得“兇”可必也。

    集說 王氏弼曰:在下而壯,故曰“壯于趾”也。居下而用剛壯,以斯而進,窮兇可必也,故曰“征兇有孚”。

    王氏申子曰:卦雖以剛壯為義,然爻義皆貴于用柔,蓋以剛而動,剛不可過也。趾在下而主于行,初乾體而居剛用剛,是壯于行而不顧者也。在上猶為過,況下下乎?其“兇”必矣。

    九二,貞吉。

    本義 以陽居陰,已不得其正矣。然所處得中,則猶可因以不失其止。故戒占者, 程傳 二雖以陽剛當《大壯》之時,然居柔而處中,是剛柔得中,不過于壯,得貞正而“吉”也。或曰:“貞”非以九居二為戒乎?曰:《易》取所勝為義,以陽剛健體,當《大壯》之時,處得中道,無不正也。在四則有不正之戒。人能識時義之輕重,則可以學《易》矣。

    集說 王氏弼曰:居得中位,以陽居陰,履謙不亢,是以“貞占”。

    易氏祓曰:爻貴得位,《大壯》則以陽居陰為吉,益慮其陽剛之過于壯也,故二與四皆言“貞吉”。

    九三,小人用壯,君子用罔,貞厲,羝羊觸藩,羸其角。

    本義 過剛不中,當壯之時,是“小人用壯”而君子則“用罔”也。“罔”,無也,視有如無,君子之過于勇者也,如此則雖正亦危矣。“羝羊”,剛壯喜觸之物。“藩”,籬也。“羸”,困也。“貞厲”之占,其象如此。

    程傳 九三以剛居陽而處壯,又當乾體之終,壯之極者也。極壯如此,在小人則為“用壯”,在君子則為“用罔”。小人尚力,故用其壯勇。君子志剛,故“用罔”。“罔”,無也,猶云蔑也。以共至剛,蔑視于事而無所忌憚也。君子小人,以地言,如君子有勇而正義為亂,剛柔得中,則不折不屈,施于天下而無不宜。茍剛之太過,則無和順之德,多傷莫與,貞固守此,則危道也。凡物莫不用其壯,齒者嚙,角者觸,蹄者踶,羊壯于首,羝為喜觸,故取為象。羊喜觸藩籬,以藩籬當其前也。蓋所當必觸,喜用壯如此,必羸困其角矣。猶人尚剛壯,所當必用,必至摧困也。三壯甚,如此而不至兇,何也?曰:如三之為,其往足以致兇,而方言其危,故末及于兇也。凡可以致兇而未至者,則曰“厲”也。

    集說 京氏房曰:壯一也,小人用之,君子有而不用。

    劉氏牧曰:“罔”,不也。君子尚德而不用壯。若固其壯,則“危”矣。

    胡氏瑗曰:九三處下卦之上,當乾健之極,以陽居陽,是強壯之人也。以小人乘此,則必恃剛強陵犯于人,雖至壯極而不已,是用壯者也。君子則不然,雖壯而不矜,雖大而不伐,罔而不用其壯也。小人居強壯之時,動則過中,進則不顧,是猶剛狠之羊,雖藩在前,亦觸突而進,以至反“羸其角”,兇之道也。

    郭氏雍曰:至三而壯矣,小人務勝人,故喜壯而用之。君子務勝己之私,是以勿用壯于外也。以用壯為正,則危矣。羊狠喜觸,用壯之象也;觸藩羸角,用壯而厲也。“君子用罔”者,君子罔以壯為用也。先儒或為羅網之罔,失之矣。

    項氏安世曰;既曰;“小人用壯”,又曰“君子用罔”,勸戒備矣。又曰“貞厲,羝羊觸藩,羸其角”者,恐人以用剛居剛為得正也。

    案 京氏以下諸家說“用罔”,與《傳》義異,以夫子《小象》文意參之,諸說近是。

    九四,貞吉悔亡,藩決不羸,壯于大輿之輹。

    程傳 四陽剛長盛壯已過中,壯之甚也,然居四為不正,方君子道長之時,豈可有不正也?故戒以貞則吉而“悔亡”。蓋方道長之時,小失則害亨進之勢,是有悔也。若在他卦,重剛而居柔,未必不為善也,《大過》是也。藩所以限隔也,藩籬決開,不復羸困其壯也。高大之車,輪輹強壯,其行之利可知,故云“壯于大輿之輹”。“輹”,輪之要處也。車之敗,常在折輹,輹壯則車強矣。云壯于輹,謂壯于進也,輹與輻同。

    集說 王氏弼曰:未有違謙越禮而能全其壯者也,故陽爻皆以后陰位為美。

    鄭氏汝諧曰:居四陽之終,其壯易過,故必正吉則“悔亡”。群陽并進,非二陰之所能止,“藩決不羸”,其道通也。“壯于大輿之輹”,其行健也。

    《朱子語類》云:九二“貞吉”只是自守而不進,九四卻是有可進之象。蓋以陽居陰,不極其剛,而前遇二陰。有藩決之象。所以為進,非如九二前有三四二陽隔之,不得進也。

    俞氏琰曰:爻剛位柔,不極其壯,故因占設戒曰:“貞吉悔亡”。三以九四之剛在前,如藩籬之障而不能進,故觸而受羸,四以六五之柔在前,如藩籬剖破而無俟乎觸,故“不羸”。曰“藩決不羸”而不及羊,承九三之辭也。

    六五,喪羊于易,無悔。

    本義 卦體似兌有羊象焉,外柔而內剛者也。獨六五以柔居中,不能抵觸,雖失其壯,然亦無所悔矣。故其象占如此。“易”,容易之易,言忽然不覺其亡也。或作疆塌之塌,亦通。《漢食貨志》埸作易。

    程傳 羊群行而喜觸,以象諸陽并進。四陽方長而并進,五以柔居上,若以力制,則難勝而有悔。唯和易以待之,則群陽無所用其剛,是喪其壯于和易也,如此則可以“無悔”。五以位言則正,以德言則中,故能用和易之道,使群陽雖壯無所用也。

    集說 《朱子語類》云:“喪羊于易”,不若作疆埸之易。《漢書食貨志》疆埸之埸正作易,蓋后面有“喪牛于易”亦同此義。今《本義》所注,只是從前所說如此,只且仍舊耳。

    胡氏炳文曰:《旅》上九“喪牛于易”,牛性順,上九以剛居極,不覺失其所謂順,此曰“喪羊于《易》 ”,羊性剛,六五以柔居中,不覺失其所謂剛,自失其壯,故爻獨不言壯。

    案 壯之道貴乎得中,九二方壯之時,以剛處中,壯之正也。至六五則壯已過矣,又以柔處中,則無所用其壯矣,故雖“喪羊”而“無悔”。

    上六,羝羊觸藩,不能退,不能遂,無攸利,艱則吉。

    本義 壯終動極,故“觸藩”而“不能退”。然其質本柔,故又“不能遂”其進也。

    程傳 “羝羊”但取其用壯,故陰爻亦稱之。六以陰處震終而當壯極,其過可知。

    如羝羊之觸藩籬,進則礙身,退則妨角,進退皆不可也。才本陰柔,故不能勝己以就義,是不能退也。陰柔之人,雖極用壯之,心然必不能終其壯,有摧必縮,是不能遂也。其所為如此,無所往而利也。陰柔處壯,不能固其守,若遇艱困,必失其壯。失其壯則反得柔弱之分矣,是“艱”則得“吉”也。用壯則不利,知艱而處柔則吉也。居壯之終,有變之義也。

    集說 《朱子語類》云:上六取喻甚巧,蓋壯終動極,無可去處,如羝羊之角掛于藩上,不能退遂。然“艱則吉”者,畢竟有可進之理,但必艱始吉耳。

    易氏祓曰:三前有四,故為“觸藩”。四前遇陰,故為“藩決”。上六前無滯礙,而亦言觸藩者,處一卦之窮也。不能退者,在眾爻之上。不能遂者,亢而不可前進也。然能“艱則吉”,此《易》之所以備勸戒也。

