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十八》周易折中 李光地作品集

    序卦傳集說 孔氏穎達曰:韓康伯云,《序卦》之所明,非《易》之蘊也,蓋因卦之次,托象以明義,今驗六十四卦,二二相偶,非覆即變。覆者,表里視之,遂成兩卦,《屯》、《蒙》、《需》、《訟》、《師》、《比》之類是也。變者反覆惟成一卦,則變以對之,《乾》、《坤》、《坎》、《離》、《大過》、《頤》、《中孚》、《小過》之類是也,且圣人本定先后,若元用孔子序卦之意,則不應非覆即變,然則康伯所云,因卦之次,托象以明義,蓋不虛矣。

    張子曰:《序卦》相受,圣人作《易》,須有次序。

    《朱子語類》:問:《序卦》或以為非圣人之書,信乎?曰:此沙隨程氏之說也,先儒以為非圣人之蘊,某以為非圣人之精則可,謂非《易》之蘊則不可,周子分“精”與“蘊”字甚分明,《序卦》卻正足《易》之蘊,事事夾雜,都有在里面。問如何謂《易》之精?曰:如“《易》有太極,足生兩儀,兩儀生四象,四象生八卦”,這是《易》之精。

    問如《序卦》中亦見消長進退之義,喚作不是精不得。曰:此正是事事夾雜有在里面,正是蘊,須是自一個生出來以至于無窮,便是精。、問《易》上經三十卦,下經三十四卦,多寡不均,何也?曰:卦有正對,有反對,《乾》、《坤》、《坎》、《離》、《頤》、《大過》、《中孚》、《小過》八卦,正對也,正對不變,故反覆觀之,止成八卦,其余五十六卦,反對也,反對者皆變,故反覆觀之,共二十八卦,以正對卦合反對卦觀之,總而為三十六卦,其在上經,不變卦凡六,《乾》、《坤》、《坎》、《離》、《頤》、《大過》是也,自《屯》、《蒙》而下二十四卦,反之則為卜二,以十二而加六,則十八也。其在下經,不變卦凡二,《中孚》、《小過》是也, 緘》、《恒》而下三十二卦,反之則為十六,以十六加二,亦十八也,其多寡之數,則未嘗不均也。

    問《序卦》中有一,二不可曉處,如六十四卦,獨不占《咸》卦,何也?曰:夫婦之道即咸也。問恐亦如上經不言乾坤,但言天地則乾坤可見否。曰:然。

    項氏安世曰:《易》之稱上下經者,未有考也,以《序卦》觀之,二篇之分,斷可知矣。

    案 卦之所以序者,必自有故,而孔予以義次之,就其所次,亦足以見天道之盈虛消長,人事之得失存亡,國家之興衰理亂,如孔氏朱子之言皆是也,然須知若別為之序,則其理亦未嘗不相貫,如蓍筮之法,一卦可變為六十四卦,隨其所遇而其貞與悔皆可以相生,然后有以周義理而極事變,故曰天下之能事畢也,孔子蓋因《序卦》之次以明例,所謂舉其一隅焉爾,神而明之,則知《易》道之周流而趨時無定,且知筮法之變通而觸類可長,此義蓋《易》之旁通至極處也。

    集說 項氏安世曰:“屯”不訓盈也,當屯之時,剛柔始交,天地絪緼,雷雨動盪,見其氣之充塞也,是以謂之盈爾,故謂之盈者其氣也,謂之物之始生者其時也,謂之難者其事也,若屯之訓,紛紜盤錯之義云爾。

