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香春銀作繼續翻看著偵查記錄。
他翻到了審訊記錄處,審訊者是越智達雄警部補。
問:你說你從廚房地板上的一只鋁碗里取了一些飯粒,用來封包現金的紙包,是這樣嗎?
答:是這樣的。
問:可是,我們在被害人家中進行實地勘察時,并沒有發現什么鋁碗啊。
答:這就奇怪了。因為外面在下雨,我搶了十萬三千日元現金塞進口袋后,擔心錢會被雨淋濕,就用山根末子拿錢時拆下的包裝紙將錢包了起來。但是紙包封不住口,于是到廚房去找糨糊或飯粒。我看見那里有一只鋁碗,像喂貓的,里面盛著魚湯和飯粒。我取了兩三粒飯涂在紙包口上。我記得很清楚。
問:那張百貨商店的包裝紙你后來是如何處理的?
答:第二天我撕破后扔到芝田川河里了。
問:你在被害人家里看到過貓,或聽到過貓叫嗎?
答:沒有。我已經說過了,既沒有看到貓,也沒有聽到貓叫。
問:你說整個犯罪行為大約花了五十分鐘,在此期間弄出很大動靜,如果屋里有貓或狗,應該會叫著跑出來吧。
答:是的。
問:被害人家里沒有養貓也沒有養狗,這是她鄰居說的。
答:是嗎?
問:所以,廚房里不可能有什么盛魚湯飯粒的鋁碗。剛才也跟你說過,警察在現場勘察時也沒有發現什么鋁碗。
答:所以說很奇怪。
問:不是你記錯了吧?
答:既然你這么說,也許是吧。
審訊記錄到此為止。
關于盛在鋁碗里的飯粒的問答,前前后后就只有這么一段。
在將鈴木延次郎送去檢察院之前,香春銀作也看過這段審訊記錄,但當時并沒怎么留意。一方面是因為一只鋁碗里的飯粒和整個犯罪過程沒有什么直接關系。再說,鈴木延次郎已經全部招供,大家覺得這個案子已經很清楚了。
然而在公審時,被告鈴木延次郎卻翻供了包括第五次口供之后的所有供詞,重新主張他搶了山根末子十萬三千日元現金后,是用柔道的“絞技”弄昏了被害人并對她實施了強奸然后逃走的,并未用繩子將被害人勒死。還聲稱,第一到第四次的口供是真實的,從第五次開始的口供是在警察的精神折磨和誘導下編造的。他說,與他關在一個拘留所的人說過:“要想早點讓自己精神輕松,警察說什么就承認什么。等到審判的時候,事情肯定會弄清楚的。”于是他就作了違心的供述。
香春銀作要來了前三次公審的記錄,發現審判長在審訊中并沒有提及鋁碗。而且奇怪的是,被告鈴木延次郎說到了用百貨商店的包裝紙包搶來的十萬三千日元現金,卻沒提用鋁碗中的飯粒粘紙包封口的事。
審判長和檢察官的手頭一定有警署對嫌疑人進行審訊時的記錄。可審判長卻沒有問被告鋁碗中飯粒的事。也許審判長以為這一點不重要吧?
在檢察官的《起訴事實》中,也把鋁碗的事省略了。也可能是《起訴事實》中沒有提到鋁碗的事,所以審判長也沒有問。
但是這一切都是因為在被害人家里進行現場勘察時,沒有發現鋁碗的緣故吧?就被告的心理來說——辯護律師也一樣,他們可能擔心如果說出了那個幻想中的鋁碗,會影響到供述的可信度,所以才避開了那只鋁碗。
從檢察官的角度來考慮,由于被害人的家里沒有那個鋁碗,在《起訴事實》中提及勢必會影響真實性,也擔心會遭到辯護律師的反攻。或許就是出于這一考慮,所以檢察官才將鋁碗的事省略的吧?