    案 五與上皆陰爻,而當陽壯已過之時,五猶曰“喪羊”而上反曰“羝羊觸藩”,何也?蓋“《易》者,像也”。羊之觸也以角,卦似兌,有羊象,而上六適當角位,故雖陰爻而亦云“觸藩”也。陰柔不至子羸角,但不能退、不能遂而已。“艱則吉”者,知其難而不敢輕易以處之也;故可進則進,不可進則退,《雜卦》謂“大壯則止”是也。

    總論 項氏安世曰:有以事理得中為正者,有以陰陽當位為正者,剛以柔濟之,柔以剛濟之,使不失其正,此事理之正也;以剛處剛,以柔處柔,各當其位,此爻位之正也。《大壯》之時義,其所謂“利貞”者,利守事理之正,不以爻位言也。是故九二、九四、六五三爻,不當位而皆利。初九、九三、上六三爻,當位而皆不利。又于九二、九四爻辭明言貞吉,于初九、九三爻辭明言“征兇”“貞厲”,圣人猶恐其未明也。又以《小象》釋之,于九二則曰“‘九二,貞吉’以中也”,明正吉以中而不以位也;子六五則曰“位不當也”,亦明無悔在中不在位也。《易》之時義屢遷如此。

    晉.離上.坤下程傳 《晉序卦》:“物不可以終壯,故受之以晉,晉者進也,”物無壯而終止之理,既盛壯則必進,《晉》所以繼《大壯》也。為卦離在坤上,明出地上也。日出于地,升而益明,故為《晉》。晉,進而光明盛大之意也,凡物漸盛為進,故《象》云:“晉,進也。”卦有有德者,有無德者,隨其宜也。乾坤之外,云“元亨”者,固有也。云“利貞”者,所不足而可以有功也。有不同者,《革》、《漸》是也,隨卦可見。《晉》之盛而無德者,無用有也。晉之明盛,故更不言“亨”。順乎大明,無用戒正也。

    晉,康侯用錫馬蕃庶,晝日三接。

    本義 “晉”,進也。“康侯”,安國之侯也。“錫馬蕃庶,晝日三接”,言多受大賜, 程傳 《晉》為進盛之時,大明在上,而下體順附,諸侯承王之象也,故為“康侯”。

    “康侯”者,治安之侯也。上之大明,而能同德以順附,治安之侯也,故受其寵數,錫之馬眾多也。車馬,重賜也;“蕃庶”,眾多也。不唯錫與之厚,又見親禮,晝日之中,至于三接,言寵遇之至也。晉,進盛之時,上明下順,君臣相得,在上而言,則進于明盛;在臣而言,則進升高顯,受其光寵也。

    集說 郭氏雍曰:《晉》卦取名之義,與《大有》略相類,《大有》火在天上,君道也。《晉》明出地上,臣道也,以人臣之進,獨備一卦之義。則臣之道至大者,非康侯安足以當之?案 《易》有《晉》、《升》、《漸》三卦,皆同為進義而有別。《晉》如日之方出,其義最優;《升》如木之方生,其義次之;《漸》如木之既生,而以漸高大,其義義次之,觀其彖辭皆可見矣。

    初六,晉如,摧如,貞吉,罔孚,裕無咎。

    本義 以陰居下,應不中正,欲進見摧之象。占者如是而能守正則吉,設不為人所信,亦當處以寬裕,則“無咎”也。

    程傳 初居《晉》之下,進之始也。“晉如”,升進也。“摧如”,抑退也。于始進而言遂其進,不遂其進,唯得正則“吉”也。“罔孚”者,在下而始進,豈遽能深見信于上?茍上末見信,則當安中自守,雍容寬裕,無急于求上之信也。茍欲信之心切,非汲汲以失其守,則悻悻以傷于義矣,皆有咎也。故裕則“無咎”,君于處進退之道也。

    集說 王氏安石曰:初六以柔進,君子也,度禮義以進退者也。常人不見孚,則或急于進以求有為,或急于退則懟上之不知。孔子曰:我待價者也。此“罔孚”而裕于進也。孟子久于齊,此“罔孚”而裕于退也。

    《朱子語類》:問:初六“晉如摧如”象也,“貞言”占辭。曰:“罔孚,裕無咎”,又是解上兩句,恐“貞吉”說不明,故又曉之。

    胡氏炳文曰:進之初,人多有未信者。然“摧如”在彼,而吾不可以不正,“罔孚”在人,而吾不可以不裕。“貞”與“裕”,皆戒辭也。

    六二,晉如愁如,貞吉,受茲介福,于其王母。

    本義 六二中正,上無應援,故欲進而愁。占者如是而能守正則吉,而受福于王母也。“王母”,指六五。蓋享先妣之言占,而凡以陰居尊者,皆其類也。

    程傳 六二在下,上無應援,以中正柔和之德,非強于進者也,故于進為可憂愁,謂其進之難也。然守其貞正,則當得吉,故云“晉如愁如貞吉”。“王母”,祖母也,謂陰之至尊者,指六五也。二以中正之道自守,雖上無應援,不能自進。然其中正之德,久而必彰。上之人自當求之。蓋六五大明之君,與之同德,必當求之,加之寵祿,受介 集說 胡氏炳文曰:《小過》六二曰“遇其妣”,彼言祖妣,即此言“王母”也。

    案 二五相應者也,以陰應陽,以陽應陰,則有君臣之象,以陰應陰,則有妣婦之象。不曰母而曰王母者,禮重昭穆,故孫祔于祖,則孫婦祔于祖姑。蓋以昭穆相配,《易》爻以相配喻相應也。此明其為王母,而《小過》只言“妣”,蒙上過其祖之文爾。

    六五卦之主,而二應之,故有受福之義。

    六三,眾允,悔亡。

    本義 三不中正,宜有悔者,以其與下二陰皆欲上進,是以為眾所信而“悔亡”也。

    程傳 以六居三,不得中正,宜有悔咎。而三在順體之上,順之極者也。三陰皆順上者也,是三之順上,與眾同志,眾所允從,其悔所以亡也。有順上向明之志,而眾允從之,何所不利?或曰,不由中正,而與眾同,得為善乎?曰:眾所允者,必至當也,況順上之大明,豈有不善也?是以“悔亡”。蓋亡其不中正之失矣。古人曰,謀從眾則合天心。

    集說 吳氏曰慎曰:初“罔孚”,未信也;三“眾允”,見信也。信于下斯信于上,故弗信乎友,弗獲于亡矣。

    九四,晉如鼫鼠,貞厲。

    本義 不中不正,以竊高位,貪而畏人,蓋危道也,故為“鼫鼠”之象。占者如是,雖正亦“危”也。

    程傳 以九居四,非其位也。非其位而居之,貪據其位者也。貪處高位,既非所安,而又與上同德,順麗于上,三陰皆在己下,勢必上進,故其心畏忌之。貪而畏人者,“鼫鼠”也,故云“晉如鼫鼠”。貪于非據,而存畏忌之心,貞固守此,其危可知。言“貞厲”者,開有改之道也。

    集說 項氏安世曰:《晉》之道,以順而麗乎大明,以柔進而上行,皆主乎順者也。

    三雖不正,以其能順,故得其志而上行。四雖已進乎上,以其失柔順之道,故如“鼫鼠”之窮而不得遂。

    案 此卦以彖辭觀之,則九四以一陽而近君,“康侯”之位也。參之爻義,反不然者,蓋卦義所主在柔,則剛正與時義相反。當《晉》時,居高位,而失靜正之道。乖退讓之節,貪而畏人,則非鼫鼠而何?“貞厲”者,戒其以持祿保位為常,而不知進退之義也。