    屯者,物之始生也。物生必蒙,故受之以《蒙》。蒙者,蒙也,物之稚也。物稚不可不養也,故受之以《需》。需者,飲食之道也。飲食必有訟,故受之以《訟》。

    集說 孔氏穎達曰:上言“屯者盈也”,釋《屯》次乾坤,其言已畢,更言“屯者物之始生者”,開說下“物生必蒙”,直取始生之意,非重釋《屯》之名也。

    朱氏震曰:蒙,冥昧也,物生者必始于冥昧,勾萌胎卵是也,故次之以《蒙》。蒙,童蒙也,物如此稚也。

    又曰:“飲食必有訟”,乾糇以愆,豕酒生禍,有血氣者,必有爭心,故次之以《訟》。

    訟必有眾起,故受之以《師》。師者,眾也。眾必有所比,故受之以《比》。

    比者,比也。

    集說 韓氏伯曰:眾起而不比,則爭無由息,必相親比,而后得寧。

    項氏安世曰:《師》、《比》二卦相反,師取伍兩卒旅師軍之名,比取比閭族黨州鄉之名,師以眾正為義,比以相親為主。

    比必有所畜,故受之以《小畜》。物畜然后有禮,故受之以《履》。履而泰,然后安,故受之以《泰》。

    本義 晁氏云,鄭無“而泰”二字。

    集說 姚氏信曰:安上治民,莫善于禮,有禮然后泰,泰然后安也。

    項氏安世曰:“履”不訓禮,人所履,未有外于禮者,外于禮,則非所當履,故以履為有禮也,上天下澤,亦有禮之名分焉。

    胡氏一桂曰:《乾》、《坤》至《履》十變,陰陽之氣一周矣。

    泰者,通也。物不可以終通,故受之以《否》。物不可以終否,故受之以《同人》。與人同者物必歸焉,故受之以《大有》。有大者不可以盈,故受之以《謙》。有大而能謙必豫,故受之以《豫》。

    本義 郭氏雍曰;以謙有大,則絕盈滿之累,故優游不迫而暇豫也。

    豫必有隨,故受之以《隨》。以喜隨人者必有事,故受之以《蠱》。蠱者,事也。有事而后可大,故受之以《臨》。臨者,大也。

    事者,其肯隨乎。

    項氏安世曰:“蠱”不訓事,物壞則萬事生矣,事因壞而起,故以蠱為事之先。

    又曰:“臨”不訓大,大者以上臨下,以大臨小。凡稱“臨”者,皆大者之事,故以“大”釋之,若豐者大也,則真訓大矣。

    吳氏澄曰:因蠱之有事,而后有臨之盛大也。

    物大然后可觀,故受之以《觀》。可觀而后有所合,故受之以《噬嗑》。

    嗑者,合也。物不可以茍合而已,故受之以《賁》。賁者,飾也。致飾然后亨則盡矣,故受之以《剝》。剝者,剝也。

    集說 崔氏憬曰:言德業大者,可以觀于人也。

    蘇氏軾曰:君臣父子夫婦朋友之際,所謂合也,直情而行謂之茍,禮以飾情謂之賁,茍則易合,易則相瀆,相瀆則易以離,賁則難合,難合則相敬,相敬則能久,飾極則文勝而實衰,故《剝》。