香春銀作對于審判階段大家不提鋁碗的現象做了這樣的猜測。不過他這樣仔細推測,也是在讀了《文藝界》雜志之后,在此之前,他對那只鋁碗也沒怎么在意。
二
接著,香春銀作又讀了辯護律師成瀨一夫的《辯論要點》。
辯護律師說,被告鈴木延次郎是在警察沒日沒夜的逼供下,被迫承認自己用繩子將被害人山根末子的手腳加以捆綁,并將其勒死的供詞。被告當時睡眠不足,思維混亂,心想公審時可以說清真相,就做了違心的供述。這是辯護律師的常用套路。
被告對搶奪被害人山根末子十萬三千日元現金的事,又用柔道技法致使被害人失去意識并實施強奸的行為,深表懺悔并已坦白招供,而且被告通過以上犯罪行為已經達到了目的,因此被告沒必要再捆綁被害人并將其勒死。
被告將被害人勒死的可能性只有兩種——在被告實施犯罪時遭到被害人的竭力反抗使其不能如意,或是被害人高聲喊叫使被告感到有被捕的危險。而事實上,被告已經讓被害人不省人事,并未遭到強烈的抵抗,被害人也沒有大聲喊叫,被告輕而易舉就達到了強奸的目的,因此他根本沒有必要再將被害人勒死。
被告聽友人說被害人有錢,在放高利貸,最初他偷偷進入被害人家里只想偷錢。而在拿到錢后,看到被害人衣冠不整,他才起了惡念,對其實施了強奸。被告原本就對被害人毫無殺意。
發生這樣的突發性罪行后,也有罪犯殺心陡起的情形。一般發生在罪犯和被害人原本認識,或者是曾見到過的情況。也就是說,罪犯害怕認識自己的被害人事后去告發而將其殺死,從而達到掩蓋犯罪事實的目的。
入室搶劫后發現與被害人相識而將其殺死,或是在暗處強奸婦女后,發現與該被害人認識,害怕她日后報案而將其殺死。就以前的案例來看,這些情況確實不在少數。
但是,本案中被告與被害人之前從未見過面,況且被告為了不讓人看到自己的長相,還戴著足以遮住臉的大口罩。另外,被告所住的××株式會社的員工宿舍與被害人家相隔大約三公里。被告去工廠上班的方向也與去被害人家的方向相反,被告上街也不必經過被害人的家門口。
被告一開始就想到了將來會在坐公交車或在芝田市內與山根末子碰到,所以他戴著一個大口罩進入她家,以免讓她看到自己的臉。被告覺得他與被害人素不相識,犯罪時又戴著一個遮住大半張臉的大口罩,即使將來讓被害人遇見,也不會被指認出來。他的考慮也在情理之中。既然想得如此周到,目的又全部達到了,那被告又有什么必要去殺死被害人呢?
本律師想向審判長陳述一下本人最近辯護過的幾起案子,來為本案作參考。
那是一起發生在離芝田市不遠某小鎮的強奸案。具體的時間、地點、被害人姓名與本案無關,在此不一一加以陳述。
加害者是一名二十六歲的單身青年。案發當天晚上,他去電影院看了一場色情電影,受了性刺激。電影院散場后他走在一條村道上,見前面有一名女子。她既沒有同伴,路上也沒有其他行人。他就走近那名女子,突然竄到她面前,猛打了那女子五六下,強迫被害人與之發生關系。那名女子被打后腦袋昏昏沉沉的,又怕不答應會被殺死,就順從男子,被拖到樹林中強奸了。事后,男子對女子道歉:“對不起。請你原諒我吧。”
因為罪犯和被害人素不相識,所以罪犯并沒有殺死被害人,反而低頭道歉。這樣的案例還有很多。
這名男子后來被捕了,但不是由于被害人向警察報了案,而是因另一起盜竊案。被捕后,他自己招供了強奸罪。警察對案發時段走在那條道路上的女性進行了排查,這才找到了那名未報案的被害人。
