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État et ses appareils
馬克思主義傳統在這一點上是很明確的:自從《共產黨宣言》和《霧月十八日》[1]發表以來(并且在后來所有的經典文本中,尤其是在馬克思有關巴黎公社的作品和列寧的《國家與革命》中),國家都被明確地構想為鎮壓性機器。國家是一種鎮壓“機器”[2],它使得統治階級(在19世紀是資產者階級和大土地所有者“階級”)能夠保障他們對工人階級的統治,使得后者服從于對剩余價值的榨取過程(即服從于資本主義剝削)。
因此,國家首先是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稱作國家機器的東西。這個術語的含義,不僅是指那些專門化的(狹義上的)機器,即警察、法院、監獄——我們曾經從法律實踐的要求出發承認了它們的存在和必要性;還指軍隊,在其“國防”功能之外,當警察(及其特殊部隊:共和國保安部隊[3]等等)“無法控制事態”時,它歸根到底會作為追加的鎮壓力量直接干預進來(無產階級為這一經驗付出過血的代價);而且還指在這一切之上的國家元首、政府[4]和行政部門。
以這種形式被表達[5]的馬克思列寧主義國家“理論”,觸及了事情的本質,任何時候都絕不可能不意識到,這確實就是事情的本質。國家機器把國家定義為在資產階級及其同盟所展開的反對無產階級的斗爭中“為統治階級利益服務”的執行力量和鎮壓性的干預力量:這樣的國家機器才是真正的國家,才真正定義了國家的基本“功能”。
一、從描述性的理論到理論本身
然而,在這里也像我們關于大廈的隱喻(下層建筑和上層建筑)所指出的那樣,對國家性質的這種表達[6]也仍然是描述性的。
由于我們以后還要經常使用這個形容詞(“描述性的”),為了避免所有的歧義,有必要對它作些解釋。
在提到大廈隱喻或馬克思主義國家“理論”時,我們說這些都是對其對象的描述性的觀念或表述[7],我們這樣說并沒有任何私下保留的貶低想法。相反,我們有充分的理由認為,偉大的科學發現都不得不首先經過我們稱之為描述性的“理論”這個階段。這是所有理論的第一個階段,至少在我們所討論的領域(關于社會形態的科學的領域)是這樣。如此說來,人們也可以——依我們看就是必須——把這個階段看成是理論發展的必要過渡階段。我們把這種過渡性銘刻在自己的表達方式(“描述性的理論”)中,并通過我們所用的這種詞語組合,把其中好像是“矛盾”的東西顯示了出來。事實上,理論這個術語與加在它前面的“描述性的”這個形容詞有幾分“相抵觸”。這恰好意味著:(1)“描述性的理論”確實毫無疑問不可逆轉地是理論的開端;但是(2)理論以“描述性的”形式出現,這個“矛盾”的后果本身會要求理論的發展去超越那個“描述”的形式。
讓我們回到目前討論的對象——國家——上來,進一步澄清我們的思考。
當我們說我們現在所擁有的馬克思主義國家“理論”仍然在很大程度上是“描述性的”時,首先并首要是指這種描述性的“理論”毫無疑問正是馬克思主義國家理論的開端;這個開端為我們提供了最重要的東西,即這一理論今后一切發展的決定性原則。
但這還不夠。我們說一種理論是“描述性的”,是因為人們可以把在它所涉及的這個領域里可觀察到的絕大多數事實,同它給自己對象所下的定義完全對應起來。因此,把國家定義為存在于鎮壓性國家機器中的階級國家,能夠洞若觀火地說明我們在任何領域的不同層面的鎮壓中可以觀察到的所有事實:從1848年6月、巴黎公社、1905年5月的彼得格勒“流血星期日”、抵抗運動、夏龍[8]等歷次大屠殺,到“審查”的(相對和緩的)簡單干預,例如禁止狄德羅的《修女》被搬上銀幕[9],或查禁加蒂關于佛朗哥的戲劇[10];說明所有直接或間接的滅絕人民大眾的形式(帝國主義戰爭)、剝削形式和微妙的日常統治形式,我們可以在這種統治底下,比如在各種政治民主形式中,窺見列寧遵循馬克思的觀點稱之為資產階級專政的東西。這是“描述性的理論”定義的第一個方面。
第二個方面,“描述性的理論”顯然還是理論構成過程本身需要“超越”的一個階段。因為很清楚,雖然這個定義把壓迫的事實與被當作鎮壓性國家機器的國家聯系在一起,從而確實給我們提供了辨別和認出[11]這些事實必不可少的手段,但這種“聯系起來”的做法卻會引起某種特別的顯而易見性,在稍后我們將有機會把這種顯而易見性表達為:“是的,就是如此,真是這樣的!”[12]而在國家的這種定義中,即使事實的積累會使例證成倍地增加,也不會對國家的定義(也就是說科學的國家理論)推進一步。
然而,這種定義一旦停留在自己的第一個階段,作為“描述性的理論”而發揮功能,它就會冒著失去平衡的危險,像在狹窄的山頂小路上一樣,也就是說,隨時可能會倒向這邊或那邊。這種不穩定性,以及隨之而來的墜落的危險,已經在近期的一部著作中得到了非常有力的分析[13],對于這部著作,我們只作如下提醒:正是由于關于國家的“描述性的理論”所具有的這種不穩定性,才使得某些馬克思主義者(他們為數不少)“倒”在了山頂小路上錯誤的一邊,把國家表達為為某些目標服務的統治和鎮壓的純粹工具,即統治階級有意識的意志的純粹工具。這是關于國家的資產階級唯心主義—工具主義觀念,和它疊合在一起的,是把社會階級當作“主體”的資產階級唯心主義(人道主義)觀念,這種觀念與馬克思主義毫無關系,因為它歪曲了由那種“描述性的理論”最終提供給我們的更有價值的東西。由此有必要在山頂小路上“倒向正確的一邊”……或者,如果要放棄這個隱喻,就有必要把描述性的理論發展為理論本身。
這里仍然要當心。
為了把這種描述性的理論發展為理論本身,也就是說,不僅為了在國家機器這個概念下辨別那些壓迫的事實并對它們進行分類,并且為了理解國家發揮功能的各種機制,我們認為確實有必要給把國家當作國家機器的這個經典定義補充某種東西。
二、馬克思主義國家理論的主要內容
即便不是補充,至少必須首先澄清的是:如果不根據國家政權[14]來看待國家(及其在國家機器中的存在),它就沒有任何意義。全部政治的階級斗爭都是圍繞著國家展開的。我們的意思是,它是圍繞著由某個階級或某個“權力集團”(即階級之間或階級的某些部分之間的聯盟)對國家政權的占有(即對它的奪取和保持)而展開的。[15]
因此,首先作出的這點澄清迫使我們把作為政治性階級斗爭目標的國家政權(對國家政權的保持或奪取)與國家機器區分開來。
我們都知道,國家機器是可以歷經事變而幸存的,就像19世紀法國的資產階級“革命”(1830年、1848年)、政變(12月2日和1958年5月)、制度的崩潰(1870年帝國的垮臺、1940年第三共和的垮臺)、小資產階級的上臺(1890—1895年的法國)等等所證明的那樣,它們都沒有觸動或改變國家機器:國家機器在經歷了影響國家政權歸屬的政治事件之后,仍然可以不變地存在下去。
甚至經歷了像1917年那樣的社會革命之后,在無產階級和小農的聯盟掌握了國家政權之后,大部分國家機器仍然不變地保存了下來。列寧一再重申了這個事實,并且直到去世,他仍然對這一點憂心忡忡。
在這方面,剛才提到過的那部著作為我們提供了詳細的說明[16]。此外,我們可以說,國家政權和國家機器之間的這種區分已成為“馬克思主義”國家“理論”的組成部分,從馬克思的《霧月十八日》以后,這個區分就明確地存在著。
從這一點上來概括“馬克思主義國家理論”,我們就可以提醒大家注意,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歷來主張:
1. 國家就是(鎮壓性)國家機器;
2. 必須對國家政權和國家機器加以區分;
3. 階級斗爭的目標在于掌握國家政權,從而在于通過國家政權而利用國家機器——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以及階級之間或階級的某些部分之間的聯盟)可以根據其階級目標來利用國家機器;
4. 無產階級必須奪取國家政權,以便摧毀現存的資產階級國家機器,在第一階段(即無產階級專政階段)代之以完全不同的國家機器,即無產階級國家機器,接著在隨后的階段,進入一個徹底的過程,即消滅國家的過程(國家政權和一切國家機器的終結)。
由此看來,我們原打算給“馬克思主義”國家“理論”補充的東西,早已白紙黑字地寫在那里了。可在我們看來,即使補上了這一點,這個理論也仍然部分地是描述性的;雖說它現在的確包含了一些復雜的和差異性的要素,但如果沒有理論上決定性的進一步深化,就無法理解這些要素的作用和運行。
三、意識形態國家機器
因此,必須給“馬克思主義國家理論”補充別的東西。
在這里,我們必須小心翼翼地踏進一個領域。事實上,在我們之前,馬克思、列寧、斯大林和毛早就進入這個領域了,只是他們還沒有用理論的形式,把在他們的經驗和做法中所隱含的決定性進步系統化。為什么呢?因為那些經驗和做法首先還停留在政治實踐的領域。