    六五,悔亡,失得勿恤,往吉無不利。

    本義 以陰居陽,宜有悔矣。以大明在上,而下皆順從,故占者得之,則其“悔亡”。

    又一切去其計功謀利之心,則“往吉”而“無不利”也。然亦必有其德,乃應其占耳。

    程傳 六以柔居尊位,本當有悔,以大明而下皆順附,故其悔得亡也。下既同德順附,當推誠委任,盡眾人之才,通天下之志,勿復自任其明,恤其失得,如此而往,則 集說 劉氏牧曰:陽為躁動,陰為靜止。二五陽位,以陰居之,能節其動,故爻辭不稱晉,而皆曰“悔亡”。

    石氏介曰:以道自怔,得之自是,失之自是,曾不以介意小人患得患失,恤也。

    胡氏炳曰:事有不必憂者,“勿恤”,寬之之辭也,有不當憂者,“勿恤”,戒之之辭也。此曰“失得勿恤”,戒辭明矣,蓋當《晉》之時,易有患得患失之心,才柔又易有失得之累。大明在上,用其明于所當為,不當用其明于計功謀利之私也。

    案 彖辭言康侯之被遇,而《傳》以柔進上行釋之,則圣人之意,以此爻當康侯而為卦主明矣。蓋凡卦皆有主,其合于彖辭者是也。九四高位而爻辭不善如此,則彖辭之,義,誠非六五不足以當之。“晉如鼫鼠”者,患得患失,鄙夫之行也。“失得勿恤”者,竭誠盡忠,君子之志也。

    上九,晉其角,維用伐邑,厲吉無咎,貞吝。

    本義 “角”,剛而居上,上九剛進之極,有其象矣。占者,得之而以伐其私邑,則雖“危”而“吉”且“無咎”。然以極剛治小邑,雖得其正,亦可“吝”矣。

    程傳 “角”,剛而居上之物。上九以剛居卦之極,故取角為象。以陽居上,剛之極也。在《晉》之上,進之極也。剛極則有強猛之過,進極則有躁急之失。以剛而極于進,失中之甚也。無所用而可,唯獨用于“伐邑”,則雖“厲”而“吉”且“無咎”也。

    伐四方者,治外也。伐其居邑者,治內也。言“伐邑”,謂內自治也。人之自治,剛極則守道愈固,進極則遷善愈速。如上九者以之自治,則雖傷于“厲”而“吉”且“無咎”也。嚴厲非安和之道,而于自治則有功也。復云“貞吝”以盡其義,極于剛進,雖自治有功,然非中和之德,故于貞正之道為可“吝”也,不失中正為貞。

    集說 張子曰:無可進而進,唯“伐邑”于內則可矣,如君子則知止也。

    王氏宗傳曰:《晉》之上九,晉至于“角”,無所復進矣。唯能自反自克而內自治焉,則知危厲自警而獲吉矣,此所以無剛進之咎也。

    《朱子語類》:看伯于與廬陵問答內《晉》卦“伐邑”說。曰:《晉》上九“貞吝”,“吝”不在克治,正以其克治之難,面言其合下有此吝耳。“貞吝”之義,只云貞固守此則吝,不應于此獨云于正道為吝也。

    項氏安世曰:《晉》好柔而惡剛,故九四、上九皆以“厲”言之。四進而非其道,故為“鼫鼠”。上已窮而猶晉,故為“晉其角”。

    陸氏振奇曰:當《晉》之時,圣人最喜用柔而不用剛,故四陰“吉”“悔亡”,二陽“厲”且“吝”也。

    案 ”晉其角”者,是知進而不知退者也。知進而不知退者,危道也。然亦有時事使然,而進退甚難者。唯內治其私,反身無過,如居家則戒子弟,戢僮仆;居官則杜交私,嚴假托,皆“伐邑”之謂也,如此則雖“危”而“吉無咎”矣。若以進為常,縱未 總論 邱氏富國曰:“晉”,進也,柔進而上行也,故卦專主柔進為義。六爻四柔二剛,六五一柔自四而升,已進者也,故“往吉無不利”。下坤三柔,皆欲進者,而九四以剛間之,故有“晉如鼫鼠”之象。

    趙氏汝騰曰:下三爻皆柔順而坤體,故初二“吉”、三“悔亡”。四上以陽不當位,故“厲”且“吝”。唯五以柔明居尊位,故“往吉無不利”也。

    龔氏煥曰:《晉》卦諸爻,皆以進為義。初二三五,柔之進。四與上,剛之進也。

    四陰二陽,陰多“吉”而陽多“厲”者,《晉》以柔順為善,剛強則躁矣,故《彖傳》曰:“順而麗乎大明,柔進而上行。”卦之得名,其亦以柔為主與? 明夷.坤上.離下程傳 《明夷序卦》:“晉者進也,進必有所傷,故受之以明夷,夷者傷也。”夫進之不已,必有所傷,理自然也,《明夷》所以次《晉》也,為卦坤上離下,明入地中也。反晉成明夷,故義與晉正相反。《晉》者明盛之卦,明君在上,群賢并進之時也。《明夷》昏暗之卦,暗君在上,明者見傷之時也。日入于地中,明傷而昏暗也,故為《明夷》。

    明夷,利艱貞。

    本義 “夷”,傷也。為卦下離上坤,日入地中,明而見傷之象,故為《明夷》。又其上六為暗之主。六五近之,故占者利于艱難以守正,而自晦其明也。

    程傳 君子當《明夷》之時,利在知艱難而不失其貞正也。在昏暗艱難之時,而能不失其正,所以為明君子也:集說 孔氏穎達曰:時雖互暗,不可隨世傾邪,故宜艱難堅固,守其貞正之德。

    李氏舜臣曰:《易》卦諸爻,《噬嗑》之九四,《大畜》之九三,曰“利艱貞”,未有一卦全體以“利艱貞”為義者。此蓋睹君子之明傷為可懼,而危辭以戒之,其時可知也。

    胡氏炳文曰:以二體,則離明也,傷之者坤;以六爻,則初至五皆明也,傷之者上;上為暗主,而五近之,故《本義》從《彖傳》以“利艱貞”為五。

    初九,明夷于飛,垂其翼。君子于行,三日不食,有攸往,主人有言。

    本義 飛而垂翼,見傷之象。占者行而不食,所如不合,時義當然,不得而避也。

    程傳 初九明體,而居明夷之初,見傷之始也。九,陽明上升者也,故取飛象。昏暗在上,傷陽之明,使不得上進,是于飛而傷其翼也。翼見傷,故垂朵。凡小人之害君子,害其所以行者。“君子于行,三日不食”,君子明照,見事之微,雖始有見傷之端,未顯也,君子則能見之矣,故行去避之。“君子于行”,謂去其祿位而退藏也。“三日不食”,言困窮之極也。事未顯而處甚艱,非見幾之明不能也。夫知幾者,君子之獨見, 集說 蘭氏廷瑞曰:陽剛之君子,居明夷之始,戢翼避禍,見幾先遯。

    項氏安世曰:“垂其翼”,不言夷,未傷也。“夷于左股”,言已傷也。說者以“垂其翼”為傷翼,非也,斂翼而下飛者,避禍之象也。

    邱氏富國曰:初體離明,去上最遠,見傷即避,有飛而垂翼之象。君子知幾,義當速去。蓋可以不食,而不可以不去。去重于食故也。

    俞氏琰曰:居《明夷》之初,不敢高飛,遂垂斂其翼以向下,此見幾之明,不待難作而蚤避者也。夫知幾而早去,此君子獨見,主人固不識也,豈得無言?六二,明夷,夷于左股,用拯馬壯,吉。

    本義 傷而未切,救之速則免矣,故其象占如此。

    程傳 六二以至明之才,得中正而體順,順時自處,處之至善也。雖君子自處之善,然當陰暗小人傷明之時,亦不免為其所傷。但君子自處有道,故不;能深相傷害,終能違避之耳。足者所以行也,股在脛足之上,于行之用為不甚切。左又非便用者。手足之用以右為便,唯蹶張用左,蓋右立為本也。“夷于左股”,謂傷害其行而不甚切也。雖然,亦必自免有道,拯用壯健之馬,則獲免之速而古也。君子為陰暗所傷,其自處有道,故其傷不甚。自拯有道,故獲免之疾。用拯之道不壯,則被傷深矣。故云“馬壯”則“吉”也。二以明居陰暗之下,所謂“吉”者,得免傷害而已,非謂可以有為于斯時也。

