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為考查臺灣土地制度業經竣事,謹繕具報告書,詳請鈞鑒事。
民國三年九月,奉飭赴臺考查土地制度事宜。遵于十月七日束裝前往,諸承日本官員殷勤招待;關于土地事項,逐一咨詢,無不掬誠相告。所有該國在臺調查程序、經費、時期、整理方法、均得要領;于本年十一月十九日回國。謹繕具報告并附錄圖表,詳請鑒核。再,家潁前充司法部編纂時,曾蒙派赴日本考查登記制度;及事竣回國,適鈞使出長奉天,未及編報。竊以登記事項,與清丈辦法息息相關;自應附錄補陳,以備采擇。
所有考查臺灣土地制度擬具報告各緣由,理合繕書詳請鈞使鑒核施行。謹詳福建巡按使。
附報告書三冊。
調查員程家潁。
中華民國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批:據陳書冊及圖表,均已閱悉。查清理土地事極繁賾,該書將日人在臺清理土地各種辦法縷晰條分,纖細畢舉;其復雜者,則以圖表附之。使閱者一目了然,不難得其真相。尤能循流溯源,上下今古,于臺灣舊有制度之紊亂、劉銘傳氏清理事業之功效,比附參觀,冠諸篇首;洵得考查深意,與剽襲涂抹者不同。條陳閩省清丈辦法,體察國計民情,均中肯緊。內列預算、計劃表,主張募集公債,輪次籌還,涓滴歸源,無擾無累;尤為勝算。至附錄「日本登記制度考查報告書」,詳述日本歷來之沿革、推論我國今日之從違,洞悉時宜,折衷至當;足征該員力果心精,實事求是,良深欣慰!仍候繕呈大總統并分咨內務、財政部暨經界局鑒核備案。書冊、圖表存。此批。
中華民國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