由此我們要提出,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在事實上,也就是說在他們的政治實踐中,是把國家當作一個比“馬克思主義國家理論”對國家的定義更為復雜的現實來對待的——即使這個定義已經像我們剛才那樣作了補充。因此,他們在自己的實踐中已經承認了這種復雜性,但他們還沒有用相應的理論將它表達出來。
我們想嘗試著為這個相應的理論畫一個草圖。
我們非常清楚自己要面臨什么樣的反對意見,因為我們所能提出的任何命題,無一不是都已經包含在無產階級的階級斗爭的政治實踐記錄中了。所以,人們隨時都可以說我們完全沒有提供任何新東西,并且在某種程度上,他們這樣說絕對是有道理的。然而,我們想要提供一點新東西,雖然可能不多,因為它只是給在無產階級的階級斗爭實踐中已經被承認的一些東西賦予理論形式。但正是通過那些經典作家,我們知道,這一點點新東西(給階級斗爭的實踐經驗賦予理論形式)對于階級斗爭本身來說,是或可能是特別重要的。沒有(關于國家的)革命的理論,就不會有革命的運動。
讓我們把牌攤到桌面上來吧。
我們將提出并捍衛以下論點。
要提出一種關于國家的理論,不僅必須考慮到國家政權(及其持有者)與國家機器的區分,而且還必須考慮到另一種“現實”——它顯然是和(鎮壓性)國家機器并立的,但與后者不能混為一談。我們將冒著理論風險把這種現實叫作意識形態國家機器。因此,理論干預的準確部位,在于意識形態國家機器與(鎮壓性國家機器意義上的)國家機器之間的差別。
我們還記得,在“馬克思主義理論”中,國家機器包括政府、行政部門、軍隊、警察、法院、監獄等等,它們構成了我們今后要稱作鎮壓性國家機器的東西。“鎮壓性”是指最終會在明確而嚴格的意義上(直接或非直接地,合法或“非法”地)使用肉體的暴力(說“最終”,是因為存在著為數眾多的、極為多樣化的、甚至非常隱蔽的非肉體的鎮壓形式)。
那么,什么是意識形態國家機器(AIE[17])呢?
為了給出關于它們的一個初步觀念,現將它們暫時羅列如下:
1. 學校機器
2. 家庭機器
3. 宗教機器
4. 政治機器
5. 工會機器
6. 傳播機器
7. 出版—發行機器
8. 文化機器
這是暫時的清單,因為一方面它還不全面(參考第十二章),另一方面第7和第8種機器可能只不過是一種機器。大家會原諒我最后一個猶豫,因為在這一點上,我還沒有拿定“主意”[18],它值得進一步研究。
這個清單(它列出了比如說家庭……),這些名稱,難免會使人驚訝。為了能夠提出一種暫時的然而又是清楚的定義,還是讓我們等一等,按順序來行事。
第一點說明。
我們憑經驗就能注意到,與每一種AIE相對應的是一些我們稱作“機構”或“組織”的東西。與學校的AIE相對應的,有不同的學校,不同層次的學校,從初等的到高等的,不同的學院,等等;與宗教的AIE相對應的,有不同的教會和它們的專門化組織(如青年組織);與政治的AIE相對應的,有議會、政黨等等;與傳播的AIE相對應的,有新聞報刊(各種報刊或報刊集團)、法國廣播電視臺、大量的出版物以及各種組織;與家庭的AIE相對應的,有所有那些與家庭相關的機構,包括著名的學生家長協會等等;與文化的AIE相對應的,有各種形式的演出[19](包括體育運動),以及一整套可能與我們此前稱為出版的AIE共享的機構。
第二點說明。
構成每一種AIE的不同機構和組織都形成一個系統。這至少是我們將要提出的論點,我們還將看到在每一種情況下是什么東西造成了那個系統的統一。如果確實如此,我們就無法探討某種AIE的某個單獨組成部分,除非把它與它所隸屬的那個系統聯系起來。例如:不把作為政治的AIE組成部分的政黨與這個AIE的復雜系統聯系起來,就無法探討政黨。工會也一樣,它是工會的AIE系統的組成部分。如此等等。
第三點說明。
我們看到,存在于每種AIE中的那些機構,它們的系統,從而每種AIE本身,盡管被定義為是意識形態的,但都不能化約為沒有真正物質支撐物的“觀念的”存在。我這樣說的意思不僅僅是說每種AIE的意識形態是在物質機構和物質實踐中實現的,因為這很明顯。我這樣說有另一種意思,即那些物質實踐“扎根”于非意識形態的現實中。以家庭為例:它是一種AIE,但它所實現的意識形態又“扎根”于一種并非純意識形態的現實中。家庭確實是“人類”的代表在生物學上的再生產的場所[20],是對他們進行養育等等的場所(我們可以說,家庭再生產了勞動力的存在)。但家庭還有完全不同的功能。甚至在我們資本主義社會,家庭雖然“正在解體”,但還保留著,至少在瓦解的過程中,還在某些地方保留著生產單位的作用(例如在鄉村:那些“家庭經營”)。在農奴制的生產方式中,家庭曾經是占統治地位的生產單位,但在我們的生產方式中,它成了一種遺跡。相反,同樣是在我們的時代,家庭成了消費單位:它不是唯一的消費單位類型,而是現存多種消費單位類型中的一種,是仍然在發揮重要作用的一種,并且不是瀕臨消失的那種(它繼續存在于我們所知的社會主義制度中,盡管是以一種變化了的或正在退化的形式存在)。例如文化的AIE:它所實現的意識形態扎根在各種實踐中,但那些實踐,無論是審美的(戲劇、電影、文學)還是身體的(體育運動),雖然是那種意識形態的支撐物,卻不能化約為那種意識形態。政治的AIE和工會的AIE也一樣:它們所實現的意識形態都“扎根”于一種不能化約為那種意識形態的現實——在這種情況下就是階級斗爭。學校機器這樣的AIE也一樣:它所實現的意識形態“扎根”于一些實踐,這些實踐使人們能擁有一些客觀“本領”,所以不能化約為那種意識形態。相反,宗教機器這樣的AIE,卻似乎完全“存在”于空中,它的存在依據,純粹是它所實現的意識形態本身。這一點還不確定。以后我們會試著解釋其原因。
這三點說明讓我們可以提出一個暫時的定義。這個定義將首先把那種“現實”(即意識形態,它把存在于每種AIE內部的不同機構或組織與各種實踐統一起來)置于各個系統中。我們這樣說吧:
一種意識形態國家機器就是一個由各種確定的機構、組織和相應的實踐所組成的系統。在這個系統的各種機構、組織和實踐中得以實現的,是國家的意識形態的全部或一部分(通常是某些要素的典型組合)。在一種 AIE中實現了的意識形態,保障著這種AIE的系統的統一。其統一的基礎就在于,這種意識形態“扎根”于每種 AIE所固有的種種物質功能中。那些物質功能雖然是這種意識形態的“支撐物”,卻不能化約為這種意識形態。
我們將在接下來表明我們對國家的意識形態的看法。國家的意識形態的存在說明了為什么各種AIE既是意識形態機器又是國家機器,還說明了將每一種AIE構成為一個特殊的、不同于別的AIE系統的那種統一。
現在,可以回到我們提出的意識形態國家機器這個概念上來,以對這個概念中的三個詞語進行思考,并說明我們在這個概念中把它們結合在一起的理由。
用機器這個顯然會讓人聯想起國家“機器”這個詞組的概念來指稱各種“現實”(各種機構或“活動”),可能會讓人感到驚訝;把“意識形態的”這個形容詞與機器并列起來,從而最終在“意識形態國家機器”這個提法的結尾[21]重新發現國家本身,也可能會讓人感到困惑不解。似乎我們想要表明的是:“意識形態的”這個詞可以說是被“固定”在“國家……機器”這個詞組的中間,再加上一點小小的“差別”,即國家機器本身是單數的,而我們的“意識形態國家機器”是復數的。這一切顯然都需要得到說明。
“意識形態”被“固定”在“國家”和“機器”這兩個詞中間,并從單數的(國家機器)變成了復數的(諸意識形態國家機器)。我們正是要從這一獨特情況出發,來陳述我們的說明。
讓我們直接來看看最重要的東西吧,我們要說:在我們資本主義社會中,把意識形態國家機器與鎮壓性國家機器區分開來的是以下差別。
鎮壓性國家機器按照定義是一種間接或直接使用肉體暴力的鎮壓性機器,而意識形態國家機器只有在“國家機器”的意義上才能說是鎮壓性的,因為按照定義它們不使用肉體暴力。教會、學校、政黨、新聞報刊、廣播—電視、出版、各種演出、體育運動等等,在其“主顧”看來,都不訴諸肉體暴力而發揮功能,至少不以占統治地位的和顯性可見的方式訴諸肉體暴力。
人們“自由地”去教會,去學校(盡管學校也是“義務的”……[22]),去加入某個政黨并服從它,去買雜志,去打開電視開關,去看電影,去體育場,去購買并“消費”碟片、廣告牌或“招貼畫”,以及文學、歷史、政治、宗教或科學著作。因此,這就是說,意識形態國家機器與國家機器的區別,在于它不是“通過暴力”而是“通過意識形態”發揮功能。
在談到法“通過法律—道德的意識形態”而“發揮功能”時,我們已經說過這樣的話[23],并且我們知道它的意思是指:那些機器看起來“自動”發揮功能,不是訴諸暴力,而是在實際上通過不同于暴力的手段,即通過意識形態或更確切地說通過意識形態化而發揮功能。由此我們非常清楚地表明了把國家機器與意識形態國家機器區別開來的那個區分。
有待說明的是,為什么我們認為必須用看起來令人費解的“……國家機器”這個術語來指稱那些“機構”和“活動”(教會、學校、政治系統、廣播—電視、劇場、新聞報刊、出版等等)。為什么是“……國家機器”,為什么是這種復數的(國家機器)呢?