    集說 王氏宗傳曰:六二文明之主也,以六居二,柔順之至文王以之。

    案 《明夷》與《豐》卦略相似,然《豐》者明中之昏,《明夷》則昏極而不復明也。兩卦皆以上六為昏之主,六二為明之主。既為明之主,豈可不以救昏為急?故此之“夷于左股”者,與《豐》二之“往得疑疾”同也;此之“用拯馬壯”者,與《豐》之“有孚發若”同也。蓋未至于《豐》三之“折其右肱”,則猶有可為之理也。

    九三,明夷于南狩,得其大首,不可疾貞。

    本義 以剛居剛,又在明體之上,而屈于至暗之下,正與上六暗主為應,故有向明除害,得其首惡之象。然不可以亟也,故有“不可疾貞”之戒。成湯赴于夏臺,文王興于羑里,正合此爻之義,而小事亦有然者。

    程傳 九三離之上,明之極也。又處剛而進,上六坤之上,暗之極也。至明居下而 集說 胡氏炳文曰:二之救難,可速也;三之除害,不可速也,故有“不可疾貞”之戒。

    六四,入于左腹,獲明夷之心,于出門庭。

    本義 此爻之義未詳,竊疑左腹者幽隱之處;“獲明夷之心于出門庭”者,得意于遠去之義。言筮而得此者,其自處當如是也。蓋離體為至明之德,坤體為至暗之地。下三爻明在暗外,故隨其遠近高下而處之不同。六四以柔正居暗地而尚淺,故猶可以得意于遠去。五以柔中居暗地而已迫,故為內難正志以晦其明之象。上則極乎暗矣,故為自傷其明以至于暗,而又足以傷人之明。蓋下五爻皆為君子,獨上一爻為暗君也。

    程傳 六四以陰居陰,而在陰柔之體,處近君之位,是陰邪小人居高位,以柔邪順于君者也,六五《明夷》之君位,傷明之主也。四以柔邪順從之,以固其交。夫小人之事君,未有由顯明以道合者也,必以隱僻之道自結于上。右當用,故為明顯之所;左不當用,故為隱僻之所。人之手足皆以右為用,世謂僻所為僻左,是左者隱僻之所也。四由隱僻之道深入其君,故云“入于左腹”。“入腹”,謂其交深也。其交之深,故得其心。

    凡奸邪之見信于其君,皆由奪其心也。不奪其心,能無悟乎?“于出門庭”,既信之于心,而后行之于外也。邪臣之事暗君,必先蠱其心而后能行于外。

    集說 楊氏時曰:“腹”,坤象也,坤體之下,故曰“左腹”,尊右故也。“獲明夷之心”,所謂求仁而得仁也,此微子之明夷也。

    《朱子語類》云:《明夷》下三爻皆說“明夷”,是明而見傷者。六四說者卻以為奸邪之臣,先蠱惑其君心,而后肆行于外。下三爻皆說明夷是好底,何獨此爻卻作不好說?以意觀之,六四居暗地尚淺,猶可以得意而遠去。故雖入于幽隱之處,猶能獲明夷之心“于出門庭”也。上六“不明晦”,則是合下已是不明。

    胡氏炳文曰:初二三在暗外,至四則將入暗中。然比之六五,則四尚淺也,猶可得意于遠去。“獲明夷之心”者,微子之自靖。“于出門庭”者,微子之行遯也。

    六五,箕子之明夷,利貞。

    本義 居至暗之地,近至暗之君,而能正其志,箕子之象也,貞之至也。“利貞”,以戒占者。

    程傳 五為君位,乃常也。然《易》之取義,變動隨時。上六處坤之上,而明夷之 上六,不明晦,初登于天,后入于地。

    本義 以陰居坤之極,不明其德以至于晦。始則處高位以傷人之明,終必至于自傷而墜厥命。故其象如此,而占亦在其中矣。

    程傳 上居卦之終,為《明夷》之主,又為《明夷》之極,上至高之地。明在至高,本當遠照。明既夷傷,故不明而反昏晦也。本居于高,明當及遠,“初登于天”也,乃夷傷其明而昏暗,“后入于地”也。上,《明夷》之終,又坤陰之終,明傷之極者也。

    集說 蘇氏軾曰:六爻皆“晦”也,而所以晦者不同,自五以下,“明”而“晦”者也。若上六不明而晦者也,故曰“不明晦”。

    胡氏炳文曰:下三爻以“明夷”為句首,四五“明夷”之辭在句中。上六不曰“明夷”而曰“不明晦”,蓋唯上六“不明”而“晦”。所以五爻之明,皆為其所夷也。

    總論 蘇氏軾曰:力能求則救之,六二之“用拯”是也。力能正則正之,九三之“南狩”是也。既不能救,又不能正,則君子不敢辭其辱以私便其身,六五之“箕子”是也。

    君子居《明夷》之世,有責必有以塞之,無責必有以全其身而不失其正。初九、六四,無責于斯世,欲近者則入腹獲心“于出門庭”。而遠者,則行不及食也。

    家人.巽上.離下程傳 《家人序卦》:夷者傷也,傷于外者必反于家,故受之以家人。”夫傷困于外,則必反于內,《家人》所以次《明夷》也。家人者,家內之道,父子之親,夫婦之義,尊卑長幼之序,正倫理,篤恩義,家人之道也。卦外巽內離,為風自火出。火熾則風生。風生自火,自內而出也。自內而出,由家而及于外之象。二與五,正男女之位于內外,為家人之道。明于內而巽于外,處家之道也。夫人有諸身者,則能施于家。行于家者,則能施于國,至于天下治。治天下之道,蓋治家之道也。推而行之于外耳。故取自內而出之象,為家人之義也。《文中子》書以明內齊外為義,古今善之,非取象之意也。所謂“齊乎巽”,言萬物潔齊于巽方,非巽有齊義也。如“戰乎乾”,乾非有戰義也。

    家人,利女貞。

    程傳 家人之道,利在女正,女正則家道正矣。夫夫、婦婦而家道正,獨云“利女貞”者,夫正者,身正也。女正者,家正也。女正則男正可知矣。

    集說 楊氏時曰:家人者,治家人之道也。齊家自夫婦始,舜觀刑于二女,文王刑于寡妻,至于兄弟。“利女貞”者,言家道之本也。

    林氏希元曰:所正雖在女,所以正之者則在夫,蓋主家之人也。

    初九,閑有家,悔亡。

    本義 初九以剛陽處有家之始,能防閑之,其“悔亡”矣。戒占者當如是也。

    程傳 初,家道之始也。“閑”,謂防閑法度也。治其有家之始,能以法度為之防閑,則不至于悔矢。治家者治乎眾人也,茍不閑之以法度,則人情流放,必至于有悔,失長幼之序,亂男女之別,傷恩義,害倫理,無所不至。能以法度閑之于始,則無是矣。故“悔亡”也。九剛明之才,能閑其家者也。不云“無悔”者,群居必有悔,以能閑故亡耳。

    集說 王氏弼曰:凡教在初而法在始,家瀆而后嚴之、志變而后治之,則晦矣。處家人之初,為家人之始,故必“閑有家”,然后“悔亡”也。

    胡氏炳文曰:初之時當閑,九之剛能閑,顏之推曰:教子嬰孩,教婦初來。

    六二,無攸遂,在中饋,貞吉。

    本義 六二柔順中正,女之正位乎內者也,故其象占如此。

    程傳 人之處家,在骨肉父子之間,大率以情勝禮,以恩奪義,唯剛立之人,則能不以私愛失其正理,故《家人》卦大要以剛為善,初三上是也。六二以陰柔之才,而居柔,不能治于家者也,故“無攸遂”,無所為而可也。夫以英雄之才,尚有溺情愛而不能自守者,況柔弱之人,其能勝妻子之情乎?如二之才,若為婦人之道,則其正也。以柔順處中正,婦人之道也。故在“中饋”則得其正而“吉”也。婦人居中而主饋者也,故云“中饋”。