    張氏栻曰:賁飾則貴于文,文之太過,則又滅其質而有所不通,故致飾則亨有所盡。

    物不可以終盡,剝窮上反下,故受之以《復》。復則不妄矣,故受之以《無妄》。有無妄然后可畜,故受之以《大畜》。

    集說 崔氏憬曰:物復其本,則為誠實,故言《復》則《無妄》矣。

    周子曰:不善之動,妄也。妄復則無妄矣,無妄則誠矣,故《無妄》次《復》。

    郭氏忠孝曰:健為天德,大畜止健,畜天德也,故曰“剛健篤實輝光,日新其德”,不能畜天德,則見于有為者,不能無妄,故天德止于大畜,而動于無妄也。

    閻氏彥升曰:“無妄然后可畜”,所畜者在德,故曰大。

    余氏芑舒曰:自有事而大。大而可觀,可觀而合,合而飾,所謂忠信之薄而偽之始也,故一變而為剝,《剝》而《復》,則真實獨存而不妄矣。

    何氏楷曰:不妄與無妄當辨,由不以妄然后能無妄也。

    物畜然后可養,故受之以《頤》。頤者,養也。不養則不可動,故受之以《大過》。物不可以終過,故受之以《坎》。坎者,陷也。陷必有所麗,故受之以《離》。離者,麗也。

    集說 蘇氏軾曰:養而不用,其極必動,動而不已,其極必過。

    閻氏彥升曰:養者君子所以成已,動者君子所以應物,然君子處則中立,動則中立,豈求勝物哉,及其應變,則有時或過,故受之以《大過》。

    林氏希元曰:不專一則不能直遂,不翕聚則不能發散,故必有養然后能動,不養則不可以動。孟子曰:人有不為也,而后可以有為,即此理也,或受之以《大過》,大過 姜氏寶曰:無所養則其體不立,不可舉動以應大事,惟養充而動,動必有大過人者矣。

    有天地,然后有萬物。有萬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婦。

    有夫婦,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禮義有所錯。夫婦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恒》。恒者,久也。

    集說 干氏寶曰:此詳言人道三綱六紀有自來也,人有男女陰陽之性,則自然有夫婦配合之道,陰陽化生,血體相傳,則自然有父子之親,以父立君,以子資臣,則必有君臣之位,有君臣之位,故有上下之序,有上下之位,則必禮以定其體,義以制其宜,明先王制作,蓋取之于情者也。上經始于《乾》、《坤》,有生之本也;下經始于《咸》、《恒》,人道之首也。《易》之興也,當殷之末世,有妲己之禍,當周之盛德,有三母之功,以言天不地不生,夫不婦不成,相須之至,王教之端,故《詩》以關睢為國風之始,而《易》于《咸》、《恒》,備論禮義所由生也。

    《朱子語類》:問:“禮義有所錯”,“錯”字陸氏兩音,如何?曰:只是作“措”字,謂禮義有所設施耳。

    吳氏澄曰:此言《咸》所以為下經之首也,夫婦謂《咸》卦,先言天地萬物男女者,有夫婦之所由也,后言父子君臣上下者,有夫婦之所致也,有夫婦,則其所生為父子,由家而國,雖非父子也,而君尊臣卑之分,如父子也,由國而天下,雖非君臣,而上貴下賤之分,如君臣也,禮義所以分別尊卑貴賤之等。錯,猶置也。《乾》、《坤》、《咸》不出卦名者,以其為上下經之首卦,特別言之。

    物不可以久居其所,故受之以《遯》。遯者,退也。物不可以終遯,故受之以《大壯》。物不可以終壯,故受之以《晉》。晉者,進也。進必有所傷,故受之以《明夷》。夷者,傷也。傷于外者必反其家,故受之以《家人》。

    集說 郭氏忠孝曰:“傷乎外者必反其家”,蓋行有不得于人,則反求諸己。

    閻氏彥升曰:知進而已,不知消息盈虛,與時偕行,則傷之者至矣,故受之以《明夷》,以利合者,迫窮禍患害相棄也,以天屬者,迫窮禍患害相收也,《明夷》之傷,豈得不反于家人乎。

    何氏楷曰:《晉》與《漸》皆進,進必有歸者,先以艮,進必有傷者,先以壯也。

    家道窮必乖,故受之以《睽》。睽者,乖也。乖必有難,故受之以《蹇》。

    蹇者,難也。物不可以終難,故受之以《解》。解者,緩也。

    集說 周子曰:家人離必起于婦人,故《睽》次《家人》,以二女同居而志不同行也。

    項氏安世曰:凡言《屯》者,皆以為難,而《蹇》又稱難者,卦皆有《坎》也,然《屯》“動乎險中”,行乎患難者也,《蹇》見險而止,但為所阻難,而不得前耳,非患難之難也,故居《屯》者,必以經綸濟之,遇《蹇》者,待其解緩而后前。