假如我們充分注意到(而我們自己注意到這一點,對我們是有“好處”[24]的,否則人們一定會以此指責我們),雖然那些“機構”中有一些(如我們這里的學校、某些劇場、廣播—電視)是國有的[25],但并非全部機構都是如此;假如注意到在我們這里,教會如同一部分學校等機構一樣,與國家是正式分離的:假如我們充分注意到這些,我們的斷言會變得更令人費解。
新聞報刊、政黨、工會,以及絕大多數文化機構和文化活動(演出、體育活動、藝術、出版),都是“自由的”,也就是說屬于“私人”部門而非國家部門[26]。更確切地說,在某些資本主義國家,大部分學校(在美國,幾乎三分之二的高等學校),甚至廣播和電視(美國和英國),都屬于或可以屬于私人部門。那么,我們憑什么把這些“機構”或“活動”當作隸屬于意識形態國家機器的東西來談論呢?
四、公共“機構”和私人“機構”
我們必須反駁下面這種質疑:憑什么把那些隸屬于宗教機器、政治機器、文化機器等等的私人機構歸到意識形態國家機器的名下?
這種質疑實際上以資產階級法權的區分為前提,這種公私之分,涉及的僅僅是在形式上掌握某某機構所有權的法人的性質和定義。法人可以是個體的私人(如伽利瑪先生[27])或集體的私人(如多明我會),法人還可以是國家集體(如教育部)等等。
人格的這些法律身份只是一些法律身份,而因為法[28]是普遍的和形式的,所以我們已經知道,它在本質上對那個“形式”中的內容本身進行了抽象。但既然這里對我們重要的恰恰是內容,那么,這種基于公私之分而提出的反對意見就非常可笑了。
我們想說的是,人們能夠用來反對我們的“法律”論據用錯了地方。我們所討論的對象,涉及的絕不是“法”,而是全然不同的東西——它最終涉及的,是法完全無法囊括的階級斗爭和階級關系,盡管法的功能就在于使它們的某些形式的方面神圣化。
馬克思主義者之所以說出這些來(甚至一些非馬克思主義者都知道這些,因為他們有時候把它寫出來了),是因為他們非常清楚,無論所有那些憲法[29]條文如何定義國家(它不受民法典制約!而這并非偶然),國家本身始終是統治階級的國家,不是因為法承認統治階級對國家擁有法律意義上的“所有權”——因為據我所知,盡管法律人格有很多種,但階級還沒有出現在法律人格中——,而完全是因為國家就是它的國家,資產階級的國家,因為它掌握著國家政權并通過鎮壓性國家機器和意識形態國家機器行使國家權力。
舉另一個例子吧,這次是一個絲毫不容爭辯的例子。每個人都很清楚,那些在法律上屬于普魯沃先生[30]的雜志,那些屬于西爾萬·弗盧瓦拉先生[31]或其他人的廣播和電視的附屬電臺,都隸屬于私人部門(民法典),盡管那些所有者有某種幻想的“權利”[32],使人相信他們的“自由”和獨立,但他們完全知道應當在什么時候(也就是說每天,并且在“重大日子”非常露骨地)配合資產階級國家的政治,以適合各自公眾的變體形式,傳播資產階級國家的永恒的意識形態彌撒的偉大主題,即國家的意識形態的偉大主題。
因此,公私之分并不能動搖我們關于意識形態國家機器的論點。上述提到的所有私人機構,無論是國家所有還是某個個人所有,不管愿意不愿意,都作為由國家的意識形態所決定的意識形態國家機器的部件而發揮功能,從而以自己專有的形式服務于國家的政治,即統治階級的政治。所謂自己專有的形式是指:這些機器首要地通過意識形態發揮功能,而不是像鎮壓性國家機器一樣首要地通過鎮壓發揮功能。正如我此前提到過,這個意識形態就是國家的意識形態本身。
此外,我要提及最后一個論據,它會使得人們可能用來反對意識形態國家機器這個概念的“法律主義的”反對意見變得完全無效。因為這個“法律主義的”論據嚴格地說僅僅涉及一些“機構”。然而我們已經說過,并且我們要再重復一遍,機構并不是意識形態國家機器。構成一種意識形態國家機器的,是一個包含并結合了好些機構、組織及其實踐的復雜系統。至于那些機構、組織和實踐是完全公共的,還是完全私人的,或者有一些是公共的,另一些是私人的,都屬于次要的細枝末節,因為我們關心的是它們所構成的那個系統。而這個系統,它的存在和它的性質,完全不是來自法,而是來自另一種決然不同的現實:我們此前已經將它稱之為國家的意識形態。
五、意識形態國家機器及其實踐的意識形態副產品
既然我們把意識形態放在首位,那么就必須作出一個具有巨大重要性的區分。
如果我們可以允許自己在這里透露一個秘密的話,那就是,許多年來,我們一直在斯大林一個非常不起眼的注明面前感到困惑,那個注明實際上說的是:“意識形態以及與之相適合的機構”。這究竟可能意味著什么呢?難道這不是一個令人吃驚的筆誤,而且還是一個唯心主義的筆誤嗎?因為它居然承認在列舉時可以把各種機構列在它們的意識形態之后[33],因而承認意識形態能夠以某種方式“生產”那些機構。而按照正確的唯物主義,本來應該讓牛走在犁前面[34],從而本來應該先說各種機構,然后(只能在之后,因為它以派生的方式被決定),再說與之相適合的意識形態。事實上,難道我們不是每天都看到自己熟悉的那些機構(教會、學校、政黨等等)正好“生產”著它們所需要的、因而“與它們相適合”的意識形態嗎?難道卑微的業余園丁不是在自己的小園地里“生產”著他妻子“需要”的各種蔬菜和花卉嗎?