本案中的被告鈴木延次郎與被害人山根末子也是素不相識,通過以上分析,應該可以肯定,被告并未殺害被害人。
辯護律師的《辯論要點》還有以下部分:
警察斷定被告鈴木延次郎殺害了山根末子,另一個根據是被告的第七次口供。口供要點如下:
我在作案結束后逃到外面,在路燈下看了一下手表,指針指著凌晨零點二十一二分。當時,雨已經停了。我心想,在這三更半夜里穿著鞋子走路,腳步聲會被路旁的人聽到,萬一有人覺得奇怪開門出來看,我就完了。于是我脫了鞋襪,把鞋子提在手上往前走。由于剛才下過大雨,地上雖是柏油路面,但還是形成了許多積水。我赤腳走在上面,發出噼啪噼啪的腳步聲。
我因為剛剛犯下了可怕的罪行,所以心驚膽戰。山根末子家斜對面有一片田地,田后有片樹林。為了讓自己平靜下來,我走到了樹林里,休息了三十分鐘左右。這時我感到臉上火辣辣地痛,意識到那是被山根末子抓傷的。在走路時,我發現我的右腳踝像扭了一樣痛,走起路來一拖一拖的有點瘸。我想可能是從山根末子家出來時太慌忙,從窗口跳到檐廊上時扭傷了。不過第二天腳就好了。我繞了一大圈回到宿舍,那時已是凌晨一點三十五分了。
很明顯,被告在警署所作的這份口供,是在遭受到精神折磨后,為了盡快結束痛苦,而按照警察的暗示供述的。
首先,被告為什么在實施犯罪行為后,非要脫下鞋襪走在雨后的馬路上呢?
這是警察為了使被告的行為符合住在山根末子家以東一百米的農業村村田貞三郎妻子的證言,故意暗示被告這樣說的。
根據村田友子的證言,她說她在晚上八點鐘左右睡覺,半夜里醒來上廁所。在她上完廁所要回房間時,隔著窗聽到路上有人朝東走的腳步聲。她是這樣說的——
那腳步聲噼啪噼啪的,是光著腳走在被雨淋濕的路面上的聲音。并且,從腳步聲中可以聽出,那人的一條腿像是拖在地上的。這樣的腳步聲大概持續了一分鐘左右。我當時覺得奇怪,這么晚了,誰會赤著腳在濕漉漉的路上走呢?但我也沒多想,就又上床睡覺了。家里其他人都睡得很死,只有我一個人聽到腳步聲。上床后,我聽到客廳里的掛鐘響了一點的鐘聲,所以聽到腳步聲應該是在凌晨一點鐘之前。
可見被告在警察強迫下的口供,就是為了符合這段證言。
而在公審法庭上,被告陳述自己從山根末子家出來后,是穿著鞋子沿馬路朝東走的。這與他在警署作的前四次口供相一致。從第五次口供開始,這一點突然變成脫了鞋子赤腳走路,而這個轉變發生在被告聽了村田友子“那腳步聲噼啪噼啪的,是光著腳走在被雨淋濕的路面上的聲音”的證言之后。所以后來他的供述就變成了“我赤腳走在上面,發出噼啪噼啪的腳步聲”。連被告用的“噼啪噼啪”這樣的擬音詞也和村田友子說的一模一樣。
有誰會這么迷戀雨后的馬路,特意脫下鞋子襪子走在上面呢?應該穿著襪子走路,腳步聲才不會被路邊的人家聽到啊。三更半夜的脫了鞋提在手里走路,這如果讓路過的人看到了,不是更讓人覺得可疑嗎?犯人沒有理由故意弄成這種狀況叫人生疑。這正是警察為了湊合證言所炮制的杰作。
同樣,證言中還有這樣的說法:“從腳步聲中可以聽出,那人的一條腿像是拖在地上的。”所以警察讓當時還是犯罪嫌疑人的被告說在逃跑時扭了腳這樣的供詞。從被告稱第二天腳就好了的說法上,就可看出所謂的崴腳完全是編造出來的。因為警察考慮到如果照一下X光,就會發現崴腳的事純屬子虛烏有。