    緩必有所失,故受之以《損》。損而不已必益,故受之以《益》。益而不已必決,故受之以《夬》。夬者,決也。決必有所遇,故受之以《姤》。

    姤者,遇也。

    集說 朱氏震曰:益久必盈,盈則必決,堤防是已,故次之以《夬》。

    胡氏一桂曰:《咸》、《恒》十變為《損》、《益》,亦猶《乾》、《坤》十變為《否》、《泰》也。

    俞氏琰曰:損益盛衰,若循環然,損而不已,天道復還,故必益,益而不已,則所積滿盈,故必決,此乃理之常也。《損》之后繼以《益》,深谷為陵之意也,《益》之后繼以《夬》,高岸為谷之意也。

    物相遇而后聚,故受之以《萃》。萃者,聚也。聚而上者謂之升,故受之以《升》,升而不已必困,故受之以《困》。困乎上者必反下,故受之以《井》。

    集說 崔氏憬曰:冥升在上則窮,故言“升而不已必困”也。

    張氏栻曰:天下之物,散之則小,合而聚之,則積小以成其高大,故“聚而上者”為“升”也。

    項氏安世曰:物相遇而聚者,彼此之情交相會也,以眾言之也,比而有所畜者,系而止之也,自我言之也,畜有止而聚之義,聚者不必止也。

    井道不可不革,故受之以《革》。

    集說 朱氏震曰:井在下者也,井久則穢濁不食,治井之道,革去其古井者而已。

    革物者莫若鼎,故受之以《鼎》。主器者莫若長子,故受之以《震》。

    震者,動也。物不可以終動,止之,敵受之以《艮》。艮者,止也。物不可以終止,故受之以《漸》。漸者,進也。進必有所歸,故受之以《歸妹》。

    得其所歸者必大,故受之以《豐》。豐者,大也。

    集說 閻氏彥升曰:晉者進也,進必有所傷,漸者進也,進必有歸,何也?曰:晉所謂進者,有進而已,此進必有傷也,漸之所謂進者,漸進而已,烏有不得所歸者乎。

    朱氏震曰:前曰“與人同者物必歸焉,故受之以《大有》 ”,此曰“得其所歸者必大”,《大有》次《同人》者,處大之道也,《豐》次《歸妹》者,致大之道也。

    窮大者必失其居,故受之以《旅》。旅而無所容,故受之以《巽》。巽者,入也。

    集說 郭氏雍曰:動極而止,止極復進,進極必傷,進以漸則有歸,歸得其所則大,窮其大則必失,蓋非有大以謙故也。

    張氏械曰:旅者“親寡”之時,“無所容”也,唯巽然后得所入,故受之以《巽》,而巽者入也。

    俞氏琰曰;大而能謙則豫,大而至于窮極,則必失其所安,故《豐》后繼以《旅》。

    入而后說之,故受之以《兌》。兌者,說也。說而后散之,故受之以《渙》。

    渙者,離也。

    集說 張氏栻曰:入于道故有見而說,故巽,而受之以《兌》。唯說于道,故推而及人,說而后散,故受之以《渙》。

    項氏安世曰:人之情,相拒則怒,相人則說,故人而后說之。

    物不可以終離,故受之以《節》。節而信之,故受之以《中孚》。有其信者必行之,故受之以《小過》。

    集說 韓氏伯曰:孚,信也。既已有節,則宜信以守之,守其信者,則失貞而不諒之道,而以信為過,故曰《小過》也。

    項氏安世曰:有其信,猶《書》所謂有其善,言以此自負而居有之也,自恃其信者,其行必果而過于中。

    吳氏澄曰:過者行動而踰越之也,故《大過》云動,《小過》云行,凡行動未至其所為未及,既至其所為至,既至而又動又行,則為踰越其所至之地而過也。

    蔡氏清曰:節而信之,必立為節制于此,上之人當信而守之,下之人當信而行之,故受之以《中孚》。有其信者必行之,若果于自信,則于事不加詳審,而在所必行矣,能免于過乎。

    有過物者必濟,故受之以《既濟》。物不可窮也,故受之以《未濟》。

    終焉。