好吧,在這一點上,我個人當然至少應該為自己憑記憶而引用的那個注明……對斯大林表示感謝[35]。
因為,要理解我們所提出的這個新概念(意識形態國家機器),就必須接受一個悖論性的事實,即不是那些機構“生產”了相應的意識形態,而是一種意識形態(國家的意識形態)的一些要素“實現于”或“存在于”相應的機構和它們的實踐中。
請不要誤解我們。我們并不否認那些機構在它們自身內部、在它們的實踐當中“生產”了某些拋開其實踐就無法解釋的意識形態形式。
由此,我們會說,宗教的實踐在教會內部“生產”了某些意識形態形式:比如教士的意識形態。但同樣是在教會中,還有其他的意識形態,它們在這個年頭蜂擁麋集:參考伊索洛托[36]、法國360位教士的“書信”[37]、卡多內爾神父的封齋期[38]、《世界兄弟》雜志[39]——還有,別忘了《精神》雜志[40],很久之前,它曾經一度是“先鋒”。參考宗教意識形態的所有不同尋常的發展:這種發展不僅發生在某些下層群體中,在拉丁美洲一些國家,甚至發生在高級教士的某些成員中,更不用說死于叢林中的托雷斯神父[41]了。
由此,我們會說,學校的實踐生產了可以用學校的意識形態來指稱的一些特殊形式(小學教師的意識形態——全國小學教師工會[42]的一些出版物和創議是它的現實,中等和高等學校教師的意識形態等等),也生產了一些我們無法具體地談論的其他形式:我們將在其他地方談論它們[43]。
比如,政黨也生產了一些內部的意識形態形式。無須“多加解釋”,因為我們已經談到過斯大林:政治領導的某種實踐的意識形態,在蘇聯歷史的某個時刻已經變得明顯可見了,因為人們已經用“個人崇拜”這個“羞羞答答的”純粹描述性的詞語來稱呼它(似乎某個“個人”能夠自己獨自“生產”出對他的“崇拜”等等的意識形態來)。對于演出、體育活動、傳播、出版等也一樣,我們可以無限地列舉下去,并且這將非常有趣。但要讓人們理解我們的論點,這些例子已經夠了。現在必須積極而非消極地陳述我們的論點。
因此,我們說,必須要有一個區分。必須把實現于并存在于一定機器及其實踐中的國家的意識形態的那些確定要素,與在這個機器內部由其實踐“生產”出來的意識形態,區別開來。為了在語言上標出這種區分,我們將把第一種意識形態稱之為初級意識形態,把第二種意識形態,即初級意識形態在其中得以實現的實踐的副產品,稱之為次級的、從屬的意識形態。
我們還要注意重要的一點。這個次級意識形態,我們說它是由初級意識形態得以實現的那個機器的實踐“生產”出來的,這只是一種說法,因為世界上沒有任何一種實踐能獨自生產出“自己的”意識形態。不存在“自發的”意識形態,雖然為了表達上的方便,為了方便證明某個有限的觀點,我們可能要用到“自發的”意識形態這個詞。在我們所討論的情況中,這些次級意識形態是由一些復雜原因的匯合而得以生產的,在這種情況下,除了我們所說的實踐,還出現了其他外部意識形態和其他外部實踐的后果[44],歸根到底是階級斗爭的后果——這些后果盡管如此隱而不露,甚至很遙遠,實際上卻很逼近。只要稍微關注一下近一段時間以來在宗教界的意識形態中、在“學校”界(在五月[45]及五月之后)和家庭(自五月以后)中所發生的事情,就沒有人會否認這一點。
因此,如果我們想要理解那些“機構”(教會、學校等等),并由此理解從它們的實踐中“分泌出來”的次級意識形態的各種亞形態的運轉,我們就必須從隸屬于國家的意識形態的各種意識形態的形態[46](它們在上述機構及其實踐中得以實現)出發,因為正是它們,為我們提供了鑰匙[47],去理解那些機構、它們的實踐以及意識形態的各種亞形態(我們可以看到它們出現在那些實踐當中)得以生產的部分原因。
盡管我們頭腦中有一些科學的概念,但我們還是生活在意識形態[48]中,因而生活在一些對我們來說“顯而易見”的直接的概念[49]中。而上述的一切,可能很難通過那些直接的概念來思考。但是,又必須對它進行思考。
我們遇到的第一種“思考”形式,毫無疑問是那些著名的、被黑格爾斥為廢話的常識的圖式:相互作用的圖式。人們會竭力在句子的第一部分作出巨大“讓步”,說初級意識形態的各種形態(宗教的意識形態等等)確實在一些機構中得以實現,但他們又會補充說:“既然世界上到處都有作用和反作用”,那么,那些機構反過來也會生產出可以在那些機構中被觀察到的次級意識形態。人們就是用這種漂亮而空洞的詞句來使自己與“辯證法”和平相處的!……作用和反作用成了“黑夜”,“在那里,所有的母牛都是黑色的”[50],因為它們在實際上意味著“一切都在一切之中,反之亦然”。對此,我們不必驚訝。讓我們把這個關于黑色母牛的故事扔回到它的黑夜里去吧。
相反,我們認為,必須牢牢抓住那個句子的第一部分:初級意識形態的各種形態在一些機構中得以實現。同時我們要像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所做的那樣,為了得出自己的科學分析而進行抽象,暫且不去討論某種可能會把一切都搞亂的要素(因為那是次級的、從屬的和派生的),也就是說,暫且不去討論那些內部的意識形態的形態——我們已經說過,它們是一些副產品。
因此我們要說:教會作為“機構”,是宗教意識形態的實現。我們要說,學校(或學校系統)是……意識形態(哪種意識形態?我們懸置這個問題)的實現。我們要說:政黨是政治意識形態的實現,等等。對于我們列舉出來的所有那些機構都可以說同樣的話。注意:教會、學校、政黨,并不是每一種機構都構成一種意識形態國家機器,它們只是不同系統(我們用諸意識形態國家機器來稱呼它們)的一個部件,那些系統即宗教系統、學校系統、政治系統等等。
因此我們要補充說——哪怕只是自我重復:我們可以將其與在那些機構中起作用的各種實踐聯系起來的意識形態的各種形態,并不是在那些機構中實現的初級意識形態的產物(produit),而是那種初級意識形態的副產品[51],因為它們是在那些機構中起作用的各種實踐的“產物”(produits)。顯而易見,就算在初級的、外部的意識形態的各種形態與次級的、內部的意識形態的各種亞形態之間,也存在著一些直接的關系,但這些關系用作用與反作用的概念是無法思考的,原因很簡單,因為這些關系不僅不是從來都存在的,而且,當它們存在時,也是通過與所謂的相互作用的辯證法完全不同的法則而實現的。更明確地說,它們是通過另一種現實的干預而實現的。我們還無法談論那種現實,因為很可惜,不可能同時討論所有的事情。那個現實,我們可以用預支的方式,用它自己的名字來稱呼它:階級斗爭及其意識形態后果。
因此,既然我們希望按順序來行事,那我們就暫時停留在我們的這個論點上吧:意識形態國家機器是統治著這些機器的那些意識形態的形態的實現和存在。
六、國家機器發揮功能的雙重方式及其“具體行動”
既然我不久前引入了這個明確的提法:“首要地通過……發揮功能”;那么就有必要稍作說明,以解釋機器這個相同的詞語在“鎮壓性國家機器”和“意識形態國家機器”這兩個不同的詞組中的用法。
事實上,我認為可以提出以下論點:任何國家機器,無論是鎮壓性的,還是意識形態的,都既通過暴力也通過意識形態發揮功能,但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區分,使我們絕對不能把鎮壓性國家機器與意識形態國家機器混為一談。
事實上,鎮壓性國家機器就其本身而言,大量并首要地(在不得已的情況下直接地)通過鎮壓來發揮功能,而同時輔之以意識形態。