十一月二十一日,被告在芝田警署接受第二次審訊的供述如下:
我逃到外面(我實施犯罪后,從被害人山根末子家逃出去),在路燈下看了一下手表,時間是零點二十一二分。要是直接回宿舍,說不定路上會遇到什么人,于是我決定改變方向繞一個大圈子再回去。我沿著與山岡反向的道路走去,途中有一片樹林,我就進去休息了五分鐘左右,定了定神。這時,我覺得臉上火辣辣地痛,用手一摸,發現臉上出血了。那是被山根末子用指甲抓傷的。
以下為該部分在第七次口供時的供述:
我因為剛剛犯下了可怕的罪行,所以心驚膽戰。山根末子家斜對面有一片田地,田后有片樹林。為了讓自己平靜下來,我走到了樹林里,休息了三十分鐘左右。這時我感到臉上火辣辣地痛,意識到那是被山根末子抓傷的。
被告在第二次口供中,對作案之后休息的場所有如下供述:“我沿著與山岡反向的道路走去,途中有一片樹林,我就進去。”而在第七次口供中則是:“山根末子家斜對面有一片田地,田后有片樹林。為了讓自己平靜下來,我走到了樹林里。”
還有休息的時間,在第二次口供中是:“五分鐘左右。”而在第七次口供中則變成了:“三十分鐘左右。”
毋庸贅言,第二次口供是被告自愿陳述的,而第七次口供則是根據第五次口供的變更而來的內容。被告在公審法庭上說,那是在警察的精神折磨和誘導式審訊下,不得已才供認的。
先假設認可被告的這一說法,以此來比較兩次口供中的不同點,就會發現事實好像確實如此。即樹林的地點和休息時間的變更,都是為了與住在山根末子家以東一百米處的村田友子的證言相符合。
村田友子的證言中提到:
我聽到路上有人朝東走的腳步聲……那腳步聲噼啪噼啪的,是光著腳走在被雨淋濕的路面上的聲音……這樣的腳步聲大概持續了一分鐘左右……但我也沒多想,就又上床睡覺了……上床后,我聽到客廳里的掛鐘,響了一點的鐘聲,所以聽到腳步聲應該是在凌晨一點鐘之前……
本辯護人實地調查了案發現場附近,從被害人的家沿著公路往東共有三處樹林,每一處都在證人村田友子家的東面。最近的一處大概與證人家相距八百米。
然而,如果殺害山根末子的罪行的確是被告所為,那么這就與第二次的口供和證人“聽到腳步聲應該是在凌晨一點鐘之前”的說法自相矛盾了。因為自第二次口供以來,被告始終供述“我逃到外面(我實施犯罪后,從被害人山根末子家逃出去),在路燈下看了一下手表,時間是零點二十一二分”。
被告當時戴的手表沒有壞。是否殺人暫且不論,在犯了搶劫強奸這樣的罪行之后,被告在路燈下看手表的印象肯定比平時更加深刻。也就是說,被告對于凌晨零點二十一二分的記憶不會有錯。
審訊的警察也不得不認可這個時間。但是這樣的話,就和村田友子的證言有出入了。村田家和被害人家間隔著田地,相距只有一百米,這個距離步行通常不要兩分鐘。按照被告先前的口供,那他應該是在零點二十三四分經過村田家前的公路,這與證人證詞中提到在“一點鐘之前”聽到赤腳走路的腳步聲之間有很大一段空白。
為了縮短這兩者之間的空白,被告就必須把犯罪后“休息”的樹林設定在被害人與證人家之間,而且這段休息的時間必須加長。為此他便稱“山根末子家斜對面有一片田地,田后有片樹林”,說他在那里休息了一下,并編造說他在那里休息了“三十分鐘左右”。這樣一來,無需對被告從被害人家中逃出來的時刻進行變動,仍保留零點二十一二分,再算上被告往返那片樹林的時間和休息的三十分鐘,于是被告經過證人家前公路上的時間正好在“一點鐘之前”。