    集說 孔氏穎達曰:六二履中居位,以陰應陽,盡婦人之義也。婦人之道,巽順為常,無所必遂,其所職主,在于家中饋食供祭而已,得婦人之正,故曰:“無攸遂,在中饋,貞吉”。

    王氏宗傳曰:“無攸遂”,示不敢有所專也。婦人之職,不過奉祭祀、饋飲食而已,此外無他事也。《詩》曰無非無儀,唯酒食是議。采蘩以供祭祀,為不失職;采蘋以供祭祀,為能循法度。推而上之,推而下之,其職守莫不皆然,是之謂“貞”而“吉”也。

    《易》氏祓曰:六二柔順得位,與九五相應,女正位乎內者也,此爻正所以發明“利女貞”之義。

    九三,家人嗃嗃,悔厲吉,婦子嘻嘻,終吝。

    程傳 “嗃嗃”。未詳字義,然以文義及音意觀之,與“嗷嗷”相類,又若急束之意。九三在內卦之上,主治乎內者也。以陽居剛而不中,雖得正而過乎剛者也。治內過剛,則傷于嚴急,故“家人嗃嗃”然。治家過嚴,不能無傷,故必悔于嚴厲,骨肉恩勝,嚴過故悔也。雖悔于嚴厲,未得寬猛之中,然而家道齊肅,人心祗畏,猶為家之“吉”也。若“婦子嘻嘻”,則終至羞“吝”矣。在卦非有“嘻嘻”之象,蓋對“嗃嗃”而言,謂與其失于放肆,寧過于嚴也。“嘻嘻”,笑樂無節也。自恣無節,則終至敗家,可羞吝也。蓋嚴謹之過,雖于人情不能無傷,然茍法度立,倫理正,乃恩義之所存也。若嘻嘻無度,乃法度之所由廢,倫理之所由亂,安能保其家乎?嘻嘻之甚,則致敗家之兇。但云“吝”者,可吝之甚,則至于兇,故未遽言兇也。

    集說 《朱子語類》:問:《易傳》云:治家之道,在于正倫理,篤恩義。今欲正倫理,則有傷恩義。欲篤恩義,又有乖于倫理,如何?曰:須是于正倫理處篤恩義,篤恩義而不失倫理方可。

    胡氏炳文曰:“嗃嗃”,以義勝情,雖“悔厲”而“吉”。“嘻嘻”,以情勝義,“終吝”,“悔”自兇而吉,“吝”自吉而兇。九三以剛居剛,若能嚴于家人者;比乎二柔,又若易昵于婦子者。三其在吉兇之間乎!故悔吝之占兩言之。

    六四,富家大吉。

    本義 陽主義,陰主利,以陰居陰而在上位,能富其家者也。

    程傳 六以巽順之體,而居四,得其正位。居得其正,為安處之義。巽順于事而由正道,能保有其富者也。居家之道,能保有其富,則為“大吉”也。四高位而獨云“富”者,于家而言。高位,家之尊也。能有其富,是能保其家也,吉孰大焉?案 四在他卦,臣道也,在《家人》卦,則亦妻道也。夫主教一家者也,婦主養一家者也,老子所謂教父、食母是也。自二之“在中饋”,進而至于四之“富家”,則內職舉矣。

    九五,王假有家,勿恤吉。

    本義 “假”,至也。如假于大廟之假。“有家”,猶言有國也。九五剛健中正,下應六二之柔順中正,王者以是至于其家,則勿用憂恤而“吉”可必矣。蓋聘納后妃之吉占。而凡有是德者,遇之皆吉也。

    程傳 九五男而在外,剛而處陽,居尊而中正,又其應順正于內,治家之至正至善者也。“王假有家”,五君位,故以王言。“假”,至也,極乎有家之道也。夫王者之道,修身以齊冢,家正而天下治矣。自古圣王,未有不以恭己正家為本,故有家之道既至,則不憂勞而天下治矣,“勿恤”而“吉”也。五恭己于外,二正家于內,內外同德,可謂至矣。

    邱氏富國曰:三五陽剛,皆主治家者也。三剛而不中,失之過嚴,未免有悔厲之失。

    五剛而得中,威而能愛,盡乎治家之道者,故人無不化,可以勿憂恤而“吉”也。或曰:治家之道尚嚴,在彖以嚴正為吉,五以相愛為義,何也?曰:嚴以分言,正家之義也;愛以情言,假家之義也。假有感格之義,故以相愛言之。

    龔氏煥曰:“假”與格同,猶奏假無言,昭假烈祖之假,謂感格也。九五以陽剛中正居尊位,為“有家”之主,盛德至善,所以感格乎家人之心者至矣。王者家大人眾,其心難一。有未假者,勿用憂恤而自“吉”也。蓋初之“閑有家”,是以法度防閑之;至“王假有家”,則躬行有以感化之矣。

    何氏楷曰:舜格于文祖,公假于太廟,格假互用可證。身范既端,故能感格其家,使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婦婦,各得其所,以相敦睦,正家而天下定,故不待憂恤而“吉”也。

    游氏曰:九五尊位,故以王言。假者感格之義,“王假有廟”,其義同也。

    案 “假”字訓感格,諸說皆有明證可從。何氏之說,于《象傳》之義,尤為浹治也。

    上九,有孚威如,終吉。

    本義 上九以剛居上,在卦之終,故言正家久遠之道,占者必有誠信嚴威則“終吉”也。

    程傳 上,卦之終,家道之成也。故極言泊家之本。治家之道,非至誠不能也。故必中有孚信,則能常久,而眾人自化。為善不由至誠,己且不能常守也,況欲使人乎!

    故治家以“有孚”為本。治家者,在妻孥情愛之間,慈過則無嚴,恩勝則掩義。故家之患,常在禮法不足,而瀆慢生也。長失尊嚴,少忘恭順,而家不亂者,未有之也,故必有威嚴則能“終吉”。保家之終在“有孚威如”二者而已,故于卦終言也。

    集說 王氏弼曰:家道可終,唯信與威。

    蘇氏軾曰:凡言終者,其始未必然也。“婦子嘻嘻”,其始可樂。威如之吉,其始苦之。

    王氏中子曰:家人之終,家道成也,故極言齊家久遠之道。齊家之道,以誠為本,以嚴為用。不誠則上下相欺,眾事不立。不嚴則禮法不存,瀆慢易生。如此而家道齊者,未之有也。故家人之終,以孚威二者言之。是二者,保家道之“終吉”者也。

    何氏楷曰:治家觀于身,下五爻未及正身之義,故于此爻足其意。蓋探本之論,與《大象》“言有物,行有恒”相表里。

    總論 吳氏曰慎曰:家人之道,男以剛嚴為正,女以柔順為正。初曰“閑”,三曰“厲”,上曰“威”,男子之道也。二四《象傳》皆曰“順”,婦人之道也。五剛而中,非不嚴也,嚴而泰也。

    睽.離上.兌下程傳 《暌序卦》:“家道窮必乖,故受之以睽,睽者乖也”。家道窮則睽乖離散,理必然也,故《家人》之后,受之以《睽》也。為卦上離下兌,離火炎上,兌澤潤下,二體相違,睽之義也。又中少二女,雖同居而所歸各異,是其志不同行也,亦為《睽》義。

    睽,小事吉。

    本義 “睽”,乖異也。為卦上火下澤,性相違異,中女少女,志不同歸,故為《睽》。

    然以卦德言之,內說而外明。以卦變言之,則自離來者,柔進居三。自中孚來者,柔進居五。自《家人》來者兼之。以卦體言之,則六五得中而下應九二之剛,是以其占不可大事,而“小事”尚有“吉”之道也。

    程傳 “睽”者,睽乖離散之時,非吉道也。以卦才之善,雖處《睽》時而“小事吉”也。

    集說 程子曰:“小事占”者,止是方《睽》之時。猶足以至小事之吉,不成終《睽》而已,須有濟睽之道。

    趙氏汝楳曰:睽蓋人情事勢之適然,圣人自有御時之方。“小事吉”者,就其睽異之中,有以善處之,則亦吉也。其《屯》之“小貞”,《洪范》之作內之時乎!