    集說 韓氏伯曰:行過乎恭,用過乎儉,可以矯世勵俗,有所濟也。

    項氏安世曰:《大過》則踰越常理,故必至于陷。《小過》或可濟事,故有濟而無陷也。坎離之交,謂之《既濟》,此生生不窮之所從出也,而圣人猶以為有窮也,又分之以為《未濟》,此即咸感之后,繼之以恒久之義也。蓋情之交者,不可以久而無弊,故 總論 王氏通中說贊《易》至《序卦》曰:大哉時之相生也,達者可與幾矣,至《雜卦》曰:旁行而不流,守者可與存義矣。

    邵子曰:《乾》、《坤》天地之本,《坎》、《離》天地之用,是以《易》始于《乾》、《坤》,中于《坎》、《離》,終于既《未濟》,而《泰》、《否》為上經之中,《咸》、《恒》為下經之首,皆言乎其用也。

    又曰:《乾》、《坤》、《坎》、《離》為上篇之用,《兌》、《艮》、《震》、《巽》為下篇之用也,《頤》、《中孚》、《大過》、《小過》為二篇之正也。

    又曰:自《乾》、《坤》至《坎》、《離》,以天道也,自《咸》、《恒》至《既濟》、《未濟》,以人事也。

    程子上下篇又曰:《乾》、《坤》天地之道,陰陽之本,故為上篇之首。《坎》、《離》陰陽之成質,故為上篇之終。《咸》、《恒》夫婦之道,生育之本,故為下篇之首。《未濟》坎離之合,《既濟》坎離之交,合而交則生物,陰陽之成功也,故為下篇之終。二篇之卦既分,而后推其義以為之次,《序卦》是也。卦之分則以陰陽,陽盛去居上,陰盛者居下。所謂盛者,或以卦,或以爻,卦與爻取義有不同,如《剝》以卦言,則陰長陽剝也。以爻言,則陽極于上,又一陽為眾陰主也。如《大壯》以卦言,則陽長而壯,以爻言則陰盛于上,用各于其所,不相害也。乾父也,莫亢焉,坤母也,非乾無與為敵也,故卦有《乾》者居上篇,有《坤》者居下篇。而《復》陽生,《臨》陽長,《觀》陽盛,《剝》陽極,則雖有《坤》而居上,《姤》陰生,《遯》陰長,《大壯》陰盛,《遯》陰極,則雖有《乾》而居下,其余有乾者皆在上篇,《泰》、《否》、《需》、《訟》、《小畜》、《履》、《同人》、《大有》、《無妄》、《大畜》也。有坤而在上篇,皆一陽之卦也,卦五陰而一陽,則一陽為之主,故一陽之卦皆在上篇,《師》、《謙》、《豫》、《比》、《復》、《剝》也,其余有坤者,皆在下篇,《晉》、《明夷》、《萃》、《升》也。卦一陰五陽者,皆有乾也,又陽眾而盛也,雖眾陽說于一陰,說之而已,非如一陽為眾陰主也。王弼云,一陰為之主,非也,故一陰之卦,皆在上篇,《小畜》、《履》、《同人》、《大有》也。卦二陽者,有坤則居下篇,《小過》雖無坤,陰過之卦也,亦在下篇,其余二陽之卦,皆一陽生于下而達于上,又二體皆陽,陽之盛也,皆在上篇,《屯》、《蒙》、《頤》、《習坎》也。陽生于下,謂震坎在下,震生于下也,坎始于中也,達于上,謂一陽至上,或得正位,生于下而上達,陽暢之盛也,陽生于下而不達于上,又陰眾而陽寡復失正位,陽之弱也,《震》也《解》也,上有陽而下無陽,無本也,《艮》也,《蹇》也,《震》、《坎》、《艮》以卦言,則陽也,以爻言,則皆始變微也,而震之上艮之下無陽,坎則陽陷,皆非盛也,唯習坎則陽上達矣,故為盛。卦二陰者,有乾則陽盛可知,《需》、《訟》、《大畜》、《無妄》也,無乾而為盛者,《大過》也,《離》也,《大過》陽盛于中,上下之陰弱矣。陽居上下,則綱紀于陰,《頤》是也。陰居上下,不能主制于陽而反弱也,必上下各二陰,中唯兩陽,然后為勝,《小過》是也,《大過》、《小過》之名可見也,離則二體上下皆陽,陰實麗焉,陽之盛也,其余二陽之卦,二體俱陰,陰盛也,皆在下篇,《家人》、《睽》、 項氏安世曰:上經言天地生萬物,以氣而流形,故始于《乾》、《坤》,終于《坎》、《離》,言氣化之本也,下經言萬物之相生,以形而傳氣,故始于《咸》、《恒》,終于《既濟》、《未濟》,言夫婦之道也。