軍隊和警察就是這樣的:對內,它們既通過鎮壓又通過意識形態的反復灌輸來培養自己的新成員;對外,它們既通過暴力鎮壓,同時也通過“商討”“說服”而起作用。后面兩個口號白紙黑字地寫在那些考慮稍微周密一點的警察局長和將軍們的通報中。1968年5月,莫貝爾廣場戰役中,巴黎警察局局長格里莫先生(M. Grimaud)曾親自與“狂熱分子們”進行“商討”。軍隊和警察還通過其特有的“意識形態光芒”而起作用(“參軍入伍吧!你將獲得一份職業”;制服的誘惑;“加入共和國保安部隊吧!”你將守衛邊疆;等等)。
反過來,人們可以用同樣的方式說,意識形態國家機器就其本身而言,大量并首要地通過意識形態發揮功能,但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且只有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它們也會輔之以鎮壓,哪怕這種鎮壓是相當緩和的,幾乎是象征性的。
關于大量并首要地通過意識形態發揮功能同時又輔之以鎮壓的機器,我們來舉幾個例子。
學校和教會就是這樣的(僅舉這兩個例子就夠了):它們通過使用處罰(不久以前一般是、現在仍然經常是肉體的懲罰,當然還有“道德的”處罰)、開除、選拔等恰如其分的方法,既“訓練”它們的“牧人”(教師和教士),也“訓練”它們的“羊群”(學生、信徒等等)。
傳播、出版和各種演出就是這樣實行經常的、極度警惕的日常審查的,有時候依靠法律的支持,有時候更巧妙,不需要法律的支持,因為這種審查能夠預先寓居在那些采取了自我審查預防措施的作者的大腦中。當然,這種審查是以他們應該對祖國、對死者、對家庭保持“職業良知”“莊重”或“禮儀”的名義進行的,更不必說以德性的名義了——德性在現今的時代已經有點陳舊了:必須把它的“精神自由”安頓在某個地方,比如(低劣的)愛欲主義當中。
我認為無須增加例子,人們就能從我剛才的列舉中注意到:在所有國家機器(無論這些機器首先是鎮壓性的還是意識形態的)當中以及在它們之間,鎮壓和意識形態化之間建立了一些非常微妙的、或公開或心照不宣的結合形式;而這些非常微妙的結合形式(如果我們對其機制進行分析的話),可以說明在各種各樣的國家機器之間建立的那些明顯的契約關系和明確的(或甚至曖昧的)客觀共謀關系。這種契約關系和共謀關系不僅發生在出現重大情況的時刻,即在資產階級國家受到工人階級公開斗爭的威脅的時刻,而且發生在我們微末的日常生活的每一天。
少許或大量的警察;這兒一點兒調動中的軍隊,那兒一點兒保衛新共和聯盟(UNR)或保衛共和委員會(CDR)[52];在其區域,一些保羅六世或馬蒂閣下[53];在人們手里,一些《法蘭西晚報》;在無線電廣播中,一些或很多的戴高樂、顧夫、富爾、“紅衣主教”達尼埃盧[54];關于以色列,幾個大拉比;關于美國的挑戰,一些讓-雅克-塞爾旺-施賴伯[55];對于德日進,一些路易·阿爾芒[56];對于公共汽車屁股上的地中海俱樂部[57],一些西內[58];在所有墻上,都有一些年輕的裸身母親或番茄汁的廣告;在《費加羅報》和書店,一些我們的已死的或仍健在的偉大意識形態家的著作和富有靈感的文章;在大學里,正如在教會一樣,有嚴格規定的對于文學、人文主義和耶穌基督的說教……所有這一切,在意識形態化領域組成了一個權力的聯合部隊,而這個權力的中心,現在是、并將繼續是國家。也就是說,國家政權[59]的持有者(資產階級),通過其裝備的各種各樣的專門化的機器,行使他們的階級權力。
七、意識形態國家機器的脆弱性與堅固性
讓我們以當代法國為例。
在法國帝國主義(“法蘭西是多么美麗,多么偉大,多么慷慨!”[60])代表階級的領導下,由這些代表掌握著其政權并控制著其機器的國家,通過那些“恪盡職守地”完成其日常工作的上述鎮壓性的和意識形態的機器,來實施其階級政治。那些機器經常根據局勢的輕重緩急,在公開的或心照不宣的“聯合”行動中,以相應的形式相互支援。
不可避免的是,這個過程不可能沒有“矛盾”,尤其是在那些機器內部由其本身的實踐生產出來的意識形態的各種亞形態,往往會使“那些齒輪發出尖銳的摩擦聲”[61]。甚至據說在五月運動的某個時刻,警察們“猶豫”了,部隊高層也有人對于該不該求助于意識形態國家機器的幫助不是很確定。因為他們知道,有些教士,甚至有些教師,自從他們的不再尊重任何“權威”(為什么,我的天)的學生們不再愿意受騙上當之后,也開始反抗了。“抗議”呈蔓延趨勢,令最可尊敬的學生家長協會[62](它是意識形態國家機器令人生畏的組成部分)極為惱火。
但不管怎么樣,當某個意識形態國家機器——比如學校或家庭——出現毛病時,其他的機器(謝天謝地)仍暫時良好,再加上戴高樂的作用,占統治地位的意識形態尚能在“全體居民”的大多數階層中發揮功能。資產階級國家挺住了,它的各種機器也挺住了。能一直挺到什么時候為止呢?這是另一個故事:一直挺到國家政權和國家機器本身在人們稱之為革命的行動中被奪取之時。
不過,既然我們剛才乞靈于革命,我們正好可以更明確地指出我們在AIE中所發現的那些“尖銳的摩擦聲”。
我們可以說:因為AIE由那樣一種“材料”做成,并且通過那樣一種方式而“發揮功能”,所以考慮到階級斗爭的反沖力(階級斗爭通過那些扎根于AIE某些實踐的意識形態亞形態而觸及AIE),我們必須把AIE看作是一些與鎮壓性機器不同的相對脆弱的機器——而鎮壓性機器是由一種完全不同的“材料”做成的,打碎它要難得多。或者更確切地說:必須把AIE看作是具有表面脆弱性的機器。
因為我們必須同時說:AIE是格外強大且格外有生命力的。
只要讀一讀列寧生前最后幾年所寫的那些文本就會發現,在革命勝利之后他是如何深深地被這個難題所困擾的。封建的資本主義鎮壓性國家機器最主要的部分(軍隊、警察)已經被摧毀了,但行政部門卻并非如此。然而,列寧的主要憂慮還不在這里。
列寧的主要憂慮,揮之不去的憂慮,首先是無產階級國家的意識形態國家機器:是它的政治機器(黨,蘇維埃:頭號難題,它與群眾的聯系,它掌控行政的國家機器以及消滅“官僚主義”傾向的能力);是它的工會機器(這里仍然有頭號難題:工會應該是什么?一種“非強制的”機器,一所“共產主義學校”,通過一系列“尖銳的摩擦聲”,確實保障與群眾之間的緊密聯系);最后是它的學校機器,對于列寧來說,這是難題中的難題,因為列寧知道學校的AIE是決定性的,它手里掌握著未來,即一代代的青年。
在掌握了國家政權并摧毀了資產階級的鎮壓性國家機器最重要的部分之后,列寧仍憂心忡忡。從他的這種悲劇性憂慮當中,可以得出什么結論呢?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僅僅摧毀鎮壓性機器還不夠,還必須摧毀并更換意識形態國家機器。必須刻不容緩地建立新的意識形態國家機器,要不然,危及的是革命自身的未來。列寧是有道理的,因為要替換舊的AIE(在當前所討論的情況中,即俄國資產階級的AIE),困難重重并極費時間。比如,要真正建立一套全新的政治系統,一套全新的工會系統,一套全新的無產階級學校系統,需要很長的時間。首先必須確切地知道要建立什么,要發明[63]一些怎樣的新系統,以及如何建立它們;必須為這些系統中的每一個找到一條正確的路線,并且要深入到各種細節當中;最終,必須培養一批既能干又忠于革命的人,以在每種新的AIE中實行革命的新政治,總之,通過每個蘇維埃公民的實踐和覺悟,過渡到新的國家的意識形態,即無產階級意識形態。
如果最終沒有完成上述任務,甚至如果沒有嚴肅地謀求徹底地(不帶任何讓步地)解決這個至關重要的問題,又會發生什么情況呢?