    何氏楷曰:業已《睽》矣,斗:可以忿疾之心驅迫之也。唯不為已甚,徐徐轉移,此合睽之善術也,故曰“小事吉”。“小事”,猶言以柔為事,非大事不吉,而“小事吉”之謂。

    案 “小事吉”之義,以爻義見“惡人”、遇巷,“噬膚”之類觀之,則趙氏、何氏之說是也。蓋周旋委曲,就其《易》者為之,皆“小事吉”之義。

    初九,悔亡,喪馬勿逐自復,見惡人無咎。

    本義 上無正應,有“悔”也。而居睽之時,同德相應,其“悔亡”矣,故有“喪馬勿逐”而“自復”之象。然亦必見“惡人”,然后可以辟咎,如孔子之于陽貨也。

    程傳 九居卦初,《睽》之始也,在睽乖之時,以剛動于下,有“悔”可知。所以得“亡”者,九四在上,亦以剛陽睽離無與,自然同類相舍,同是陽爻,同居下,又當相應之位,二陽本非相應者,以在睽故合也。上下相與,故能亡其悔也。在《睽》諸爻皆有應。夫合則有睽,本異則何睽?唯初與四雖非應,而同德相與,故相遇。馬者,所以行也。陽,上行者也。睽獨無與則不能行,是喪其馬也。四既與之合則能行矣,是勿逐而馬復得也。“惡人”,與己乖異者也。“見”者,與相通也。當《睽》之時,雖同德者相遇,然小人乖異者至眾。若棄絕之。不幾盡天下以仇君子乎?如此則失含弘之義,致兇咎之道也。又安能化不善而使之合乎?故必“見惡人”則“無咎”也。占之圣王, 集說 鄭氏汝諧曰:居《睽》之初,在卦之下,必安靜以俟之,寬裕以容之,睽斯合矣。“喪馬勿逐”,久則“自復”,安靜以俟之也。睽而無應,無非戾于己者,拒絕之則愈戾,故寬裕以容之也。合睽之道,莫善于斯。

    項氏安世曰:“喪馬勿逐自復”,往者不追也。“見惡人無咎”,來者不拒也。此君子在下無應之時,處睽之道也。“見”,與迫斯可見之見同,非往見之也。若往見,則違“勿逐”之戒矣。

    王氏申子曰:方《睽》之時,其睽未深,馬之失也未遠,惡人睽間之情未甚也。失馬逐之,則愈逐愈遠。惡人激之,則愈激愈睽。故”勿逐”而聽其“自復”,見之而可以免“咎”也。處《睽》之初,其道當如此。不然,睽終于睽矣。

    何氏楷曰:靜以俟之,遜以接之,泊然若不見其睽者,夫唯不見其睽,而后睽可合。

    案 此爻所謂不立同異者也,不求同,故“喪馬勿逐”。不立異,故見“惡人”。然唯居初處下,其睽未甚者,用此道為宜耳。立此心以為之本,然后隨所處而變通也。此爻“悔亡”,乃因無應。程子所謂合則有睽,本異則何睽者是也。與六五“悔亡”,詞同而義異。

    九二,遇主子巷,無咎。

    本義 二五陰陽正應,居睽之時,乖戾不合,必委曲相求而得會遇,乃為“無咎”,故其象占如此。

    程傳 二與五正應,為相與者也。然在睽乖之時,陰陽相應之道衰,而剛柔相戾之意勝。學《易》者識此,則知變通矣。故二五雖正應,當委曲以相求也。二以剛中之德居下,上應六五之君,道合則志行,成濟睽之功矣。而居睽離之時,其交非固,二當委曲求于相遇,覬其得合也,故曰“遇主于巷”。必能合而后無咎。君臣睽離,其咎大矣。

    “巷”者,委曲之途也。“遇”者,會逢之謂也。當委曲相求,期于會遇,與之合也。

    所謂委曲者,以善道宛轉將就使合而已,非枉己屈道也。

    集說 張氏清子曰:在《睽》之時,唯九二獨遇六五之主,故曰“遇主于巷”,《彖》所謂“得中而應乎剛”者,指此爻也。

    蔣氏悌生曰:初九與九四同德相遇,二與五為正應,亦曰“遇”。《小象》釋六三亦曰“遇剛”,蓋當乖離之時,相求相合。在禮雖簡,而于情則甚切至。

    案 《春秋》之法,備禮則曰“會”,禮不備則曰“遇”。《睽》卦皆言“遇”,“小事吉”之意也。又《禮》,君臣賓主相見,皆由庭以升堂。“巷”者,近宮垣之小徑,故古人謂循墻而走,則謙卑之義也。謙遜謹密,巽以入之,亦“小事吉”之意也。

    六三,見輿曳,其牛掣,其人天且劓,無初有終。

    本義 六三上九正應,而三居二陽之間,后為二所曳,前為四所掣。而當《睽》之時,上九猜很方深,故又有髡劓之傷。然邪不勝正,終必得合,故其象占如此。

    集說 胡氏瑗曰:“天”當作而字,古文相類,后人傳寫之誤也。然謂而者,在漢法,有罪髡其鬢發曰而。又《周禮》,梓人為筍虡作而,亦謂髡其鬢發也。

    九四,睽孤,遇元夫,交孚,厲無咎。

    本義 “睽孤”,謂無應。“遇元夫”,謂得初九。“交孚”,謂同德相信。然當《睽》時,故必“危”厲乃得“無咎”,占者亦如是也。

    程傳 九四當《睽》時,居非所安,無應而在二陰之間,是睽離孤處者也。以剛陽之德,當睽離之時,孤立無與,必以氣類相求而合,是以“遇元夫”也。“夫”,陽稱。

    “元”,善也。初九當《睽》之初,遂能與同德而亡睽之悔,處睽之至善者也。故目之為“元夫”,猶云善士也,四則過中,為睽已甚,不若初之善也。四與初皆以陽處一卦之下,居相應之位,當睽乖之時,各無應援,自然同德相親,故會遇也。同德相遇,必須至誠相與。“交孚”,各有孚誠也。上下二陽以至誠相合,則何時之不能行?何危之不能濟?故雖處危“厲”而“無咎”也。當睽離之時,孤居二陰之間,處不當位,“危”且有“咎”也。以“遇元夫”而“交孚”,故得“無咎”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元夫”,謂初九也。處于卦始,故云“元”。

    王氏申子曰:四居近臣之位,獨立無與,幸有初九同德君子,與之相遇,四能交之以誠,則睽不孤矣。然當《睽》之時,必危“厲”以處之乃得“無咎”。

    案 四亦無應者也,然居大臣之位,則孤立無黨,乃正其宜,故以睽孤為“無咎”。

    若“元夫”則非其所親厚者,故雖遇之而”交孚”,不害其為淡然而寡合。史稱諸葛亮法正,趨尚不同而以公義相取者,是也。

    六五,悔亡,厥宗噬膚,往何咎。

    本義 以陰居陽,“悔”也。居中得應,故能“亡”之。“厥宗”,指九二。“噬膚”,言易合。六五有柔中之德,故其象占如是。

    程傳 六以陰柔當暌離之時,而居尊位,有“悔”可知。然而下有九二剛陽之賢,與之為應,以輔翼之,故得“悔亡”。“厥宗”,其黨也,謂九二正應也。“噬膚”,噬嚙其肌膚,而深入之也。當《睽》之時,非人之者深,豈能合也?五雖陰柔之才,二輔以陽剛之道而深入之,則可往而有慶,復何過咎之有?以周成之幼稚而興盛王之治,以劉 集說 孔氏穎達曰:“宗”,主也,謂二也。