本辯護人在勘察案發現場周邊環境時,的確看到被害人山根末子家斜對面有一片田地,田地往北兩百米處有十幾棵冷杉、楓樹。這勉強可算作“樹林”。并且,田地中間沒有路,要到那片“樹林”,必須先沿著縣道往西折回五十米左右,然后再從田埂上繞過去。
另外,根據被告在警署的第二次口供,從證人村田家沿著縣道往東走八百米處,也有一片上百棵樹木形成的“樹林”,并且就在縣道邊上。
從犯罪心理來說,作案后,犯人總是希望盡可能遠離犯罪現場。在犯罪后想要休息一下以緩解疲勞和精神上的緊張感時,也會這樣選擇地方。可是在第七次口供中,被告卻稱他到被害人家斜對面的樹林中休息。可那樹林離被害人家非常近,在白天從那里可以直接望見被害人家。而且被告必須從縣道上繞個大圈子走田埂去,然后在那里休息三十分鐘。這根本不符合邏輯。況且那片樹林的樹也很少。
綜上看來,被告到證人家沿縣道以東約八百米處的樹林休息才比較合情合理。那片樹林在縣道旁,樹木也多。“休息五分鐘”的長度也很自然。
總之,為了使被告對山根末子犯案結束后從證人家前的縣道往東走的時間,符合村田證言中所說的“凌晨一點鐘之前”,審訊的警官便強迫當時還是犯罪嫌疑人的被告作出了第七次口供。這一切都是為了“湊時間”。
因為證言中有“在凌晨一點鐘之前聽到有人赤著腳噼啪噼啪走路”這樣的說法,于是出現了被告供述中“脫了鞋襪提在手里,光腳走在路面上”這樣離奇的情況。這只能認為是警察強迫被告作如此供述的結果。
被告經過證人家門前的縣道,如前四次口供所述,是路燈下看手表的兩分鐘之后,也就是零點二十三四分。那時證人還沒有去上廁所,還在睡覺,所以她并沒有聽到犯人路過的腳步聲。
但是,不能因此認為證人在說謊,或認為她記錯了時間。實際上,證人在一點鐘前聽到的“赤腳走路的聲音”“一條腿像是拖在地上的聲音”應該不是被告的腳步聲,而是第三者的腳步聲。至于這位從縣道上經過的第三者是否與本案有關,目前還不得而知。
本案中能證明被告犯罪行為的物證很多,但這些都只能證明被告入室搶劫、強奸,并與被告從第一次到第四次的口供,以及在公審中的供述相互印證。
沒有任何可以證明被告用繩子和包袱布將山根末子捆綁并勒死的物證。因此,審訊的警察將村田友子的證言當作唯一的證據,為了讓被告的逃跑行為與之相符,于是在第七次審訊時強迫被告作了上述第七次口供——本辯護人只能如此理解。
三
縣警搜查一課課長香春銀作合上成瀨辯護人的《辯論要點》,同時合上眼睛。這并不完全是因視覺神經疲勞,也是因為要開始思考。
不一會兒,他睜開了眼睛。窗外,光線變得黯淡起來,天空突然陰沉了下來。秋日的陽光原本就很弱,天空被云層一遮蔽,馬上就顯得昏暗了。
他伸手從桌子上拿起香煙盒,抽出一支點上了火,一支煙總能幫助他找到思路。
這時,電話響了。是內線電話。
“喂,是我。”
“是搜查一課課長嗎?我是總務課的柴田。按照原定計劃,下午一點鐘在本部長辦公室召開課長會議。”
“知道了。”
放下電話后,香春課長看了看手表,時間是上午十一點半。
他又拿起電話,按下了一個按鈕。
“越智君在嗎?”