舊的(資產階級的)AIE會整個地或部分地保持不變,或幾乎不被動搖。在新的制度形式下,如果舊有人員保持不變,無論大家做什么,無論大家的打算是什么[64],舊模式的AIE——無論是完好無損,還是經過不完全的改造——都會繼續其先前的“工作”。舊AIE的遺留部分實際上不是向群眾反復灌輸無產階級意識形態,不是讓龐大的“共產主義學校”(它們應該成為新的AIE)發揮功能,而是繼續向群眾反復灌輸資產階級或小資產階級的舊意識形態,甚至在人們給它們提供了新的成分作為反復灌輸的命令和任務的同時,依然反復灌輸與之相抵觸的舊意識形態。
在這件事情上,憎惡各種“政令”的列寧完全清楚,“政令”不能解決問題,哪怕它來自高層。他也清楚:要建立新的AIE,不存在先天的、事先完全準備好的計劃和路線;這是一件每時每刻都要做的工作,更確切地說,是一項包含巨大風險的漫長實驗,必須投入全部智慧、想象和政治忠誠;這是一場不容絲毫懈怠的漫長斗爭,是一場不能只靠有限的行政手段,而要靠深入細節的智慧,靠教育、說服和耐心的解釋才能完成的斗爭;這是一場不能靠少數戰士——哪怕他們非常清醒非常勇敢,而是要通過求助于群眾、求助于他們的判斷力、他們的反應、他們的首創精神和他們的發明,才能完成的斗爭。
如果這場斗爭不能獲勝(它當然無法在幾個月甚至幾年的時間里就獲勝),甚至如果不是在正確的群眾政治的基礎上真正嚴格地獲勝,它就會嚴重地限制乃至危害“社會主義建設”的未來。
如果不幸,新的無產階級的意識形態國家機器不是越來越純粹地通過無產階級國家的意識形態來發揮功能,而是繼續通過資產階級和小資產階級的舊意識形態,或者通過新舊兩種意識形態的“混合物”來發揮功能,如果舊的意識形態沒有被根除,那么,誰能向我們證明:甚至在社會主義(形式上的官方的社會主義)國家的官方機構表面下,不會是舊的意識形態得以維持原狀、進行自我再生產并導致那種極端危險的后果——即舊的意識形態完全鉆入社會主義國家生產關系或政治關系的種種縫隙中——呢?
如此一來,蘇維埃會怎么樣?工會會怎么樣?無產階級學校系統會怎么樣?
當列寧如此經常地暗示,并且是以悲劇性的鄭重警告的詞語,暗示資本主義在社會主義制度中“殘余”的危險,暗示“傳統”特別是小資產階級意識形態的沉重負擔時,他確實早就已經從中看到,資本主義生產關系通過“小生產”的殘余和復活而得到了再生產。[65]
然而他肯定也想到了那些困擾他的問題,并希望工農檢查院的良好“運行”成為那些問題的臨時解決辦法。這就是意識形態問題,它在無產階級新國家的新意識形態國家機器中的命運,還沒有得到解決,還遠遠沒有得到解決。
列寧在還未能確保這些決定性的問題得到解決之前就去世了。
他把它們留給了自己的繼任者,斯大林。斯大林解決了這些問題嗎?
在蘇聯,斯大林之后,蘇維埃、工會和無產階級學校系統,今天怎么樣了呢?
如果斯大林忽略了這些問題——正如大量的后果(正好是那些“個人崇拜”的后果)使人有理由相信這一點——,那么自那以后,這些問題有沒有重新得到嚴肅而徹底的研究呢?為了直抵我們憂慮的根本,我們要說,難道不正是這些問題沒有解決或沒有“完全解決”,才能解釋當前左右著蘇聯的政治、左右著它的困難、左右著它的“計劃化改革”難題、甚至左右著它的某些絕境——比如它的“首創精神”的絕境,比如更不可理解的,對捷克斯洛伐克的軍事干預——的大部分“原則”嗎?
八、讓我們來總結一下吧
為了結束這個漫長的分析,讓我們來嘗試著總結一下這些分析的結果。
現在,我們可以給出國家的一些基本要素。
國家的頭號問題是掌握國家政權的問題:全部政治的階級斗爭都圍繞這個問題而展開。
在階級社會形態中,對國家政權的這種掌握總是某個社會階級或某些社會階級的聯盟(即一個或幾個剝削階級)對國家政權的掌握。在進入社會主義(由沒有階級的生產方式所統治的社會形態)之前的無產階級專政的過渡階段,就是由無產階級掌握國家政權。
掌握了國家政權,就獲得了支配構成國家“性質”本身的諸國家機器的權力。
國家機器包括兩種機器:
1. 鎮壓性國家機器(政府、行政部門、軍隊、警察、專門化的鎮壓部隊、憲兵隊、法院、法官、監獄等等)。這個機器是個集中化的單一體。
2. 諸意識形態國家機器(在我們的社會形態中,有學校的、宗教的、家庭的、政治的、工會的、傳播的、文化的等等機器)。這些機器是多樣的,相對獨立的,并通過全部或部分的國家的意識形態而統一為不同的系統。[66]
鎮壓性國家機器首要地通過(肉體的或非肉體的)鎮壓“發揮功能”。諸意識形態國家機器首要地通過意識形態發揮功能。
這些國家機器整個系統的總的統一,是通過掌握了國家政權和國家的意識形態的階級在階級政治上的統一來保障的。而國家的意識形態是與掌握政權的那個(或那些)階級的根本利益相適合的。掌握政權的階級的政治,以及國家的意識形態(占統治地位的意識形態=統治階級的意識形態),它們的目標都是保障統治階級對被剝削階級進行剝削的條件,首先是保障那種剝削得以在其中發生的生產關系的再生產,因為在我們討論的階級社會形態中,生產關系就是剝削關系。
因此,一切都取決于生產關系即階級剝削關系這個下層建筑。因此,基礎,即階級國家的下層建筑,正如列寧所說,完完全全就是剝削。而上層建筑的作用,則是既保障這種剝削得以實行的條件(鎮壓性國家機器),又保障生產關系即剝削關系的再生產(諸意識形態國家機器)。
要我們在一篇僅僅旨在指出意識形態國家機器的存在、僅僅提及其功能的文章中,研究不同的意識形態國家機器的運行,是完全不可能的。況且,要使其機制變得十分清楚,每一種意識形態國家機器都值得作一番詳盡而深入的研究。在這方面,我們即將提供關于資本主義學校機器的第一個例子[67]。
對于我們來說,重要的首先是要搞清楚,意識形態是如何能夠實現“使那些東西”和那些人自動“運轉起來”這項壯舉的。但在達到這一步之前,也就是說,在畫出意識形態一般[68]的運行的理論草圖之前,為了避免一切誤解,必須就我們(用可能會使讀者尤其是馬克思主義讀者感到驚訝的術語)稱之為政治的和工會的意識形態國家機器的東西,先作幾點說明。
* * *
[1]即《路易·波拿巴的霧月十八日》。——譯注
[2]阿爾都塞的“國家機器”概念中“機器”一詞的原文是“appareil”,而此處“機器”的原文是“machine”。“appareil”與“machine”的區別在于,前者詞義比后者更寬泛,指一切由零件組成的、具有一定用途的機械性儀器或裝置,后者主要指由動力帶動的機械性裝置或設備。但這兩個詞有時可以通用,用于比喻,均可指非機械性的人體器官或國家機構。另外值得指出的是,馬克思本人在談到國家機器時,用的是“Staatsmachine”或“Staatsmachinerie”。除有特殊注明,本書中的“國家機器”“……國家機器”中的“機器”一詞,原文都是“appareil”。——譯注
[3]原文為“CRS”,即“Compagnie Républicaine de Sécurité”(共和國保安部隊)首字母縮寫。——譯注
[4]“政府”原文為“gouvernement”,是“gouverner”(控制、統治、管理)的名詞形式,在福柯的著作中,這個詞往往被譯為“治理”。——譯注
[5]“被表達”原文為“présentée”,其動詞原形為“présenter”,名詞為“présentation”,一般譯為“呈現、介紹、展示”,與它相關的另一個同根詞“représenter”(名詞為“représentation”),一般譯為“表述、再現、代表”。由于后文中在同樣的語境下,阿爾都塞用的是“représentations”這個詞,所以我們認為,實際上這里的原意應該就是“représentée”即“被表述”,但為了區分,我們仍將其譯為“被表達”。——譯注
[6]“表達”原文為“présentation”,參見上一條譯注。——譯注
[7]這里的“表述”,原文為“représentations”,參見前兩條譯注。——譯注
[8]“夏龍屠殺”指1962年2月8日法國左派群眾在反阿爾及利亞戰爭游行中遭到鎮壓,有九人在9號地鐵“夏龍站”站口被殺害。——譯注
[9]1966年,法國政府禁止由雅克·里韋特(Jacques Rivette)根據狄德羅小說《修女》改編的電影《蘇珊·西莫尼:德尼·狄德羅的修女》(Suzanne Simonin-la Religieuse de Denis Diderot)上映。——譯注
[10]阿爾芒·加蒂(Armand Gatti,1924—2017),法國當代著名詩人、戲劇家、戲劇批評家,德軍占領期間參加游擊隊,曾被關入集中營,后擔任過與阿爾都塞關系密切的“馬斯佩羅出版社”的叢書主編,著有《黑魚》(Le Poisson Noir,1950)、《工人之死》(Mort ouvrier,1962)等,1968年,法國政府應西班牙政府的要求,禁止了他的戲劇《對佛朗哥將軍的熱愛》(La Passion du Général Franco)上演。——譯注