    蔡氏清曰:《序卦》之義,有相反者,有相因者,相反者,極而變者也,相因者,其未至于極者也,總不出此二例。

    雜卦傳集說 孔氏穎達曰:《序卦》依文王上下而次序之,此《雜卦》,孔子更以意錯雜而對,辨其次第,不與《序卦》同。

    《朱子語類》云:卦有反有對,《乾》、《坤》、《坎》、《離》是反,《艮》、《兌》、《震》、《巽》是對,《乾》、《坤》、《坎》、《離》,倒轉也只是四卦,《艮》、《兌》、《震》、《巽》倒轉則為《中孚》、《頤》、《小過》、《大過》,其余皆是對卦。

    又云:八卦便只是六卦,《乾》、《坤》、《坎》、《離》是四正卦,《兌》便是翻轉底《巽》,《震》便是翻轉的《艮》,六十四卦,只八卦是正卦,余便只二十四卦,翻轉為五十六卦,《中孚》是個雙夾底離,《小過》是個雙夾的《坎》,《大過》是個厚畫底《坎》,《頤》是個厚畫底《離》。

    又云:三畫之卦,只是六卦,即六畫之卦,以正卦八,加反卦二十有八,為三十有六,六六三十六也,邵子謂之暗卦,小成之卦八,即大成之卦六十四,八八六十四也,三十六與六十四同。