    王氏申子曰:《睽》之諸爻皆言“睽”,獨二五不言“睽”而言合。“膚”者睽之淺,噬則合之深,君臣之合如此,可以往而有為,何“咎”之有?龔氏煥曰:《睽》與《同人》所謂“宗”,皆以其應言也。然“同人于宗”則“吝”,而睽“厥宗噬膚”則無咎者,處同人之世,則欲其公,不可以有私應;處《睽》之世則欲其合,不可以無正應。時義有不同也。

    胡氏炳文曰:《噬嗑》六二曰“噬膚”,《睽》六五以九二為“厥宗噬膚”,《睽》二變即《噬嗑》也。或曰:二至上有《噬嗑》象,二五剛柔得中,故五以二為“宗”,其合也,如“噬膚”之易;二以五為主,其合也,有于巷之遭。“宗”,親之也,上當以情親下也。主,尊之也,下當以分嚴上也。

    案 《睽》之時“小事吉”者,逕情直行則難合,委曲巽入則易通也。如食物然,嚙其體骨則難,而噬其膚則易。九二遇我乎巷,是“厥宗”之來“噬膚”也。我往合之,睽者不睽矣。此其所以“悔亡”也,何“咎”之有?上九,睽孤,見豕負涂,載鬼一車,先張之弧,后說之弧。匪寇婚媾,往遇雨則吉。

    本義 “睽孤”,謂六三為二陽所制,而己以剛處明極、睽極之地,又自猜很而乖離也。“見豕負涂”,見其污也。“載鬼一車”,以無為有也。張弧,欲射之也。說弧,疑稍釋也。“匪寇婚媾”,知其非寇而實親也。“往遇雨則吉”,疑盡釋而睽合也。上九之與六三,先睽后合,故其象占如此。

    程傳 上居卦之終,《睽》之極也。陽剛居上,剛之極也。在離之上,用明之極也,睽極則咈戾而難合,剛極則躁暴而不詳,明極則過察而多疑。上九有六三之正應,實不孤,而其才性如此,自“睽孤”也。如人雖有親黨,而多自疑猜,妄生乖離,雖處骨肉親黨之間,而常孤獨也。上之與三,雖為正應,然居《睽》極,無所不疑。其見三如豕之污穢,而又背負泥涂,見其可惡之甚也。既惡之甚,則猜成其罪惡,如見載鬼滿一車也。鬼本無形,而見載之一車,言其以無為有,妄之極也。物理極而必反,以近明之,如人適東,東極矣,動則西也。如升高,高極矣,動則下也,既極則動而必反也。上之睽乖既極,三之所處者正理,大凡失道既極,則必反正理。故上于三,始疑而終必合也。

    先張之弧,始疑惡而欲射之也。疑之者妄也,妄安能常?故終必復于正。三實無惡,故后說弧而弗射。睽極而反,故與三非復為寇仇,乃“婚媾”也。此“匪寇婚媾”之語,與他卦同,而義則殊也。陰陽交而和暢則為雨,上于三始疑而睽,睽極則不疑而合,陰陽合而益和則為雨,改云“往遇雨則吉”。“往”者自此以往也,謂既合而益和則“吉”也。

    集說 耿氏南仲曰:凡物之情,信然后合。合則愈信,疑然后睽,睽則愈疑。

    《朱子語類》云:《小畜》之上九日“既雨既處”,《睽》之上九曰“往遇雨則吉” 邱氏富國曰:上本與三應,不孤也。睽極而疑生,故亦曰“睽孤”。豕、鬼,皆指三也。上睽疑而未敢親近乎三,如見豕背之負泥涂。又如載鬼滿于一車之中,始焉致疑則張弧,終焉釋疑則說弧,知其非為寇仇,乃我之婚媾也。自此以往,陰陽和暢,向之疑心群起者,至此盡冰釋而亡矣。

    總論 馮氏當可曰:內卦皆睽而有所待,對卦皆反而有所應,初“喪馬勿逐”,至四“遇元夫”,而初四合矣,二委曲以求遇,至五“往何咎”,而二五合矣。三“輿曳”“牛掣”,至上“遇雨”,而三上合矣。天下之理,固未有終睽也。

    吳氏曰慎曰:六爻皆取先睽后合之象,初之“喪馬”“自復”,即四之“睽孤遇元夫”也。二之“遇主于巷”,即五之“厥宗噬膚”也。三之無初有終,即上之張弧“遇雨”也。合六爻處睽之道而言,在于推誠守正,委曲含弘,而無私意猜疑之蔽,則雖睽而必合矣。

    蹇.坎上.艮下程傳 《蹇序卦》:“睽者乖也,乖必有難,故受之以蹇。蹇者,難也。”睽乖之時,必有蹇難,《蹇》所以次《睽》也。蹇,險陰之義,故為蹇難。為卦坎上艮下,坎,險也。艮,止也。險在前而止,不能進也。前有險陷,后有峻阻,故為《蹇》也。

    蹇,利西南,不利東北,利見大人,貞吉。

    本義 “蹇”,難也。足不能進,行之難也。為卦艮下坎上,見險而止,故為《蹇》。

    “西南”平易,“東北”險阻,又艮方也。方在《蹇》中,不宜走險。又卦自《小過》而來,陽進則往居五而得中,退則入于艮而不進,故其占曰“利西南”而“不利東北”。

    當《蹇》之時,必見“大人”,然后可以濟難。又必守正,然后得“吉”。而卦之九五,剛健中正,有大人之象。自二以上五爻,皆得正位,則又貞之義也,故其占又曰“利見大人,貞吉”。蓋見險者貴于能止,而又不可終于止;處險者利于進,而不可失其正也。

    程傳 “西南”,坤方。坤,地也,體順而易。“東北”,艮方。艮,山也,體止而險。在《蹇》難之時,利于順處平易之地,不利止于危險也,處順易則難可紓,止于險則難益甚矣。蹇難之時,必有圣賢之人,則能濟天下之難,故“利見大人”也。濟難者,必以大正之道,而堅固其守,故“貞”則“吉”也。凡處難者,必在乎守貞正。設使難不解,不失正德,是以“吉”也。若遇難而不能固其守,入于邪濫,雖使苛免,亦惡德也,知義命者不為也。

    集說 王氏弼曰:“西南”,地也,“東北”,山也。之平則難解,之山則道窮。

    范氏仲淹曰:《蹇》與《屯》近,然《屯》則動乎險中,難可圖也。《蹇》則止乎險中,難未可犯也。

    案 《易》“西南”“東北”之義,先儒皆以坤艮二卦釋之,故謂西南屬地而子。《易》,東北屬山而險阻。然以文意觀之,所謂“西南”者,西方、南方。所謂“東北”者,東方、北方。非指兩隅而言也。此義自坤卦發端,而《蹇》、《解》彖辭申焉。參之諸卦大義,則坤者宜后而不宜先者也。《蹇》者宜來而不宜往者也。《解》或可以有往,而終以來復為安者也。然則“西南”當為退后之位,“東北”當為進前之方。坤在后之地,則可以“得朋”;在先之地,則利于“喪朋”。《蹇》當退而居后,不可進而居先,此兩卦之義也。難既解矣,或可以有進往,故無“不利東北”之文。然曰”利西南”者,終以退復自治為安也。蓋文王之卦,陽居“東北”,陰居“西南”,陽先陰后,陽進陰退,大分如此,似非險易之說也。

    初六,往蹇來譽。

    本義 “往”遇險,“來”得譽。

    程傳 六居《蹇》之初,往進則益入于賽,“往蹇”也。當《蹇》之時,以陰柔無援而進,其蹇可知。來者對往之辭,上進則為往,不進則為來。止而不進,是有見幾知時之美,來則“有譽”也。

    集說 王氏弼曰:處難之始,居止之初,獨見前識,睹險而止,以待其時,故“往”則遇“蹇”,“來”則得“譽”。

    《朱子語類》:問:“往蹇來譽”。曰:來往二字,唯《程傳》言上進則為“往”,不進則為“來”,說得極好。今人或謂六四“往蹇來連”是來就三,九三“往蹇來反”是來就二,上六“往蹇來碩”是來就五,亦說得通。但初六“來譽”,則位居最下,無可來之地,其說不得通矣。故不若《程傳》好,只是不往為佳耳。