[11]“認出”原文為“reconnaître”,即“再次、重新”(re)“認識”(connaître),也譯為“承認”。——譯注
[12]見下文:意識形態(第十二章)。
[13]參考尼科斯·普朗查斯(N. Poulantzas),《政治權力與社會階級》(Pouvoir politique et classes sociales),馬斯佩羅出版社,1968年。(中文版可參考尼科斯·波朗查斯《政治權力與社會階級》,葉林、王宏周、馬清文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2年。——譯注)
[14]“國家政權”原文為“Pouvoir d’État”,其中“pouvoir”有“權力、力量”等意思,后文中的“權力”,原文也是這個詞。——譯注
[15]參考尼科斯·普朗查斯,他對馬克思和列寧進行了非常出色的評論。
[16]參考尼科斯·普朗查斯,同前注。
[17]“AIE”是“意識形態國家機器”(Appareils idéologiques d’État)的法文縮寫,它的英文和意大利文縮寫分別是“ISA”和“AIS”。為了行文方便,下文作者使用這個縮寫的地方,我們保留了縮寫形式原文,不再一一譯出。——譯注
[18]“拿定‘主意’”中的“主意”原文為“«siège»”,這個詞的本義是“本部、座位、圍攻”等,作者這里玩了一個雙關,既指自己在這一點上沒有拿定“主意”,也指自己現在“圍攻”的還不是這個點。——譯注
[19]“演出”原文為“spectacles”,該詞有“戲劇”“表演”“景觀”“場面”等多重意思,在這里泛指一切供人觀看的活動如體育比賽、戲劇演出等等。居伊·德波(Guy Debord)的《景觀社會》(La Sociétédu spectacle,1967)中的“景觀”即這個詞。——譯注
[20]這里和下一處的“場所”一詞,原文為“lien”(紐帶),應為“lieu”(場所)之誤。——譯注
[21]“意識形態國家機器”的原文為“Appareils idéologiques d’État”,在這個復數詞組中,“機器(Appareils)”在前面,“國家(État)”在后面,形容詞“意識形態的”(idéologiques)在中間。——譯注
[22]因此我們可以說:人們是(在表面上)“自由地”“遵照‘義務’教育而進行學習”。(“義務的”一詞原文為“obligatoire”,即“必須的”,也可以譯為“強迫的”。關于這個詞的更多解釋,參見第159頁譯注。——譯注)
[23]詳見本書第五章“法”。——譯注
[24]“好處”原文為“intérêt”,也譯為“興趣”“利益”。——譯注
[25]在法國,很大一部分學校、劇場和廣播—電視機構是國有的。——譯注
[26]“部門”原文為“secteur”,在本書附錄《意識形態和意識形態國家機器》一文中,這個詞被替換為“領域”(domaine)。——譯注
[27]加斯東·伽利瑪(Gaston Gallimard,1881—1975),法國著名學術出版社伽利瑪出版社的創始人。——譯注
[28]“法”原文為“Droit”,即前文的“法權”,具體參見第140頁譯注。——譯注
[29]“憲法”原文為“Droit constitutionnel”,直譯即“創制性的法”。——譯注
[30]普魯沃(Jean Prouvost,1885—1978),法國報業老板,一戰后從購買《巴黎午報》(Paris-Midi)和《巴黎晚報》(Paris-Soir)開始進入新聞報刊行業,后創辦《電視7日》(Télé 7 jours)等多種雜志。——譯注
[31]西爾萬·弗盧瓦拉(Sylvain Floirat,1899—1993),法國企業家,曾任“寶璣航空”(Breguet Aviation)董事長和“法國電視公司”(La compagnie française de télévision)總裁。——譯注
[32]“權利”原文為“droit”,即前文的“法”“法權”,具體參見第140頁譯注。——譯注
[33]人們可以在斯大林的《論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中發現這種列舉,我們就是在這部著作中發現我們所說的“注明”。(參見《斯大林選集》下卷,中央編譯局,1979年,第436頁:“……這就是說,形成社會的精神生活的源泉,產生社會思想、社會理論、政治觀點和政治設施*的源泉,不應當到思想、理論、觀點和政治設施本身中去尋求,而要到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社會存在中去尋求,因為這些思想、理論和觀點等等是社會存在的反映。……”在該段話*號處插有“編者注”:“原文為‘учреждение’,系指和一定的理論觀點相適應的組織和機構。”——譯注)
[34]“讓牛走在犁前面”原文是“mettre les bœufs avant la charrue”,意譯即“按本來的順序”,與之相對的是法語中的一句諺語“La charrue va devant les bœufs”(牛在后來犁在前),意譯即“本末倒置”。——譯注
[35][劃掉的片段]:因為,如果沒有這個注明,寫下這幾行文字的人就可能永遠不會得出他所闡述的那些論點。
[36]伊索洛托(Isolotto)是意大利佛羅倫薩一個社區的名字,1968年,伊索洛托教區一批受到馬克思主義影響的對現狀不滿的神父和天主教教徒,掀起了一場聲勢浩大的反宗教等級制運動,史稱“伊索洛托事件”。——譯注
[37]指1967年法國教士寫給美國教士的公開信,信中呼吁他們向美國政府施壓,結束越南戰爭。——譯注
[38]卡多內爾神父(Jean Cardonnel,1921—2009),多米尼加人,天主教左派,1958年在里約熱內盧成為神學教授,并開始意識到第三世界的問題,后被巴西主教驅逐。他是“解放神學”在法國的繼承人,著有《我控訴教會》(J’accuse l’Église,1996)等,曾被《世界報》稱為“紅色神父”。1968年,卡多內爾神父在《基督教證言》周刊(Témoignage chrétien)的支持下,在巴黎“全國醫療保險互助會”作了一次“抗議者的封齋期”的布道,主題是“福音與革命”,他說:“我唯一信仰的封齋期,是讓一個建立在贏利基礎上的社會變得癱瘓的總罷工。”——譯注
[39]《世界兄弟》雜志(Frères du Monde),1959年至1974年在法國里昂由方濟各會成員編輯出版的一份激進雜志。——譯注
[40]《精神》雜志(Esprit),法國左翼天主教雜志,阿爾都塞曾分別于1958年和1962年在上面發表《孟德斯鳩學說中的專制者與君主》(Despôte et monarque chez Montesquieu)和《“小劇場”,貝爾多拉西和布萊希特(關于一部唯物主義戲劇的筆記)》[Le“Piccolo”,Bertolazzi et Brecht(Notes sur un théâtre matérialiste)]。——譯注
[41]托雷斯神父(Camillo Torres Restrepo,1929—1966),哥倫比亞社會主義者,羅馬天主教神父,是“解放神學”的鼻祖,也是游擊組織“國家自由軍”的成員,平生致力于使革命的馬克思主義與天主教教義相融合。1966年2月15日被殺害于哥倫比亞的叢林中。——譯注
[42]原文為“SNI”,系“全國小學教師工會”(Syndicat National des Instituteurs,也譯為“全國小學教師聯合會”)的縮寫。——譯注
[43]參考《學校》(Écoles),馬斯佩羅出版社,將于1969年秋季出版。(《學校》一書并未成功出版,具體可見巴利巴爾給本書所作的序。參見第6頁及該頁注釋,另參見第110頁正文及該頁注釋。——譯注)
[44]“后果”原文為“effets”,也有“作用”或“效應”“效果”的意思,在本譯著中,根據上下文,有時候也譯為“作用”;凡在譯為“意識形態/階級斗爭(的)后果”的地方,也可以譯為“意識形態/階級斗爭(的)效應”。——譯注
[45]指1968年的“五月運動”。——譯注
[46]“各種意識形態的形態”原文為“des formations idéologiques”,其中“idéologique”是形容詞“意識形態的”,而“formation”(形態)是名詞,與“社會形態”中的“形態”一詞相同。——譯注