    乾剛坤柔,比樂師憂。

    集說 蘇氏軾曰:有親剛樂,動眾則憂。

    朱氏震曰:此得位而眾從之,故樂,師犯難而眾比之,故憂,憂樂以天下也。

    臨觀之義,或與或求。

    本義 以我臨物曰“與”,物來觀我曰“求”,或曰:二卦耳有與求之義。

    集說 郭氏雍曰:《臨》與所臨,《觀》與所觀,二卦皆有與求之義,或有與無求,或有求無與,皆非《臨》、《觀》之道。

    屯見而不失其居,蒙雜而著。

    本義 《屯》震遇坎,震動故“見”,坎險不行也,《蒙》坎遇艮,坎幽昧,艮光明也。或曰,《屯》以初言,《蒙》以二言。

    集說 蘇氏軾曰:“君子以經綸”,故曰“見”。“盤桓利居貞”,故曰“不失其居”。

    蒙以養正,蒙正未分,故曰“雜”。童明,故曰“著”。

    龔氏原曰:不見則不足以濟眾,不居則不足以為主。

    柴氏中行曰:在蒙昧之中,雖未有識別,而善理昭著。

    震,起也。艮,止也。損益,盛衰之始也。

    集說 虞氏翻曰:《震》陽動行,故起。《艮》陽終止,故止。

    朱氏震曰:陽起于《坤》而出《震》,則靜者動,陽止于《艮》而入《坤》,則動者靜。

    郭氏雍曰:損已必盛,故為盛之始,益已必衰,故為衰之始,消長相循,在道常如是也。

    俞氏琰曰:《損》、《益》蓋未至于盛衰,而盛衰自此始也。

    錢氏志立曰《損》、《益》、《否》、《泰》,為盛衰反復之介,《易》所最重者也,《雜卦》于它卦分舉,而《損》、《益》、《否》、《泰》則合舉之,以明盛衰之無常,反復之甚速也。《周易》自《乾》、《坤》至《否》、《泰》十二卦,自《咸》、《恒》至《損》、《益》十二卦,此除《乾》、《坤》外,自《比》、《師》至《損》、《益》十卦,自《成》、《恒》至《泰》、《否》十卦。

    大畜,時也。無妄,災也。

    本義 止健者,時有適然,無妄而災自外至。

    集說 郭氏雍曰:“君子藏器于身,待時而動”,然則“多識前言往行以畜其德”,亦以待時也,《無妄》之謂災,其余自作孽而已,故《無妄》“匪正有眚”。

    萃聚而升不來也,謙輕而豫怠也。

    集說 郭氏雍曰:謙輕己,豫怠己也,以樂豫,故心怠,是以君子貴知幾。

    《朱子語類》云:“輕”是不自尊重,卑少之義,“豫”是悅之極,便放倒了,如上六“冥豫”是也。

    項氏安世曰:自以為少,故“謙”。自以為多,故“豫”,小故“輕”,多故“怠”。

    柴氏中行曰:謙者視己若甚輕,豫則有滿盈之志而怠矣。

    張氏振淵曰:《萃》有聚而尚往之義,《升》有莊而不反之義。

    噬嗑,食也。賁,無色也。

    本義 白受采。

    集說 郭氏雍曰:《賁》以白賁無咎,故無色則質全,有天下之至賁存焉。

    項氏安世曰:物消曰“食”,噬者合,則強物消矣。

    案 此二語之義,即所謂“食”取其充腹,衣取其蔽體者也,若飫于膏梁,則噬之不能合,而失飲食之正,若競于華美,則目迷五色,而非自然之文。

    兌見而巽伏也。

    本義 《兌》陰外見,《巽》陰內伏。

    集說 何氏楷曰:《巽》本以陰在下為能巽也,《彖傳》乃為“剛異乎中正而志行,柔皆順乎剛”。《兌》本以陰在上為能說也。《彖傳》乃謂“剛中而柔外,說以利貞”,蓋終主陽也云爾。

    隨,無故也。蠱,則飭也。

    本義 《隨》前無故,《蠱》后當飭。

    集說 俞氏琰曰:故,謂故舊,與革去故之故同,隨人則忘舊,《蠱》則飭而新也。

    案 無故,猶莊子言去故,人心有舊見,則不能隨人,故堯舜舍己從人者無故也。

    剝,爛也。復,反也。

    集說 項氏安世曰:剝,爛盡。復,反生也。凡果爛而仁生,物爛而蠱生,木葉爛而根生,糞壤爛而苗生,皆《剝》、《復》之理也。

    徐氏幾曰:剝爛則陽窮于上,復反則陽生于下,猶果之爛墜于下,則可種而生矣。

    晉,晝也。明夷,誅也。

    本義 誅,傷也。

    井通而困相遇也。

    本義 剛柔相遇而剛見掩也。

    集說 張子曰:澤無水,理勢適然,故曰“相遇。”朱氏震曰:往來不窮,故曰“井通”,遇陰則見掩而困,唯其時也。

    郭氏雍曰:“往來井井”,則其道通,田遇剛掩,所以為《困》。

    項氏安世曰:自《乾》、《坤》至此三十卦,正與上經之數相當,而下經亦以《咸》、《恒》為始,以此見卦雖以雜名,而《乾》、《坤》、《咸》、《恒》上下經之首,則未嘗雜也。