“在。”
“叫他到我辦公室來一下。”
沒過五分鐘,寬腦門、尖下頦、黑皮膚的越智警部補就出現在香春課長的面前。領帶結有些松,移到了下面。他是第一班的主任。
“哦,這邊坐。”
香春課長從辦公桌后面走上前。辦公室里有一張接待來客兼開小型會議用的大桌子,桌子兩邊各有四把椅子。香春課長和越智警部補就近在靠邊的椅子上面對面坐了下來。香春課長拿起桌上待客用的煙盒,打開蓋子請越智抽煙。
“我剛才又讀了一遍成瀨辯護人的《辯論要點》,就是芝田署管轄內的那個放貸寡婦被殺的案子……你也讀過吧?”香春課長用打火機給越智點火。
“啊,仔細讀過。”
因為煙霧的關系,越智警部補瞇了一下眼睛。蒼白的煙在他眼前散開。
“成瀨先生說,被告第五次往后的口供,都是在審訊警察的強迫下供述的,還說被告在公審法庭上也翻供了。”
“負責審訊鈴木延次郎的是芝田署搜查課主任國廣警部補。成瀨辯護人向審判長提出了申請,希望國廣警部補作為證人出庭,審判長同意了。所以,近日恐怕國廣警部補要在法庭上接受成瀨辯護人的盤詰。國廣警部補稱,被告第五次往后的口供是他本人自愿供述的,根本不是被告和辯護人所說的那樣,采用了什么精神折磨或誘導式審訊的手段。”
“是這樣吧。”
香春課長就此沒再說什么。此刻再問“審訊的力度是否過頭了”“是否有強迫的做法”之類沒有意義。
“你是什么時候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協同審訊的?”課長問。
縣警署和當地警署會聯合行動逮捕嫌疑人,但審訊階段往往以當地警署為主。
“聽說第五次審訊時犯人招供了。我參加的是第六次審訊。”
“鈴木延次郎用百貨商店的包裝紙包現金,然后去廚房在一個喂貓的鋁碗內取了飯粒的事,你問過吧?”
“是的。”
“可在被害人家里一直沒找到那只鋁碗,是吧?”
“是啊,沒有。找過一陣子,就是沒有發現。可能是鈴木弄錯了。聽被害人的鄰居說,被害人家里沒有養貓。”
“山根末子與周邊的鄰居沒什么來往,很少有鄰居上她家去吧?”
“是的。不過倒有人去她家借錢,或者還錢、還利息。”
偵案初期,警方曾把被害人遭兇殺的原因歸結為金錢借貸關系的糾紛或男女關系的問題。然而調查后發現,這位三十八歲的獨居寡婦并沒有什么桃色緋聞。在金錢借貸方面也同其人品一樣守規矩。
“可是,”香春課長用柔和的聲調對越智警部補說道,“為了防止包著十萬三千日元現金的紙散開而用飯粒將封口粘住,這個說法好像不假。因為十萬三千日元對鈴木延次郎來說可是一大筆錢啊!”
“盛飯的容器還有方位什么的,這些應該是鈴木的錯覺吧?畢竟他第一次犯罪,也許把以前在養貓人家看到的情形和犯罪現場弄混了。被害人廚房里有一個盛了飯的大海碗,山根末子平時好像會將吃剩下的東西都倒在大海碗里。鈴木該不是從那個大海碗里取了飯粒糊紙包的封口的吧。”
“那只大海碗里有魚或魚湯嗎?”
“沒有。只有白飯。”
香春課長交換了下兩腿的位置,重新蹺起二郎腿,用手支著臉,重新陷入剛才的思考。
“如果在廚房看到的那只鋁碗不是鈴木的錯覺,即那個碗確實存在,”他自言自語道,“在案發第二天早晨九點多警方現場勘察時,卻沒發現那只鋁碗及里面的飯。這又是怎么一回事?說明那只鋁碗在鈴木逃離現場后,到警署接到報案于九點鐘趕到現場之前的這段時間里,從廚房地板上消失了。”
越智警部補無法回答,只是愣愣地看著香春課長的臉。
下午一點鐘在本部長辦公室舉行的課長會議,開了一個小時左右結束了。會后,搜查一課課長一人留了下來。
“本部長,我有件事想跟您說。是關于去年十月在芝田署管轄內發生的寡婦被殺案……”
他的手里拿著一本雜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