[47]這里原文為“la cléet des institutions”(鑰匙和一些機構),其中“et”為誤植,實際應是“la clédes institutions”[(理解)……那些機構的鑰匙]。——譯注
[48]我還可以對此作進一步的發揮,在一系列著名的定義之后再加上一個補充的、意識形態的“定義”,我要說:“人天生是一種意識形態動物。”[這里阿爾都塞顯然參照了亞里士多德對人的定義:“人天生/在本性上是一種政治動物”,參見亞里士多德《政治學》,吳壽彭譯,商務印書館,2014年,第7,133頁(1253a,1278b20)。——譯注]
[49]注意,上面的“科學的概念”中“概念”原文為“concepts”,“直接的概念”中“概念”的原文為“notions”,它們之間的區別,參見第77頁譯注。——譯注
[50]這個提法來自黑格爾,參見黑格爾《精神現象學》,先剛譯,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10頁:“它宣稱它的絕對者是一個黑夜,在其中,就像人們慣常說的那樣,所有母牛都是黑的。這樣一種知識是缺乏認識的幼稚表現。”值得一提的是,阿爾都塞1976年曾虛構過一個訪談,名字就叫《黑色的母牛》,該遺稿已由法國大學出版社出版,參見《黑色的母牛:想象的訪談(二十二大的不滿)。同志們,切莫如此!》[Les Vaches Noires,Interview imaginaire(le malaise du Ⅹ Ⅻe Congrès)Ce qui ne va pas,camarades! ],戈什加林(G.M. Goshgarian)整理,法國大學出版社,2016年。——譯注
[51]“副產品”原文為“sous-produits”,其中“produits”與前后文中的“產物”為同一個詞,所以這里“副產品”,應理解為“下級—產物”,即“產物”的“產物”:次級意識形態的各種形態,是初級意識形態的產物(即諸意識形態機器及其實踐)的產物。——譯注
[52]“UNR”即“Union pour la Nouvelle République(保衛新共和聯盟)”,是存在于1958年至1976年間的戴高樂主義組織;“CDR”即“Comités de Défense de la République(保衛共和委員會)”,是由戴高樂主義聯盟設立的委員會,在1968年五月運動中支持戴高樂。——譯注
[53]保羅六世(Paul VI,1897—1978),1963—1978年任羅馬教宗;弗朗索瓦·馬蒂(François Marty,1904—1994),法國天主教教士,1968—1981年任巴黎樞機大主教。——譯注
[54]莫里斯·顧夫(Maurice Couve,1907—1999),1968年6月選舉之后任法國總理;埃德加·富爾(Edgar Faure,1908—1988),是顧夫的教育部長;達尼埃盧(Jean Danielou,1905—1974),1969年4月成為紅衣主教。——譯注
[55]讓-雅克-塞爾旺-施賴伯(J.-J. Servan-Schreiber,1924—2006),法國新聞記者、政治家,1968年出版《美國的挑戰》,1969年10月成為左翼自由激進黨的總書記。——譯注
[56]德日進(Teilhard de Chardin,1881—1955),法國哲學家、神學家、古生物學家,本名泰亞爾·德·夏爾丹,德日進系其中文名字,著有《人的現象》《神的氛圍》等。其精神哲學曾大受法共人道主義馬克思主義的歡迎。路易·阿爾芒(Louis Armand,1905—1971)曾為安德烈·莫內斯捷(André Monestier)的《德日進還是馬克思?》(Teilhard ou Marx?)一書作序。——譯注
[57]地中海俱樂部(le Club Méditerranée)是世界上最著名的旅游度假機構之一,為國際連鎖經營,創始人格拉德·伯利茲(Gerard Blitz)曾是比利時奧林匹克運動隊成員,他和朋友于1950年在法國成立了一個運動協會,即地中海俱樂部。——譯注
[58]西內(Siné,即Maurice Sinet,1928—2016),法國著名素描畫家和政治漫畫家,曾在《快報》等報紙上開專欄,在阿爾及利亞戰爭期間用自己的畫表達了反殖民立場,他同時也給“地中海俱樂部”設計廣告。1968年5月,與人合作創辦漫畫刊物《憤怒》(L’Enragé)。——譯注
[59]“國家政權”中的“政權”原文為“pouvoir”,也譯為“權力”。——譯注
[60]這句話出自戴高樂1958年6月4日在阿爾及爾就解決阿爾及利亞問題發表的著名演講《我理解你們》(Je vous ai compris)。——譯注
[61]原因很簡單,如果我們還記得那里表現的是階級斗爭的后果的話,因為正是階級斗爭“生產”了這些意識形態的亞形態。
[62]雖然這件事實際上很嚴肅,但滑稽的是,人們會注意到,盡管每個學生(孤兒除外)都有父親和母親,但(感謝上帝!)并不是所有的父親和母親都把自己當作學生家長(原文為“Parents d’Élèves”,直譯即“學生的父母”。——譯注)。宣布自己是學生家長,是一項政治行為——人們通過這種行為加入這種或那種具有明顯政治傾向的協會當中。上述學生家長協會之所以像人們所說的那樣對統治著學校的“無秩序”感到“特別不安”,可能并不是偶然,雖然家長們之間也有一些細微差異(因為有的人在政教分離的名義下比另一些人要更“開明”)。其他的協會(保衛共和委員會,以及現代戴高樂主義大學組織)使用一種更為高雅的語言:他們談到“壞疽”(gangrène)。那些中學生和大學生們不會不注意到,他們父母中的有些人(恰恰就是那些學生家長)在談到自己的孩子時是多么挑剔。人們不禁要奇怪,那些家長們的家庭美德都去哪兒了——我現在談論的當然是前面說的學生家長的美德。到什么時候才會建立一個學生家長的子女協會,以揭露(威脅著家庭中的體諒、寬厚、自由主義等等傳統家長美德的)父母方面的“壞疽”呢?我不是在開玩笑:如此一來,對于我們善良的監察官們(Censeurs)來說,目前在家庭中所發生的事會比在學校里所發生的事更“令人不安”。當我們稍后談論學校—家庭這個對子時,人們肯定會想起這些的。當人們對學校的“無秩序”大為光火的同時,卻對在家庭中發生的事情要謹慎得多,這一點將不再令人驚訝。“名譽”使然!家庭事務在家庭中解決(甚至在家庭自己已經失范時也一樣)。實際上,這一切都好像是某些學生家長在要求國家……通過重建學校中的“秩序”去解決他們在自己家庭中與自己孩子之間的糾紛!很明顯,這是一些本來不該說的事情,否則就必須供認:在某個方面,家庭與某個意識形態國家機器確確實實有某種聯系,并且階級斗爭在家庭自身當中產生了某些后果。我們就是這么認為的。有趣的是,這些“事實”本身走在了我們論點的前面。
[63]說“發明”,是因為除了巴黎公社,此前既沒有先例,也沒有理論。
[64]原文為“quoiqu’on fasse et quoiqu’on prétende”(雖然有人做,雖然有人打算),其中兩個“quoique”(雖然)為“quoi que”(無論什么)之誤。——譯注
[65]參見列寧《共產主義運動中的“左派”幼稚病》,《列寧選集》第四卷,前引,第135頁:“無產階級專政是新階級對更強大的敵人,對資產階級進行的最奮勇和最無情的戰爭。資產階級的反抗,由于資產階級被推翻(哪怕是在一個國家內)而兇猛十倍;資產階級的強大不僅在于國際資本的力量,在于它的各種國際聯系牢固有力,而且還在于習慣的力量,小生產的力量。因為,可惜現在世界上還有很多很多小生產,而小生產是經常地、每日每時地、自發地和大批地產生著資本主義和資產階級的。由于這一切原因,無產階級專政是必要的,不進行長期的、頑強的、拼命的、殊死的戰爭,不進行需要堅持不懈、紀律嚴明、堅定不移、百折不撓和意志統一的戰爭,便不能戰勝資產階級。”——譯注
[66]請注意,阿爾都塞在談到“鎮壓性(國家)機器”時,用的是單數,在談到“意識形態(國家)機器”時,用的是復數,并明確指出前者是一個“單一體”,而后者是“多樣的、相對獨立的……不同的系統”。但除在這兩個詞對舉從而有所對照的地方,譯文涉及后者時一般都省略表示復數的“諸”。——譯注
[67]這里應該是指前文中提到的《學校》一書,參見第110頁正文及該頁注釋,也見第186頁腳注。——譯注
[68]“意識形態一般”(l’Idéologie en général)這個提法是阿爾都塞仿照馬克思的“生產一般”而提出來的,前文中還有“哲學一般”的提法,也是如此。——譯注