    咸,速也。恒,久也。

    本義 咸速,恒久。

    集說 蔡氏淵曰:有感則應故速,常故能久。

    蔡氏清曰:“咸”非訓速也,天下之事,無速于感通者,故曰“咸速”。

    渙,離也。節,止也。解,緩也。蹇,難也。睽,外也。家人,內也。

    否泰,反其類也。

    集說 虞氏翻曰:渙散故“離”,節制度數故“止”。

    張子曰:天下之難既解,故安于佚樂,每失于緩。《蹇》者“見險而止”,故為“難”。

    項氏安世曰;《渙》、《節》正與《井》、《困》相反,《井》以木出水,故居塞而能通,《渙》則以水浮木,故通之極而至于散也。《節》以澤上之水,故居通而能塞,《困》為澤下之水,故塞之極而至于困也。

    徐氏幾曰:《睽》者疏而外也,《家人》者親而內也。

    俞氏琰曰:《渙》、《節》皆有坎水,風以散之則離,澤以潴之則止。

    徐氏在漢曰:外,猶言外之也,非內外之外,以情之親疏為內外也。

    大壯則止,遯則退也。

    本義 止,謂不進。

    集說郭氏雍曰:壯不知止,小人之壯也。君子之壯,則有止。《遯》之退,《大壯》之止,則克己之道。

    趙氏玉泉曰:《大壯》以“壯趾”為“兇”,“用壯”為“厲”,欲陽之知所止也,《遯》以“嘉遯”為“吉”,“肥遯”為“利”,欲陽之知所處也。

    何氏楷曰:壯不可用,宜止不宜躁,遯與時行,應退不應進,止者難進,退者,易退也。

    本義 既明且動,其故多矣。

    集說 朱氏震曰:《大有》六五,柔得尊位而有其眾,有其眾則眾亦歸之,故曰大有眾也。《同人》六二,得中得位而同乎人,同乎人則人亦親之,故曰“同人親也”。

    潘氏夢旂曰:物盛則多故,旅寓則少親。

    離上而坎下也。

    本義 火炎上,水潤下。

    小畜,寡也。履,不處也。

    本義 不處行進之義。

    集說 龔氏原曰:柔為君,故《大有》則眾,柔為臣,故《小畜》則寡。

    案 寡者,一陰雖得位而畜眾陽,其力寡也,不處者,一陰不得位而行乎眾陽之中,不敢寧處也。

    需,不進也。訟,不親也。

    集說 李氏舜臣曰:乾上離下為《同人》,火性炎上而趨乾,故曰“同人親也”。乾上坎下為《訟》,水性就下,與乾違行,故“不親也”。

    大過,顛也。姤,遇也,柔遇剛也。漸,女歸待男行也。頤,養正也。

    既濟,定也。歸妹,女之終也。未濟,男之窮也。夬,決也。剛決柔也。

    君子道長,小人道憂也。

    本義 自《大過》以下,卦不反對,或疑其錯簡,今以韻協之,又似非誤,未詳何義。

    集說 韓氏伯曰:剛柔失位,其道未濟,故曰”窮也”。

    《朱子語類》云:女待男而行,所以為漸。

    又云:《雜卦》以《乾》為首,不終之以它卦,而必終之以夬者,蓋《夬》以五陽決一陰,決去一陰,則《復》為純《乾》矣。

    項氏安世曰:《大過》之象,本未俱弱,而在雜卦之終,圣人作《易》,示天下以無終窮之理,教人以撥亂反正之法,是故原其亂之始生于《姤》,而極其勢之上窮于《夬》,以示微之當防,盛之不足畏。自《夬》而《乾》,有終而《復》始之義也。

    又曰:自《大過》以下,特皆以“男女”為言,至《夬》而明言之曰:“君子”“小人”,然則圣人之意,斷可識矣。

    胡氏炳文曰:本義謂自《大過》以下,或疑其錯簡,以韻協之,又似非誤。愚竊以為“雜物撰德,非其中爻不備”,此蓋指中四爻互體而言也。先天圖之左,互《復》、《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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