    何氏楷曰:此卦中言“來”者,皆就本爻言,謂來而止于本位也。對往之辭,初六去險最遠,其止最先,獨見前識,正《傳》之所謂智也。

    六二,王臣蹇蹇,匪躬之故。

    本義 柔順中正,正應在上,而在險中,故蹇而又蹇,以求濟之,非以其身之故也,不言吉兇者,占者但當鞠躬盡力而已,至于成敗利鈍則非所論也。

    程傳 二以中正之德居艮體,止于中正者也。與五相應,是中正之人,為中正之君所信任,故謂之“王臣”。雖上下同德,而五方在大蹇之中,致力于蹇難之時,其艱蹇至甚,故為蹇于蹇也。二雖中正,以陰柔之才,豈易勝其任?所以蹇于蹇也。志在濟君于蹇難之中,其“蹇蹇”者,非為身之故也。雖使不勝,志義可嘉,故稱其忠藎不為己也。然其才不足以濟蹇也,小可濟,則圣人當盛稱以為勸矣。

    集說 王氏弼曰:處難之時,當位居中,以應乎五,執心不違,志匡王室者也。故 韓氏愈曰:《易》《蠱》之上九“不事王侯,高尚其事。”《蹇》之六二,則曰“王臣蹇蹇,匪躬之故”。所居之時不一,而所蹈之德不同也。若《蠱》之上九,居無用之地,而致匪躬之節。《蹇》之六二,在王臣之位,而高不事之心,則冒進之患生,曠官之刺興,志不可則,而尤不終無矣。

    蘇氏軾曰:初六、九三,六四、上六四者,或遠或近,皆視其勢之可否,以為往來之節。獨六二有應于五,君臣之義深矣。是以不計遠近,不慮可否,無往無來,“蹇蹇”而已。君子不以為不智者,非身之故也。

    楊氏萬里曰:諸爻圣人皆不許其往,唯六二、九五,無不許其往之辭者,二為王者之大臣,五履大君之正位,復不往以濟,而誰當任乎?九三,往蹇來反。

    本義 反就二陰,得其所安。

    程傳 九三以剛居正,處下體之上。當《蹇》之時,在下者皆柔,必依于三,是為下所附者也。三與上為正應,上陰柔而無位,不足以為援,故上往則蹇也。“來”,下來也。“反”,還歸也。三為下二陰所喜,故來為反其所也,稍安之地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九三與坎為鄰,進則入險,故曰“往蹇”;來則得位,故曰“來反”。

    吳氏曰慎曰:九三剛正,為艮之主,所謂見險而能止者,故來而能反,止于其所。

    案 《傳》義以反為反就二陰,孔氏、吳氏則謂止于其所。以孔子《象傳》觀之,則《傳》義理長,蓋三為內卦之主故也。

    六四,往蹇來連。

    本義 連于九三,合力以濟。

    程傳 往則益入于坎險之深,“往蹇”也。居蹇難之時,同處艱厄者,其志不謀而同也。又四居上位,而與在下者,同有得位之正,又與三相比相親者也。二與初同類,相與者也。是與下同志,眾所從附也,故曰“來連”。來則與在下之眾相連合也,能與眾合,得處蹇之道也。

    集說 荀氏爽曰:蹇難之世,不安其所,故曰“往蹇”也。來還承五,則與至尊相連,故曰“來連”也。

    案 荀氏以“來連”為承五,極為得之。《易》例,凡六四承九五,無不著具美于爻象者,況蹇有“利見大人”之文乎!若三則于五無承應之義,而為內卦之主,固不當與四并論也。

    九五,大蹇朋來。

    本義 “大蹇”者,非常之蹇也。九五居尊,而有剛健中正之德,必有朋來而助之者。古者有是德,則有是助矣。

    集說 干氏寶曰:在險之中,而當無位,故曰“大蹇”。

    《朱子語類》:問:《蹇》九五何故為“大蹇”?曰:五是為蹇主。凡人臣之蹇,只是一事,至大蹇須人主當之。

    又問:大“蹇朋來”之義:曰:處九五尊位,而居蹇之中,所以為“大蹇”,所謂遺大投艱于朕身。人君當此,則須屈群策,用群力,乃可濟也。

    胡氏炳文曰:諸爻皆以“往”為蹇,圣人又慮天下皆不往,蹇無由出矣。二五君臣復不住,誰當往乎?是以于二曰“蹇蹇”,于五曰“大蹇”。

    案 二五獨無“往”“來”之義,蓋君臣相與濟蹇者,其責不得辭,而于義無所避。

    猶之《遯》卦諸爻皆“遯”,六二獨以應五,而固其不遯之志也。胡氏之說得之。凡《易》之應,莫重于二五,故二之稱“王臣”者,指五也;五之稱“朋來”者,指二也。如在下者占得五,則當念國事之艱難,而益致其匪躬之節。如在上者占得二,則當諒臣子之忠貞,而益廣其“朋來”之助。正如朱子說《乾》卦二五相為賓主之例也。推之《蒙》、《師》諸卦。無不皆然。

    上六,往蹇來碩,吉,利見大人。

    本義 己在卦極,往無所之,益以蹇耳。來就九五,與之濟蹇,則有碩大之功。“大人”,指九五。曉占者宜如是也。

    程傳 六以陰柔居《蹇》之極,冒極險而往,所以蹇也。不往而來,從五求三,得剛陽之助,是以“碩”也。蹇之道,阨塞窮蹙。“碩”,大也,寬裕之稱。來則寬大,其蹇紓矣。《蹇》之極有出蹇之道,上六以陰柔,故不得出。得剛陽之助,可以紓蹇而已。

    在《蹇》極之時,得紓則為“吉”矣。非剛陽中正,豈能出乎蹇也?“利見大人”,《蹇》極之時,見大德之人,則能有濟于蹇也。“大人”,謂五,以相比發此義,五剛陽中正而居君位,大人也。在五不言具濟蹇之功,而上六利見之,何也?曰,在五不言,以其居坎險之中,無剛陽之助,故無能濟蹇之義。在上六蹇極,而見大德之人則能濟于蹇,故為利也。各爻取義不同,如《屯》初九之志正,而于六二則目之為寇也。諸爻皆不言“吉”,上獨言“吉”者,諸爻皆得正,各有所善。然皆未能出于蹇,故末足為吉。唯上處蹇極 集說 《朱子語類》云:諸爻皆不言“吉”,蓋未離乎蹇中也。至上六“往蹇來碩吉”,卻是《蹇》極有可濟之理。

    項氏安世曰:上六本無所往,特以不來為“往”耳。初六本無所來,特以不往為“來”耳。

    案 《易》卦上與五雖相比,然無隨從之義者,位在其上,故于象如事外之人,不與二三四同也。唯有時取尚賢之義,則必六五遇上九乃可,《大有》、《大畜》、《頤》、《鼎》之類是也。然《隨》以九五遇上六,亦取下賢之義,則以卦義剛來下柔故耳。至于以上六遇九五,吉者絕少,而兇吝者多。蓋以漸染于陰,為剛中正之累,《大過》、《咸》、《夬》、《兌》之類是也。唯是卦有“利見大人”之文,而以九五為義者,則上六與五相近,可以反而相從,《訟》、《巽》之彖,以九五為“大人”矣。而上九以剛遇剛,則不相從也。

    升彖亦言“用見大人”矣,而卦無九五,故言用見以別之。獨《蹇》、《萃》之彖,以九五為“大人”,而遇之者上六也。以柔遇剛,則有相從之義,故《萃》則“赍咨”,求萃于五而“無咎”:《蹇》則來就于五而得“吉”。《蹇》之上優于《萃》者,聚極則散,難極則解也。《乾》卦二五而外,爻辭言“利見大人”者,唯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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